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第二次)招标公告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第二次)招标公告
一、比选条件
2023-2025年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雅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第二次),资金来源为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雅分公司(以下简称“成雅分公司”或“我司”)自有,委托人为成雅分公司。本项目按照《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国资委〔2019〕9号)以及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蜀道司发〔2022〕289号)文件要求,已具备比选条件,现由项目委托人作为比选人,对2023-2025年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雅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第二次)进行公开比选。通过比选确定中选人后,我司将与中选人签署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023-2025年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雅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第二次)
2.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3.工作内容:(一)投标申请人为招标人提供贯穿本单位经营、管理活动全过程的专业法律服务,包括法律设计、法律规范、法律控制、法律救济诸方面。其工作职责和范围为:
1.法律设计:在招标人经营管理的决策阶段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法律策划: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利弊比较,确定某项决策、经营项目、行为的法律框架、形式;
合法性审查:对招标人拟作出的决策,实施的经营项目、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以保障甲方经营目的可合法实现;
法律风险评估:当招标人拟作出的决策,实施的经营项目、行为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时,对其风险进行评估,包括:风险概率、相应法律后果、风险防范对策、风险补救措施。
2.法律规范: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律设计内容,对招标人拟作出的决策,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包括:
企业结构规范:依据法律规定对招标人组织形式进行规范;
规章制度规范:依据法律规定对招标人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规范;
经营行为规范:依据法律规定对招标人的常规合同、操作方式进行规范。
3.法律控制:在招标人经营管理的实施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包括:
法律监测:根据法律设计内容,对已经作出的决策、经营项目、行为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测;
法律纠正:对偏离法律设计内容的行为、事实进行纠正、补救。
4.法律救济:在法律纠纷(违约责任、侵权行为、其他违法行为)出现时,依据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消除(法律顾问的工作在司法解决程序中仅限于准备阶段),包括:协商解决(与当事人就纠纷进行协商、谈判);司法解决(诉讼、仲裁)的法律咨询;行政解决(听证、复议)的法律咨询。
(二)投标申请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常见工作内容:
1.为招标人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当好参谋,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2.起草、审核、修改合同、函件等法律文件;
3.就招标人经营管理存在的或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律师建议;
4.为经营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法律文件;
5.就其他类似单位在经营、管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预先为招标人提供防范措施及建议;
6.参与招标人商务谈判;
7.办理纠纷协调工作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8.为招标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9. 根据需要每年进行二至三次法律培训;
(三)服务期限:法律顾问单位实行聘期制,一个期限为3年,具体起止时间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一年一签。
三、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参加比选的申请人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持有营业执照,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持有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信息表。
2.业绩最低要求:近3年(2020年1月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备3个已完成或正在实施或新承接的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指为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绩。
3.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1)项目主办律师具备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业时间在5年及以上。
(2)近3年(2020年1月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担任过至少1个为民商事主体、行政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的主办律师。
4.近三年(2020年1月1日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提供承诺函)(提供承诺函)。
5.近五年(2018年1月1日以来)无刑事犯罪记录,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等不适宜担任诉讼代理律师的情形(提供承诺函)。
四、服务要求
法律顾问单位对律师的基本要求,为比选人选派熟悉交通行业、合同纠纷、招投标管理等方面的,并且具有大型国有企业服务经验的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工作采取现场、电子邮件、电话、会议工作制等方式。
五、比选申请保证金
本次比选无需缴纳比选申请保证金。
六、评审办法
本次比选采用双信封形式,资格后审。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七、报价原则
常年法律顾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9万元/年。
八、比选文件的获取
凡具备上述条件并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比选申请人,请于2023年4月13 日起,在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雅分公司网站(www.sccyfgs.com)免费下载比选文件及相关资料。比选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比选文件获取的方式。
九、比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
比选申请文件送交的时间为:2023 年 4 月18日上午9:30~10:00时(北京时间),截止时间为2023 年 4 月18 日上午10:00时(北京时间),比选申请人必须将按要求密封完好的比选申请文件以面交方式送达: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新大道2号(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雅分公司)3楼会议室。比选人定于比选申请文件送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启封,比选申请人应派代表出席并签认开标结果。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十、发布公告的媒体
在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雅分公司网站(www.sccyfgs.com)上发布。
十一、联系方式
比选人: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雅分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新大道2号
联系人:高先生
电 话:028-********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雅分公司
2023年4月13日
第二部分 比选申请人须知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1 | 项目名称 |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雅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第二次) |
2 | 项目概况 | 为成雅分公司提供贯穿本单位经营、管理活动全过程的专业法律服务,包括法律设计、法律规范、法律控制、法律救济诸方面; |
3 | 比选人 |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雅分公司 |
4 | 资金来源 | 企业自有 |
5 | 项目地址 | 成雅高速公路 |
比选申请保证金 | / | |
6 | 比选有效期 | 比选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日起30日 |
8 | 服务期限 | 合同期36个月,合同采用每年签订的方式 |
9 | 质量要求 | 1.充分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顾问服务活动中的各项工作。 2.及时回复委托人咨询,并根据委托人要求对代理事项进行论证。 3.保证绝不将工作过程中获悉的委托人情况、资料及商业秘密或其他对委托人有重要价值的信息向第三者泄露。 |
10 | 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 1、资质条件:详见比选公告 2、业绩要求:详见比选公告 3、信誉要求:详见比选公告 4、主要人员要求:详见比选公告 |
11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0 | 比选文件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
11 | 封套上写明 | 1、比选申请人名称以及标注“正本”或 “副本”字样,密封处应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名称: 3、比选申请人名称: |
12 | 最高限价 | 常年法律顾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9万元/年 |
13 | 装订、密封要求 | 比选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胶装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的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比选文件应按照“比选文件格式”的目录次序装订。比选文件正副本密封于比选文件袋内。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比选申请人单位章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2)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要求签署的地方签署。 (3)比选申请文件格式中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须盖比选申请人单位章(法定名称),不得使用专用印章。 (4)比选申请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经济、技术专家) | |
推荐中选候选人 原则 |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若不足3名,则按相应数量推荐)。 | |
签订合同 | (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4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更换比选申请文件填报的主办律师等主要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签合同。 | |
重新比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可重新比选: (1)比选截止时间止,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比选申请人少于三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未能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监督部门 |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雅分公司纪检办公室 电话:028-******** 地址:成都高新区益新大道2号 邮 编:******(成都) |
. 本比选文件仅适用于比选公告中所叙述项目的服务招标。
.本次比选属服务类比选,比选人,比选申请人、比选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比选法》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法规、规章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有关的服务,均应来自国家有关政府比选规定的服务的合格来源,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服务。
. 比选申请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比选有关的费用。无论比选的结果如何,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比选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B 比选文件说明. 比选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提供的服务、比选、比选程序和合同条件。比选文件包括:
第一部分 比选公告
第二部分 比选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 比选须知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第五部分 比选内容及要求
第六部分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七部分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比选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比选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比选申请人没有对比选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比选申请人的风险。
. 在比选文件要求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比选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比选申请人要求澄清的问题时对比选文件进行修改。
. 比选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文件的收受人,比选申请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
. 为使比选申请人在准备比选申请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比选文件的修改进行研究考虑,比选人可自行决定,酌情推迟比选截止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
. 比选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比选文件的一部分,对比选人和比选申请人都具有约束力。
C 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写. 比选申请人应在认真阅读比选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文件中对比选申请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应按格式逐项填写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 比选申请人必须保证比选申请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 比选申请文件须对比选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否则其将被拒绝。
. 由比选申请人编写的比选申请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简体中文书写。
除在比选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 所有服务方案只允许比选申请人有一个比选方案,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和报价(包括有条件的折扣)。比选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供了选择方案或报价的,其比选将被拒绝。
. 比选申请文件由比选申请须单独装订成册和密封。
. 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文件中提供的比选申请文件格式填写,注明提供的服务名称、类型说明等。
.本项目的比选报固定总价方式报价。比选报价包含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差旅费、调查取证、复印等产生、投入的所有费用和国家对中标单位征收的各种税费等所有一切费用,费率今后将不作任何调整。
.凡本比选文件要求(或允许)及比选申请人认为需要进行报价的各项费用项目(不论是否要求进入报价),或因比选申请人对招标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因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各比选申请人自负,比选人将认为这些费用比选申请人已计取,并包含在报价中。
.比选申请人应按照比选文件附件提供的格式填写。比选单位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但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同一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除非比选小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 比选申请人所报的比选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根据比选申请人须知的规定,可以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为非响应性比选而予以拒绝。
. 比选人只接受人民币作为唯一比选结算货币(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
. 比选申请人必须按要求提交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比选和成交后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作为其比选申请文件的一部分。
. 比选申请人应对比选文件中的各项条款做出清晰准确的答复。
. 提供证明服务与比选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表、数据、证书、业主证明,包括:
a.提供响应方案。根据比选文件提出的需求提供对应的响应方案。响应方案必须满足比选人项目需求,并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比选人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 自比选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日起,比选有效期为30日。比选申请文件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报价,比选人有权拒绝。
. 特殊情况下,比选人可于比选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比选申请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比选申请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比选申请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比选申请文件。
D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按书面文件(资信证明文件、技术标和商务标)一式两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和副本如不符,以正本为准。
.比选申请文件必须密封递交。正/副本需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比选申请人应当保证其封装的可靠性,不致因搬运、堆放等原因散开。比选时,比选申请人应当将比选申请文件正本以密封袋/箱单独密封,所有的副本以密封袋/箱单独密封;所有密封袋/箱正面和比选申请文件封面须标明比选项目名称、比选申请人名称及“正本”、“副本”等字样。
.所有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袋/箱应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材料和样式不作统一规定,各比选申请人应使用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 所有比选申请文件都必须按“比选公告”中规定的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比选文件规定的递交地址。
. 出现第.款因比选文件的修改推迟比选截止日期时,则按比选人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在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的任何比选申请文件将拒绝接收。
E比选/评审. 比选人按比选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比选申请人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到,并参加比选。
. 比选时,比选申请人和监标人查验比选申请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认可确认无误后方可拆封比选申请文件。
.比选时,比选人当众拆封,宣读比选比选申请人名称、比选申请文件份数等内容并做记录,与参会的比选申请人或其代表应在比选记录上签字确认。
.比选程序:
a.介绍与会各方人员;
c.宣布比选纪律;
e.由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监标人检查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对密封情况确认表态;
f. 比选人在比选截止时间前收到比选申请文件,比选时对符合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都应当予以拆封、宣读;
g.由比选代理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纸质比选申请文件,对比选申请人纸质比选申请文件中比选申请人名称、比选申请文件份数等主要内容进行唱标,;
h.宣布休会,进入评审和比选阶段;
i.各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对比选结果明确表态并书面签字确认;
j.会议结束。
. 比选人将根据本次比选项目的特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比选法》等有关规定组建比选小组,人数为5人及以上。
.比选小组成员由比选人依法组建。
.比选小组成员对各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并推荐成交候选比选申请人。
. 在评审期间, 比选人可根据比选小组的需要,要求比选申请人对其比选申请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比选申请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比选申请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比选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比选申请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以下原则修正: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如果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修正改总价;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值为准。
..对不同文字文本比选申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对于比选申请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一致或不规则,比选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比选申请人的相对排序。
.如果比选比选申请人实质上没有响应比选文件的要求,其比选申请文件将被拒绝,比选申请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比选申请文件。
.比选小组认为比选申请人的最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其在比选小组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其不能在比选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其最后报价为无效报价。
.比选小组将遵循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对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评审,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严格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和内容进行评标。
. 评审过程的保密:在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比较、成交候选比选申请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比选申请人向比选人和比选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报价被拒绝;成交比选申请人确定后,比选人不对未成交比选申请人就评审过程以及未能成交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成交比选申请人不得向比选小组成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问评审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按照资格审查、初审、详细评审综合打分、排序的顺序分步骤进行评审,具体详见评标办法
.在宣布成交比选申请人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比选申请文件等有关信息,均不得泄露给任何比选申请人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比选申请人不得探听上述信息,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评标过程,否则其比选申请文件将被判为无效比选申请文件。
. 在评标期间,比选人将指定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与比选申请人进行联络。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一)评审办法前附表
《评审办法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由比选人根据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与比选文件其他章节相衔接,并与本章正文内容不相抵触。前附表内容与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内容为准。《评审办法前附表》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1.1 2.1.3 | 形式评审标准与响应性评审 | 第一个信封评审标准: (1)比选申请文件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2)比选申请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比选申请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3)比选申请人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内容提供了比选保证金; (4)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比选申请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比选申请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同一比选申请人未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比选申请文件; (7)比选申请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报价的内容; (8)比选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限; (9)比选申请文件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2.1.1 2.1.3 | 形式评审标准与响应性评审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比选申请文件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2)比选申请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比选申请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3)报价函上的报价比例未超过最高限价; (4)同一比选申请人未提交两个及以上的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也不得有调价函。 (7)报价函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比选申请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基本账户许可证(基本账户信息表)等; (2)比选申请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3)比选申请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4)比选申请人的信誉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5)比选申请人的主要人员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
2.2.1 | 评分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1.商务部分(总分50分): (1)企业综合实力:10分 (2)项目业绩:25分 (3)项目人员配置:15分 2.服务方案(总分30分) 3. 投标报价(总分20分) |
2.2.2 | 第一个信封评分 评分标准 | 详见后附表1详细评审标准 |
2.2.3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见后附表1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见后附表1 | ||
评分标准: 见附表1。 | ||
3.9.1 | 推荐中标 候选人 | (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所有的比选申请人,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当不足3名时按实际数量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多个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按投标人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人报价相同时,则注册资本金大的优先。 (2)当出现上述情况以外的情形,则按有利于比选人的原则进行推荐。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3.7.5 | 澄清和说明 | (1)比选申请人收到问题澄清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含传真)形式给予答复,比选申请人的澄清必须加盖比选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若未影响到中选候选人排序,则可不要求比选申请人澄清。 |
附表1、第一信封、第二信封评分标准
序号 | 内容 | 评分标准 | |
1 | 服务方案 (30分) | 1、根据比选申请人对项目的法律风险点分析与建议进行评审:一般得0-2分,良好得2.1-4分,优得4.1-6分。 2、根据比选申请人对项目的服务质量控制流程进行评审:一般得0-2分,良好得2.1-4分,优得4.1-6分。 3、根据比选申请人对项目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进行评审:一般得0-2分,良好得2.1-4分,优得4.1-6分。 4、根据比选申请人对项目的增值法律服务内容进行评审:一般得0-2分,良好得2.1-4分,优得4.1-6分。 5、根据比选申请人对项目的服务承诺描述进行评审:一般得 0-2分,良好得2.1-4分,优得4.1-6分。 | |
2 | 律所综合实力 (10分) | 1、律师执业人数(如总所设在成都市以外的,只计算成都分支机构的律师执行人数)<100个,得:1分;100个≤人数<200个,得2分;人数>200个,得3分; 2、奖项加分。(1)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提供由司法部或全国律协表彰证明)得2分;获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提供由省司法厅或省律协表彰证明)得1分,最多加4分。 (2)连续三年(自2017年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获得钱伯斯法律评级机构评选的奖项,得3分。 | |
3 | 比选申请人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业绩 (25) | 1、满足比选公告中律所基本业绩要求,得基本分11分; 2、在此基础上,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起)每增加1个类似业绩加2分,最多加8分; 3、近三年(自2020年1月1日起,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每具有一个为高速公路行业的国有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的业绩,加2分,该项最多加6分。 | |
4 | 拟配备律师 服务团队业绩 (15分) | 主办律师 (15分) | 1、满足资格要求中人员最低要求得基本5分; 2、拟任主办律师执业年限在10年以上(含)的,加4分; 3、拟任主办律师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起)每增加一个民商事主体、行政主体法律顾问经历,加2分,该项最多加6分; 注:需提供拟派主办律师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个月内任意连续5个月在该投标单位参保证明材料 |
5 | 投标报价 (20分) | 报价(20分) | 投标报价得分的计算方式为: (1)基准价的计算: 基准价为通过初步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 (2)偏差率 偏差率=100%×|(投标人投标报价-基准价)/基准价| (4)投标报价得分 投标报价得分=20-偏差率×100×E 其中: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基准价时,E=1.2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基准价时,E=1 注:当采用2位小数造成投标人分值相同时,可增加小数点位数。评标价得分最低为0分。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第2.2.2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底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侯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审委员会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提交比选公告资格要求中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审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比选申请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审委员会应否决其比选。
3.2.1 评审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比选申请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按本章第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A和B;
3.2.2比选申请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比选申请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比选人将在评审现场对通过比选申请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比选申请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启封。
3.4.1评审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项、第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比选申请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审委员会应否决其比选。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报价若高于最高比选限价(如有),评审委员会应否决其比选。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3(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审委会发现比选申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比选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选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审委员会应认定该比选申请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比选。
评审委员会应对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比选申请人与比选申请人之间、比选申请人与比选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比选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比选申请人存在串通比选、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审委员会应否决其比选。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比选:
a.比选申请人之间协商比选报价等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比选申请人之间约定中选人;
c.比选申请人之间约定部分比选申请人放弃比选或中选;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比选申请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比选;
e.比选申请人之间为谋取中选或排斥特定比选申请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比选:
a.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比选申请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比选事宜;
c.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异常一致或比选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比选:
a.比选人在启封前开启比选申请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比选申请人;
b.比选人直接或间接向比选申请人泄露标底、评审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比选人明示或暗示比选申请人压低或抬高比选报价;
d.比选人授意比选申请人撤换、修改比选申请文件;
e.比选人明示或暗示比选申请人为特定比选申请人中标提供方便;
f.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为谋求特定比选申请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比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比选;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1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比选申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审委员会不接受比选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比选申请人不按评审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审委员会应否决其比选。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比选申请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比选申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审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比选申请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审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比选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审时不予考虑。
3.9.1评审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及格式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雅分公司
法定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益新大道2号
联系电话:028—********
传真: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合法注册、有效运营的公司;
2. 乙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登记成立的提供律师法律服务的大型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3. 甲方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聘请一家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日常经营管理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甲方意见,乙方安排由 律师和律师助理参加的律师工作组,以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律师工作小组中,由 律师担任组长。
法律服务过程中,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要求乙方更换不适合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工作组成员;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增加或调整律师工作组成员,但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范围和内容如下:
1. 为甲方日常的法律行业的经营管理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分析意见和风险控制建议,并根据甲方需要为甲方起草、审查或修改有关日常经营所需的合同文本、法律文件、往来函件等;
2. 为甲方提供行政、商事法律信息以及与高速公路行业相关的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信息;
3. 根据甲方需要,参与甲方日常经营所涉的重大会议或谈判,就甲方经营决策前的法律问题,进行可行性论证;就经营决策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就经营决策后的法律问题,提出补救方案;
4. 协助建立并处理甲方与营销网络之间的法律关系;
5. 协助甲方正确处理劳资纠纷,提供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续约及聘用期等各个阶段的法律服务;
6. 协助甲方对同业不正当竞争者、侵权者及员工“跳槽”侵权者展开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7. 协助对甲方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专有技术及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保护和管理;
8. 总体负责制定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格式文书,如传真函件格式、法律顾问服务登记表、受托办理法律事务交接单、会谈纪要、备忘录等;
9. 为甲方提供行政法律信息和政策信息,为甲方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享受充分的法定权利提供法律帮助;
10. 根据甲方需要每年进行二至三次法律培训,培训的具体内容及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1. 履行风险监控,对甲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的违约情形提供催告、谈判、诉讼或仲裁的解决分析方案;
12. 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在中国境内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或合作项目提供法律分析意见和政策参考意见、参与协商谈判、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和法律风险控制;
13. 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诉讼、仲裁代理法律服务;
14. 为甲方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提供其他所需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 乙方受托为甲方提供第二条第12、13款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另行支付律师服务费或代理费,收费标准在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基础上双方本着长期合作的精神乙方给予甲方以最大限度的优惠。
第四条 乙方律师应按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为2023年2月 日起至2026年2月 日止,期满如需续聘另行协议。
第六条 乙方律师采用下列第2项的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
1. 定期上门服务;
2. 甲方有事约请;
3. 定期上门服务与甲方有事约请相结合。
第七条 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本着对与甲方合作提供最大限度优惠的精神考虑,根据《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川律协〔2016〕39号,以及甲方需委托乙方提供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量和工作难易程度,甲方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八条 本年度法律顾问费为 万元(大写: ),签订本合同后十日内,乙方交付等额发票后甲方支付年度法律顾问费的90%;本年度合同到期后十日内,甲方在乙方提交发票后支付余款即合同总价的10%。
第九条 乙方律师受托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差旅费(成都地区及成雅路沿线各地除外),根据部门规章规定由甲方承担。
乙方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十条 甲方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向乙方支付的法律服务顾问费用,已包含以下各项费用,甲方无需另行支付:
1. 乙方律师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所应收取的律师法律服务费用;
2. 乙方律师在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通讯费、成都市市内交通费(含成都市七区十二县范围)、文印费、电传费、邮寄费、餐费以及律师助理工资、秘书工资、补助及其他辅助人员工资、补助等任何费用(但不包含乙方律师为提供法律服务而支付的国际长途电话或电传费用);
3. 乙方律师及律师助理、辅助人员的出差津贴;
4. 乙方、乙方律师及律师助理、辅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承担的各项税费。
第十一条 甲方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支付乙方的律师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以下发生费用的真实发票:
1. 乙方律师及律师助理、辅助人员在办理本协议约定的法律事务时所产生的异地(成都市七区十二县以外)出差差旅费(具体包括:住宿费、交通费、异地市内交通费、乘车保险费、航空保险费);异地出差必须经过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2. 乙方在办理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法律事务时所产生的到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查询或调查有关档案文件或资料时而由该等部门所收取的费用;
3. 乙方在办理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法律事务时需聘请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等)而由该等中介机构所收取的费用;乙方在聘用前述中介机构前必须经过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律师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应退还顾问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甲方已付费用乙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付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收。
第十三条 如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第57条、《律师法》第54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3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非依据法律规定或业务需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十五条 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过程中,起草各种法律文书、文件、报告或其他书面材料使用的文字为中文简体汉字,所使用的工作语言为汉语。
第十六条 本协议第二条所约定的乙方提供法律顾问法律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如甲方认为尚不全面或详细的,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完善。其他未尽事宜,双方也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满如需续聘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且甲方所支付的年顾问费金额应在上一年的基础上视情况适当予以调整提高。
第十八条 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续约一年,每年以此类推。如任何一方有异议,应在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不再自动续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二〇二三年月 日 二〇二三年 月日
第七部分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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