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
2016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目录名称 | 限额标准 | 备 注 |
货物类 | ||
一般设备 | ||
电器设备 | ||
其他电器设备 | 单项或批量采购在5万元 以上(含5万元) | 包括DVD,其他音响设备等 |
办公室自动化设备 | 全部 | |
计算机 | 全部进入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 包括台式机、笔记本、小型机、数据工作站和其他外部设备等 |
空气调节器 | 包括分体壁挂式、柜式、天花板嵌入式(吸顶式)、分体风管机(天井式)等 | |
显示设备 | ||
台式一体机 | ||
复印机、速印机 | ||
打印设备 | ||
投影仪、扫描仪 | ||
多功能一体机 | ||
传真机 | ||
电子白板 | ||
电视机 | ||
电冰箱 | 包括电冰柜、冷藏柜等 | |
摄影摄像器材及设备 | 包括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胶片单反照相机(含镜头)等 | |
家具 | ||
办公家具 | 单项或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 |
宿舍家具 | ||
办公消耗用品 | ||
复印纸 | 全部进入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 |
建筑、装饰材料 | 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 | 包括建筑保温材料、真石漆等 |
物资 | ||
救灾救济物资 | 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 |
防汛物资 | ||
抗灾物资 | ||
农用物资 | ||
专用材料 | ||
药品及医疗耗材 | 单项或批量采购在5万元 以上(含5万元) | |
图书资料 | ||
工具和仪器 | ||
专业制服 | ||
劳保用品 | ||
应用软件 | ||
专用设备 | ||
通讯设备 | 单项或批量采购在5万元 以上(含5万元) | |
网络设备 | 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等 | |
医疗设备、器材 | ||
计划生育设备、器材 | ||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 ||
发电、配电设备 | ||
消防设备 | ||
农用机械设备 | 包括农机具、水泵、电机等 | |
工程机械 | ||
园艺机械 | ||
警用设备 | ||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 ||
灯光音响设备 | ||
舞台设备 | ||
体育设备 | ||
电梯、起重机 | 单项或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 |
锅炉 | ||
印刷设备 | ||
照排设备 | ||
文艺设备 | ||
档案、保密设备 | ||
教学设备 | ||
实验设备 | ||
炊事设备 | ||
市政工程设备 | 包括防洪排涝、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器械、环卫设备 | |
交通工具 | ||
轿车 | 全部 | |
越野汽车(吉普车) | ||
旅行面包车 | ||
载客汽车 | ||
专用汽车 | 全部 | 包括工程用车、工具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无线电监测车、洒水车、道路清洁用车、其他专业用车等 |
其他交通工具 | 单项或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 包括船只、摩托车、电车等 |
工程类 | ||
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 单项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 |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 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的项目 | |
服务类 | ||
大宗书籍、资料印刷 | 年预算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 | |
工程勘察 | ||
工程咨询 | ||
工程检测 | ||
工程监理 | ||
工程设计 | ||
大型宣传展览 | ||
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 | 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等软件开发、设计和安装等 | |
车辆保险 | ||
车辆维修 | ||
物业管理 | 年预算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 | |
产权交易 | ||
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处置 | 评估值1万元以上 (含1万元) | |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 | ||
特许经营权出让 | 出让金额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 |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
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
三、有关问题说明及要求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凡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采购人采购工程建设类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但属于财政性或含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招标投标程序外,其采购预算编制、计划报送、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五)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原则上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六)财政部、省和市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凡适合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七)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有关规定,优先或强制购买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
(八)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九)中国蚌埠政府采购(www.ccgp-anhui.gov.cn/bengbu)、蚌埠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bbcz.gov.cn/zfcgw)、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bbztb.cn)、《中国财经报》以及《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全市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
(十)为形成批量采购规模,采购人应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采购货物类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4〕13号)文件执行,每季度申报一次批量招标;零星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采购目录的规定和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建设情况,进入网上商城采购。
(十一)政府购买服务的目录内容按《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13〕50号文件)文件规定执行。
标签: 本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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