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东方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东方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科〔2018〕400号)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科规〔2020〕15号)及《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县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2019〕203 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包括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市级星创天地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载体。
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所包括各类载体需另行制定具体的定位、认定条件等,作为本管理办法的附件。
第三条科技创新创业平台重点围绕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创投资金、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创业服务等创新要素,为初创企业、创新团队、创客等创新主体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服务、创业辅导、创新资源对接等专业化服务,推动企业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孵化科创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第四条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负责对全市创新创业平台的具体服务、认定、省级创新创业平台推荐、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全市创新创业平台的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市市级创新创业平台的认定和考核;
(三)负责省级创新创业平台的推荐工作;
(四)负责本市辖区内省级和市级创新创业平台服务、日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应落实国家关于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各项扶持政策,研究在财政科技资金、科技创新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大创新创业平台的培育力度,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大力发展本市创新创业平台。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按照“集中评审、定期发布”的方式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七条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认定工作,根据需要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组织实施。 ?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要,发布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二)填写申报材料。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负责指导辖区申报单位填报申请材料。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将材料报送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提出申请。
(三)受理。由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单位申报的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材料,并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进行审核。
第九条??认定程序。
(一)审查。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负责对本辖区单位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二)专家评审。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或会同有关市直部门组织专家对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进行评审。根据评审需要,可组织实地考察。
评审专家需对是否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等作出具体的论证意见,论证意见结论分为同意推荐、备选、不推荐。
(三)行政决策。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和全市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总体布局,提出认定建议,提请局务会审议、局党组会审定。
(四)公示。经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审定的创新创业平台定认定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交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五)下达通知。完成公示后,由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下达认定文件。
第十条 属于国家、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部署建设的创新创业平台,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认定。
第三章日常管理和考核运用
第十一条 经认定为市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要自觉接受省科技厅、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及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统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并按有关要求填报;不按要求填报相关统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经认定为市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运营机构应在30日内向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报告。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负责审核,在30日内做出审核结果,反馈给运营机构,同时将审核结果备案。
第十三条 对不能正常运营或已停止运营的市级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经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实地核查后,取消相应资格,并在网上公示核查结果和并对运营主体所获得的财政资金予以清算,收回剩余和不合理支出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 市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被认定满一年须参加年度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由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负责组织,重点考核评价创新创业平台管理服务情况、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团队培育成效、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六条?考核内容和评定等级。根据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的考核绩效指标体系,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基础条件、孵化服务、孵化绩效等进行评分。评定等级如下:优秀(85分以上,含 85分)、良好(85-70分,含 70分)、基本合格(70-60分,含 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 60 分)。
第十七条?考核程序。
(一)发布考核通知。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每年定期向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发布考核通知,明确考核要求。
(二)报送考核材料。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接到考核通知后,按要求向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报送考核材料。
(三)实施考核。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根据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的考核绩效指标体系,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基础条件、孵化服务、孵化绩效等进行评分,对创新创业平台作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的考核结论。
(四)考核结果公示。考核工作结束后,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资格或影响年度考核结果的运营机构,取消其资格,追缴获资助的财政资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
第四章资助与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市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的,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运营后补助支持,运营后补助支持财政资金标准如下:
1.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运营后补助不超过 8 万元,年度绩效考核“良好”的给予运营后补助不超过?5 万元;
2.对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运营后补助不超过?4 万元,年度绩效考核“良好”的给予运营后补助不超过?2 万元。
第二十条?按照不重复补助的原则,对省科学技术厅已进行补助的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我市不再重复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 1年的整改期。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取消相应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服务运营后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和科研服务无关的支出:
1.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2.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资金、津补贴和绩效等福利支出;
3.不得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财政奖励和补贴资金采取年度报告管理制度,将财政资金的使用纳入到次年年度绩效评价考核中,做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市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运营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市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执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报告,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各类载体,可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商市财政局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市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载体的类型,并按本办法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2023 年 4 月 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市级企业孵化器功能定位和申报条件
2.市级众创空间功能定位和申报条件
3.市级星创天地功能定位和申报条件
4.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5.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6.星创天地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7.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指标说明
8.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指标说明
9.星创天地绩效考核指标说明
附件1
市级企业孵化器功能定位和申报条件
一、功能定位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二、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孵化器运营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成立运行满1年以上,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财务等管理制度完备,统计数据齐全。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有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已入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的企业占在孵企业40%以上。
5.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
6.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配备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5%。
(二)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三)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附件2
市级众创空间功能定位和申报条件
一、功能定位
市级众创空间是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众创空间运营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成立运行满1年以上,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2.具备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具有配套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3.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15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需签订五年以上租赁期限。
4.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不低于10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6.管理规范,财务等管理制度完备,运营机构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二)众创空间服务对象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附件3
市级星创天地功能定位和申报条件
一、功能定位
市级星创天地是以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载体,面向农业农村,集聚创业人才,组织开展技术集成示范,开展创业人才培训,打造创业培育孵化基地,搭建投资者与创业者的对接平台。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认定市级星创天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申报单位即为星创天地的运营机构,应当是东方市行政区域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
2.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50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3.建有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期不少于5年),能够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创意创业空间、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及一定面积的创新创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
4.建有“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建有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上服务平台,提供行业动态、教育培训、产品展示、资源对接等服务;涉及农产品销售方面的应有自建网络电商平台,或依托国内、省内主流网络电商平台开展服务,推进商业模式创新。
5.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3人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的创业导师团队,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6.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2个,且经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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