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海东
地址:白城市文化东路95-6号
受委托机关:城市建设档案馆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
地址:白城市文化东路95-5号
为规范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白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按下列要求行使城建档案的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纠正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城建档案日常管理。
(二)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制作行政执法文书,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向委托机关汇报,由委托机关审查同意后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在委托机关备案;
5、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之后,每年由委托机关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如果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名称、委托事项、权限、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随时修改,重新进行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司法局备案。
委托机关(盖章)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盖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