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汕头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汕头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汕头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汕头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4月19日前发送至邮箱qss0407@126.com。

?共青团汕头市委员会?????????

2023年4月10日???????????




汕头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章 青年志愿者

第五章 国际志愿者

第六章 志愿服务促进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汕头经济特区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志愿服务原则】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志愿服务工作机制 市和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共青团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做好志愿服务工作。市级应当制定统一的信息数据对接标准,实现全市志愿服务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交换。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规范制定、违法行为查处等行政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以共青团为枢纽的直属志愿服务队,推动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机制,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开展。

其他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有关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五条【志愿者权利】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四)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的必要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需要的培训;

  (六)要求志愿服务组织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七)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八)对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等规定的以及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志愿者义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二)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三)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五)维护志愿服务形象和声誉;

(六)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等规定的以及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志愿者注册、退出及准入】 志愿者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队伍,在统一的志愿服务数字化系统进行注册。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注册服务。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建立和完善本组织的志愿者准入和退出机制。

【志愿服务组织成立、登记与职责】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申请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的,应当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与管理。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组织,可以按照规定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接受相应志愿服务组织或城乡社区的监督与管理。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二)依照章程和宗旨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招募、登记、培训、管理志愿者并做好志愿者的注册、志愿服务记录等工作;

(四)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并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五)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

(六)如实向志愿者告知志愿服务开展时间、地点、志愿服务内容、志愿服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志愿服务工作条件及要求、志愿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其他与志愿服务有关信息;

(七)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制定应急措施;

(八)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依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等单位志愿服务团体】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成立从事志愿服务的团体,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志愿服务范围和专业化力量】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体育、交通、旅游、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治安防范、普法宣传、中小企业服务等领域,以及在应急救援、举办大型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与服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或者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吸收各领域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组建专业志愿服务队。

鼓励各行各业组建行业志愿服务组织,建立行业志愿服务识别系统和资质认证机制。

鼓励市、区(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组建专业志愿服务队伍,规划、指导和开展相关领域志愿服务。

  一条【志愿服务申请】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签订志愿服务书面协议:

  (一)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二)为应急救援、大型活动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三)志愿者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四)志愿服务活动涉及境外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应当签订志愿服务书面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的。

三条【志愿服务培训】 共青团应当建立健全志愿者培训体系,成立志愿者学院并开展相关志愿服务培训。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向志愿者普及志愿服务基础知识;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四条【志愿服务标志】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标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记录与抽查】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为有需要的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制度,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六条【志愿服务保障】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需求方可以对志愿者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而支出的必要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队伍或者相关志愿服务团体应当及时组织救助,协助志愿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应急志愿服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志愿服务协调机制,科学合理配置救助资源,引导、规范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其提供相关信息和饮食、住宿、医疗等后勤保障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队伍及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四章 青年志愿者

十八【志愿者条件】??自愿从事志愿服务且年龄为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志愿者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知识、能力相适应。

十九【青年志愿服务业务指导部门】市级共青团负责本市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对本市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在市级共青团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日常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工作。

市和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在同级共青团指导下,发挥枢纽型组织作用,承担本级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的指导和服务协调,维护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工作,广泛联系、吸纳、引导、培育青年志愿者组织,构建以共青团为主导的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动员体系。

市级共青团应当建立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服务荣誉评价体系。

二十【大型赛会和活动】共青团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大型赛会和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其他志愿组织共同参与。

二十一【青年志愿者协会分支机构和团体会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经申请可以成为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

第二十二条青年志愿者驿站】市、区(县)级共青团建设、运营青年志愿者驿站,夯实志愿服务阵地。

第二十三条【志愿服务理论研究】?市、区(县)级共青团指导市、区(县)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理论研究。

第二十四条【学校志愿服务】?教育部门应当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提高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

学校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志愿服务教育,扶持学生志愿服务社团建设,组织学生参与适合自身特点、与其能力相符的志愿服务活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和综合素质评价。

第二十五条【青年志愿者日】?为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体现对青年志愿者的人文关怀,将每年3月5日设立为汕头市青年志愿者日。

第五章 国际志愿者

二十六【国际志愿服务定义】鼓励在汕的侨胞、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公民在汕依法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并同等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待遇。

二十七【国际志愿服务组织组建】市侨联应当建立华侨志愿服务队,由共青团参与组织工作。

二十八国际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报备境外志愿服务组织在汕头经济特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

二十九国际志愿服务活动备案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汕头开展临时性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三十【境内开展国际志愿服务优待政策】在汕华侨、华侨投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公益事业,其公益性支出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三十一条【国际志愿服务交流合作】 鼓励汕头相关单位开展志愿服务国际交流合作,设立国际志愿服务外派项目,培育志愿服务国际人才,推动志愿者队伍国际化建设。

第三十条【线上志愿服务】?鼓励汕头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新媒体平台线上开展国际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境外开展国际志愿服务优待政策】?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到市外、境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奖励、优待情形,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章 志愿服务促进

  第三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 ?有关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运营管理、志愿者培训、志愿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承接扶贫济困、扶老助残、助医助学、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应急救援、社区治理等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有关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孵化培育、能力建设、项目指导、创投活动等方式,培育扶持志愿服务组织。

建立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志愿服务资源整合、经费筹集机制。

第三十五条【志愿服务经费来源】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社会捐赠和资助;

  (三)其他合法来源。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和社会的监督。

鼓励组织和个人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资助的财产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

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阵地】 交通场站、文化体育场馆、医疗机构、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直接面向社会、接待和服务群众的单位应当设立志愿服务驿站,方便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和群众提出志愿服务需求,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场地、设备等资源,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激励】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卫生健康、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制定具体措施,给予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优待激励。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队伍或者其他志愿服务团体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礼遇。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应当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评优评先时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评价内容。

  鼓励文化旅游、交通、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公共服务领域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在评优评先时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相关职业从业人员评价内容。

鼓励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社会团体在会员入会、评优评先时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评价内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队伍或者志愿服务团体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有关方面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第三十九条【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伪造、变造志愿服务记录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四十一【私分、挪用或者侵占志愿服务经费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侵占志愿服务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其他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条例解释权】 ?本条例由共青团头市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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