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发布日期:2023-04-18

债务企业名称: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宁夏红宝砼业有限公司

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债权总额:115,296,757.95元

一、债权情况

(一)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三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76,774,347.31元。其中:本金59,999,925.79元,利息3,299,200.00元,罚息、复利13,113,132.52元,其他垫付费用362,089.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3年3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本金20,00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债务人以其位于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大道北侧中卫红宝宾馆扩建18号楼101、201、301、401、501、501F、-101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孙占财、孙瑜辰,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第二笔本金20,00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债务人以其位于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大道北侧中卫红宝宾馆扩建18号楼101、201、301、401、501、501F、-101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孙占财、孙瑜辰,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第三笔本金19,999,925.79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债务人以其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大道北侧中卫红宝宾馆扩建18号楼101、201、301、401、501、501F、-101房产以及抵押人宁夏红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宁夏中卫市海原县新区丽水北路红宝花园1号商业楼129铺、101-102铺、104-125铺、海原县新区丽水北路红宝花园3号商业楼158铺-161铺、163-164铺、166-167铺、171-187铺、168-170铺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孙占财、孙瑜辰,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9年4月2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平安东街一号,法定代表人孙占财,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水利水电工程二级、房屋建筑工程一级、公路工程二级、混凝土预制构件三级、公路路面工程二级、公路路基工程二级、市政公用工程二级(以上承包工程范围按资质证核的范围);建筑材料、润滑油、汽车配件、五金交电、烟酒、日用百货零售;会议服务;住宿、餐饮(分支机构经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旅游管理服务、旅行社服务、公路旅客运输、信息技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土特产品销售;养老服务;热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制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服务;园林绿化;大型货物道路运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710*****X3,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万元,其中,孙占财出资*****万元,占比80%,孙瑜辰出资*****万元,占比20%。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孙占财,男,住宁夏中卫市中宁县;

(2)保证人孙瑜辰,女,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四)诉讼执行情况

该三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0)宁01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225.78万元(截至2020年8月20日),并支付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公司已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执行。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抵押物分别为债务人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和抵押人宁夏红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商业房产,抵押物分别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大道北侧中卫红宝宾馆和中卫市海原县新区丽水北路红宝花园,房产建筑面积合计为30,971.44平方米,抵押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区位及图片如下:

(二)宁夏红宝砼业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红宝砼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8,522,410.64元。其中:本金30,000,000.00元,利息1,745,633.37元,罚息、复利6,574,676.27元,其他垫付费用202,101.00 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3年3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大道北侧中卫红宝宾馆扩建17号楼101、102、201、301、401、402、403,中卫红宝宾馆扩建19号楼101、201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孙占财、孙瑜辰,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11月2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宁县宁新工业园区109复线南侧,法定代表人孙占财,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预拌商品混凝土、其他水泥制品的生产、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货物道路运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74*******,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比100%。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孙占财,男,住宁夏中卫市中宁县;

(2)保证人孙瑜辰,女,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0)宁01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116.02万元(截至2020年8月20日),并支付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公司已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人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商业房产,抵押物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大道北侧中卫红宝宾馆,房产建筑面积合计为8,983.92平方米,抵押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区位及图片如下:

二、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三、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16日。

四、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五、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六、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马女士    

联系电话:0951-*******

传真:0951-*******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239号10层

邮政编码:******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

主管部门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951-*******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3年4月18日

,宁夏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资产处置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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