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能源局、市州政府国资委、广播电视局、银保监分局,各市州公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 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广电局甘肃银保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3月9日
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
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担保服务便利度,不断优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规范保证金设立和收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
二、推行多种交易担保模式。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担保金额、担保比例、担保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以现金形式缴纳现金保证金。
三、鼓励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四、推动交易担保服务市场化。鼓励使用电子保函,不断降低电子保函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五、加强保证金收退监督管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后1个工作日内退还未进入中标候选人名单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后1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书面合同签订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加强保证金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做到“应退尽退”。
六、全面清退历史沉淀保证金。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3月底前,各地各部门启动“清退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清退工作方案,按缴款企业建立台账,销号管理,对于具备退还条件的企业,积极协助企业办理退还手续,对因材料遗失、账户撤销、企业注销等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通过协调招标人、征求法律顾问专业意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清退,对确实无法清退的资金,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上缴国库,同时做好备查登记。各地各部门清退工作方案于5月中旬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七、建立保证金清退年报制度。各地各部门对保证金按期清退、实时公示,每年12月底前,形成清退工作年度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保证金清退情况开展不定期督查检查。
八、全面停收政府项目投标保证金。各地各部门加快制定停止收取本地区政府项目投标保证金和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实施细则,确保2023年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各地各部门实施细则于5月中旬报省发展改革委。
九、实施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进行招标时,查询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结合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或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条件和措施,对符合信用等级要求的投标人,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各地各部门要将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相关措施纳入实施细则。
十、建立分类减免、集中担保机制。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企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探索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
十一、提升交易担保服务便利度。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为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推动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实际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制定清退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推进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地区单位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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