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肥)国际智能语音产业园一期孵化园B区8号楼及室外连廊亮化工程

中国(合肥)国际智能语音产业园一期孵化园B区8号楼及室外连廊亮化工程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中国(合肥)国际智能语音产业园一期孵化园B区8号楼及室外连廊亮化工程

原项目编号:2023BFFAZ*****

原公告日期:2023年03月2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中国(合肥)国际智能语音产业园一期孵化园B区8号楼及室外连廊亮化工程项目补疑1

项目编号:2023BFFAZ*****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业绩要求: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公共建筑的亮化工程业绩,且单个建筑高度不低于 99.8 米。注:1. 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2)网上中标公示截图;(3)中标通知书;(4)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 以上要求提供网上中标公示截图。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项目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的项目,这类项目基本采用线下纸质招投标方式,中标结果公示无网上中标公示截图,采用纸质版中标通知书,这一类得项目均为合法真实得。因此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网上中标公示截图,实质是排除了除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外其他真实合法项目,同时也否定了民营企业项目在招投标市场中合法权益,存在排斥性和限制性,为了保证招投标公正、公平性,不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取消业绩证明资料要求中第(2)条网上中标公示截图。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经理业绩要求: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拟派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亮化工程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于 不少于 440 万元。注: 1. 拟派项目经理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 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2)网上中标公示截图;(3)中标通知书; (4)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 以上要求提供网上中标公示截图。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项目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的项目,这类项目基本采用线下纸质招投标方式,中标结果公示无网上中标公示截图,采用纸质版中标通知书,这一类项目均为合法真实的。因此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网上中标公示截图,实质是排除了除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外其他真实合法项目,同时也否定了民营企业项目在招投标市场中合法权益,存在严重排斥性和限制性为了保证招投标公正、公平性,不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取消业绩证明资料要求中第(2)条网上中标公示截图。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P45页-商务评分标准中,投标业绩要求:“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公共建筑的亮化工程业绩,且单个建筑高度不低于 99.8 米。每提供一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得 3 分,满分 9 分。”问:公共建筑的亮化项目合同极少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建筑载体高度,请问提供能体现楼体高度的施工图纸或业主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若单个业绩合同中有多个楼体,其中部分楼体超过99.8米的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答:施工图纸可作为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且能体现楼体高度的页面须加盖方或者合同甲方的公章,否则不予认可。②若单个业绩合同中有多个楼体,其中某栋楼体超过99.8米,该业绩予以认可

4.招标文件45页-2.2.3-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要求单个建筑高度不低于99.8米,但亮化项目施工合同中基本不体现建筑高度,此高度要求投标文件中应以什么资料要求证明建筑高度?请明确。业绩证明资料第(2)条要求提供网上中标公示截图。但非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的项目),这类项目投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均采用线下招投标方式,中标结果均无网上中标公示截图,但项目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存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网上中标公示截图,实质屏蔽排斥了民营企业资金、上市公司资金等其他非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及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的项目,存在严重的排他性和限制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相关条款。为了保证不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取消业绩证明资料要求中第(2)条网上中标公示截图。

答:若合同及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不能体现楼体高度,则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须加盖方或者合同甲方的公章予以明确说明,证明材料格式无特定要求。业绩证明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46页-2.2.3-商务评分标准-项目经理业绩。业绩证明资料第(2)条要求提供网上中标公示截图。但非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的项目),这类项目投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均采用线下招投标方式,中标结果均无网上中标公示截图,但项目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存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网上中标公示截图,实质屏蔽排斥了民营企业资金、上市公司资金等其他非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及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的项目,存在严重的排他性和限制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相关条款。为了保证不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取消业绩证明资料要求中第(2)条网上中标公示截图。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46页-2.2.3-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奖项、荣誉。关于投标人荣誉要求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中国照明电器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的全国唯一的照明电器行业社团组织,中国照明电器协会设置的“景观照明奖”主要倡导景观照明全产业链重品质、重信誉、重环保、重创新、节能低碳,旨在树立景观照明行业产品研发生产、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的标杆、促进我国景观照明产业高质量健康持续发展。请问提供中国照明电器协会颁发的景观照明奖“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是否可以?

答:若奖项为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地市级及以上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予以认可。

7.招标文件P120 ,推荐品牌光源芯片:科锐 、流明、欧司朗, 但是推荐品牌表格里第57项 LED光源(芯片)飞利浦、雷曼光电、欧司朗,两者不一致,请问以哪个为准?

答:以“推荐品牌光源芯片:科锐 、流明、欧司朗”为准

8.招标文件P45页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公共建筑的亮化工程业绩,且单个建筑高度不低于99.8米。每提供一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得3分,满分9分。”因业绩建筑高度居多在图纸中体现,图纸分为施工图和竣工图纸,施工图纸属于合同的有关证明资料,竣工图纸属于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资料,业绩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故请问提供业绩的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扫描件来证明建筑高度是否可以?

答: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可作为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且能体现楼体高度的页面须加盖方或者合同甲方的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9.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标准中业绩要求:(1)合同;(2)网上中标公示截图;(3)中标通知书;(4)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因有的商业建筑亮化工程由地产开发商自主招标,没有网上的中标公示。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中包含业绩项,且投标函中投标人须承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故要求网上中标公示截图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业绩是否提供(1)合同;(2)中标通知书;(3)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即可?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10.请问打分项中投标人业绩需要提供网上中标截图和中标通知书,两者是否可以提供任一个皆可,因为所表达的意思是一样的。而且有的项目只提供了中标通知书,网上中标截图时间久远了也查不到。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11.线条洗墙灯L7清单工程量408套,图纸工程量915套,请复核。线条洗墙灯L7a清单工程量17套,图纸工程量137套,请复核。线条洗墙灯L8a清单工程量5套,图纸工程量8套,请复核。抱链灯B1清单工程量10套,图纸工程量540套,请复核。

答:经复核,上述清单工程量无误,均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1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奖项、荣誉:“2018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承建的亮化工程,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地市级及以上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如“琥珀杯”或“黄山杯”或“鲁班奖”或“工程质量奖”或“中照奖(三等奖及以上)”)的,每个得 2 分,本项满分 6 分。” 请问,我公司在合肥市以外地区承建的亮化工程,获得的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地市级及以上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市外优质工程奖”、“扬子杯照明奖”、“中照奖设计三等奖”、“优秀照明示范工程奖”奖项,是否予以认可?

答:若奖项为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地市级及以上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不区分工程承建地区,均予以认可。

13.招标文件技术条款偏差表中,如果完全响应,无偏离,是否无需逐条填写相应的章节及条款、以及具体要求等?是否可以只对有偏差部分逐条填写,进行偏差说明?

答:本项目不允许出现相关负偏差。如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则无需逐条填写。

14.推荐品牌中的很多材料非本次工程招标范围之内,填写投标品牌时,是否可以只列举本次项目使用范围内的投标品牌,其他只备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即可?

答:可以只列举本次项目使用范围内的投标品牌,其他只备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即可。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调整内容

1.本项目的“建设项目招标图纸目录”中招标人现更正为:“安徽省信息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本项目招标公告,本项目招标项目规模新增:“中国(合肥)国际智能语音产业园一期孵化园B区8号楼建筑高度99.8米”。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安徽省信息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习友路3333号

联 系 人:曹工

电 话: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联系人:孙工

联系方式:0551-****************

2023年4月13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3日



*****e0cccfc" target="_blank">信息来源:http://www.ahtba.org.cn/site/trade/affiche/detail/4781da42-da5a-11ed-af84-*****e0cccfc

标签: 智能语音 产业园 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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