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全市在建项目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建规〔2021〕8号)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建规〔2021〕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依法不需要申办施工许可(包括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暂不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一是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按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二是2020年5月1日后至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应于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按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三是停工项目应在复工后3个月内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四是以上应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在建项目,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剩余合同工期不足3个月的可不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不超过承包合同价款(扣除建设单位提供保证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且应与履约担保金额对等。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获得资格后,作为保证人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
三、本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365天以上(含本数)并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承包合同未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内容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将合同信息整理归集。
我局将联合市质安站不定期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过程结算全覆盖检查,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的,将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改正、约谈主要责任人、记录不良行为以及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从重处理,并将有关单位列入黑名单。
附件:1.《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
2.《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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