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留连就业创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办发〔2022〕15号)要求,现将困难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或符合困难条件的2022届及以后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学历要求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
(二)毕业2年内在新区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
(三)符合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标准为: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为36个月,按季度发放。
三、申请材料
(一)《大连市困难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个人缴费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在每个季度最后10天登录申报系统http://124.93.240.15:7016/hrgxzxw/,网上申报后在系统中打印《申请表》,系统申报流程详见附件2);
(二)身份证、社保卡;
(三)毕业证;
(四)劳动合同;
(五)申请当季度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和医疗)缴费明细;
(六)根据申请人的类型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属于低保家庭的毕业生,需提供户口簿、本人所在家庭有效期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需提供户口簿、父亲或母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经济困难由所在街道认定);
3.属于脱贫家庭的毕业生,需提供户口簿、本人所在家庭的扶贫卡或《扶贫手册》;
4.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的毕业生,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
5.属于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6.残疾毕业生需提供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7.属于烈士子女的毕业生,需提供户口簿、父亲或母亲的《烈士证明书》及存根;
8.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提供本人的《儿童福利证》;
9.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毕业学年的贷款合同。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其中,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户口簿复印件提供首页及本人页即可。
四、办理地点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每个季度最后10天)将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交至大连开发区人才广场218室(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60号,咨询电话:
********)。
五、有关要求
1.申请人应保证所填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在后续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弄虚作假,应主动配合退回已发放相应补贴。
2.首次申报通过后的申请人在补贴享受期内,应于每个季度最后10天登录申报系统进行当季度社保补贴确认,并向区市县受理机构提交当季度《申请表》和社保缴费明细。区市县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连续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确定为当季度符合发放补贴人员,并与新申报的符合条件人员同时进行公示。
3.补贴资金将支付至毕业生开通银行金融功能的社保卡银行账户。
4.申请人补贴期间社保缴费中断的,补贴自动中止。社保缴费恢复后,需重新申请,如重新申请时毕业时间超过2年,不符合补贴对象条件,不予审核通过。
5.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办发〔2022〕15号),本项补贴政策暂定执行5年,执行截止时间为2027年5月25日。
6.首次受理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至4月20日。
大连金普新区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3年4月10日
附件: 附件1:困难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问答.doc
附件: 附件2:困难毕业生社保补贴申报操作流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