甘洛县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17线甘洛县城至阿嘎(美姑界)段改建工程(一期工程)一标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甘洛县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17线甘洛县城至阿嘎(美姑界)段改建工程(一期工程)一标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有力有序推进省道217线甘洛县城至阿嘎(美姑界)段改建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省道217线甘洛县城至阿嘎(美姑界)段改建工程(一期工程)一标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安置方案》),现将《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凉山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凉府发〔2020〕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法拟定。
二、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安置方案》。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期满后我县将组织相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协议。
五、公告时间: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5月9日
特此公告。
附件:省道217线甘洛县城至阿嘎(美姑界)段改建工程(一期工程)一标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甘洛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
附件:
为有力有序推进省道217线甘洛县城至阿嘎(美姑界)段改建工程(一期工程)一标段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甘洛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安置原则
坚持尊重群众意愿与依法依规并重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做好征地补偿及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征地范围
永久征地范围:以省道217线甘洛县城至阿嘎(美姑界)段改建工程勘测定界范围涉及的房屋、土地、地上附属物、建构筑物均属永久征地范围。
临时用地范围: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办公和生活用房。
三、征地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参与,按照法定程序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即新市坝镇、普昌镇、吉米镇)负责组织实施。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地类为农用地的,以位于新市坝镇河东新区甘洛县杨柳湾电站冲沟为界,冲沟以北按河东新区征地标准*****元/亩进行补偿,冲沟以南按*****元/亩标准进行补偿;普昌镇辖区内按*****元/亩标准进行补偿;吉米镇辖区内按*****元/亩标准进行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征收地类为非用农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农用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青苗费按1季补偿(详见附件1)。
(三)林地征收补偿
1.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16〕3号)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2.林地补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占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即林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临时占用林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测算方式:林地补偿费=永久征收林地补偿费+临时占用林地补偿费=永久征收林地面积×前3年平均年产值×5+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前3年平均年产值×2.5。
3.安置补助费:永久占用征收林地安置补助费按前三年耕地平均产值的三倍计算,临时占用林地不计算安置补助费。
4.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计算标准:根据川价字非〔1993〕4号文件规定,确定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估算标准,具体如下:
(1)用材林的幼龄林每株5元(按乔木树种株数计),已成林的按面积和成林时间每亩每年另加200元的抚育保护补偿(补偿费=成林面积×成林时间×200元/亩.年);
(2)用材林的中、近熟林按主伐期标准出材量(每亩10-15立方米),以当年市场收购价格计算(补偿费=面积×15立方米/亩×收购价);
(3)用材林成、过熟林按实际出材量,以当年市场收购价格计算;
(4)防护林按用材林的2倍计算;
(5)特种用途林按用材林的3倍计算;
(6)灌木林、薪炭林按用材林中近熟林主伐期标准出格量(每亩10-15立方米)下限的50%计算;
(7)竹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或按实际造
林投资及培育费用的2倍计算;
(8)苗圃地按每亩4000—8000元计算;
(9)植物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计算,其他附着物按实际造价计算。
5.退耕还林置换费: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见》(川办发〔2015〕4号)文件,中央财政对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省财政厅分三次下达给工程县,第一年800元(含种苗造林费300元/亩)、第三年300元/亩、第五年400元/亩,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7年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通知》(川发改西部〔2017〕382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将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补助标准每亩300元提高到400元。本次拟使用林地退耕还林异地置换费的测算标准如下:
测算方式:退耕还林置换补助费=退耕还林地面积×300元/亩+(退耕还林地面积×260元/亩.年×退耕年限+200元/亩.年×退耕年限)。
6.名木古树移栽费:按市场价计算。
(四)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集中安置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转入集体经济预留建设用地统筹账户管理。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3.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收支情况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程序在村、组向村民公示。
五、房屋征收补偿
(一)自征地公告之日起,征地征收范围内应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1.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2.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
3.办理入户和分户(出生、婚姻、军人退役、刑释解教等按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4.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5.批准土地流转;
6.转让、互换、租赁房屋;
7.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8.开矿、取土、挖砂石等;
9.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事项。
(二)被征收房屋的实物调查由县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明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面积、家庭人口等基本情况,并在被征地乡镇、村组张榜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公告的征收补偿事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予以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三)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为本次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安置过渡、补偿费用兑付等工作,并在签订协议后30日内自行拆除房屋。
(四)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由租赁双方在征收期限内自行协商处理有关事宜按期拆除房屋,被征收房屋有产权争议的,实行证据保全。
(五)征收各类合法建(构)筑物、房屋装修装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附件5。
(六)被征收人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过渡费按220元/每人每月标准执行。过渡期从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过渡期为12个月。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拆(搬)迁的,一次性拨发搬迁费2000元/户(搬出1000元,搬进1000元)。
(八)征收下列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做任何补偿安置:
1.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的房屋;
2.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违章的其他建(构)筑物。
(九)县级相关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认定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责令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当事人自行拆除或者依法拆除。
六、拆迁安置
(一)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为自行修建或货币安置。
(二)住房在征地征收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计入被征收安置对象:
1.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其原建房屋被征收的农业户口人员;
2.原有居住户口和住房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二级(含二级)以下的土官]、在校学生、刑释解教人员;
3.被征收土地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通过购买非农业户口外迁读书、购房、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等形式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人员;
4.大中专生毕业后按政策暂不能落户到被征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档案、户籍已转回我县,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
5.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
(三)自行修建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1.选择自行修建的自建房建设标准应按照农村安全住房标准修建。
2.自行修建宅基地用地标准按照《甘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洛县农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府办发〔2020〕32号)有关规定执行:每人20—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3.自行修建安置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完善村民建房用地手续,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
并核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货币安置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住房面积每平方米增加30元补偿。
2.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或组)在集体土地上依法修建的村支部活动室、村文化站等,按附件4、附件5规定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3.被征收房屋宅基地按农用地的一半标准补偿。
七、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按照青苗补偿中大春补偿费标准执行,补偿期限为2年;如该项目2年未竣工,再按青苗补偿中大春补偿费标准,再进行1年的补偿。
附件:1.青苗补偿标准表
2.各类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3.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4.各类建(构)筑物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表
5.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6.省道217线甘洛县城至阿嘎(美姑界)段改建工程(一期工程)一标段房屋征收奖惩办法(试行)
附件1
序号 | 补偿项目 | 补偿标准 |
1 | 大春 | 1300元/亩 |
2 | 小春(旱地) | 1040元/亩 |
3 | 其他作物 | 910元/亩 |
附件2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名称 | 生长期 | 说明 | ||||
1 |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香柚、柑桔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 | 株 | 50 |
盛果 | 挂果10年以上 | 株 | 240 | |||
衰果 | 株 | 120 | ||||
幼苗 | 定植3年内 | 株 | 5 | |||
幼树 | 定植3年以上 | 株 | 15 | |||
2 |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石榴、花红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11年 | 株 | 150 |
盛果 | 挂果12年以上 | 株 | 300 | |||
衰果 | 株 | 150 | ||||
幼苗 | 离地高度1米以下 | 株 | 8 | |||
幼树 | 离地高度 1米以上未产果 | 株 | 18 | |||
3 | 荔枝、桂圆、枇杷、车厘子、芒果、猕猴桃、火龙果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 | 株 | 85 |
盛果 | 挂果10年以上 | 株 | 290 |
衰果 | 株 | 180 | ||||
幼苗 | 定植3年内 | 株 | 30 | |||
幼树 | 定植3年以上 | 株 | 55 | |||
4 | 干果类(板栗、坚果、花椒、核桃)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 | 株 | 250 |
盛果 | 挂果10年以上 | 株 | 650 | |||
衰果 | 株 | 250 | ||||
幼苗 | 定植3年内 | 株 | 15 | |||
幼树 | 定植3年以上 | 株 | 35 | |||
5 | 葡萄 | 盛果 | 地径在5厘米以上 | 株 | 250 | |
中产 | 地径在2-5厘米以上(含2厘米) | 株 | 180 | |||
挂果 | 地径在1-2厘米 (含1厘米) | 株 | 100 | |||
幼树 | 地径在1厘米以下 | 株 | 50 | |||
6 | 香(芭)蕉 | 挂果 | 株 | 100 | ||
苗 | 株 | 20 | ||||
7 | 桑树 | 幼苗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 株 | 5 | |
产业(果)桑 | 初产业 | 株 | 20 | |||
中产业 | 株 | 30 | ||||
盛产业 | 株 | 40 | ||||
老化树 | 株 | 30 | ||||
8 | 油茶、油桐、乌柏、梅子、油橄榄 | 幼树 | 未产 | 株 | 8 | |
小树 | 初产期 | 株 | 25 | |||
中树 | 中产期 | 株 | 80 | |||
大树 | 盛产期 | 株 | 100 | |||
老化树 | 株 | 30 | ||||
9 | 笋竹 | 笼 | 100 | |||
10 | 竹林 | 25根以上 | 笼 | 150 | ||
10-25根 | 笼 | 100 | ||||
10根及以下 | 笼 | 80 | ||||
11 | 杂树(松、杉、柏、椿芽、青冈、桉、樟等非经济林) | 幼树 | 胸径5厘米以下 | 株 | 8 | |
小树 | 胸径5-10厘米 | 株 | 15 | |||
中树 | 胸径10-20厘米 | 株 | 120 | |||
大树 | 胸径20厘米以上 | 株 | 200 | |||
12 | 其他杂树 | 幼树 | 离地面高度0.5-1米 | 株 | 5 | |
小树 | 离地面高度0.5-1米主干胸径5厘米以下 | 株 | 40 | |||
中树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主干胸径5-16厘米以下 | 株 | 100 | |||
大树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主干胸径16厘米以上 | 株 | 140 | |||
13 | 银杏、桂花、其他园林乔木树种 | 小树 | 胸径5厘米以下 | 株 | 20 | |
中树 | 胸径5-10厘米 | 株 | 80 | |||
大树 | 胸径10厘米以上 | 株 | 200 |
注:1.房前屋后,庭院内等单株和未达到常规种植密度的成片林木,按零星林木标准补偿;成片且达到常规种植密度的林木按成片林木标准补偿。若按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计算的补偿额高于按成片林木标准计算的补偿额,其补偿费按成片林木标准计算。2.珍贵林木、特大树种等,由五方现场勘验作价。3.林木残值归原林木所有人。
附件3
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名称 | 生长期 | 说明 | |||||
1 |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香柚、柑桔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 | 亩 | 5000 | |
盛果 | 挂果10年以上 | 亩 | |||||
衰果 | 亩 | 7000 | |||||
幼苗 | 定植3年内 | 亩 | 2000 | ||||
幼树 | 定植3年以上 | 亩 | 3000 | ||||
2 |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石榴、花红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11年 | 亩 | 7000 | |
盛果 | 挂果12年以上 | 亩 | |||||
衰果 | 亩 | 3000 | |||||
幼苗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 亩 | 2600 | ||||
幼树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未产果 | 亩 | 3500 | ||||
3 | 荔枝、桂圆、枇杷、车厘子、芒果、猕猴桃、火龙果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 | 亩 | 6500 | |
盛果 | 挂果10年以上 | 亩 | |||||
衰果 | 亩 | 9000 | |||||
幼苗 | 定植3年内 | 亩 | 1900 | ||||
幼树 | 定植3年以上 | 亩 | 3200 | ||||
4 | 干果类(板栗、坚果、花椒、核桃) | 产果期 | 初果 | 4-8年 | 亩 | 7700 | |
中产期 | 8-11年 | 亩 | |||||
盛产期 | 11-30年以 上 | 亩 | |||||
衰果 | 30年以上 | 亩 | 9000 | ||||
幼苗 | 亩 | 2000 | |||||
幼树 | 4年以下 | 亩 | 3600 | ||||
5 | 葡萄 | 盛果 | 地径在5厘米以上 | 亩 | |||
中产 | 地径在2-5厘米以上(含2厘米) | 亩 | 8500 | ||||
挂果 | 地径在1-2厘米以上(含1厘米) | 亩 | 8000 | ||||
幼树 | 地径在1厘米以下 | 亩 | 2100 | ||||
6 | 香(芭)蕉 | 挂果 | 亩 | 5500 | |||
苗 | 亩 | 2400 | |||||
7 | 桑树 | 幼苗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 亩 | 2500 | ||
产业(果)桑 | 初产叶 | 亩 | 5000 | ||||
中产叶 | 亩 | 8000 | |||||
盛产叶 | 亩 | ||||||
老化树 | 亩 | 7000 | |||||
8 | 油茶、油桐、乌柏 、梅子、油橄榄 | 幼树 | 未产 | 亩 | 1400 | ||
小树 | 初产期 | 亩 | 2500 | ||||
中树 | 中产期 | 亩 | 4500 | ||||
大树 | 盛产期 | 亩 | 7000 | ||||
老化树 | 亩 | 5500 | |||||
9 | 笋竹 | 亩 | 3500 | ||||
10 | 竹林 | 25根以上 | 亩 | 3000 | |||
10-25根 | 亩 | 2500 | |||||
10根及以下 | 亩 | 2200 | |||||
11 | 杂树(松、杉、柏、椿芽、青冈、桉、樟等非经济林) | 幼树 | 平均胸径5厘米以下 | 亩 | 1500 | ||
小树 | 平均胸径5-10厘米 | 亩 | 3000 | ||||
中树 | 平均胸径 10-20厘米 | 亩 | 6000 | ||||
大树 | 平均胸径20-30厘米 | 亩 | 9000 | ||||
特大树 | 平均胸径30厘米以上 | 亩 | 6000 | ||||
12 | 其他杂树 | 幼树 | 离地面高度0.5-1米 | 亩 | 1300 | ||
小树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主干胸径5厘米以下 | 亩 | 3200 | ||||
中树 | 离地面高度0.5-1米主干胸径5-16厘米以下 | 亩 | 5000 | ||||
大树 | 离地面高度0.5-1米主干胸径16厘米以上 | 亩 | 6000 | ||||
13 | 银杏、桂花、其他园林乔木树种 | 小树 | 胸径5厘米以下 | 亩 | 8000 | ||
中树 | 胸径5-10厘米 | 亩 | |||||
大树 | 胸径10厘米以上 | 亩 |
附件4
一、房屋部分
1.钢结构1500元/平方米;
2.钢混结构1250元/平方米;
3.框架结构:1400元/平方米;
4.砖混结构(现浇):1300元/平方米。根据我县脱贫攻坚期内农村安全住房建设实际情况,在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中 1050元/平方米的基础上补差250元/平方米。
5.砖混结构(预制):1000元/平方米;
6.砖木结构850元/平方米;
7.土木、木结构:650元/平方米;
8.简易结构:200元/平方米。
二、房屋装饰装修部分
类型 | 主要标准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地面 | 地板砖 | 平方米 | 40 | ||
水磨石 | 平方米 | 25 | |||
强化木地板 | 平方米 | 40 | |||
内墙面 | 踢脚线 | 米 | 5 | ||
内墙装 | 平方米 | 25 | |||
顶棚 | 石膏板吊顶 | 平方米 | 15 | ||
木吊顶棚 | 平方米 | 60 | |||
铝塑吊顶 | 平方米 | 40 | |||
塑胶吊顶 | 平方米 | 15 | |||
纸板顶棚 | 平方米 | 10 | |||
卫生间 | 陶瓷漱洗池 | 个 | 100 | ||
陶瓷浴池 | 个 | 1000 | |||
陶瓷坐便器 | 个 | 300 | |||
陶瓷蹲便器 | 个 | 100 | |||
水泥碗柜 | 砌筑于墙体的水泥(橱)碗柜 | 个 | 200 | ||
三角桩 | 个 | 800 | |||
楼梯 | 混泥土楼梯,仅限室外部分 | 平方米 | 150 | ||
双龙戏 珠 | 套 | 80 | |||
瓷鸽 | 个 | 10 | |||
琉璃瓦 | 平方米 | 30 | |||
防护栏 | 木质防护栏 | 平方米 | 10 | ||
钢筋防护栏 | 钢筋直径 | 14毫米 | 平方米 | 50 | |
12毫米 | 平方米 | 40 | |||
10毫米 | 平方米 | 30 | |||
外墙面 | 外墙砖 | 平方米 | 25 | ||
喷浆装饰 | 平方米 | 10 | |||
墙面(瓷砖) | 平方米 | 80 | |||
屋脊 | 飞沿、翘脊,中部砖石压顶并 贴瓷砖 | 个 | 800 |
附件5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1 | 围墙 | 乱石垒、土围墙 | 立方米 | 35 |
砖、石围墙 | 立方米 | 80 | ||
2 | 院(晒)坝 | 三合土 | 平方米 | 30 |
砖、石、水泥砂浆 | 平方米 | 40 | ||
土坝 | 平方米 | 15 | ||
石板坝 | 平方米 | 50 | ||
3 | 堡坎 | 石堡坎 | 立方米 | 150 |
砼 | 立方米 | 230 | ||
砖 | 立方米 | 100 | ||
4 | 水缸 | 口 | 100 | |
5 | 粪池 | 土粪池 | 立方米 | 40 |
水泥、三合土粪池 | 立方米 | 100 | ||
条石粪池 | 立方米 | 90 | ||
6 | 水窖 | 土水窖 | 立方米 | 30 |
三合土水窖 | 立方米 | 70 | ||
条石及砼水窖 | 立方米 | 100 | ||
7 | 水池 | 砣石、条石池 | 立方米 | 80 |
砖、石器混泥土水池 | 立方米 | 200 | ||
造型水池 | 立方米 | 200 | ||
8 | 水井 | 土水井 | 口 | 300 |
条石水井 | 口 | 380 | ||
压水井(含机械取水) | 口 | 300 | ||
机井(含抗旱井) | 口 | 1200 | ||
9 | 灶台 | 土灶 | 眼 | 120 |
红砖砌灶 | 眼 | 400 | ||
瓷砖灶、水泥灶 | 眼 | 500 | ||
节能灶(含设施) | 眼 | 200 | ||
10 | 坟墓 | 普通土堆坟 | 座 | 850 |
砖、石、水泥修砌 | 座 | 1350 | ||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 | 座 | 1550 | ||
11 | 水管 | 钢管 | 米 | 28 |
胶管 | 米 | 13 | ||
12 | 沼气池 | 产气 | 口 | 1000 |
未产气 | 口 | 800 | ||
13 | 粮仓 | 立方米 | 200 | |
14 | 砖、石、混凝土柜 | 立方米 | 30 | |
15 | 围墙大门 | 铁大门 | 平方米 | 300 |
木大门 | 平方米 | 230 | ||
16 | 大棚(花棚、蔬菜大棚、蘑菇棚等) | 竹架 | 平方米 | 15 |
钢价 | 平方米 | 45 | ||
水泥架 | 平方米 | 40 | ||
塑钢 | 平方米 | 50 | ||
其他棚 | 平方米 | 20 | ||
17 | 彩钢房 | 平方米 | 100 |
附件6
省道217线甘洛县城至阿嘎(美姑界)段改建工程(一期工程)一标段房屋征收奖惩办法(试行)一、签订协议奖:房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米的,奖励*****元;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奖励*****元;房屋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奖励*****元。被征收人在征收安置公告之日起30日内征收完毕并清场,经所属乡镇、村组现场验收合格者,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征收安置公告之日起10日内征收的,奖励*****元/户;征收安置公告之日起20日内征收的,奖励8000元/户;征收安置公告之日起30日内征收的,奖励5000元/户。征收安置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完成征收的,不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自征收安置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拒不接受补偿安置,或者经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由被征收人所在乡镇会同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且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征收人,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甘洛县人民政府申请甘洛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地房屋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必须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数据、骗取征收补偿安置的;
2.敲诈勒索财物的;
3.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4.阻碍征收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5.阻扰工程建设的。
四、相关部门及乡镇、村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方案实施征收补偿安置,不得虚报安置人数、克扣补偿费用、超标准超范围补偿。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责令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或参与、支持、唆使被征收人阻扰征地征收工作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县委、县政府对积极参与、支持征收土地、征收工作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七、征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纳入相关乡镇和部门的年度考核范围。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