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合同
合同编号: H15-09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新生宿舍粉刷
工程地点:
发 包 方: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承 包 方: 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合同协议书。。。。。。。。。。。。。。。。。。。。。。。。。。。。。。。。。。。。。。。。。。。。。。。。。。。。。。。。。。。。1
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3
安全生产合同.......................................................... 5
通用合同条款.......................................................... 7
专用合同条款.......................................................... 7
合同协议书
********1">发包人(全称):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承包人(全称):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新生宿舍粉刷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新生宿舍粉刷
三、合同工期
供货完成时间: 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30天内 。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伍拾贰万贰仟陆佰元陆角捌分 ;
(小写):¥ 522600.68元。
六、组成本补充合同的文件
增加部分金额以琼海市财政局审核中心审计结果为准。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补充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 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建立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于当天生效。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农业银行海口秀英港支行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发包人: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承包人: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甲乙双方就 新生宿舍粉刷 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和自觉接受监督。
第一条、发包人廉政责任:
(一) 不得接受承包人赠送的礼金、有价礼券、贵重物品等;
(二) 不得参与由承包人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三) 不得到承包人报销应由自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各项费用;
(四) 不得利用职权向承包人介绍或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和个人;
(五) 应按程序及时核定工程进行资金拨付,因故不能及时拨付的应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刁难承包人以达到个人私利目的;
第二条、承包人的廉政责任:
(一)认真履行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义务;
(二)不得向发包人支付劳务费、介绍费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赠送礼金、有价礼券、贵重物品等,不得为发包人和其他参建单位安排高档宴请和娱乐、旅游等活动;
(三)不得采取各种手段贪污和侵吞公共财物;
(四)不得与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如有违反本合同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造成承包人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承包人如有违反本合同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建议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海南省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本合同由海南省琼海市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五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监理服务期满后终止。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各方各执三份,送交纪检部门一份。
发包人单位: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承包人单位: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为在新生宿舍粉刷 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和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 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 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4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承包人: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0">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1999年12月30日以水建管[1999]765号文颁发的中的《通用合同条款》,此处不再重述。
前 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本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归发包人。
1.一般约定
1.1.2.2发包人: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1.1.2.6监理人:
1.1.4.5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质量保修期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2语言文字
1.2.1本合同使用汉语。
1.3法律
1.3.1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除适用现行国家及省市相关的所有标准、规范、规程外,承包人还必须遵守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及建设项目过程中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提出标准及规范(含国外标准),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本合同协议书办理。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正式开工前3天内,提供1套图纸。
1.6.1图纸的修改
正式开工前7天前。
1.7联络
1.7.2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书面通知,紧急事件在发生后2小时内通知,24小时内提书面报告。
2.发包人的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委托承包人实施。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开工前。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行协商。
2.4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工程师
职权: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合同,对外协调、现场签证、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2.6支付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按合同有关规定向监理人提交支付报告,监理人5天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批准后28天内予以支付。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监理人应依法成立新生宿舍粉刷工程监理项目部,组成项目部名单如下:
姓名 | 学历 | 专业 | 职务 |
总监理工程师 | |||
监理工程师 |
3.1.1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本工程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行使职权,两者如有矛盾,按后者执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签证权、重要工程施工方案的批复权、开工停工通知、工程量确认、进度款支付、工期和工程款签证、工程结算书审核认证以及工程变更、索赔、工期延长等其他涉及费用增加及工期事宜(以上职权需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情况下,监理人可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加相应费用,并及时通知承包人。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项目经理: 彭杰 ;技术负责人: 张胜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代明玥。
4.1.10.其他义务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前提交本月工作报告,包括项目进度情况、质量情况、投资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重点应在说明进度及造成原因。
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工作计划,包括项目进度计划、人员物质机械的投入计划、投资计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承包人应在开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各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为开工前7天。发包人及第三方(监理方)在收到文件后7日内未予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同意。另外,承包人每月在申报上月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应向发包人书面报送本月完成工程月报和下月施工计划。下月工作计划中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设备来源、拟完成工程量。
发包人要求的其他计划与报表。
1.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全面负责本施工现场范围内(包括发包人所有的物质、设备等财物)的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并承担因该部分工作不力而引起的相关责任;自费提供和维护所需的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等设施及警卫人员;国家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有规定质量要求的还应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因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雇员的原因造成的伤亡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的任何赔偿责任。
2.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必须遵守海南省、琼海市的地方法规,服从发包人管理部门的管理,凡涉及到承包人的施工备案、车辆准运等有关证、照,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噪声管理费:承包人自行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并负责费用,解决由于施工噪声而引起的纠纷;
垃圾管理费:承包人自行办理垃圾弃置许可手续,其费用纳入合同总价中;
场内施工道路由承包人负责硬化和修整,满足施工及材料、设备运输的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承担,验收合格交付后由发包人承担。
4.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古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规定进行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由于承包人保护不利而引起的罚款、损失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工地达到安全文明工地要求,竣工后将全部废弃物清扫并运走。
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自供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使用的临时用水、用电设施在合同实施期间为其他承包人提供分表接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水电费由其他承包人支付。
4.4联合体: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承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应选用足够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在采购过程中,须将考察的设备厂家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监理人、发包人审查,并将采购结果报监理人和发包人。
工程所用的主要或大宗材料由承包人按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承包人应在每次采购前7天将需采购的材料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价格、样品、出厂合格报告、说明书等详细资料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监理人、发包人应在7天内完成审批。如承包人不能在上述时间内提供采购清单,发包人有权按发包人所调查的情况执行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若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不能达到投标文件承诺,及国家规范要求的,发包人责令其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保留部分材料、设备供应的权利。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施和临时设施
6.1.2 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有关费用,施工用临时用地,由发包人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施工临时场外供电工程由承包人自主解决,费用按合同清单价一次性包干。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不提供。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办理上述手续。
8.施工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后7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及相关资料。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8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发包人签署安全事故承诺书并制定应急预案。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各分项及工序工程组织计划:准备开工前7天前;监理人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7日内(其中监理单位4天,发包人3天)。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群体工程开工前7天,进度计划应确保总工期进度计划的实现。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在出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或监理人、发包人要求后7天内,监理人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7日内(其中监理单位4天,发包人3天)。
11开工和竣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持续3天10级以上的大风;
(2)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200mm以上;
(3)40摄氏度以上并持续7天的高温天气。
上述情形以气象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人或发包人授权的机构认为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或者工程质量无法保证,因而不能按预定的工期竣工并达到预定的质量标准,则发包人可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并提出书面警告,承包人应在7天内据此采取发包人同意的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和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相应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上述警告无采取积极改正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仍无法保证工程按期完成,则发包人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每发现一次处罚5千元。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清退出场或将合同工程的一部分交由其他承包人实施,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承担全部相应的费用和由此造成的损失。
如发包人认为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进度过缓,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发包人有权增派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情况严重者工程师有权将承包人清退出场。发包人采取上述措施时,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并承担全部相应的费用和由此造成的损失。
非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每延误十天罚款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总工期拖期损失偿金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发包人和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发包人、监理人及相关部门按国家现行工程验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承包人提供相关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5千元,并暂停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直至发包人、监理人及相关部门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否则,视为不合格工程,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部位,承包人应先报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及监理方确认,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样板,样板经发包人及监理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者,处以合同总额0.5%的罚款,承包人应采取返工、修理等补救措施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相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车费用的承担:单车调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3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须由发包人通知监理人发出。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在合理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作为估价基础,确定变更后的单价估价,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的单价为准。
15.6暂列金额
15.6.1暂列金额(预留金)指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列的用于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或工程变更的备用金额。
15.6.2暂列金额(预留金)应按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指示,并经批准后方可动用,承包人需提交相关凭证。
16价格调整
16.1合同价格调整
16.1.1本合同工程量以本合同签订中的工程量清单为准(工程量清单附后)。
16.1.2 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时,子目单价按通用条款15.4款执行。
16.1.3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任何漏项和缺项,如在16.1.1投标书设备采购清单中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必须采购的,并且是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和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所必需的,或者设备的性能参数材质等发生改变,均由承包人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合同预算漏项缺项等项目由双方及监理办理签证,签订补充合同。
16.1.4 未列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按专用条款16.1.5所列的定额及有关规定确定单价海南省定额和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审定签认进行结算。
16.1.5本合同适用定额及文件:
(1)2011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部分)。
(2)2011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3)工程量计算执行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8)。
(4)合同结算方式:结算单价按承包人本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子目单价定额不变,人工工资标准不变。结算工程量是经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根据有关规定共同计量且质量合格的实际完成工程量。
(5)材料单价依据《海南省工程造价信息》及琼海相关信息计算。
16.1.6合同价的其他调整因素: 1. 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而增加或减少的费用或成本。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本工程的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嘉积镇里邦村委会上朗村绿道工程》设计图纸、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共同签署的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文件,承包方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计量。
17.1.3计量周期
采用按月支付方式。
17.1.4单价子目计量
(1)工程量子项工程量以合同签订中的工程量子项为准。结算工程量是经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有关规定共同计量且质量合格的实际完成工程量。
(2)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25日随同月付款申请单,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月报和有关资料。监理人接到报告后5天内对工程量月报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经双方核实并报发包人审核同意后,确认月完成工程量的计算。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不能确认,直到能达到质量要求时再确认。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预付款工程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款的30%。
(2)预付款预付方法:合同签订后且承包人工程队进场,且主要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后,一次性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100%。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5份。
17.3.3进度付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按工程实际完成量并经监理核实,按监理核实工程量的80%支付。
支付时间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条规定执行。
17.4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7.4.1 其他的调价因素
/ (若还有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的调价因素和调价办法,可在本款作补充规定)。
17.5竣工结算
17.5.2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于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并接受证书签发后一个月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超过30天未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则扣除合同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如承包人在超过提交竣工资料30天内仍未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则以监理单位和业主共同审核的竣工资料为主。发包人28天内审核完后付款至支付到合同金额的80%止;项目通过有关审计部门的审计后,28天内付至本合同工程总价的95%,其余5%作为质保金。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整个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无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28日内无息反还质保金。
18. 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单位工程以及其他工作,符合验收条件,28天内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8.4单位工程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竣工资料陆份及配套贰套光盘给发包人。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无论是否获得保险机构的赔偿,凡在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支付损失赔偿费、抚恤费等一切费用,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向海口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可向海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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