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诏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诏建法罚 [2023] 01-2号)
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姚德剑
单位名称: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职务:广东分公司经理助理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黄埔东路1080号T2栋1609室
联系电话:188*****818
身份证号码:**************518
市、县住建局执法人员在建筑市场和根治欠薪调研检查时发现,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将承建的诏安大酒店项目的模板、脚手架、砌体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福建知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你司在诏安大酒店项目劳务分包内容包含材料费,涉嫌违法分包。
经查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与福建知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诏安大酒店项目一二次结构工程,涉及到施工、采购、竣工验收及交付、保修责任期的技术服务与后续保修等所有工作。随后福建知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场进行模板、脚手架、砌体等工程的作业施工,但福建知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模板及脚手架等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根据你司和分包单位福建知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确定并提供的专业分包月结月清确认明细表,完成分包工程量合同价为********.59元,施工单位没有违法所得。2022年10月31日进行立案,并于12月30日对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姚德剑、项目总监董振启做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承认。此案经调查取证,处罚告知,你本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司将承建的诏安大酒店项目的模板、脚手架、砌体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福建知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根据你司和分包单位确认的明细表说明印证,完成分包工程量合同价为********.59元,施工单位没有违法所得。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而你本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行政执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专业分包月结月清确认明细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23年2月16日向你本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本人未提出申辩。
本局认为:你司将承建的诏安大酒店项目的模板、脚手架、砌体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福建知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该项目未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根据你司和分包单位确认的明细表说明印证,完成分包工程量合同价为********.59元,施工单位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情节一般,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1年版)制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标准(序号G301.62.1)的罚则,建议给予项目负责人的你本人如下行政处罚:处单位罚款数额(******.25)7.5%的罚款,即8224.36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农业诏安县支行营业厅,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账号:136*****01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诏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诏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1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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