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腐熟剂招标公告

秸秆腐熟剂招标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秸 秆 腐 熟 剂 购 置

甲 方: 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乙 方: 扬州市森大肥业有限公司

合同 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投标文件,项目名称:《秸秆腐熟剂购置》,编号:HNHJ2015-05-002 (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承诺,采购人: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扬州市森大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标项供货一览表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

单位

单 价

(元)

金 额

(元)

1

秸秆腐熟剂

江苏高邮

2 公斤/袋

粉剂

扬州市森大肥业有限公司

151.1

4500

680000.00

标项人民币合同总金额(大写)陆拾捌万元整 (小写)¥:*******.00

2 、合同合计金额包括货物价款,验收、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包装、运输等全部费用。如招投标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质量保证

1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和承诺相一致。乙方提供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产品,且在质保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

第三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第四条 包装和运输

1 、乙方提供的货物均应按招投标文件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标准、包装方式进行包装,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2 、乙方负责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损耗由乙方承担 。

第五条 交付和验收

1 、交货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30 ) 天内交货完毕 。

交货地点:各项目县指定的乡镇。

2 、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 、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宣传资料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 、甲方应当在到货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6 、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7)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第六条 交货场地和培训

1 、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如场地、水源等)。

2 、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按乙方投标文件承诺。

第七条 售后服务、质保期

1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2 、货物质保起止时间: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时间为(壹)年(自双方代表在货物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乙方投标文件优于此标准的,以乙方投标文件承诺为准)。

3 、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质保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

第八条 付款方式

1 、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

2 、付款方式:

签订合格后,由甲方按政府采购支付程序,先支付乙方80%货款,余下20%的货款在甲方收到全部货物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

第九条 质量保证金

本项目无质量保证金。

第十条 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对达不到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2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乙方投标文件承诺时间到达甲方现场处理。

3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4 、 上述的货物免费质保期 为( 壹 )年 ( 乙方投标文件优于此标准的,以乙方投标文件承诺为准 ) ,因人为因素出现的问题不在免费质保范围内。

第十二条、货物验收

1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货到后,甲方应当在到货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2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

3 、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1 、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2 、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或货到甲方四十八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3 、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4 、 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或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款额5%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 、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 、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理。

4 、甲方无故延期接收货物、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货款额3‰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额 5% ,超过 10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额 3‰ 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 5% 。

5 、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 、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若有质量保证金,费用从中扣除,不足另补。

7 、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 、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

1 、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 、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 、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九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 、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3 、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4 、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 、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第二十条、签订本合同依据

1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2 、乙方提供的采购投标(或应答)文件;

3 、 投标承诺书;

4 、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中文书写。甲方、乙方、招标人各执一份,另外一份由招标人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盖章):扬州市森大肥业有限公司

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地 址:江苏省高邮市卸甲镇

邮政编码:225644

电 话: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高邮市卸甲分理处

帐 号:151 201 040 000 953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秸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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