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1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永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一期)土地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2022-04-21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永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一期)土地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永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一期)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及目的
永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一期),作为建设用地。
二、征收范围
永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一期)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按《永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一期)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执行。
四、征收人、委托征收部门及委托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人:永福县人民政府
委托征收部门:永福县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心
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永福县城市(镇)更新项目征地拆迁永福镇分指挥部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用途等不当行为增加补偿费用。
(二)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如逾期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的,在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永福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2.《永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一期)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永福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
附件1
永福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为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永福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永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一期)建设。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2012〕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已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并组织永福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心等单位进行充分论证、修改完善。现将永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一期)及其附属工程涉及的房屋征收事宜决定如下:
一、征收人、委托征收部门及委托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人:永福县人民政府
委托征收部门:永福县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心
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永福县城市(镇)更新项目征地拆迁永福镇分指挥部
二、征收范围
永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一期)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与补偿依据、标准和征收期限
(一)征收与补偿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2012〕58号)。
(二)征收补偿标准和期限
征收与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征收期限:自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正式公布之日起30日内。
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福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
附件2
永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一期)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永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一期)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对该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2012〕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一)征收人:永福县人民政府
委托征收部门:永福县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心
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永福县城市(镇)更新项目征地拆迁永福镇分指挥部
(二)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的权属人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现房调换、碧水湾小区15号楼房屋产权调换三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现状进行评估确定,按评估价给予现金补偿。
(二)选择现房调换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在县内选择商业楼盘,按被征收房屋主体面积1:1的比例调换现房,如房价未超过2800元/㎡按实际购买单价补偿(该项补偿在签订协议后由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直接转账至开发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超出2800元/㎡的部分和超出应补偿面积由被征收人自行补足差额。被征收人应补偿面积大于其选择的现房面积,超出部分面积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三)选择碧水湾小区15号楼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1.安置地点位于碧水湾(住建开发楼),按建筑面积(含相应的占地面积)给予置换。调换标准为:①现状全产权房屋为一层的,砖混结构按1:1.5调换,砖木结构按1:1.45调换,泥瓦结构按1:1.4调换;②现状房屋为二层或者二层以上的,砖混结构按1:1.2调换,砖木结构按1:1.18调换,泥瓦结构按1:1.16调换。
2.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差额补偿方式。①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其应得的产权调换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还原成原始面积后)可按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补偿。②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其应得的产权调换面积的,超过部分按住建房开公司核定的不同楼层、户型单价进行补差,结算价格最高不超过3450元/平方米。
三、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
(一)公告前所建附房、杂物房、简易房,按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二)房屋装修等附属设施,按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人的房屋主体建筑外的空地,按评估公司出具的土地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四)已批未建的宅基地,按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五)被征收人的房屋占地为国有出让土地,按评估公司出具的土地评估价格40%给予货币补助。
(六)征收范围内实际使用的无证空地及其他集体土地按*****元每亩给予货币补偿。
(七)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内的电话、信息网络、有线电视网迁移费400元包干、空调挂机300元/台、空调柜机600元/台、太阳能或空气能热水器600元/台。
(八)违章建筑及抢建、违建构筑物、附属物不予补偿。
四、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现房调换及碧水湾小区15号楼安置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住房的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次一次性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总计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给付。
(二)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现房调换及碧水湾小区15号楼安置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周转房,在过渡期内,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支付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套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费总计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给付。
五、征收补偿和安置管理
(一)自公告之日起,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银行、永福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在征收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
1.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
2.暂停办理房屋买卖、交换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等手续;
3.暂停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
4.暂停办理改变房屋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手续;
5.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6.暂停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
(二)被征收人必须如实提供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的产权证照、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税务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永福县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心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方案的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或者县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所需相关税费由征收人承担,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所需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六、奖励方式
(一)选择碧水湾小区15号楼房屋产权调换: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的10%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的5%奖励。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或没有完成搬迁的,不再给予搬迁奖励。
(二)选择现房调换: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现房调换价格最高不超过2800元/㎡的15%奖励(即:房屋单价为2800元/㎡,给予15%的奖励,即420元/㎡,合计3220元/㎡),如房价未超过3220元/㎡按实际购买单价补偿;如单价超出3220元/㎡,超出部分则由被征收人补足差额;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现房调换价格最高不超过2800元/㎡的10%奖励(计算方法同上),如单价超出3080元/㎡,超出部分则由被征收人补足差额;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2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调换价格最高不超过2800元/㎡的5%奖励(计算方法同上),如单价超出2940元/㎡,超出部分则由被征收人补足差额;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或没有完成搬迁的,不再给予搬迁奖励。
(三)选择货币补偿: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评估价值15%的现金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评估价值10%的现金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2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评估价值5%的现金奖励;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或没有完成搬迁的,不再给予搬迁奖励。
(四)被征收人在2022年5月10日之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交付征收部门拆除的,征收人再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面积50元/㎡的奖励。否则,征收人不再给予该项奖励。
七、保障措施
(一)委托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共有权人以及继承人意见分歧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房屋征收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标签: 保障性租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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