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

定安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共海南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南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机发M*****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妥善解决我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保障退役士兵的重要工作部署为指导,通过解决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保障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体现关爱优待原则。将部分退役士兵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将入伍时间确定为参保时间等方式,实现普惠与优待待遇叠加共享。

二是坚持贡献待遇对等原则。明确补缴与服役贡献挂钩,形成正确政策导向。

三是坚持政策有序衔接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完善、创新政策措施,最大程度避免政策前后不一产生攀比。

三、适用的对象和情形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安置地在定安,并由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1、1978年至2011年退役的城镇义务兵;

2、1978年至1999年退役的志愿兵;

3、1999年至2011年退役的转业士官;

4、1999年至2011年退役的城镇初级士官(一期、二期士官);

5、2011年以后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6、其他。

(二)适用情形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四、政策措施

(一)参保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实施后退役的,国家给予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补缴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医疗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照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补缴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

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役士兵,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无法再补缴保险,需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我省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单位缴费费率为16%,个人缴费费率为8%,并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补缴时按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补缴责任和要求

1.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单位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退役士兵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或到其他单位就业的,仍按上述渠道申请办理,退役士兵现所在单位(包括本地或流动到外地就业的单位)不负责办理补缴事宜及承担相关费用。由各级政府负责为其补缴的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2.经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政府对其个人补缴费用予以全额补助。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3.《方案》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时限超过本人军龄的部分,按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到达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延长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到达国家规定年限的,凭身份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超过本人军龄部分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6.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和市、县三级共同承担,个人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和县共同承担。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省和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五)参保和补缴手续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军龄、提出申请。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认定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办理

1. 申请时间:

自2019年5月起至12月31日截止。

2.申请程序:

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其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交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由个人将所需材料直接交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申请所需材料:

①服役相关材料

A.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B.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

②个人相关材料

A.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B.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原件。

③相关缴费记录。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需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二)情况核查

1.核查程序: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分期分批进行核查。具体程序为:

安置地与参保地在同一地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查申请人服役和退出现役方式后,将申请表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断缴时间,计算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反馈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安置地与参保地属多个地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查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出现役方式后,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认定断缴月数,并计算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反馈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三)参保缴费

核查工作完成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办理补缴手续。

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存在的,由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完成补缴工作。

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完成补缴工作。

完成补缴后,应及时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或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1.基本养老保险

①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无安置单位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负责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的,须报财政、税务、国资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参照无安置单位的执行。

②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并按政策缴费。

2.基本医疗保险

①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凭身份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②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连同单位应补缴费用一并交给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无安置单位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负责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的,须报财政、税务、国资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参照无安置单位的执行。

③享受到本《意见》规定的补缴政策后,仍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向参保地相应的医疗保险征缴机构缴齐所需费用。

④医疗保险征缴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四)有关费用问题

1.退役士兵安置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参保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做好参保费用结算的对接工作。

2.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先行垫付个人应缴部分,财政部门据实将所需资金划拨给相应部门。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时限超过本人军龄的部分,按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延长缴费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3.按照《意见》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补缴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超过本人军龄部分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5.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达到规定条件后领取待遇起算时间问题,不倒推计算应当享受待遇时间,而是从达到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按照参保地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6.原则上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提出补缴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解决好我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问题,是加快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关键性工作,关系到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的角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我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保问题接续工作按时高效全面完成,切实解决退役士兵的后顾之忧。

(二)明确职责,合力推进。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协调统筹全面工作,做好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身份认定、宣传发动和检查督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资金的安排与监管,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医保部门负责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参保缴费信息核对等方式摸清底数、核定年限、核定标准,制定规范统一的经办流程,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努力实现一站式办理,为退役士兵提供高效服务。

(三)加大宣传,引导舆论。各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通过设立政策咨询窗口,编写有关政策资料和答问口径、开通咨询热线,协调当地*****热线、政务服务中心等服务平台增加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政策解答内容,让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了解国家政策和具体经办程序,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进度,倒排工期,按时间节点推进,务必保证年底完成工作任务。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税务等部门应当共同建立退役士兵社会保险相关数据信息数据平台,互通共享退役士兵参保缴费、补费、退费等信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牵头建设)。建立由退役事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税务、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核查工作情况,对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完成任务的,将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五)强化援助,精细帮扶。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本《方案》缴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帮助。要积极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于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创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应主动就业创业,用工单位和退役士兵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定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5月28日

标签: 实施方案 退役 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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