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关于征求《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根据《南宁市献血条例》第十七、十八条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委拟对《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南府规〔2017〕17号)进行修订。现将《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在2023年5月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之一提出:

一、登录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网站提出意见、建议。网址链接:http://117.141.131.185:8001/po/f/view-7-*****fb92a*****cb44ba6fe28c0fa35.html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市卫健委医政医管科邮箱:nnswjwyzk******@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26号市卫健委医政医管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邮政编码:******

提出意见建议的有关单位,请同时注明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个人请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南宁市献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是指对在推动南宁市无偿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无偿献血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内容、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南宁市奖励活动每2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无偿献血奖励奖项设置:无偿献血促进奖、南宁市“献血之星”、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

第六条无偿献血促进奖

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单位奖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授予此奖项:

1.在奖励年度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200人次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50%的单位;或者在奖励年度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单位;

2.连续10年组织单位职工参与无偿献血或开展无偿献血相关公益宣传的单位;

3.在奖励年度内自体输血率达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要求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综合医院35%,其他三级医院25%,二级医院10%);

4.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单位;

5.奖励年度内,在突发公共事件血液应急保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二)个人奖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授予此奖项:

1.连续10年组织开展无偿献血活动或无偿献血相关公益宣传的个人;

2.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个人;

3.奖励年度内,在突发公共事件血液应急保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七条南宁市“献血之星”及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

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4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二)“二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6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三)“三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8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四)“四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五)“五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六)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

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终身成就奖仅奖励一次。

第八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

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00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00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000小时的志愿者;

(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500小时的志愿者;

(六)“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20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终身荣誉奖仅奖励一次。

第三章 奖励内容

第九条无偿献血促进奖获奖个人和单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或牌匾。

第十条南宁市“献血之星”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牌匾,并给予1.5万元人民币现金奖励。

第十一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牌匾,并给予1万元人民币现金奖励。

第十二条根据《南宁市献血条例》,无偿献血荣誉卡持有者本人可凭荣誉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四免多优”奖励政策:

(一)进入国有公园、A级旅游景区等场所免收门票;

(二)在开展临床输血的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免诊查费;

(三)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

(四)享受指定的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免费体检一次;

(五)优先入住南宁市管理的公办养老机构;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就业岗位、优先推荐就业;

(七)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

(八)优先享受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无偿献血荣誉卡持有人的家庭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自获荣誉卡起三年内按规定给予优先保障;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获得者,不受获奖时间限制;

(九)在指定的市管文体场馆锻炼或观看演出等享受优惠或免费优待;

(十)在同等条件下参加“南宁市道德模范”、“南宁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活动时予以优先考虑。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四章 奖励的程序和管理

第十三条无偿献血奖励奖项由市献血办根据南宁市采供血信息化网络管理系统提取的数据自动评定。

第十四条市献血办负责对奖励对象进行最终审核,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四免多优”奖励政策有关部门及下属管辖单位应在办事窗口、接待处等显著位置设置优待政策标识,做好信息公开和流程指引。

第十六条经费保障

(一)无偿献血奖励及优待政策所涉经费统一由财政全额保障,免费乘车优待涉及经费由运营部门从财政运营补贴专项经费中统筹解决。

(二)本市无偿献血者及其近亲属临床用血后,按规定享受用血费用减免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市人民政府应保障无偿献血者及其近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无偿献血临床用血经费由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及按规定可用于鼓励无偿献血的其他资金组成,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无偿献血荣誉卡自激活荣誉卡之日起五年有效,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由持卡者本人到南宁中心血站办理再次激活。

第十八条参与奖励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奖励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第二十条奖励评定的无偿献血量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

单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200毫升计算。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宁市参与无偿献血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第三次 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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