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铜陵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铜陵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中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铜陵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铜陵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5月11日下午下班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王伟

联系电话:*******

邮箱:ahtlcj@163.com.

附件:《铜陵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1日

铜陵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海绵城市示范区(全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海绵城市示范区是指按照铜陵市总体规划、可集中连片实施、示范效应明显的区域。具体包括西湖示范区、黑砂河滨江示范区。其中西湖示范区位于铜陵市中心城区中北部、循环工业园区以东,东湖以西,钟仓河以南,规划面积约40.1平方公里,主要水体有西湖、翠湖、秀水河;黑砂河滨江示范区位于铜陵市中心城区西南部,滨江汇水区北部,长江以东,规划面积约30.34平方公里,主要水体有天井湖、北湖、南湖、黑砂河。

第四条坚持“块、线、点”一体化推进,分类实施一批海绵城市试点项目,重点加快西湖示范区、黑砂河滨江示范区项目建设,促进城区水体循环为主的水生态、水安全系统建设;以公园、景区、广场、滨水、沿路等绿地绿廊改造提升为主的园林绿地系统建设;以透水人行道、慢车道和生态停车场、下凹式绿地等低影响开发为主的道路交通系统建设;以下沉式绿地、可渗透路面、雨水花园及管网改造、雨水收集回用设施为主的建筑小区系统建设;以建立城市雨洪调蓄控制系统、水环境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海绵城市软件平台为主的能力保障体系建设。

第五条建立持续稳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投入保障机制,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制定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的融资策略,建立可操作的PPP投融资合作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按照无差别原则,在财税、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落实支持社会投资的政策。

第六条市海绵城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市海绵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目标和技术要求落实到《铜陵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审查、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在土地划拨、出让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落实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管和维护运营管理等环节。

水利部门负责城市水利工程审批和推进工作,协调城区河湖沟渠等涉水建设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保障、监管等工作,积极探索和创新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建立完善长效投入机制。

其他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立项、土地、规划管理

第七条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内海绵城市设施与建筑功能之间的关系,将低影响开发设计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各个阶段。海绵城市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

第八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海绵城市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低影响开发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建设规模和内容以及投资估算;在初步设计文本中应有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列明海绵城市设施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低影响开发的建设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第九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其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基本要求,并纳入土地划拨条件。

土地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其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内容和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土地已划拨或出让的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要求。

第十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落实到规划当中。

项目设计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应满足海绵城市相关指标要求。方案设计评审时,评审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等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应包括低影响开发设计方案和指标核算情况表。

第十二条项目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明确其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并作为“一书两证”的附件。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海绵城市相关规范要求,并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对其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海绵城市设施审查结论。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同时审查海绵城市设施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第十五条海绵城市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应全过程监督。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把好原材料进场关,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加强监理力度,按要求配备监理人员。

第十七条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该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工程原材料、工艺、施工质量检查监督、工程验收等环节加强对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严格奖惩制度,加大对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八条在竣工验收工程中,对于未按审查通过的低影响开发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建筑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拓宽融资渠道,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鼓励引导各地将排水管网、河道沟渠等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后期运营服务组合打包作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海绵城市示范区外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枞阳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标签: 海绵城市规划 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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