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方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方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维护本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的秩序,规范管理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据《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东方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区域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向东方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爱卫办)提交申请备案书和有关备案申请材料,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活动,并承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
第三条凡申请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的机构,应当达到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范围。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库房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并符合安全存放要求。
(三)从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
(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械符合要求:物理防制器械
不少于3类;化学消杀器械设备必须有不少于4台电动(手动)喷雾器、2台超低容量喷雾器、1台手提热烟雾器。
(五)有健全的服务和管理制度(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经营服务机构,在备案时应当向市爱卫办(爱卫中心)提供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公场所及库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四)各项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及预防控制措施或方案:
1.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制度、员工管理制度、药械管理制度等;
2.技术规范内容中要说明总的技术特点、防制方法、技术流程等;
3.提供病媒生物防制措施,并分别提供灭鼠、蟑螂、蚊子、苍蝇等防制方案;
4.建立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制度,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
(五)药物及器械配备情况:
提供实际配备的药物及器械一览表,药物、器械产品证明及国家有关批文。
(六)从业人员花名册。
第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遗失经营服务许可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办证机构申请补办。
第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爱卫办依法注销备案登记:
(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许可证被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在本市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的,且尚未在市爱卫办备案登记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向市爱卫办备案登记。
前款规定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内容,其名称包括:有害生物控制、防制、卫生虫害与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内容。
第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病媒生物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农药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接受委托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与委托单位订立服务合同,对药物使用、服务质量、安全责 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违法经营,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被注销工商登记,在服务内容,使用药物种类和工作质量等方面存在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情况,市爱卫办将撤销备案。
第十一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效果未达到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的,委托单位可以依法追究提供有偿服务机构的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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