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文化建设监理服务招标公告

2023年度文化建设监理服务招标公告




2023年度文化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采购招标公告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6号)、《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意见>的通知》(酒政办发〔2018〕301号)、《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的指导意见(试行)》(酒政办发〔2018〕324号)等文件要求,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的委托,对“2023年度文化建设项目监理服务”通过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酒泉市新版)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进行竞价。

一、项目编号:2023-JKHYLL-F9051(01)

二、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1、服务内容:2023年度文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理服务(包含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法定职责等);

2、服务期限:1年,自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1年使用期限终止。

3、结算方式:结算金额=单项合同金额*费率。

4、投资规模:约200万元。

5、技术标准要求:

(1)编写工程投资、质量、进度控制的监理规划;

(2)协助委托人组织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3)督促承包人提供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4)严格按标准检验施工进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

(5)监督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审查工程承包人提报的材料清单,核实其型号规格、质量标准;

(7)督促工程承包人建立有效的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和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

(8)控制施工进度的工程质量,协助委托人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负责收集整理技术档案资料;

(9)负责加强保密监管,督促承包人严格落实保密规范和廉洁施工条约等。

三、控制费率:2%,投标人按照费率报价,不得超过控制费率。

四、竞价办法:最低价中标法。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3、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拟派各专业人员须具有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上岗证,项目机构所有组成人员要求为本单位在职人员;

4、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或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一年的须提供近三个月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投标人须提供2023年1月至3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6、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本项目投标人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或下载的报告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8、近三年(2020年1月至今)未被列入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失信名单、军队采购暂停名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在线查询截图和承诺书),且未列入招标人单位失信名单;

9、近三年(2020年1月至今)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在线查询截图和承诺书)。

10、投标人未被列入相关单位或监督部门采购领域“黑名单”。(供应商提供承诺格式自拟),采购人进行审查时若投标人被列入采购领域“黑名单”直接取消其投标资格。

1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本项目接受参与投标的单位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确因上述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提供承诺函)

12、供应商须提供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投标告知书(格式详见附件)

1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承诺函)。

注:对于被司法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包括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其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其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其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阳光采购活动。对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六、其他要求

建设项目所产生的监理费,根据所属项目进度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方式结算。监理费用取费以施工合同签订金额为基数。

七、注意事项:

1、投标人资格证明相关文件需以扫描件形式加盖公章(原件或加盖供应商鲜章的复印件)上传至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酒泉市新版),逾期未上传或上传不合格的企业将被拒绝;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须包含完成本项目相关的费用,所投报价为费率,例如:投标费率为“2%”,在填写报价时填入“2”即可;

3、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1500.00元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向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

4、所有未尽事宜在招标活动结束后,中标人须按照招标人要求签订中标协议。

八、上传资质证明文件截止时间及竞价截止时间:(公告发布至竞价截止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上传资质证明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04月26日18时00分。

资质证明文件审核时间:2023年04月27日09时00分-18时00分

竞价截止时间:2023年04月28日09时00分-18时00分。

九、项目联系人姓名、电话:

招标单位联系人:靳先生

联系电话:181*****770

招标单位监督举报方式:

采购管理部门:0937-*******/0937-*******

纪检监督部门:0937-*******/0937-*******

招标代理机构: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世纪大道56号

联 系 人:张菊

电话:150*****737

供应商公开征集围标串标和虚假投标线索,征集时间不限于公示期间。

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04月17日


附录1

供应商违规处罚有关内容

第一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设定条件消除之前,暂停其参加军队采购活动资格。

(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发生质量问题,解决方案双方存在分歧,或者未按照解决方案实施整改的;

(二)因采购活动与军队发生经济纠纷未解决的;

(三)军队采购和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禁入处罚期间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更新资质材料和信息的,或者更新的资质材料和信息不合格的;

(五)其他应当暂停其资格的情况。

第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书面警告:

(一)夸大企业业绩和产品性能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质疑、投诉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时限履行合同,影响较轻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三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一)3年内2次被书面警告的;

(二)被抽中邀请参加采购活动,3年内累计3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时限履行合同,影响较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一)累计2次受到1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处理的;

(二)在军队采购活动中私下与采购相关机构、需求单位达成不合理意向的;

(三)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

(四)投标(报价)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提供虚假生产进度报告,或无正当理由延期供货影响部队供应保障的;

(六)在开标、评标(评审)现场无理取闹,扰乱正常采购活动秩序的;

(七)中标产品在非注册生产地址或合同约定地址生产的;

(八)查实恶意投诉,或3年内累计2次投诉理由不成立的;

(九)围标、串标和挂靠其他企业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供应商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给予取消军队供应商资格,终身禁止参与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一)累计2次受到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理的;

(二)在注册、复核、实地考察和调查中提供变造、伪造或串通他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资质材料的;

(三)在军队采购活动中有贿赂行为,或与有关部门、采购机构、其他供应商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采购合同的,或者拒不按照投标(报价)文件及承诺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或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发生质量问题,给部队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提供假冒伪劣或者走私产品的;

(七)冒用其他供应商名义参与军队采购活动,或者将资格转借其他供应商使用的;

(八)违反军队保密规定,泄露军事秘密的;

(九)拒绝接受实地考察、调查和监督检查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供应商在注册审核、复核和实地考察中被作出“不通过”或“不合格”结论的,除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外,一年以内禁止重新注册。

第七条供应商抽中后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未响应的产品类别,或响应但未参与采购活动,或参加采购活动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视为不具备提供该产品类别的能力,取消相应产品类别的入库资格,3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注册。

第八条采购机构发现供应商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采购业务管理渠道,逐级向军队采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对于采购机构的建议、供应商的投诉和申诉,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成采购运行保障机构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发布处理公告。

处理公告应当列明行为事实,及供应商和法定代表人、项目代理人姓名。公告内容永久保存,发布时限与处罚期限一致。

第九条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之日前已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应当要求其继续履行。无正当理由不继续履行合同的,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尚未签订正式采购合同的,包括已签订采购合同草案、公布评审结果等,应当取消其参与后续采购活动的资格。其中应当上报审批的合同草案,签订正式采购合同时间认定,以上级批准文件时间为准。

第十条供应商一般不得以代理方式,使用受处罚供应商的产品,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确需配套使用的,选用该产品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

第十一条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自然人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不能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相关项目代理人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禁止时限与供应商处罚期限一致。

第十二条同一代理人代理不同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时间间隔,应当在180天以上。供应商雇员受聘时间180天以内的,代表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视为代理。


附录2

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投标告知书

各供应商:

供应商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支撑力量。长期以来,各供应商积极依法参加军队物资采购活动,在保障军队建设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少数供应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围标串标、虚假投标,甚至拉关系、架天线,搞利益输送,扰乱了采购秩序,破坏了行业风气,损害了军队利益。

为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工作环境,维护军队和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确定开展打击围标创表和虚假投标专项治理活动,对违规问题“零容忍”,采取强力措施打击防范,一经发现违规问题,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同时,我们广泛征集违规问题线索,供应商掌握有关围标串标和虚假投标线索的,可向靳先生电话**********反映。

投标人:(公章)

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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