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仙游县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2-11-3010:18
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仙游县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2-11-3010:18
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1月30日
仙游县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夯实粮食安全工作基础,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科技、人才兴粮战略,打造优质粮食工程升级版,提升我县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粮食产业不断发展,确保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建〔2021〕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粮规〔2022〕1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6〕38号)、《仙游县人民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仙政办〔2015〕41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以下方向:
(一)引粮入仙奖励和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建设;
(二)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三)粮油检验检测能力提升;
(四)“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
(五)创建粮油名牌名品项目;
(六)实施优质粮食工程;
(七)其他有助于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引粮入仙奖励和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建设主要是依据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中引粮入闽奖励和粮食应急加工企业能力建设补助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奖励。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储运企业等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方面的奖励。
粮油检验检测能力提升主要用于支持粮油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部门)采购仪器设备、检验室维修改造、人才培训及其他能力建设等提升粮油检验检测能力方面的补助。
“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主要用于支持经国家、省粮食行业协会认定为“放心粮油”企业(含经销店)的奖励;
创建粮油名牌名品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省、市认定为“中国好粮油”、“福建好粮油”等名牌名品方面企业的奖励。
实施优质粮食工程主要用于支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和功能提升、绿色储粮技术应用推广以及粮食安全教育基地建设提升等方面的补助。
第四条按照“自愿申报,真凭实据,政府奖励,扶优扶强”和“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县人大批复的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预算范围内进行补助、奖励。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作为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的牵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资金支出预算;
(二)执行已经批复的资金支出预算,负责组织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监督资金的使用;
(三)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四)提出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申请,按有关程序报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财政部门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不参与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工作,主要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督促、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三)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联文下达补助资金;
(四)指导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五)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引粮入仙和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建设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已在我市、县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年度内获得引粮入闽、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建设资金奖励的粮食生产经营企业。
第八条申报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补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经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的县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储运企业;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年度内专项评估判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管理规范、运营良好,能按要求报送粮食购销存、加工、配送、仓储情况,数据及时、准确、完整;补助年度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统中无不良记录;能够服从政府应急调控,无拒不履行情况发生。
第九条申报粮油检测能力提升补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检化验资质的县级粮食检验检测机构采购检验检测设备仪器、检化验室修缮改造、在职检验人员外出培训学费(不含食宿费用)等方面;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自建检化验室应具备1人以上专(兼)职检验检测人员,用于采购粮食检验检测设备仪器、检验室维修改造、检验检测人员外出培训学费(不含食宿费用)等方面。
第十条申报“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已在我市、县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被国家或省级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示范经销店);守法经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统中没有不良记录;管理规范,能够服从政府应急调控。
第十一条申报创建粮油名牌名品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已在我市、县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并被国家、省、市认定为“中国好粮油”、“福建好粮油”等名牌名品;守法经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统中没有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申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已在我市、县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粮食生产经营企业,推动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和功能提升、绿色储粮、节粮减损有方法、有举措并取得成效的;以粮食安全教育基地建设提升为载体广泛宣传引导爱粮节粮新风尚富有成效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对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分别采取以下办法分配资金:
(一)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使用方向中引粮入仙奖励、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建设、粮油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及其他有助于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的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奖励、补助。
(二)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使用方向中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创建粮油名牌名品项目,按项目采取定额分配奖励。
第十四条按因素法分配的奖励、补助标准如下:
(一)引粮入仙奖励、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建设项目:
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中引粮入闽奖励、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建设补助金额的基础上,结合县财政年度预算资金情况,再给予5%以内的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省奖励、补助金额×县级配套奖励比例(比例在5%之内)。
(二)粮油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及其他有助于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的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单位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局核查后入选,结合县财政年度预算资金情况,按“总额控制、统筹分配”的原则,综合评价项目资金总投入、运营情况、成果效益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资金总投入的20%,原则上补助标准每个企业不得超过1万元。
具体补助金额=项目资金总投入×补助比例。
第十五条按定额分配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审核给予奖励1500元/年。
(二)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审核给予奖励5000元/年。
(三)粮食应急配送中心: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审核给予奖励3000元/年。
(四)粮食应急储运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审核给予奖励3000元/年。
(五)“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项目:经省粮食行业协会认定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审核给予奖励1500元/年;经国家粮食行业协会认定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审核给予奖励3000元/年。
(六)创建粮油名牌名品项目:入选“福建好粮油”产品名单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审核给予奖励3000元/年;入选“中国好粮油”产品名单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审核给予奖励5000元/年。
第十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局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额内,按资金使用优先级别统筹安排,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一)优先级:应急供应网点、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和应急储运企业,“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项目,创建粮油名牌名品项目。
(二)次优先级:引粮入仙奖励、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建设项目,粮油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实施优质粮食工程。
(三)其他有助于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五章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申报材料应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
(一)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相关批复、文件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函)复印件;
(三)相关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等合同复印件;
(四)付款凭证复印件、费用支出的税务发票复印件(原件留存企业备查);
(五)项目实施、效益等相关佐证材料;
(六)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在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及时对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奖励、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就因素分配法项目实地核查。最终分配方案报党组会议研究后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按研究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不得截留、挪用资金,不得无故拖延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一条资金执行期间,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一)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二)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进行跟踪和评价。
(三)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不定期检查,发现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应及时纠正。
补助单位对资金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相应佐证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材料,一经发现取消补助资格。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应依法依规、按申报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开支。用于采购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质检基础设施改造的,应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文件规定,不得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开支。
第二十三条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对奖励补助对象的经营情况,县发展和改革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作为补助申报审核的依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补助资格:经核查,不再符合资金管理办法选定条件的;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承担应急供应任务,主动提出申请的;不接受粮储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对粮食应急供应任务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有违法违规经营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预算法》等文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仙游县县级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仙发改〔2019〕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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