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18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18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18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发布日期:2023-04-19

债务企业名称: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18户债权

所在地: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

债权总额:2,396,353,489.67元


一、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18户债权资产

(一)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57,448,750.00元。其中:本金115,000,000.00元,利息163,415,000.00元,罚息79,033,750.00元,以上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最终以管理人确认债权额为准)。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以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乐丛世家国际家具物流园区1-2号馆商业房共计*****.34平方米及其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上海益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肖奕、郑红。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蓝山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4******N,法定代表人肖奕,注册资本*****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0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经在天眼查企业信息查询系统核查显示经营状态为存续,登记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地址为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38号2层211室,经营范围:搬运装卸、仓储服务、货物联运、货物配送、货物中转、货运代办、客运代理、停车场经营、信息载配、家具、家居饰品、建筑装饰材料、灯具销售;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上海益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蓝山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肖奕。该企业目前处于破产重整状态。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上海益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益联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90******W,法定代表人郑韩锋,注册资本*****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09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18日,经营状态存续,登记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10号401室,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电子设备、计算机软件、机电设备及配件、汽车零配件、建筑材料、通信设备、钢材的销售,自有船舶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郑韩峰、林晓军、福建鼎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处于半停业状态;

(2)肖奕,男,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3)郑红,女,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6年1月因债务人逾期还款,我公司以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肖奕、郑红、上海益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4月25日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查询、冻结、划扣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肖奕、郑红、上海益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230,958.00元。2016年6月20日,我公司与上述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调整了还款日期和金额,但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8月28日,因债务企业配合度较低,抵押物评估工作难度大,尚不具备拍卖条件,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2022年3月,永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宁012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对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抵押资产为现房,抵押物足值,属于综合商业用房,具有变现价值。

6.瑕疵披露

资产整体面积大,部分抵押物已被债务人私自销售。

(二)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87,542,639.00元。其中:本金70,000,000.00元,利息59,091,700.00元,罚息58,173,900.00元、违约金277,039.00元,以上利息、罚息和违约金为破产管理人核定数,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吉运88城市花园五期B段”92、93、94号楼共计*****.71平方米在建工程、商品房296套共计*****.5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股东尤天彪、张媛媛、冯秀莲、尤天凯、尤天资、吴进生、柯友富、唐玉琦、王学玲以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尤天彪、冯秀莲、刘仲平、柯友富、尤天凯、谢靖、张媛媛、程建峰、尤天资、魏红彦、唐玉琦、高汉宝、崔惠丽、闫万荣、李兰芬、董敬泉、雍灵华、吴进生、杨俊梅、赵淑兰、王伟、刘娜娜、张建立、哈忠祥、胡惠玲、王学玲、尤金柱、李素娟、刘涛、苏玉玲、刘瑞林。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5******H,法定代表人尤天彪,注册资本7012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1993年2月25日至2030年2月24日,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登记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核准日期2013年4月27日,企业地址银川市北京中路800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按资质核定的范围);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尤天彪、张媛媛、冯秀莲、尤天凯、尤天资、吴进生、柯友富、唐玉琦、王学玲。该公司目前处于破产清算状态。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4******G,法定代表人尤天彪,注册资本*****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11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5日,经在天眼查企业信息查询系统核查显示经营状态为存续,登记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企业地址平罗县山水大道北侧、301省道南侧,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搬运装卸、仓储服务、货物联运、货物配送、货物中转、货运代办、停车场经营、信息配载(以上经营范围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货运信息咨询服务;商铺货仓租赁。(以上经营范围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股东: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尤思思、刘晓玲、尤天彪。该公司目前处于破产清算状态。

(2)尤天彪,男,住所地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3)冯秀莲,女,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4)尤天凯,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5)吴进生,男,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6)柯友富,男,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7)尤金柱,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8)王学玲,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9)刘仲平,男,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10)谢靖,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11)程建峰,男,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12)魏红彦,女,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13)唐玉琦,男,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14)高汉宝,男,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15)崔惠丽,女,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16)闫万荣,男,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17)李兰芬,女,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18)董敬泉,男,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19)雍灵华,女,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20)杨俊梅,女,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21)赵淑兰,女,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22)王伟,男,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23)刘娜娜,女,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24)张建立,男,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25)哈忠祥,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26)胡惠玲,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27)李素娟,女,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28)刘涛,男,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29)苏玉玲,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30)刘瑞林,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31)尤天资,男,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32)张媛媛,女,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于2016年1月将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股权质押担保人尤天彪、冯秀莲、尤天凯、张媛媛、尤天资、吴进生、王学铃诉至自治区高院,该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其后,被告未履行民事调解书,2018年5月24日,我公司以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保证人为被申请人,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19年11月9日,我公司另案对刘仲平、童淑霞等二十七名保证人提起诉讼,该案一审在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判决,因我公司对一审审理结果不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除童淑霞、张永秀、刘文平(经鉴定签字不属实)以外的保证人对于担保事实是明知的,不能免除其担保责任。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先就债务人(吉运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长城宁夏仍未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的情况下,直接诉讼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长城宁夏的起诉。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主要为商品房,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6.瑕疵披露

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四年之久,因抵押物被私自销售情况严重,清算进程缓慢。

(三)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52,396,678.48元。其中:本金87,767,511.00元,利息104,161,572.49元,罚息50,547,330.57元、复利9,780,264.42元,其他垫付费用140,000.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开发的“蓝色港湾”别墅(在建工程133套,建筑面积*****.16平方米,其中联排别墅127套,建筑面积*****.14平方米,独栋别墅6套、建筑面积2338.02平方米)、“欧景名邸”住宅124套(建筑面积*****.28平方米)、“欧景花园”16套(建筑面积3506.5平方米,其中住宅6套、建筑面积573.97平方米、5套联排别墅,建筑面积1434.46 平方米、5套商业,建筑面积1498.07 平方米)、蓝色港湾土地两宗,面积合计为*****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股东刘军、张松梅以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刘军、吴文霞、张松梅、冯艳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0******U,法定代表人刘军,注册资本26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11年9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状态为存续,登记机关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地址为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区汉源街14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建材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刘军、张松梅。该企业目前处于半停业状态。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刘军,男,住所地宁夏盐池县;

(2)吴文霞,女,住所地宁夏盐池县;

(3)张松梅,男,住所地新疆库尔勒;

(4)冯艳艳,女,住所地新疆库尔勒。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达成(2015)宁民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后调解履行期限届至,各债务主体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我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强制执行。自治区高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宁执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指定该案由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对部分抵押物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于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5月28日先后对96套抵押房产(建筑面积*****.09平方米,其中蓝色港湾89套,建筑面积*****.97平方米,欧景名邸7套,建筑面积835.12平方米)及抵押土地启动了司法拍卖程序。抵押房产及土地评估总价为*****.38万元,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因我公司未接受变卖失败资产以资抵债,法院解除了对变卖失败抵押资产的查封,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抵押资产主要为现房,具有变现价值。

6.瑕疵披露

部分抵押物被债务人私自销售,有第三人占用的情况。

(四)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71,385,362.19元。其中:本金64,129,167.38元,利息72,451,484.37元,罚息34,587,877.44元,其他垫付费用216,833.00元,以上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开发的“胡商国际商贸城”项目二期部分在建工程,建筑面积*****.45 平方米,其中写字楼*****.79平方米、营业房6251.34平方米、商铺1499.88 平方米、地下建筑(营业及配套车库)*****.64平方米及相应*****.72平方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股东潘友东、胡永锋、高保军、裘志建、汪淑容、潘友西、胡宗佃以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79.2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潘友东、冯慧青、胡永锋、徐敏、高保军、吴小明、裘志建、薛蓉芬、汪淑容、潘友西、汪苏娟、胡宗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银川胡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胡商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4329002F,法定代表人林登科,注册资本18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10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6日,经在天眼查企业信息查询系统核查显示经营状态为存续,企业地址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塔东路北侧胡商国际商贸城27号楼103、104房,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汽车美容及装潢用品的销售;日用百货、数码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针纺织品、金属材料、橱柜、卫浴、陶瓷用品、汽车配件的销售;投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活动及会议的策划、承办、物流信息服务(不含许可经营项目);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胡宗佃、胡永锋、章晓春、潘友东、潘友西、汪淑荣、裘志建、高保军、陈弋、郑佑新、徐雅平、张扬都、唐颂、雷建震、唐勇、黄以胜、胡丹芝。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业。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潘友东,男,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2)冯慧青,女,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

(3)胡永锋,男,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4)徐敏,女,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5)高保军,男,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6)吴小明,女,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7)裘志建,男,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8)薛蓉芬,女,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9)汪淑容,女,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10)潘友西,男,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11)汪苏娟,女,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12)胡宗佃,男,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6年1月26日我公司向自治区高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22日在法院的主持下,我公司与胡商公司及保证人达成和解,并作出(2016)宁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

因债务人及保证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12月13日自治区高院作出(2016)宁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商公司、潘友东、胡永锋、裘志建、潘友西、胡宗佃、汪淑容、冯慧青、徐敏、吴小明、薛蓉芬、汪苏娟银行存款90,796,820.75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7年1月10日,自治区高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保证人潘友东、冯慧青名下上海市永泰路1650弄11号1002室的房产及24号地下1层车位167,预查封了保证人徐敏名下上海市西营南路518弄9号102(复式)室的房产,查封了薛蓉芬上海市徐汇区柳州路181弄3号801室,保证人高宝军、吴小明位于上海市华山路1520弄55号6G室公寓一套及吴小明名下位于上海市伊犁路146弄6号203室。该案现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目前尚在执行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抵押资产地理位置优越,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核心路段,具有变现价值。

6.瑕疵披露

抵押资产尚未办理竣工验收,被债务人私自销售,第三人占用情况严重。

(五)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3,317,591.71元。其中:本金2,618,816.00元,利息11,508,775.71元,违约金9,190,000.00元,以上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清水湾·国子城”房地产开发项目1335.46平方米现房(由商业、公寓、住宅组成)提供抵押担保;股东李建平、胡太、李建刚以其持有的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95%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李建平、李建刚、胡太、郭永珍、田秀芳、春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是一家具有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李军,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产开发与经营(以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商品房销售、租赁、代理,房地产咨询策划,品牌推广,市场调研项目策划,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股东:李建平、胡太、李建刚,该企业目前经营困难。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李建平,男,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2)郭永珍,女,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3)胡太,男,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4)李建刚,男,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5)田秀芳,女,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6)春蓓,女,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上述债权暂未提起诉讼。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现房,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6.瑕疵披露

债权抵押物中剩余1335.46平方米现房(由商业、公寓、住宅组成),存在被顶账(工程款优先)、使用、占用等情况。

(六)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38,488,649.23元。其中:本金50,501,886.11元,利息58,354,778.41元,罚息29,177,389.20元,执行费454,595.51元,以上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债务人以其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家园?西岸国际花园” 1、2、3、4号14410.10平方米剩余房产提供抵押。该项目,因债务企业还款,多次解押,目前剩余抵押物为“西岸国际项目”小区81套房产,面积共计8391.08平方米(写字楼65套、商铺10套、地下车库3582平方米、储藏室5间);股东纳雪涛、纳树德、纳雪梅以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纳雪峰、马颖、纳树德、贺金侠、纳雪梅、吴万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和信商务中心A号楼401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注册资金4000万,企业类型:有限公司,股东:纳树德、纳雪涛、纳学梅。目前停止经营。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纳雪峰,男,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2)马颖,女,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纳树德,男,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贺金侠,女,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5)纳雪梅,女,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6)吴万宏,男,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6月25日,我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已受理并于2018年7月13日出具(2018)宁01执353号和(2018)宁01执354号《执行裁定书》。2022年11月13号法院司法拍卖成交5套住宅,剩余商铺及写字楼等抵押物流拍。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地处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繁华地段,周围小区均为成熟社区,交通便利。剩余抵押资产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家园?西岸国际小区,共81套房产,面积共计8391.08平方米,其中写字楼65套、商铺10套、地下车库3582平方米、储藏室5间。

(七)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郡新城”项目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郡新城”项目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74,154,852.44元。其中:本金23,456,804.00元,利息31,368,008.56元,罚息13,990,009.45元,复利5,254,445.68元,其他垫付费用85,584.75元,以上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质押、抵押及保证,质押为千禧公司股东孙建新、史馥芹、向丽、黑德军、刘韬、叶志宁、王素芹、周萍以其合计持有的千禧公司的72.58%股权作质押;抵押物为千禧公司开发建设的“紫郡新城A区”35964.28平方米在建工程及353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石国用(2011)第60579号);保证人孙建新、杨秀玲、史馥芹、王世刚、向丽、王建明、黑德军、崔伏丽、刘韬、叶志宁、贾秀娟、王素芹、程喜春、周萍、刘元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石嘴山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孙建新,注册资本为2665.465082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0200774913786L。企业地址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蓝山雅居15号楼15层。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孙建新、史馥芹、黑德军、向丽、刘韬、王素芹、周萍、叶志宁、胡月萍、胡月红、刘红建、韩永利、林旭、叶锐、曾春师、边春红、李建曹、杨爱华、孙德萍、阴丽艳、王晓燕、常丽娜、戴宇轩。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孙建新,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2)史馥芹,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3)向丽,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黑德军,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5)刘韬,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6)叶志宁,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7)王素芹,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8)周萍,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9)杨秀玲,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10)王世刚,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11)王建明,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12)崔伏丽,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13)贾秀娟,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14)程喜春,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15)刘元广,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诉讼执行情况

因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我公司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执行立案后于2018年1月16日下发了(2018)宁02执8号《执行裁定书》,本案进入执行程序。2020年3月10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8)宁02执8号之三号《执行裁定书》将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大武口区紫郡新城A区12号楼57套房产交付我公司抵偿部分债务。剩余74,069,267.69元债权及抵押物由石嘴山中院继续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现房,具有一定投资价值。已抵顶债务的大武口区紫郡新城A区12号楼57套房产可销售。

6.瑕疵披露

剩余抵押物存在债务人私顶、私售情况。

(八)宁夏复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复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5,903,118.23元。其中:本金18,620,000.00元,利息21,228,186.39元,罚息5,976,105.33元,其他垫付费用78,826.51元,以上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质押、抵押及保证,股东潘占荣、潘琪琛用其持有宁夏复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为该笔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抵押物为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开发建设的“锦馨花园”20#楼65套商铺合计面积8475.9平方米在建工程;保证人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占荣、刘美兰、潘琪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复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占荣,注册资本1000万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402000647986567,主营范围:农贸市场管理服务;摊位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凭资质等级核准的业务范围为准)。注册经营场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明路华欣房地产公司综合大楼15楼。营业期限自2013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9日,企业类型:有限公司,股东:潘占荣、潘琪琛。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美兰,注册资本1200万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40200788220075K,主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肆级);房屋租赁;金属门窗加工;制作;建筑材料的销售。注册经营场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明北路304-4号。营业期限自2007年8月10日至2065年8月9日,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

(2)潘占荣,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3)刘美兰,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潘琪琛,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6月因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我公司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8年10月8日下达(2018)宁02 执2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宁夏复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美兰、潘占荣、潘琪琛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29,580,142.94元(含执行申请费96,883.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现为终本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现房,具有一定商业价值。

6.瑕疵披露

现剩余抵押物为“锦馨花园”20#楼46套商铺,其中3套房产被第三人占用。

(九)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33,225,645.74元。其中:本金58,000,000.00元,利息75,078,114.74元,其他垫付费用147,531.00元,以上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质押、抵押和保证,股东李刚、马小燕以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质押;抵押物为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工程面积18038.45平方米及相应土地(商业5169.55平方米,公寓12868.9平方米);保证人李刚、马小燕、康楠、李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佩武,注册资本4200万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694314898W,主营范围:房地产的开发及销售;房屋租赁;房屋中介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工程机械、电器机械、通信设备、门窗、钢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的销售。**注册经营场所:银川市兴庆区永康北巷银河家园5号楼6层办公室。营业期限自2009年11月17日至长期,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刚、马小燕。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李刚,男,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2)马小燕,女,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康楠,女,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李功,已去世。

4.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对位于对被执行人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鼓楼尚街广场1号楼4层01室1号楼14层01室-15室、1号楼11层01室-15室1号楼13层01室-15室、1号楼1层02室、2号楼3层01室1号楼15层01室-15室、2号楼1层03室、1号楼12层01室-15室、2号楼4层01室、3号楼1层01家进行评估、拍卖和变卖,拍卖、变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流拍后我公司未接受以物抵债。案件目前为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现房,具有一定商业价值。

6.瑕疵披露

部分抵押物被债务人私自销售,有第三人占用的情况。

(十)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债权总额214,869,987.70元,其中本金86,000,000.00元,利息91,071,237.70元,罚息37,798,750.00元。以上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债务人以其开发建设的位于银川市新华东街隆鑫苑A区56337.41平方米在建工程及所属土地使用权和B区“金茂建材城”87套面积为9820.01平方米商铺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宁夏容胜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王鑫、王涛以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宁夏容胜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王鑫、魏海鹰、王涛、杨秀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000227741348Q。法定代表人魏海鹰,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1998年05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所属行业房地产业。注册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283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宁夏容胜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王鑫、王涛。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宁夏容胜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0005541777488,法定代表人王鑫,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2010年08月06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283号金茂大厦5#楼B座13层。经营范围:钢材、机械设备销售;市场经营管理;酒店管理;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珠宝、玉石、古玩、字画销售;文化交流策划;广告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王鑫,男,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魏海鹰,女,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王涛,男,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5)杨秀香,女,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1月28日,我公司持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银川中院执行立案后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宁01执705号及(2018)宁01执706号执行裁定。执行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9月8日对B区“金茂建材城”87套抵押商业房产中40套进行公开拍卖,全部流拍。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债权抵押充足,抵押物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街商业圈,“金茂建材城”商业氛围浓郁,商户集中,抵押物较易变现。

6.瑕疵披露

抵押物中存在被企业私顶私卖或被第三人占用情况。

(十一)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债权总额111,484,021.11元,其中本金47,000,000.00元,利息43,537,687.78元,罚息20,946,333.33元。以上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债务人以其开发建设的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静安商贸文化物流中心B1区”未售27017平方米在建工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和A区2125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股东刘良富、刘良庆质押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刘良富、杨兰芳、刘良庆、丁亚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0007106397578,法定代表人刘良富,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注册资本5530.18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1999年09月15日至2049年09月14日。所属行业房地产业。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南大街东侧。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按资质证核定的范围);建筑装饰材料批发、零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刘良富、刘良庆。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刘良富,已去世;

(2)杨兰芳,女,住所地宁夏灵武市东塔镇。

(3)刘良庆,男,住所地宁夏灵武市湖滨小区。

(4)丁亚萍,女,住所地宁夏灵武市湖滨小区。

4.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4月,我公司持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指定金凤区人民法院具体执行。执行期间未申请对抵押物评估拍卖,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债权抵押物未被占用,已全部封顶且外立面完工,可以正常使用。

6.瑕疵披露

(1)抵押物位置不佳,未进行竣工验收;(2)虽然抵押物中,位于银善路90、98、108、110号四套商业房产(涉及房产面积914.82平方米)签订了抵押合同(编号:2014银银抵字第0011号),但未在抵押登记证明书上显示。

(十二)石嘴山市盛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盛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债权总额42,833,993.99元。其中:本金15,828,666.00元,利息15,520,303.44 元,罚息7,760,151.72元,违约金3,724,872.83元,以上利息、罚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债务人以其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建设东街以南,永康路以东,朝阳街以北,香港路以西“香榭星海湾二期”项目854.47平方米住宅房产作为抵押;股东王忠敏、赵兰兰以石嘴山市盛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王忠敏、赵兰兰、王忠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盛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公司注册地址为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游艺东街110国道638号,法定代表人王忠敏,公司注册资金2600万元,公司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640200*****1143,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为77491994-2,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其颁发资质证书显示,其资质等级为四级。股东:王忠敏、赵兰兰。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停业。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王忠敏,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2)赵兰兰,女,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3)王忠良,男,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4.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9月,我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8)宁银国安证字第11144号公证书,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宁02执2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扣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盛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忠敏、赵兰兰、王忠良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23,339,726.25元(含执行申请费90,649.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香榭星海湾二期”项目剩余可供执行的抵押物为准现房。

6.瑕疵披露

存在抵押物执行异议纠纷较多,有被第三人占用情况。

(十三)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3300万元债权项目,债权总额84,741,460.05元。其中:本金33,000,000.00元,利息

33,803,930.77元,罚息8,800,125.00元,复利9,137,404.28元,以上利息、罚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为债务人开发建设的“天都十六区”项目东区1号、6号和7号楼部分商业用房,共计4153.54平方米;保证人苟胜利、宋鸿渊、刘小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8日,注册地址为银川市兴庆区宁夏机电批发市场15号楼2层52号,法定代表人苟胜利,注册资本25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设备租赁。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640000*****9372,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为68421515-9。股东:苟胜利、宋鸿渊。现该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苟胜利,男,住所地陕西省乾县;

(2)宋鸿渊,男,住所地陕西省乾县;

(3)刘小会,女,住所地陕西省乾县。

4.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7月20日,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银川中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宁01执47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苟胜利、宋鸿渊、刘小会的银行存款49810263.37元及利息(暂未计算);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项下现存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天都十六区”一期项目未售在建工程4153.54平方米及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若被执行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苟胜利、宋鸿渊、刘小会的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裁定生效后,银川中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帐户、车辆、房屋等,并对抵押物进行了查封,现处于空置状态,未被抵顶、销售及占用,抵押权合法有效但有轮候查封,未办理竣工验收。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现处于空置状态,未被抵顶、销售及占用。

6.瑕疵披露

抵押权合法有效但有轮候查封,未办理竣工验收无法正常使用。

(十四)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9,244,713.02元。其中:本金0元,利息及罚息39,244,713.02元,以上利息计算本金清偿之日,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开发的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铂宫尚品”112套住宅房、12套商业房及231套地下室,其中住宅房地产总建筑面积19532.86 平方米,商业房地产总建筑面积3505.64平方米,地下室总建筑面积4002.31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公司股东刘永生、吕艳琴以其所持有的华远公司的100%股权股权质押担保,保证人为刘永生、吕艳琴。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2007359777016,注册资金5210万元,注册地址是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鸣沙路203-4号,法人代表刘永生,实际控制人刘永生。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房屋出租。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刘永生,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2)吕艳琴,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5月12日我公司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笔债权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查封了华远公司及保证人名下全部账户,同时查封了抵押物及“铂宫尚品”项目部分别墅,目前仍处在执行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主要为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宅,区位较好,小区销售情况在当地较好,抵押物充足。

(十五)宁夏易大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易大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77,637,348.92元。其中:本金48,650,000.00元,利息3,684,543.43元,罚息58,177,262.5元,复利67,125,542.9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宁夏易大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宁东镇“宁东紫荆花商业中心”项目30919.46平方米现房(由商业和公寓组成)及546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宁夏易大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宁夏易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保证人朱子渊、徐英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易大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子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1000546221044,注册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天地奔牛科技大厦14层,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朱子渊、宁夏易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目前已停业。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朱子渊,男,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2)徐英红,女,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上述债权暂未提起诉讼。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现房,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6.瑕疵披露

抵押物中存在被企业私顶私卖或被第三人占用情况。

(十六)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9,178,070.31元,其中:本金13,882,500.00元,利息25,295,570.31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及保证,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开发建设的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胜利东街南、文明北路西“锦馨花园”项目396套在建工程抵押。华欣公司股东刘美兰、潘占荣以其持有华欣公司合计10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刘美兰及其配偶潘占荣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保证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美兰,注册资本1200万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40200788220075K,主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肆级);房屋租赁;金属门窗加工;制作;建筑材料的销售。注册经营场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明北路304-4号。营业期限自2007年8月10日至2065年8月9日,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潘占荣,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2)刘美兰,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已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现处于执行程序。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现房,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6.瑕疵披露

因债务企业还款,多次解押,目前剩余抵押物为“锦馨花园”小区198套房产,面积21162.64平方米,但是不动产登记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为21059.50 平方米。通过查看水表、电表、屋内装饰、屋内住人等方式对抵押物进行了初步排查,部分抵押物被占用及查封。

(十七)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千禧合院”项目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千禧合院”项目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90,335,378.61元,其中:本金85,208,000.00元,利息111,594,107.92元,罚息45,766,822.92元、复利45,918,014.77元,其他垫付费用1,848,433.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及保证。千禧公司股东边春红、王晓燕、曾春师、常丽娜、韩永利、胡月萍、林旭、刘红建、李建曹、孙德萍、叶锐、阴丽艳、胡月红、杨爱华等人以其持有千禧公司合计约3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千禧公司以其开发建设的“紫御华府”46327.14平方米在建工程及88560.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千禧合院”57000.81平方米在建工程及15997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孙建新、杨秀玲、史馥芹、王世刚、向丽、王建明、黑德军、崔伏丽、刘韬、叶志宁、贾秀娟、王素芹、程喜春、周萍、刘元广、胡月萍、韩永利、边春红、刘红建、孙德萍、寇志伟、叶锐、侯春宁、曾春师、王军山、李建曹、王晓燕、杨爱华、胡月红、常丽娜、汪建锋、阴丽艳、韩光伟、林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石嘴山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孙建新,注册资本为2665.465082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0200774913786L。企业地址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蓝山雅居15号楼15层。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孙建新、史馥芹、黑德军、向丽、刘韬、王素芹、周萍、叶志宁、胡月萍、胡月红、刘红建、韩永利、林旭、叶锐、曾春师、边春红、李建曹、杨爱华、孙德萍、阴丽艳、王晓燕、常丽娜、戴宇轩。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孙建新,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2)杨秀玲,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3)史馥芹,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王世刚,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5)向丽,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6)王建明,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7)黑德军,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8)崔伏丽,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9)刘韬,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10)林旭,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11)叶志宁,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12)贾秀娟,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13)王素芹,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14)程喜春,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15)周萍,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16)刘元广,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17)胡月萍,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18)韩光伟,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19)韩永利,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20)阴丽艳,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21)边春红,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22)常丽娜,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23)刘红建,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24)胡月红,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25)孙德萍,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26)寇志伟,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27)叶锐,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28)侯春宁,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29)曾春师,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30)王军山,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31)李建曹,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32)王晓燕,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33)杨爱华,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34)胡月红,女,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我公司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3年1月17日下发(2020)宁02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8520.8 万元,支付借款利息137250598.23 元(利息计算至 2019年12月21日),合计 222458598.23 元;2019年12月22日以后的利息,自2019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其中逾期利息以本金 8520.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2.5%计算;罚息以逾期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22.5%计算);

(2)原告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被告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东、沙湖路北的“紫御华府”剩余 46277.1 平方米在建工程及 88560.5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位于平罗县城经五路东侧、玉皇阁大道东段南侧的“千禧合院”剩余57000.81平方米在建工程及15997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内容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被告胡月萍、韩永利、边春红、刘红建、孙德萍、叶锐、曾春师、李建曹、王晓燕、杨爱华、胡月红、常丽娜、阴丽艳、林旭质押的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0.3689%股权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内容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在二审程序。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现房,具有一定商业价值。

6.瑕疵披露

部分抵押物存在被第三人占用,债务人有私售、私顶情况。

(十八)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 12,165,228.94元。其中:本金 5,483,092.20 元,利息(罚息)6,678,636.74元,其他垫付费用3,500.00元,以上利息、罚息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债务人以其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的“华夏国际大厦”501#、1101#号房产(抵押面积2342.38平方米)及相关土地作为抵押,以苏珊、惠耀礼持有的宁夏华夏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梁生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游艺西街560#,经营范围:商品住宅、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的开发和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建筑机械的销售;房屋租赁,注册资金4038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梁生科、梁海胜。该企业目前在营(开业)。

3.保证人基本情况

梁生科,男,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1月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公司申请对本案执行立案。2020年4月法院对本案的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抵押物在阿里拍卖网经一次、二次流拍后进入变卖程序,变卖价格为1165.192万元。

2021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异议人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生科的异议请求,并作出(2021)宁0106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对该裁定书不服于2021年5月18日提出复议。2021年8月23日,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生科的执行复议,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宁01执复1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1)宁0104执异43号执行裁定,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2022年4月19日,收到金凤区人民法院通知,于2022年5月6日重新开庭审理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生科的执行异议,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暂未判决。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债权抵押物为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华夏国际大厦A座”项目5层、11层总计2342.38平方米在建工程及对应土地,抵押权依法有效,已取得竣工备案。

二、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三、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 5月16日。

四、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五、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六、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李先生、王先生、胥女士    

联系电话:0951-5699196、0951-8829511、0951-8829515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239号长城资产大厦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8829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联系电话:0951-5699113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9日

,宁夏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资产处置 投资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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