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闽0302破5号莆田多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2023)闽0302破5号莆田多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3破申18号

申请执行人:黄荣,男,1971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三美桥头15号2号楼2梯204室。公民身份号码:350*****710*******

被执行人:莆田多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胜利南街1998号4号楼1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3FEBN3X

法定代表人:王伟宏。

经黄荣申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1)闽0302执1761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莆田多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米装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目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及黄荣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为由,决定将多米装饰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多米装饰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11日,登记机关为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伟宏,股东为王伟宏、王监。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荣系被申请人多米装饰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经黄荣申请将多米装饰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因多米装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莆田市城厢区,登记于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且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黄荣与多米装饰公司的执行案件,故多米装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应移交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对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黄荣对被申请人莆田多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本案由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吴伟凡

审判员 林容萍

审判员 陈钟颖

二0二三年四月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郑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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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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