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吉01强清2号案件审计业务遴选机构的公告
(2023)吉01强清2号案件审计业务遴选机构的公告
2023年1月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吉林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吉林汇通粮食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4月3日指定吉林省博成企业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清算组。为积极推进吉林汇通粮食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工作,经清算组请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组以公开方式选聘审计机构对吉林汇通粮食有限公司的企业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拟参与本业务的审计机构需入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备选机构库。如有意承接本案审计业务,请于2023年4月24日17:00时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格式)发送至清算组电子邮箱:*********@qq.com;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四份,请于2023年4月26日17:00前前寄至:长春市南关区明珠社区B2-1栋,吉林省博成企业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处。报名起止时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至2023年4月26日17:00时止。
清算组就强制清算工作中审计业务机构遴选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吉林汇通粮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5月10日,法定代表人为赵树森,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59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786*******,企业地址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大屯镇九委十三组,所属行业为零售业,经营范围包含:粮食收储(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3月26日)、销售;粮油机械加工、制造与经销;仓储;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X***(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吉林汇通粮食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二、审计工作内容及提交报告时间
审计机构的工作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清算审计,并于清算组通知将入选机构确认为该案的审计机构之日起30日内,出具本案审计报告,如根据案件需要,清算组可提前三日通知审计机构调整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
2.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吉林汇通粮食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日即2023年1月4日为审计基准日进行审计;
3.整理银行账户信息、应收应付款项重分类及往来单位明细、账面资产的明细表等;
4.协助清算组在强制清算期间的税务申报工作;
5.协助清算组处置本案资产时缴纳税款或者因案件需要进行相关税负测算工作;
6.出具清算组执行职务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7.其他税务和审计工作。
三、交接资料
1. 公司名下办公电脑、桌椅等办公用品。
2. 财务资料包括:
(1)吉林汇通粮食有限公司财务账本86本,记账凭证98本,财务资料若干。
(2)吉林汇通粮食有限公司劝农粮库分公司财务账本79本,记账凭证133本,财务资料若干。
(3)电子账目资料两套。
四、申报提交材料
书面申报材料中请注明:
1. 拟参选机构的资质、规模、类似成功经验;参选文件所需附件及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项目授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
2. 承办本案的审计人员配置;
3. 预计审计期限;
4. 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时间、收费是否可协商以及最大折扣比例;
5.与清算组、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等事项。
参选机构应向清算组提交参选文件(一式四份)及与参选文件内容相对应的支持性文件。参选文件应当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五、审计机构的选定方式
清算组在报名的机构中将根据各参选机构条件综合择优选取最终的审计机构;若最终报名机构只有一家,则清算组直接指定该报名机构作为最终的审计机构。待最终的审计机构确定后,清算组将根据参选文件中的服务方案及报价与其签订专项审计服务合同,并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未被选聘的参选机构,清算组不再另行通知。
六、审计费用说明
审计费用待税务注销后由清算组支付给审计机构。参与本次报名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各审计机构自行承担;涉及本次审计过程中所产生的人员或其他相关成本费用均由审计机构自行承担。
七、特别说明
本函作为同最终选聘的审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的附件,各竞聘机构如参与选聘并报价的,视为承诺,受该函的约束。
特发公告
吉林汇通粮食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附:清算组联系方式
清算组电子邮箱:*********@qq.com
联系人:刘金赫 电话:133*****943
滕飞宇 电话:181*****888
联系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明珠社区B2-1栋吉林省博成企业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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