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滁州市明光市女山湖镇西洼圩约480亩土地经营权流转
【公告中】滁州市明光市女山湖镇西洼圩约480亩土地经营权流转
滁州市明光市女山湖镇西洼圩经营权流转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
一 | 项目名称 | 滁州市明光市女山湖镇西洼圩约480亩土地、水面经营权流转 | ||||||||
二 | 项目编号 | 2023BTWNJ***** | ||||||||
三 | 委托方 | 明光市女山湖镇人民政府 | ||||||||
四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3年4月19日9:00始至2023年5月4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3年4月19日9:00始至2023年5月5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五 | 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 | 位置 | 面积 | 流转截止期限 | 用途 | 底价(万元) | 履约保证金(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女山湖镇西洼圩 | 女山湖镇下封闭堤低圩高栏向西500米,向南1000米 | 约480亩 | 5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 | 种植、养殖 | 14.4 | 15 | 1 | |||
说明:水面不包水位 | ||||||||||
六 | 流转价款支付方式 | 流转价款:底价14.4万元,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与首年租金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租金需在上一年度合同期满前30天内一次性付清。流入方向委托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流入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 ||||||||
七 | 用途要求 |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2、种植、养殖 | ||||||||
八 |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1.符合下列条件,并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与竞价。 | ||||||||
九 | 对意向承租人的特别要求 | (一) 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流转标的,就流转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完成登记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流转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流转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 本次流转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 (三) 本次流转的土地使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坏,不得破坏原有田埂地形地貌;不得触犯环保红线,需严格遵守当地环保要求。若经发现违反上述土地使用要求,经警告仍不整改,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依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四) 流转期内,流转土地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若发现承租方经营行为涉嫌上述所列违规形式,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依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五) 流转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旱灾、水灾等自然灾害要求减免流转价款;如因政府项目建设需要征用或占用土地的,承租方需无条件无偿配合。如因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流转价款按照实际流转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六)《土地流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设施等不可拆除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和使用,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前由承租方将地上作物、水里养殖的水产品自行处置完毕并将流转土地整平后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 10 日内交还流出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七)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 ||||||||
十 | 承租方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方(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十一 | 交易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 (一)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的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明光分所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明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账号:131*****380********)。意向承租人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二)合同签订生效后,流入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流入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返还。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意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意向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水面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 ||||||||
十二 | 登记 | 登记时间:本项目公告期内 登记地点:明光市祁仓路98号明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大厅。 登记时应携带: (一)企事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④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交易保证金支付凭证; ⑥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⑦承诺函(格式附后); (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填写) (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交易保证金支付凭证; ⑤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⑥承诺函(格式附后);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方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 ||||||||
十三 | 竞价程序 | (1)完成现场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http://jingjia.ahggzyjy.com)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竞买人库的意向承租人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承租人,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点击项目标签参与竞价。 (3)本项目竞价阶梯500元或其整数倍。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操作手册-竞买人》。 友情提示:请务必使用IE10、IE11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十四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方式:成交公告公示期结束后便可领取;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祁仓路98号明光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一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十五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明光市政务中心16楼1627办公室,联系电话:0550-*******。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十六 | 其他说明 | (一)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出租人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aee.com/、https://ggzy.chuzhou.gov.cn/,项目负责人自行填写),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十七 | 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张沛,联系电话:0550-*******;157*****449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郁工联系电话:0550-*******(滁州市明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交易大厅) | |||||||||
技术支持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女山湖镇西洼圩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甲方(出租方):女山湖镇人民政府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租土地的基本情况
甲方将女山湖镇西洼圩约480亩的土地经营权出租给乙方使用(其中旱田约400亩,水面约80亩)。土地方位:女山湖镇下封闭堤低圩高栏向西500米,向南1000米。
第二条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土地用途:旱田种植、水面养殖。
第三条租赁期限
该土地的租赁期为5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土地及设施设备,乙方应如期交还。
第四条土地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甲方日内将土地及设施设备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条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一)租金支付
价款支付方式:首年租金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租金需在上一年度合同期满前30天内一次性付清。
(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自土地租赁合同签订时,向甲方缴纳风险保障金15 万元,风险保障金原则上按不低于一个年度的土地流转租金,实行专户管理。合同解除后,乙方如无拖欠租金等违约行为的,甲方10天内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四)付款方式
乙方需按第五条第(一)项租金支付方式规定,及时的以转账方式将租金打入甲方提供的账户内。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开户行: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该租赁土地。
3.制止乙方损害该租赁土地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该出租土地经营权。
5.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该租赁土地。
6.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该租赁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该土地经营权,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依法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4.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该租赁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5.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该租赁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保符合当地产业规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造成水土流失或沙化。
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该土地。
9.租赁期内,如有国家相关农业优惠政策,乙方可按政策争取享受。
10.乙方经营土地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乙方须按时交清费用,逾期不得超过30天;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所欠费用。
第七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2.流转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旱灾、水灾等自然灾害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政府项目建设需要征用或占用土地的或环保政策原因退耕还湖的,乙方需无条件无偿配合。如因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3.租赁期满或终止时,乙方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设施等不可拆除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前由乙方将地上作物、水里养殖的水产品自行处置完毕并将租赁土地整平后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 10 日内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4.非因甲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租赁土地及水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5年总租金3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可另行向乙方主张。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的。
2.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或沙化,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的。
4.违法经营的。
5.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逾期超过30天的。
6.拖欠租金超过30天的。
(二)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非因不可抗力,甲方逾期交付租赁土地及设施设备,每迟延一日按元承担违约金,至交付土地之日止。
3.甲方合同期内将租赁物另租他人的,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租金30%的违约金。
(三)任何一方违约,在对方催告后15日内仍未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元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为主张权利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
(四)因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或政策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政策变化方应当立即通过书面、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日内将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应当承担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1.合同期满的,合同自然终止;
2.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情形的,任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法定、约定解除的除外),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解除合同书,在解除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5.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6.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双方按约定结算租赁费用,乙方应当于合同终止或解除15日内返还甲方租赁物及设施设备。
8.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时,甲方依法收回租赁物及设施设备,乙方投资建设的附属、配套设施由甲方无偿处置。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第十一条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2.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3.合同载明的住所地(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等联络方式变更的,变更方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合同载明有效联络方式交给合法快递公司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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