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关于对《丰镇市集大高铁沿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做好丰镇市集大高铁沿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与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丰镇市城乡融合发展服务中心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定了《丰镇市集大高铁沿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3月18日至2023年4月17日

征求意见方式:对房屋征收安置方案有意见和建议的,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以下渠道向丰镇市城乡融合发展服务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确保意见和建议的有效性,请如实填写姓名、联系电话及被征收房屋坐落。

1、电子邮箱:fzscqb@163.com

2、电话:0474-*******

3、登录丰镇市人民政府网站民意征集栏目

4、联系单位:丰镇市城乡融合发展服务中心

特此公告。


丰镇市城乡融合发展服务中心

2023年3月17日




丰镇市集大高铁沿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方案

(讨论稿)

本方案适用: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含简易二层楼)的补偿安置办法

为紧紧抓住集大高铁建设新机遇,完善高铁片区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棚户区居民生活环境,带动区域性经济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对规划建设高铁站周边区域的房屋进行征收。为使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征收方面的相关政策,结合历年来我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政策,特制定如下征收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

建设集大高铁车站广场及周边配套项目,改善周边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二、征收范围

丰镇市集大高铁车站广场及周边配套设施建设区域。具体被征收人以房屋征收通知书为准。该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三、征收部门

丰镇市城乡融合发展服务中心。

四、征收实施单位

丰镇市巨宝庄镇人民政府、新城区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签约期限

以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房屋征收签约期限执行。

六、征收补偿办法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的主住房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

(一)补偿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峰宇华庭住宅小区及其他商住小区的现房或期房,由现场公布确定。

考虑区位因素、市场价值、我市近几年开展的棚户区征收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执行以下产权调换补偿政策:

1、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主住房实行“征一还一点四”的办法进行补偿。

2、主住房室内基础装饰装修部分,按原主住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元补偿(包含常规顶棚、地面、墙面),特殊装修部分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予以补偿。

3、达到基本居住条件的附房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给予货币补偿。一切附属设施因安置小区已配套了绿化、亮化、硬化、集中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所以其他附属设施、构筑物、水井、树木、大门、暖气炉、暖气片、菜窖、院地及院墙等,一律不进行补偿。

4、同一院落只认定一处主住房;主住房认定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村委会或社区共同认定。

5、凡是毛坯房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主住房、附房、构筑物、水井、树木、大门、暖气炉、暖气片、菜窖及院墙等附属设施,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进行补偿。

经认定,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采取“房地分离”的补偿措施,补偿标准遵照《乌兰察布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乌政办发〔2022〕6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执行,也可选择本方案办理补偿手续,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办法。

(二)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

主住房按照认定的主住房面积执行上述补偿办法第一条进行补偿。主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载明的面积为准(如载明面积超过实际测绘面积的3%,不予认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产权产籍未载明的,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选择的安置房以一楼为基准层,其他楼层加减楼层差价;同时按照上述补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分别进行补偿。

按以上办法进行产权调换后,如被征收人仍然想扩大安置房面积,在20㎡之内的部分,每户可享受我市当年房屋征收优惠价格;超出20㎡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小区房地产市场价购买。

按产权调换政策执行后,如有剩余面积,剩余面积按照我市当年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合被征收房屋现状进行评估,并给予货币补偿。

2、货币补偿

主住房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在此基础上再加基础装修(常规顶棚、地面、墙面等给予150元/㎡装修补偿)。

非住宅类生产经营性院落一律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如有认定为住宅性质的部分可参照本方案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三)关于最小产权保障政策

为切实解决片区内居民收入低、住房面积小的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实行最小产权调换面积保障政策。

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的办法进行产权调换后,住房建筑面积仍然不足50㎡的,且在本市只有该套住房的,可以选择一套50㎡以内(包括50㎡)的安置房。

凡选择50㎡左右最小产权保障政策小平方米房源,如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不足50㎡或超出50㎡的部分按该安置小区市场价互补面积差价。因得到了超面积补偿,对原住房及室内装饰装修部分,附属房屋,构筑物等均不再进行补偿。同时不再享有以上产权调换条款提到的20㎡内优惠价购买政策。

凡选择商住小区房源的执行50㎡以内的最小产权保障政策,以底楼为基准层加减楼层差价,超过50㎡的部分执行安置小区房地产市场价。

(四)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1、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00元/户搬迁费。

2、产权调换现房的,向被征收人支付200元/户/月的临时安置费,支付时间为3个月。产权调换期房的,向被征收人支付200元/户/月的临时安置费,支付时间3个月,如3个月后安置房未交付使用,仍进行临时安置补偿,至安置房交付使用后截止。

3、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七、安置房的入住办理

(一)位置及配套

位置:安置房是指征收部门指定的现房或期房,具体位置、户型、面积见征收现场公示和房源表。

标准:安置房初步设计为毛坯房;安置房配备楼宇门及入户防盗门;安置房内水、电、暖、气配套齐全(包含水表、电表、供热管网入户、天然气管网入户,被征收人需按相关规定缴清费用),不包含有线电视、互联网等。

二)安置房入户钥匙领取及相关费用承担

选择现房为安置房的,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领取安置房钥匙,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安置房钥匙的,产生的供热等费用均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选择期房为安置房的,在房屋征收部门或安置小区通知领取钥匙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领取所选安置房钥匙,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安置房钥匙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八、分户认定

同一院落只登记一个产权人,有同一院落的户口、结婚证,且与直系亲属事实上长期(满三年以上)在不同主住房分别居住的,主住房各自具备独立居住使用管理功能的,经所在村委会或社区、评估机构、动迁组、房屋征收部门认定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分户。

同一院落,拥有不同产权证,分别居住不同主住房各自具备独立居住使用管理功能且实际所有权不是同一人的,可认定主住房分户,但因购买邻居房屋等原因,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拥有不同产权证,实际所有权人为同一人的,不予认定分户。

有同一院落的户口、结婚证,且与直系亲属事实上长期(满三年以上)分别居住主住房与附房的,主住房与附房具备独立居住使用管理功能的,经所在村委会或社区、评估机构、动迁组、房屋征收部门认定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主附房分户。符合分户条件的附房经认定后可直接调换37平方米安置房,安置房大于被安置房,按照安置小区市场价格进行补差价。以一楼为基准楼,调换其他楼层安置房加减楼层差价,其他剩余附房面积一律不予补偿。

九、选房办法

凡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先后顺序号确定,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十、产权证办理

用于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产权证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享受我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另行公告。

十一、奖励政策

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正式签约期限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签约奖。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每户按认定主住房面积给予20%的签约奖;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每户按评估认定的主住房价格给予20%的签约奖;具体奖励期限及奖励细则以现场公告为准。

腾空奖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并腾空房屋的,享受3000元/户的房屋腾空奖,具体奖励期限以现场公告为准。

十二、房屋所有权等纠纷的处置办法

为确保拟建集大高铁车站广场及周边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的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同时由公证机关对被征收房屋办理证据保全,并将补偿金额或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手续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实行先征收后补偿。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2、被征收房屋为无主房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对补偿结果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4、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但在房屋征收期限内租赁双方不能自行解除租赁关系的;

5、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但在房屋征收期限内不能自行解除抵押关系的。

十三、违法违规建筑的处置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已灭失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并公示确认)。凡在入户调查摸底、勘丈评估之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或者突击装修,属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必须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制拆除。(以现在勘测影像资料结合航拍图为准)

十四、被征收房屋的拆除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规定时间搬迁后,被征收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拆除。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擅自拆除房屋、附属物及设施,否则按所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价值予以扣除。

十五、方案执行

在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内完成搬迁;房屋腾空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开始发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同时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契、协议书等证件。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其他事项

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方案的完善与解释

本《方案》中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相关政策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本《方案》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仅适用于集大高铁车站广场及周边配套建设项目,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标签: 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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