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8601破42号合肥星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会议信息招标公告
(2023)皖8601破42号合肥星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会议信息招标公告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公告
(2023)皖8601破42号
本院根据储楚的申请,于2023年4月15日裁定受理合肥星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并决定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合肥星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5月15日17时整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通过网络方式申报债权(具体操作:关注“合肥铁路运输法院订阅号”,在“破产公告”栏目“破产案件债权申报”中选择“合肥星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进行申报)。债权人如有特殊情况,可现场申报(申报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休宁路与仰光路交口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四楼管理人办公室,联系电话:156*****850,联系人:张力扬,申报时间:工作日9时整至17时整)。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发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3年5月16日9点30分整通过“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破产审判一体化办案平台”召开。如有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方式召开,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合肥星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合肥星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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