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公办养老机构国企化改革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公办养老机构国企化改革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让公办养老机构运行机制更灵活,市场竞争更有力,服务老人更专业,根据有关要求,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公办养老机构国企化改革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4月21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厅。

电子邮箱地址:chenl.mzt@zj.gov.cn


浙江省民政厅

2023年4月11日


浙江省公办养老机构国企化改革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要求,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国企化改革,制定本指引。

一、改革需求

(一)现状分析。全省现有近800家公办养老机构,收住近2万名特困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以及一大批重度残疾人和社会老年人。公办养老机构是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在履行政府兜底职能、提供社会养老服务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公办养老机构,受现行财务制度、薪酬制度等影响,或者因法人地位缺失,存在着薪酬待遇偏低,照护人员短缺,运营管理滞后,市场意识不强,参与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动力不足等问题。上述问题,已经不适应飞速发展的养老服务形势,制约着公办养老机构更好地发挥作用,亟需进行改革。

(二)改革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明确,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探索将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或拓展为连锁服务机构;探索建立城市养老服务联合体,“以上带下”指升基层服务能力。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打造“浙里康养”金名片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31号)明确: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和兜底保障作用,持续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转型国企改革。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列入浙江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2023年重大改革项目。

(三)改革目的。通过公办养老机构国企化改革,改变现有管理体制,形成更灵活的运营机制、更丰富的服务项目、更合理的薪酬体系,达到“保基本、激活力、促服务”的目的,使之更好地履行公益职能,更好地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增进市场意识,增强竞争能力,激发运营活力,促进机构向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延伸,全面提升为老服务能力,成为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

(四)目标任务。推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县社会福利中心和一批特困供养机构,改制成为公共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2023年每个地市选择一家公办养老机构开展试点,完成10家公办养老机构转型为国有企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2024年起,推动更多的公办养老机构机构转型为国有企业,探索建立城市养老服务联合体。

二、基本思路

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改革,重点把握好“六改四不变”。

“六改”:(1)改单位性质。从原来的事业单位(或者法人地位缺失)改为国有企业,实行相应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考核制度等。人员身份由原来的事业编制、编外用工改为国企员工,原有事业单位沉淀资金可委托用于国企。(2)改责任主体。基本养老服务设施、服务项目等,由原来单一的财政投入,改为“财政投入+国企投入”。(3)改薪酬体系。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员工分配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挂钩,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待遇和职业荣誉感,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4)改服务内容。从提供机构服务转向提供机构社区居家服务并重,从固定区域服务拓展为跨地区、跨行业的连锁服务机构,探索建立城市养老服务联合体。(5)改人才引育。按照养老产业发展要求,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形成护理、康复、营养和社会工作等队伍,培育复合型管理型人才。(6)改经营结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的存量资源,主要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可根据市场需求,发展康养资源,拓展多样化服务。

“五不变”:(1)兜底职能不变。保持公办养老机构属性,继续承担兜底线、保基本的重要职责,确保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对象应收尽收,确保本区域养老机构或者老年人出现重大突发情况时能承担应急保障任务。(2)公益属性不变。提供机构养老、社区照料、居家上门的基本公共服务,发挥养老服务价格稳定器作用,为困难对象提供基本服务,为中低收入对象提供普惠服务。(3)支持政策不变。继续实行原来的税费减免、综合保险,以及用水、用电、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等。(4)示范作用不变。在制度建设、技能培训、服务质量等方面,继续发挥区域示范引领作用,实现制度、经验和人才外溢。(5)公平竞争不变。保持良好的养老服务市场营商环境,国企、民企、民非等养老机构有序竞争,避免一家独大。

各地在探索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时,可采取多种形式,因地制宜,择优选择。(1)设立方式,可以通过出资单独设立一个国有企业,也可以直接划入现有的国有企业,养老机构可以是1家、也可多家连锁运行。(2)企业类型,可以是直属国资委或者政府的国有企业,也可以是国有企业的下属公司。(3)编制处置,对有事业单位登记、又有事业编制的公办养老机构,可商请编制管理部门,将编制用于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或其他民政事业单位。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4月)。组织调研,起草改革指引。各市对现有公办机构进行摸底调查,确定1-2个试点单位,推荐上报省厅,着手制定改革实施方案。

(二)推进阶段(5月-10月)。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向本地人民政府上报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完成改革转制的主要事项。省民政厅召开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座谈会,听取各个试点单位基本情况。

(三)评价阶段(11月-12月)。组织开展调研检查,评价改革成效,提炼改革经验,形成可复制的改革成果。针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筹划明年改革。

四、有关要求

各地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拟改革的公办养老机构资产、人员、运行等情况,确定合适的方式,积极稳妥有序实施改革。加强与当地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税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以及国资管理部门等的沟通协作,合力推进改革工作。改革过程中,要保持机构运行与人员思想稳定,建立科学合理的部门、员工评价激励机制。

标签: 养老机构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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