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经本机关查实,你单位未按照我局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岚人社监询字〔2023〕第50-1号)的要求报送材料,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已依法对你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岚人社监令字〔2023〕第33号),但你单位未按要求改正。
对你单位未按要求改正的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小写:*****元)的行政处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到日照银行岚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日照市岚山区明珠路北首区人社局综合服务中心410室(区劳动监察大队)
联系人:李 刚 孙克涛 联系电话:0633—*******
2023年04 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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