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淮安民兵训练基地屋面塑胶跑道维修工程
招标编号:2023-VGBIAH-G1302
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g430g1C3g190Bg1E37g1D91g526
本淮安民兵训练基地屋面塑胶跑道维修工程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
为, 招标人为江苏省淮安区人民武装部。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g4BCg1C3g4EA9g2D1Eg1FB2g7E5gABCg190Bg1E37g3933gD24
规模: 塑胶跑道维修:工程量71.6m2屋面防水维修:工程量336.48m2墙面维修:工程量
68.4m2塑料管更换:工程量35.2m。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所含全部内容。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淮安民兵训练基地屋面塑胶跑道维修工程
g439g1C3g18C5g1E37g4EAg4374g1E6Cg3FB1g2272
淮安民兵训练基地屋面塑胶跑道维修工程: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叁级含以上或专业维修贰级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
盖投标人公章。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
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项目经理:投标单位项目负责人使用本单位本专业人员。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及以上,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满足下列条件: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或将本人执职业资
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本项目 g771g41E8联合体投标。
gD0Bg1C3g190Bg1E37g1BB7g526g2CB4g39E7gA06
获取时间:2023-04-20 12:00到2023-04-26 17:30
获取方式:公告发布后,具备以上主要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法人授
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拟承建项目经
理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建造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专职安全员执业资
格证和上述人员最近6个月养老保险缴纳记录,以及企业的信誉业绩获奖近年财报等相关证明材料
联系招标代理机构报名。上述材料除投标申请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外,其余均为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考察现场核实原件
g4C4g1C3g18C5g1E37g1BB7g526g2CB4g4642g4D4
递交截止时间:2023-04-28 00:00
递交方式:4.2.1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
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
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
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g79Dg1C3g1530g1E37g1C26g4C24g9FAgD60g26E9
开标时间:2023-04-28 10:00
开标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振淮检测4楼405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g433g1C3g7A6g506
塑胶跑道维修:工程量71.6m2屋面防水维修:工程量336.48m2墙面维修:工程量68.4m2塑料
管更换:工程量35.2m。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所含全部内容。
g79Bg1C3g2D01g2D93g4718g4C18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g48Dg1C3g3684g332Bg1BE9g153F
招标人: 江苏省淮安区人民武装部
地址: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府前路1号
联系人: 袁先生
电话:
135*****910电 子 邮 件: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常州亿楷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地址: 淮安经济开发区承德南路266号1号楼105室
联系人: 刘晓涛
电话:
139*****846电 子 邮 件:
*********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处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处盖章
1
招 标 文 件项 目 编 号 : 2023-VGBIAH-G1302项 目 名 称 : 淮 安 区 民 兵 训 练 基 地 屋 面塑 胶 跑维 修 项 目
代 理 机 构 : 常 州 亿 楷 源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二二 三 年 四 月
2
目 录第一章招标公告公开招标.........................................................................................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13第三章评标办法.................................................................................................................22
综合评估法...................................................................................................................2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66第五章工程量清单......................................................70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70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78
3
特 别 提 示 1: 投 标 注 意 事 项一投 标 人 应 特 别 留 意 招 标 文 件 上 载 明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逾 期 送 达 的投 标 文 件 概 不 接 受 。二投 标 人 须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 保 证 金 以 非 现 金 形 式 提 交 , 从 投 标 人基 本 账 户 缴 纳 ,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同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人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投 标 无 效 。三请 仔 细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的 相 关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和 审 核 信 息 。四请 仔 细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按 要 求 盖 单 位 公 章签 名签 署 日 期 胶 装 成 册密 封 。 投 标 文 件 需 签 名 之 处 必 须 由 当 事 人 签 署 。
五电 子 版 文 件 制 作 时 , 需 标 注 好 公 司 名 称 。
4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公 开 招 标2023-VGBIAH-G1302本 项 目 为 淮 安 民 兵 训 练 基 地 屋 面塑 胶 跑 道 维 修 工 程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标 条 件 , 现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特 邀 请 有 意 向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提 出 投 标 申 请 。一工 程 概 括 :1 工 程 名 称 : 淮 安 民 兵 训 练 基 地 屋 面塑 胶 跑 道 维 修 工 程2 项 目 编 号 : 2023-VGBIAH-G
***** 建 设 地 点 : 淮 安 区 白 马 湖 农 场 一 分 区4 招 标 范 围 : 塑 胶 跑 道 维 修 : 工 程 量 71.6m2 屋 面 防 水 维 修 : 工 程 量336.48m2 墙 面 维 修 : 工 程 量 68.4m2 塑 料 管 更 换 : 工 程 量 35.2m。 具 体 详
见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含 全 部 内 容 。5 招 标 控 制 价 :
*****.79元6 要 求 工 期 : 20 日 历 日 7 招 标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二投 标 资 格 要 求1 资 质 条 件 : 1 投 标 人 :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叁 级含以 上 或 专 业 维 修 贰 级 以 上资 质提 供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2 项 目 经 理 : 投 标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使 用 本 单 位 本 专 业 人 员 。 建 筑 工程 专 业 二 级 建 造 师 及 以 上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且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受 聘 或 者 执
5
业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以 上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或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 或 将 本 人 执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同 时 注 册 在 两 个 及 以 上 单 位。2 企 业 信 誉 : 投 标 人 和 项 目 经 理 目 前 在 本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未 被 限 制 投标 , 注 : 信 誉 信 息 以 开 标 当 天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公 布 信 息 http://jzsc.mohurd.gov.cn/home工 程 所 在 省市级 公 共 资 源 交易 服 务 平 台 的 公 布 信 息 , 未 列 入 军 队 采 购 网政 府 采 购 网 失 信 名 单 和 本 系统 不 良 行 为 记 录黑 名 单为 准 。3 安 全 保 密 : 企 业 投 资 背 景 不 得 为三 资企 业 或 者 有 外 商 投 资 背 景 投 标 人 提 供非 外 资 企 业 或 外 资 控 股 企 业的 书 面 声 明 企 业 保 密 机构 设 置 齐 全 , 保 密 制 度 措 施 完 善 , 无 保 密 管 理 不 良 信 誉 记 录 , 有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年 检 有 效。三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要 求投 标 保 证 金 为 工 程 投 资 概 算 的 2%,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投 标 入 围 单 位 在 开 标截 止 日 前 , 从 投 标 人 总 公 司 基 本 账 户 转 账 至 招 标 人 指 定 账 户 。 招 标 结 束 后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原 账 户不 计 利 息。四履 约 保 证 金 缴 纳 要 求中 标 价 的 10%。 中 标 单 位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转 账 至 招 标人 指 定 账 户 。五投 标 资 格 审 查 方 式1 本 次 招 标 为 资 格 后 审 , 采 用 合 格 制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入 围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性 审 查 , 资 格 性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2 投 标 入 围 单 位 数 量 : 所 有 投 标 人20家 时 全 部 入 围 , 超 过 20家 时 ,评 标 入 围 以 均 值 入 围 法 确 定 15家 参 与 评 标 。六评 标 定 标 办 法 :本 项 目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
6
1.投 标 报 价 : 65分 。2.企 业 信 誉 及 其 他 : 5分 。3.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15分 。4.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15分 。5.定 标 采 取 评 定 分 离 办 法 组 织采 取 随 机 摇 号 产 生 中 标 单 位。七投 标 报 名 方 式公 告 发 布 后 , 具 备 以 上 主 要 资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持 本 人 身 份 证单位 介 绍 信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企 业 营 业 执 照资 质 等 级 证 书安 全 生 产 许可 证银 行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拟 承 建 项 目 经 理 身 份 证建 造 师 注 册 证 建 造 师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专 职 安 全 员 执 业
资 格 证 和 上 述 人 员 最 近 6个 月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记 录 , 以 及 企 业 的 信 誉业 绩 获 奖近 年 财 报 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联 系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报 名 。上 述 材 料 除 投标 申 请 人 身 份 证单 位 介 绍 信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外 , 其 余 均 为 复 印 件 加 盖单 位 公 章 , 考 察 现 场 核 实 原 件。八其 他 补 充 事 宜1 公 告 期 限 : 自 招 标 公 告 在军 队 采 购 网 www.plap.cn江 苏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http://jszbtb.com//newindex (同 步 到 中 国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发 布 之 日 起 7个 工 作 日 。 有 关 本 次 响 应 的 事 项 若 存在 变 动 或 修 改 , 敬 请 及 时 关 注 信 息 更 正 公 告 。2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3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同 一 包 的 采 购 活 动 。 生 产 型 企 业 生 产 场 地 为 同 一 地 址 的 , 销售 型 企 业 之 间 股 东 有 关 联 的 , 一 律 视 为 有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 供 应 商 之间 有 上 述 关 系 的 , 应 主 动 声 明 , 否 则 将 给 予 列 入 不 良 记 录 名 单3年 内 不 得参 加 军 队 采 购 活 动 的 处 罚 。
7
4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财 产 被 接 管 , 不 得 报 名 。5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设 计招 标 代 理 服 务 公 司 有 相 互 参 股控 股 行 为 的 ,不 得 报 名 。6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是 投 标 报 名 单 位 正 式 员 工 , 并 携 带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身 份 证 及 相 关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前 来 报 名 ,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7 售 价 : 人 民 币 200元 /份 , 售 后 一 概 不 退 。8 投 标 人 自 行 踏 勘 现 场 , 考 察 费 用 自 理 。九报 名 时 间 :时 间 : 2023年 4月 19日 至 2023年 4月 25 日自 招 标 信 息 发 布 之 日 起 不 少于 7个 日 历 天。
十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1.名 称 : 江 苏 省 淮 安 区 人 民 武 装 部项 目 联 系 人 : 袁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
135*****9102.招 标 代 理 : 常 州 亿 楷 源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江 苏 省 淮 安 市 淮 阴 区 振 淮 检 测 4楼 405室项 目 联 系 人 : 刘 女 士 电 话 :
139*****846常 州 亿 楷 源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2023 年 04 月 18 日
8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一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1.1 招 标 人 及 采 购 机 构 名 称 : 江 苏 省 淮 安 区 人 民 武 装 部1.1.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常 州 亿 楷 源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江 苏 省 淮 安 市 淮 阴 区 九 江 路 121号 振 淮 监 测 4楼 405室项 目 联 系 人 : 刘 女 士 电 话 :
139*****8461.1.3 项 目 名 称 淮 安 民 兵 训 练 基 地 屋 面塑 胶 跑 道 维 修 工 程1.1.4 建 设 地 点 淮 安 区 白 马 湖 农 场 一 分 区
1.2.1 资 金 来 源 单 位 自 筹 。1.2.2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1.3.1 招 标 范 围 工 程 量 清 单 包 含 的 全 部 内 容 。1.3.2 计 划 工 期 20日 历 天 。1.3.3 质 量 要 求 质 量 标 准 : 本 工 程 要 求 的 质 量 标 准 为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有 关 工 程施 工 验 收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要 求合 格。1.4 踏 勘 现 场不 组 织 。1.5.1 投 标 预 备 会不 召 开 。1.5.2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止 时 间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3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1.5.3 招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的 时间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3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澄 清 , 时 间 不 足 的 , 应 当顺 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
1.6 投 标 人 拟 分 包 的 工 作不 允 许 。1.7 偏 离不 允 许 。2.1.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材 料 答 疑 澄 清如 有 2.2.1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2.2.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23 年 4 月 28 日 10时 00分如 有 变 动 , 另 行 通 知。2.2.3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在 收 到 相 应 澄 清 文 件 后 24 小 时 内 , 以 传 真电 子 邮 件电话 等 形 式 确 认 。2.2.4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文 件 修 改 的 时 间 在 收 到 相 应 修 改 文 件 后 24小 时 内 , 以 传 真电 子 邮 件电话 等 形 式 确 认 。
9
3.1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材 料 无3.2.1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或 其 计算 方 法 说 明 依 据 的 国 家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和 所 在 地市以 上 计价 定 额 及 公 布 的 造 价 信 息 。3.2.2 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 要 求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具 体 情 况 填 写 。3.3 投 标 有 效 期 从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起 计 算 , 180 天如 前 后 不 一 致 , 以前 附 表 为 准
3.4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形 式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柒 佰 伍 拾 元递 交 方 式 : 1 投 标 保 证 金 须 采 取 非 现 金 方 式 交 纳 ,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截 止 时 间 前 必 须 到 达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账 户 , 未 到 账 的 投 标 将 被拒 绝 。 保 证 金 应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提 交 形 式 : 转 账电 汇 。开 户 名 称 : 常 州 亿 楷 源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淮 安 分 公 司开 户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淮 安 分 行银 行 账 号 :
402*****010******* 2 投 标 人 应 当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凭 证 的 复 印 件 放 入 投 标 文 件 中 。 3 投 标 保 证 金 按 时 到 账 与 否 以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财 务 部 门 查 询 结果 为 准 , 并 在 开 标 时 现 场 宣 布 。 4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日 内 , 向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和 中 标 人 无 息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3.5.1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能 力和 信 誉1 具 有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的 营 业 执 照税 务 登 记 证组织 机 构 代 码 证或 三 证 合 一 的 营 业 执 照,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复印 件 。 2 资 质 条 件 :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叁 级含以 上资 质。提供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且 无 外 资港 澳台 背 景 , 并 在 人 员设 备资 金 等 方 面 具 备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3 拟 选 派 项 目 负 责 人项 目 经 理资 格 :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含以 上 建 造 师 资 格 和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B证,且 无 在 建 项 目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或 提 供 承 诺 函 , 承 诺函 格 式 自 拟。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上 述 证 明 材 料 。 4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且 在 有 效 期 内年 检 有 效, 投 标 文件 中 提 供 证 书 复 印 件 。 5 投 标 人 和 项 目 经 理 目 前 在 本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未 被 限 制 投标 , 注 : 信 誉 信 息 以 开 标 当 天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公 布 信 息http://jzsc.mohurd.gov.cn/home工 程 所 在 省 市级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平 台 的 公 布 信 息 , 未 列 入 军 队 采 购
10
网 政 府 采 购 网 失 信 名 单 和 本 系 统 不 良 行 为 记 录黑 名 单为 准 。 6 自 2019年 1月 1日 以 来 , 企 业 在信 用 中 国网 站 未 被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未 被 列 入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在 线 查询 截 图。 7 工 程 业 绩 : 近 两 年 投 标 人 或 拟 承 建 本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均 完 成过 与 本 工 程 规 模投 资 和 建 设 性 质 相 类 似 的 项 目 业 绩投 标 文件 中 提 供 施 工 合 同 复 印 件 和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复 印 件两 者 须 同 时具 备 。3.5.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不 接 受 。3.6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标 方 案不 允 许 。3.7.1 签 字盖 章 要 求 在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箱加 盖 申 请 人 公 章 。投 标 文 件 正副 本 封 面 和 文 件 中 的 规 定 部 位 , 加 盖 申 请 人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或 印 章签 名 章。3.7.2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份 数 正 本 壹 份 , 副 本 肆 份 ,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1份 , 光 盘 或 U 盘 。3.7.3 装 订 要 求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1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 投 标 文件 应 按 以 下 要 求 装 订 : 分 册 装 订装 订 要 求 详 见 本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3.1条4.1 封 套 上 写 明 招 标 人 名 称 : 江 苏 省 淮 安 区 人 民 武 装 部淮 安 民 兵 训 练 基 地 屋 面塑 胶 跑 道 维 修 工 程 投 标 文 件 在 2023年 4月 28日 10时 0分 前 不 得 开 启 。4.2.1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江 苏 省 淮 安 市 淮 阴 区 九 江 路 振 淮 检 测 4楼 405室如 有 变 动 ,另 行 通 知。4.2.2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否 。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时 间 : 2023 年 4月 28日 10 时 00分如 有 变 动 , 另 行通 知 开 标 地 点 : 江 苏 省 淮 安 市 淮 阴 区 振 淮 检 测 4 楼 405 室如 有变 动 , 另 行 通 知。5.2 开 标 程 序 密 封 情 况 检 查 : 由 投 标 人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情 况 。开 标 顺 序 : 无 。6.1 评 标 预 备 会不 召 开 。7.1 评 标 结 果 公 示 招 标 人 自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军 队 采 购 网 公示 评 标 结 果 ,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3个 工 作 日截 止 日 应 当 为 工 作日。7.2 推 荐 的 预 中 标 人 数 建 设 单 位 采 取 评 定 分 离 的 办 法 定 标 , 从 规 定 数 量 的 中 标 候 选人 中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预 中 标 顺 序 , 排 名 第 一 的 确 定 为 中 标 人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或 者 招 标 文件 规 定 应 当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担 保 而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未 能 提 交
11
的 ,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 不 符合 中 标 条 件 的 , 招 标 人 可 以 按 照 预 中 标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下 一 名预 中 标 人 为 中 标 人 , 或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8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履 约 保 证 金 为 合 同 价 款 的 10%, 发 出 中 标通 知 书 后签 订 施 工 合 同 前 签 递 交 。9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9.1 词 语 定 义9.1.1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是 指 承 担 完 成 过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结 构内 容用途 类 似 , 达 到 或 超 过 本 招 标 项 目 投 资 和 规 模 的 工 程 项 目 。9.1.2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是 指 : 军 队 工 程 建 设采 购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的 供应 商 合 同 履 约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或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建 筑 市 场 监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已 经 公 布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9.3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
*****.79 元 。9.4暗 标评 审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是 否 采 用暗 标评 审 方 式 : 不 采 用9.5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份 数 : 1 份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格 式 : 文 字 部 分 提 供 word 格 式 文 件 , 已 标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提 供电 子 投 标 文 件光 盘 或 U 盘文 件 格 式为 符 合 江 苏 省 标 准 的 格 式。标 识 : 应 在 标 明 项 目 名 称投 标 人 名 称 信 息 。密 封 方 式 : 单 独 放 入 一 个 密 封 袋 中 , 加 贴 封 条 , 并 在 封 套 封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在 封 套 上 标 记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字样 。9.6 项 目 经 理 拟 派 承 建 本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有 二 级 建 造 师 证 书 。
9.7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否 。9.8 投 标 人 代 表 出 席 开 标会 招 标 人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开 标 会 。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应 按 开 标程 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出 示 个 人 有 效 身份 证 件未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 视 为 认 可 开 标 程 序 和 结 果 。9.9 知 识 产 权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各 个 组 成 部 分 的 文 件 , 未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意 , 投 标 人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和 用 于 非 本 招 标 项 目 所 需 的 其 他 目的 。 招 标 人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未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成果 或 技 术 方 案 时 , 需 征 得 其 书 面 同 意 , 并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或 提供 给 第 三 人 。9.10 同 义 词 语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通 用 合 同 条 款专 用 合 同 条款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和工 程 量 清 单等 章 节 中 出 现的 措 辞发 包 人和承 包 人, 在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应 当 分 别
12
按招 标 人采 购 机 构 和投 标 人进 行 理 解 。9.11 解 释 权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 如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 以 合 同 文 件 约定 内 容 为 准 , 且 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文 件 优 先 顺 序 解释除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 仅 适 用 于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的规 定 , 按 投 标 邀 请 书投 标 人 须 知评 标 办 法投 标 文 件 格式 的 先 后 顺 序 解 释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约定 不 一 致 的 ,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 准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 按 本 款 前 述 规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解 释 。
9.12 质 疑 与 投 诉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招 标 文 件招 标 过 程 或 者 中标 结 果 损 害 自 己 权 益 的 , 可 以 向 招 标 人 或 采 购 机 构 书 面 提 出质 疑 。 招 标 人 或 采 购 机 构 自 收 到 质 疑 之 日 起 7个 工 作 日 内 作出 答 复 , 作 出 答 复 前 , 应 当 暂 停 后 续 工 作 。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利 害 关 系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收 到 质 疑 答 复 , 或 者 对 质 疑 答 复不 满 意 的 ,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下 达 采 购 任务 的 采 购 管 理 部 门 , 或 上 一 级 采 购 管 理 部 门 书 面 提 起 投 诉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招 标 活 动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日 前 提 出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对 评 标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对 多 个 供 应 商 就 工 程 招 标 的 同 一 事 项 提 出 质 疑 的 , 招 标 人 或采 购 机 构 可 以 公 开 作 出 统 一 答 复 。 在 前 款 截 止 日 期 后 提 出 的质 疑 ,不 予 受 理 。质 疑 与 投 诉 应 按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附 件 格 式 提 供 , 否 则 不 予 受理 。9.13 招 标 人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9.13.1 企 业 是 否 被 限 制 投 标 以 国 家 及 省 市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和 军 队 采 购 网 公 布 的处 罚 信 息 为 准 。
9.13.2 1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为 1200 元 , 专 家 评 审 费 按 实 计 取 , 中 标 人 领 取 中 标 通 知书 之 前 向 代 理 人 一 次 付 清 。供 应 商 失 信 处 罚 风 险 提 示 :1 参 加 军 队 采 购 活 动 , 严 格 按 照 军 队 有 关 制 度 规 定 执 行 。2 被 列 入 军 队 黑 名 单 供 应 商 或 与 之 有 关 联 的 供 应 商 依 据 军 队 采 购 网 公 告 要 求 , 在 处罚 期 间 , 不 得 参 加 本 单 位 采 购 活 动 。3 被 列 入 军 队 黑 名 单 的 供 应 商 , 三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军 队 采 购 活 动 。
13
二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部 分1. 总 则1.1 项 目 概 况1.1.1 根 据 国 家 和 军 队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进 行 招标 。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本 招 标 项 目 采 购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或 工 程 代 号: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6本 招 标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投 标 人 应 符 合 招 标 公 告 中 明 确 的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或 收 到 招 标 人 发 出 的 投 标 邀 请 书 。1.5 费 用 承 担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军 事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 违 者 应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对 涉 及 工 程 文 件清 单资 料 的 人 员 要 严 格 进 行 保 密 教 育 , 严 守 国 家 和 军 队 保 密 规 定 , 各 种 文件图 纸资 料 的 传 递 转 交 要 严 格 履 行 手 续 。 对 违 反 保 密 规 定 造 成 失 泄 密 者 , 除 追 究 当 事 人 的 责 任外 , 还 要 追 究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责 任 , 严 重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1.7 语 言 文 字除 专 用 术 语 外 ,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2. 招 标 文 件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14
2 投 标 人 须 知3 评 标 办 法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5 工 程 量 清 单6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7 投 标 文 件 格 式8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修 改 ,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2.2.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 以 便 补 齐 。 如 有 疑 问 ,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包 括 信 函电 报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 下 同,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2.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3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给 所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以上 规 定 时 间 且 澄 清 的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2.3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传 真电 子 邮 件电 话 等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2.3.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3 日 前 , 招 标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 并 通 知 所 有 已 购 买 招 标 文件 的 投 标 人 。 如 果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以 上 规 定 时 间 且 澄 清 的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3.2 投 标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传 真电 子 邮 件电 话等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3. 投 标 文 件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商 务 标技 术 标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分 册 装 订 , 每 册 需 单 独 编 制 目 录 并 标 明页 码 :3.1.1 商 务 标1.投 标 函 及 附 录保 密 承 诺 书格 式 见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附 录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2.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格 式 见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格 式 见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3.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见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4.项 目 经 理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和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复 印 件见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加盖 投 标 人 公 章 5.项 目 经 理 无 在 建 项 目 ,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或 提 供 承 诺 函 , 承 诺 函 格 式 自 拟6.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见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15
7.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见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8.财 务 状 况 以 及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见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加 盖 投 标人 公 章 9.企 业 在信 用 中 国网 站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未 被 列 入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企 业 和 项 目 经 理 在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查 询 未 处于 禁 止 投 标 期 限 内 和 企 业 在 军 队 采 购 网 查 询 企 业 未 处 于 禁 止 投 标 期 限 内 的 证 明 材 料提 供 在 线 截图, 在 最 近 三 年 有 无 骗 取 中 标严 重 违 约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和 其 他 严 重 不 良 记 录 的 证 明 材 料提供 承 诺 书 , 承 诺 书 格 式 见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10.近 两 年 投 标 人 或 拟 承 建 本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均 完 成 过 与 本 工 程 规 模投 资 和 建 设 性 质 相 类 似 的 项目 业 绩 , 应 提 供 工 程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包 括 协 议 书签 署 页工 程 类 型开 竣 工 日 期项 目 规 模 和 项 目
经 理 等 要 素 的 页 面施 工 合 同和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材 料两 者 须 同 时 具 备,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11. 投 标 保 证 金 转 账 证 明格 式 见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12.其 他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或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资 料 。以 上 商 务 标 单 独 成 册制 作 目 录 并 标 注 对 应 页 码 。3.1.2技 术 标视 投 标 人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 所 需 表 格 见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附 表 , 未 提 供 格 式 的 自 拟 1.项 目 经 理 资 格业 绩 1 项 目 经 理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和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复 印 件格 式 见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式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2 项 目 经 理 职 称 证 书 复 印 件格 式 见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3 近 两 年 投 标 人 或 拟 承 建 本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均 完 成 过 与 本 工 程 规 模投 资 和 建 设 性 质 相 类 似 的项 目 业 绩 , 应 提 供 工 程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包 括 协 议 书签 署 页工 程 类 型开 竣 工 日 期项 目 规 模 和 项目 经 理 等 要 素 的 页 面施 工 合 同和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材 料两 者 须 同 时 具 备,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2. 本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1 提 供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名 单 , 以 及 相 应 岗 位 人 员安 全 员质 检 员施 工 员资 料 员材 料 员 相 关 证 书 复 印 件 (格 式 见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2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的 单 位 情 况 说 明 (格 式 自 拟 ) 3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格 式 见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3. 施 工 组 织 设 计视 投 标 人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 格 式 见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未 提 供 格 式 的 自 拟1 施 工 准 备 工 作 计 划 , 施 工 方 案 ,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劳 动 力材 料 和 构 件 供 应 计 划
2 施 工 方 案 与 技 术 措 施 3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4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5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6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与 措 施4.其 他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或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资 料 。以 上 技 术 标 需 单 独 成 册制 作 目 录 并 标 注 对 应 页 码 。
16
3.1.3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格 式 见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需 单 独 成 册制 作 目 录 并 标 注 对 应 页 码 , 光 盘 或 U 盘 标 注 公 司 名 称 。3.2 投 标 报 价3.2.1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五 章工 程 量 清 单的 要 求 填 写 相 应 表 格 。3.2.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 应 同 时 修 改 第 五 章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相 应 报 价 。 此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款 的 有 关 要 求 。3.2.3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了 解 施 工 场 地 的 位 置周 边 环 境道 路装 卸保 管安 装 限 制 以 及 影 响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 要 素 。 投 标 人 根 据 投 标 设 计 , 结 合 市 场 情 况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3.2.4 招 标 人 设 有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及 其 计 算 方 法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载 明 。
3.2.5 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3 投 标 有 效 期3.3.1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标 有 效 期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一 般 为 180 天 。3.3.2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期 。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标 文 件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 其 投 标 失 效 ,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3.4.1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金 额 和 第 七 章投 标 文 件 格 式规 定 的 投 标保 证 金 格 式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并 将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证 明 材 料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保 证 金 应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3.4.2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3.4.1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判 定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3.4.3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的2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 干 扰 招 标 活 动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和 后 果 , 虚 假 投 标串 通 投 标 的3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出 附 加 条 件 ,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4 其 他 违 反 国 家 和 军 队 法 律 法 规 的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3.5.1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能 力 和 信 誉 。
1 资 质 条 件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2 财 务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3 业 绩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4 信 誉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5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7
6 其 他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5.2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与 招 标 人 主 要分 管领 导 及 招 标 项 目标 段管 理 部门 主 要 领 导 存 在 直 系 亲 属 关 系 的2 为 本 招 标 项 目标 段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3 为 本 招 标 项 目标 段的 监 理 人4 为 本 招 标 项 目标 段的 代 建 人5 为 本 招 标 项 目标 段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6 与 本 招 标 项 目标 段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7 与 本 招 标 项 目标 段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8 与 本 招 标 项 目标 段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12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等 不 良 记 录 的 。3.6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3.6.1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七 章投 标 文 件 格 式进 行 编 写 , 如 有 必 要 ,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 作 为 投 标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其 中 ,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可 以 提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要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3.6.2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工 期投 标 有 效 期质 量 要 求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3.6.3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且 不 宜 涂 改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代 理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其 中 投 标 函 应 当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投 标 人 公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免 涂 改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3.6.4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1 份 , 副 本 份 数 4 份 及 电 子 版 1 份 。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正本或副 本的 字 样 。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 以 正 本 为 准 。 电 子 版 标 书 与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 以 正本 为 准 , 电 子 版 标 书 应 单 独 密 封 ,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电 子 版 标 书的 字 样3.6.5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 并 编 制 目 录 及 页 码 ,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4. 投 标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4.1.1 投 标 文 件 应 使 用 密 封 袋或 密 封 箱牛 皮 纸 包 裹密 封 , 封 口 处 用 封 条 密 封 完 好 , 并 加盖 投 标 人 公 章 。4.1.2 投 标 文 件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的 内 容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8
4.1.3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应 单 独 密 封 , 密 封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4未 按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4.2.1 投 标 人 应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向 招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4.2.2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3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招 标 人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后 ,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4.2.5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4.3.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4.3.2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 招 标 人 收 到 书 面通 知 后 ,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4.3.3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 , 招 标 人 自 收 到 投 标 人 书 面 撤 回 通 知 之 日 起 5 日 内 退 还 已 收 取 的投 标 保 证 金 。4.3.4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编 制密 封标 记和 递 交 , 并 标 明修 改字 样 。5. 开 标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招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投 标 截 止 时 间和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 未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 视 为 认 可 开 标 程 序 和 结 果 。5.2 开 标 程 序开 标 工 作 由 招 标 人 或 者 委 托 采 购 机 构 组 织 实 施 , 相 关 监 督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 开 标 过 程 全 程 记 录 全 程 监 控 录 像 , 并 存 档 备 查 。 开 标 前 招 标 人采 购 机 构应 将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带 入 开 标 现 场 。 一宣 布 会 场 纪 律二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 并 点 名 确 认 投 标 人 是 否 派 人 到 场 监 督 人 员 核 验 到 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相 关 证 件三宣 布 开 标 人唱 标 人记 录 人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四投 标 人 和 相 关 监 督 人 员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经确 认 密 封 符 合 要 求 后 , 由 招 标 人采 购 机 构工 作 人 员 或 投 标 人 当 众 拆 封 。
五招 标 人采 购 机 构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开 标 顺 序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项 目 标 段名 称投 标 价 格 等 投 标 函 内 容 , 并 将 以 上 情 况 记 入 开 标 记 录 表六公 布 最 高 投 标 限 价七采 用 评 标 浮 动 系 数 的综 合 评 估 法, 由 投 标 人 随 机 抽 取 的 代 表 抽 取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相关 系 数八招 标 人采 购 机 构工 作 人 员 对 开 标 情 况 进 行 记 录
19
九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及 招 标 人 代 表监 标 人记 录 人 对 开 标 记 录 表 签 字 确认 , 开 标 会 结 束 。5.3 开 标 异 议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 招 标 人 当 场 作 出 答 复 , 并 如 实 记 录 。6. 评 标6.1评 标 预 备 会 : 无6.2评 标 委 员 会6.2.1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专 家 由 招 标 人 或 采 购 机 构 在 有 关 部 门 监 督 下 , 在 开 标 前 按 规 定 从 评 审 专家 库 内 抽 取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可 以 全 部 从 评 审 专 家 库 内 随 机 抽 取 , 也 可 以 由 评 审 专 家 和 1 名 招 标 人代 表 组 成 , 但 招 标 人采 购 机 构代 表 不 得 担 任 主 任 职 务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为 5 人 以 上 单 数 ,
其 中 技 术 和 经 济 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少 于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 具 体 组 成 方 案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2.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1 投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4 曾 因 在 招 标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受 到 处 罚 尚 在 处 罚 期 内 的5 与 投 标 人 有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的 。6.3 评 标 原 则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公 正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4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三 章评 标 办 法规 定 的 方 法评 审 因 素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第 三 章评 标 办 法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 所 有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文 件 规 定 的 评 审 入 围 的 方 式 进 行 评 审 入 围 , 入 围 后 的 投 标 人 参 加 初 步 评 审 , 初 步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人参 加 详 细 评 审 。7. 中 标7.1公 示评 标 结 束 后 , 评 标 委 员 会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和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量 为 3个含以 上 。 招 标 人 自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军 队 采 购 网 进 行 公 示 评 标 结 果 , 公 示期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截 止 日 应 当 为 工 作 日。7.2推 荐 中 标 人
评 标 结 果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以 上 且 无 质 疑 的 , 由 建 设 单 位 采 取 评 定 分 离 的 办 法 定 标 , 从 规 定 数 量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中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预 中 标 顺 序 , 排 名 第 一 的 确 定 为 中 标 人 。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 招 标 人 应 当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报 采 购 机 构 备 案 , 并 在 军 队 采 购 网 等 媒 体 公 布 。排 名 第 一 的 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应 当 提 交履 约 保 证 担 保 而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未 能 提 交 的 ,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等 情 形的 , 招 标 人 可 以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并 按 照 预 中 标 顺 序 依 次 确 定 下 一 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也 可 按
20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7 款 规 定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7.3 中 标 通 知在 本 章 第 3.3 款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通 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8. 合 同 授 予8.1 履 约 担 保8.1.1在 签 订 合 同 前 ,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不 得 超 过 中 标 合 同 金 额 的 5%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8.1.2 中 标 人 不 按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
8.2 签 订 合 同8.2.1招 标 人 应 当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30日 内 与 中 标 人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工 程 建 设 项目 施 工 书 面 合 同 , 同 时 将 合 同 副 本 送 采 购 机 构 备 案 , 并 报 本 级 采 购 管 理 部 门财 务 部 门纪 检 部 门备 案 。8.2.2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招 标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还 应 当 赔 偿 损失 。9. 重 新 招 标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或 经 军 事 设 施 建 设 部 门 批 准 采 用 其 他 采 购 方 式 组 织 : 一规 避 招 标 擅 自 开 工 建 设 的
二未 按 照 规 定 擅 自 组 织 招 标 的三未 按 批 准 的 采 购 申 请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组 织 招 标 的四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并 组 织 开 标评 标 的五开 标 后 有 效 投 标 数 量 不 足 3 个 的六未 按 规 定 对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异 议 作 出 答 复 继 续 组 织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对 中 标 结 果 造 成 实 质 性影 响 且 不 能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予 以 纠 正 的七投 标 人 有 串 通 投 标弄 虚 作 假行 贿 等 违 法 行 为 , 或 者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或 者经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在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否 决 的 投 标 人 , 不 得 参 加 重 新 组 织 的 招 标 。10. 纪 律 和 监 督
10.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和 军 队 利益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10.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中 标 ,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影 响
21
评 标 工 作 。10.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评 标 办 法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10.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评 审 和 比 较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10.5 投 诉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收 到 质 疑 答 复 , 或 者 对 质 疑 答 复 不 满 意 的 , 可 以 在答 复 期 满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下 达 采 购 任 务 的 采 购 管 理 部 门 , 或 上 一 级 采 购 管 理 部 门 实 名 提 起 书 面 投诉 ,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11.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2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估 法 一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初步评审 2.1.1 形 式 评审 标 准
投 标 函 签 字 盖 章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其 姓 名 章 。 法定 代 表 人 不 能 签 字 或 加 盖 其 姓 名 章 的 , 可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字 。证 书 复 印 件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携 带 规 定 的 证 书 复 印 件资 质 证 书安 全 生产 许 可 证。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符 合 第 七 章投 标 文 件 格 式的 要 求 , 投 标 文 件 主 要 内 容 完整齐 全 ,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性 的 评 审 和 合 同 履 行 。报 价 唯 一 经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有 效 且 唯 一 。
2.1.2 资 格 性评 审 标准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并 与 投 标 人 一 致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并 与 投 标 人 一 致 。资 质 等 级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叁 级含以 上资 质。提供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业 绩 近 两 年 投 标 人 或 拟 承 建 本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均 完 成 过 与 本 工 程 规模投 资 和 建 设 性 质 相 类 似 的 项 目 业 绩 。应 提 供 工 程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包 括 协 议 书签 署 页工 程 类 型开竣 工 日 期项 目 规 模 和 项 目 经 理 等 要 素 的 页 面施 工 合 同和竣 工 验 收 证 明 材 料两 者 须 同 时 具 备,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依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好 记 录 1 提 供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6 个 月 内 任 意 一 月 份 的 资产 负 债 表 和 利 润 表 , 或 2021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或 银 行 出 具 的针 对 本 项 目 的 资 信 证 明 , 或 财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出具 的 投 标 担 保 函 。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2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2.1 提 供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6个 月 内 任 意 1个 月 缴 纳税 收 的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凭 据 不 能 作 为 证明 材 料 。2.2 提 供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6个 月 内 任 意 1个 月 缴 纳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企 业 信 用 企 业 在信 用 中 国网 站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未 被 列 入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记 录 名 单 , 企 业 与 项 目 经 理 在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平台 查 询 未 处 于 禁 止 投 标 期 限 内 和 企 业 在 军 队 采 购 网 查 询 企
23
业 未 处 于 禁 止 投 标 期 限 内 。在 线 查 询 截 图。诚 信 记 录 在 最 近 三 年 有 无 行 贿 犯 罪骗 取 中 标严 重 违 约重 大 工 程质 量 问 题 和 其 他 严 重 不 良 记 录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承 诺 书。项 目 经 理 资 格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贰 级含 贰 级以 上 建 造 师 资 格 和 有 效 的 安 全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B证, 且 无 在 建 项 目投 标 文 件 中 提供 证 明 文 件 或 提 供 承 诺 函 , 承 诺 函 格 式 自 拟。安 全 保 密 企 业 投 资 背 景 不 得 为三 资企 业 或 者 有 外 商 投 资 背 景 的 :企 业 保 密 机 构 设 置 齐 全 , 保 密 制 度 措 施 完 善 ,无 保 密 管 理 不良 信 誉 记 录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承 诺 书 , 承 诺 书 格 式 自 拟。
2.1.3 响 应 性评 审 标准 投 标 范 围 工 程 量 清 单 显 示 的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工 期 工 期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20 日 历 天 。 工 期 合 理 提 前 的 属 于满 足 工 期 要 求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要 求合 格。投 标 有 效 期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60 天 。投 标 保 证 金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单 符 合 第 五 章工 程 量 清 单给 出 的 子 目 编 码子 目 名 称子目 特 征计 量 单 位 和 工 程 量 。对 照 工 程 量 清 单 逐 一 核 查 投 标 价 格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价 格 低 于 或 等 于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元
24
评 标 入 围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2.2.1 评 标 入 围条 件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所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不 再 进 行 后 续 评 标 :1.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 未 足 额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2.投 标 函 中 载 明 的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3.投 标 函 中 载 明 的 投 标 质 量 标 准 未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4.投 标 函 中 载 明 的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招 标 人 设 置 招 标 控 制 价 。
2.2.2 评 标 入 围 方法 和 数 量 1.评 标 入 围 方 法 : 当 进 入 评 标 入 围 环 节 的 的 投 标 人20 家 时 全 部 入 围 , 超 过 20 家时 , 评 标 入 围 以 均 值 入 围 法 确 定 2.均 值 入 围 法 具 体 细 则 见 下 表 。其 中 : R 取 值 为 : 15 家 , 平 均 值 以 上 7 家平 均 值 以 下 8 家 G1 值 取 值 范 围 : 10% 15% 20%, 开 标 时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G2 值 取 值 范 围 : 10% 15% 20% 25% 30% , 开 标 时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3.特 殊 情 况 下 入 围 调 整 方 式 : 当 出 现 招 投 标 当 事 人 质 疑投 诉 以 及 评 委 评 审 和 计 算 错误 情 形 的 , 除 出 现 当 事 人 应 当 入 围 而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了 其 入 围 因 素 外 , 评 标 入 围 结 果不 重 新 确 定 。 均 值 入 围 法 细 则先 按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去 除 进 入 评 标 入 围 环 节 的 投 标 人 数 量G1 G1 值 为 10% 15% 20% 最 低 报 价 的 投 标 人 和 由高 到 低 去 除 进 入 评 标 入 围 环 节 的 投 标 人 数 量G2 G2 值 为 10% 15% 20% 25% 30% 最 高 投 标 报 价 的 投 标 人去高去 低 的 数 量 分 别 四 舍 五 入 后 取 整 , 末 位 报 价 相 同 的 均 去 除, G1 和 G2 在 开 标 时 抽 取计 算 剩 余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平 均 值 , 取 平 均 值 以 上 和 以 下 若 干 家 投 标 人 进 入 后 续 评 标 程 序 。招 标 文 件 中 应 明 确 取 平 均 值 以 上 的 具 体 数 量 和 以 下 的 具 体 数 量 , 平 均 值 以 下 投 标 人 应 多 于 取 平 均 值 以 上 的 投 标人 , 合 计 数 量 不 少 于 R 家R 一 般 不 少 于 15 家 , 具 体 数 量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 不 足 R 家 时 , 按 实 际 数 量 计 取。评 标 入 围 过 程 中 , 当 投 标 人 平 均 值 以 上或 以 下的 数 量 不 足 时 按 实 际 数 量 计 取 , 但 不 因 此 增 加 平 均 值 以 下或 以上的 数 量 。 按 顺 序 取 平 均 值 以 上 的 投 标 人 时 , 末 位 报 价 相 同 的 投 标 人 均 不 入 围按 顺 序 取 平 均 值 以 下 的 投 标 人 时 ,报 价 相 同 的 投 标 人 同 时 入 围 。
25
详细评审
2.3.1 分 值 构 成总 分100分投 标 报 价 : (权 重 0.65)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权 重 0.15)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权 重 0.15)企 业 业 绩 及 企 业 信 誉评 价: (权 重 0.05)权 重 之 和 为 1。2.3.2 评 标 基 准 价 计算 方 法 评 标 基 准 价 E 确 定 方 式 : E P100-N %P值 的 确 定 方 式 : 各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当 有 效 投 标 家 数6 时 , 全 部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参 与 P 值 的 计 算 当 有 效 投 标 家 数6 时 ,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和 一 个 最 低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 其 余 有 效 投 标报 价 参 与 P 值 的 计 算 。N 值 在 开 标 时 由 所 有 投 标 人 中 随 机 抽 取 的 代 表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 N 值 的 取 值 范 围 为 0-4 。2.3.3 报 价 偏 差 率 计算 公 式 偏 差 率(X
i E)/E 100%Xi为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后 的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 E为 评 标 基 准 价 。2.3.4(1) 投 标 报 价 评 分标 准 投 标 报 价 100分投 标 报 价 得 分 分 值 按 内 插 法 计 算 。 以 评 标 基 准 价 为 最 高 分 100分 ,采 用 内 插 法 计 算 , 投 标 人 报 价 偏 离 率 为 正 数 时 , 报 价 得 分 100-偏 差 率 1003 报 价 偏 离 率 为 负 数 时 , 报 价 得 分 100偏 差 率1002。
2.3.4(2) 项 目 管 理 机 构评 分 标 准 项 目 经 理 资格30分满 足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要 求 的 得 15 分 。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证 书 或一 级 建 造 师 证 书 的 加 15 分 , 二 级 建 造 师 具 有 中 级 职 称 加 10 分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相 关 证 书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开 标 时 原 件核 查 后 方 为 有 效取 得 电 子 证 书 的 , 提 供 电 子 证 书 的 视 为 原 件。项 目 经 理 业绩30分投 标 人 拟 选 派 项 目 负 责 人项 目 经 理自 2019年 1 月 1 日 以 来时间 以 竣 工 日 期 为 准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金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本 招 标 项 目投 资 和 规 模 的 相 同 或 类 似 工 程 每 提 供 1 个 得 10 分 , 最 多 得 30分 。项 目 管 理 机构40分本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除 项 目 经 理 以 外 , 还 应 当 包 括 安 全 员质 检 员 材 料 员施 工 员资 料 员 等 岗 位 。 提 供 相 应 岗 位 人 员 相 关 证 书 复印 件格 式 见 第 七 章 招 标 文 件 格 式十 七 及 社 保 缴 纳 证 明 ,人 员 配 备 齐 全 得 40 分 , 每 少 一 个 扣 10 分 。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相 关证 书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开 标 时 原 件 核 查 后 方 为 有 效取得 电 子 证 书 的 , 提 供 电 子 证 书 的 视 为 原 件。
2.3.4(3) 施 工 组 织 设 计评 审 内 容 完 整 性和 编 制 水 平 6 分包 括 施 工 准 备 工 作 计 划 , 施 工 方 案 ,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劳 动 力材料 和 构 件 供 应 计 划 。 内 容 完 整编 制 合 理 得 5-6 分 , 内 容 基 本 完整编 制 基 本 合 理 得 3-4 分 , 内 容 不 够 完 整编 制 欠 合 理 得 1-2分 。施 工 方 案 与技 术 措 施26分包 括 施 工 程 序 和 施 工 顺 序 , 施 工 起 点 流 向 , 主 要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施 工 方 法 。 符 合 要 求 得 19-26 分 , 内 容 基 本 完 整方 案 基 本 科 学 措 施 基 本 合 理 得 10-18 分 , 内 容 不 够 完 整方 案 不 够 科 学措 施不 够 合 理 得 1-9 分 。质 量 管 理 体系 与 措 施25分包 括 质 量 责 任 制 度 , 检 验 检 测 制 度 , 教 育 培 训 , 质 量 保 修 措 施 。符 合 要 求 得 17-25 分 , 内 容 较 完 整制 度 比 较 完 善 得 9-16 分 , 内容 不 够 完 整措 施 欠 完 善 得 1-8分 。
26
安 全 管 理 体系 与 措 施25分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健 全 ,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和 操 作 规 程 完 善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健 全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配备 齐 全 。 符 合 要 求 得 17-25 分 , 内 容 基 本 完 善配 置 基 本 符 合 要求 得 9-16分 , 内 容 不 够 不 够 完 善 , 配 置 不 够 齐 全 得 1-8分 。环 境 保 护 管理 体 系 与 措施8 分环 境 保 护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 责 任 清 晰 , 措 施 到 位 , 机 制健 全 。 符 合 要 求 得 6-8 分 , 内 容 基 本 完 整制 度 比 较 完 善 得 4-6分 , 内 容 不 够 完 整制 度 欠 完 善 得 1-4 分 。工 程 进 度 计划 与 措 施10分进 度 计 划 安 排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进 度 控 制 措 施 科 学 具 体 。 符 合要 求 得 8-10 分 , 内 容 基 本 完 整措 施 比 较 完 善 得 4-7 分 , 内 容 不够 完 整措 施 欠 完 善 得 1-4分 。
2.3.4(4) 企 业 业 绩 及 企业 信 誉评 价企 业 业 绩 60分投 标 人 自 2019年 1 月 1 日 以 来时 间 以 竣 工 日 期 为 准承 担 过 单项 合 同 金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本 招 标 项 目 投 资 和 规 模 的 相 同 或 类 似 工 程每 提 供 1 个 得 15 分 , 最 多 得 60分 。须 提 供 完 整 的 施 工 合 同 协 议 书 及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材 料 , 投 标 文 件 中提 供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企 业 业 绩 和 项 目 经 理 业 绩 不 重复 加 分 , 提 供 的 资 料 需 完 整清 晰 , 有 模 糊 不 清 或 有 改 动 迹 象 的视 为 无 效。注 : 投 标 人 自 2019年 1 月 1 日 以 来 , 凡 在 地 方 和 军 队 工 程 招 投 标中 出 现 过 提 供 虚 假 业 绩 行 为 的 , 此 项 不 得 分 。企 业 评 价40分1 投 标 人 具 有 有 效 期 内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环 境 管 理 体 系认 证 证 书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的 ,每 提 供 一 个 得 10分 , 最 高 得 30 分 。2 投 标 人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获 得 税 务 部 门 颁 发 的 企 业 纳 税信 用 C 级 评 价 证 书 的 得 5 分企 业 纳 税 信 用 B 级 评 价 证 书 的 得 8分企 业 纳 税 信 用 A 级 及 以 上 评 价 证 书 的 得 10 分 , 未 提 供 的 不 得分 。网 上 公 示 的 , 投 标 文 件 中 须 提 供 截 图 和 查 询 网 址 注 : 投 标 文 件 中 须 提 供 上 述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否则 不 得 分 。 3.3.5 无 效 投 标 条 件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A: 无 效 投 标 条 件 。
27
二评 标 办 法 正 文 部 分1. 评 标 方 法1.1 评 标 方 法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 按 照 本章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量 化 评 分 , 并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但 投 标 报 价 低 于工 程 成 本 的 除 外 。 得 分 相 等 时 ,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优 先投 标 报 价 也 相 等 的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自 行确 定 , 并 在 评 标 报 告 中 说 明 确 定 依 据 。1.2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范 围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或 等 于 最 高 投 标 限 价低 于 工 程 成 本 的 投 标 报 价 除外。
1.3 评 标 程 序 1 评 标 准 备2 初 步 评 审3 详 细 评 审4 澄 清5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及 提 交 评 标 报 告推 荐 3个含以 上 中 标 候 选 人。2. 评 审 标 准2.1 初 步 评 审 标 准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1.2资 格 性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2.1.3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 详 细 评 审 分 值 构 成 与 评 分 标 准2.2.1 分 值 构 成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2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方 法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3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差 率 计 算 方 法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4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 评 标 程 序3.1评 标 准 备3.1.1 评 标 专 家 签 到评 标 专 家 应 按 规 定 时 间 地 点 签 到 。
评 标 专 家 在 评 标 前 , 应 当 签 署 声 明 书 。 声 明 本 人 无 需 要 回 避 的 情 形 , 保 证 遵 守 评 标 工 作制 度 和 纪 律 , 客 观 公 正 进 行 评 标 , 并 接 受 监 管 部 门 监 督 。 招 标 人采 购 机 构组 织 评 标 专 家推 选 一 名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 负 责 评 审 活 动 的 组 织 协 调 工 作 。 招 标 人 派 代 表 参 加 评 标 委 员 会 时不 得 担 任 主 任 职 务 。3.1.2评 标 预 备 会 : 无
28
3.1.3 熟 悉 文 件 资 料 1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应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认 真 研 究 招 标 文 件 , 了 解 和 熟 悉 招 标 目 的 招 标 范 围主 要 合 同 条 款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质 量 标 准 和 工 期 要 求 等 , 掌 握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熟 悉 本 章 及 附 件 中 包 含 的 评 标 表 格 的 使 用 , 如 果 本 章 及 附 件 所 附 的 表 格 不 能 满 足 评 标 所 需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补 充 编 制 评 标 所 需 的 表 格 , 尤 其 是 用 于 详 细 分 析 计 算 的 表 格 。 未 在 招 标 文 件 中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的 依 据 。 2 招 标 人采 购 机 构应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供 评 标 所 需 的 信 息 和 数 据 ,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未 在 开 标 会 上 当 场 拒 绝 的 各 投 标 文 件开 标 记 录 表最 高 投 标 限 价工 程 所 在 地 工 程 造 价 管理 部 门 颁 布 的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 以 及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信 息 和 数 据 。3.2初 步 评 审
3.2.1形 式 评 审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审 标 准 ,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行 形 式 评 审 。3.2.2资 格 性 评 审3.2.2.1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2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性 审 查 。 有 一项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 ,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性 审 查 。3.2.2.2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审 查 过 程 中 , 可 以 通 过 政 府 相 关 网 站 核 验 投 标 人 提 交 第 二 章投标 人 须 知第 3.5.1 项 至 第 3.5.2 项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3.2.2.3 投 标 人 除 应 满 足 本 章 第 2.1.2 款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外 , 还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任 何 一 种情 形 :
1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或 说 明 的2 有 第 二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3.5.2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3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行 贿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3.2.3 响 应 性 评 审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审 标 准 ,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行 响 应 性 评 审 。3.2.4算 术 性 错 误 分 析 和 修 正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评 审 标 准 , 对 投 标 报 价 中 存 在 的 算 术 性 错 误 进 行修 正 ,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或 等 于 最 高 投 标 限 价低 于 工 程 成 本 的 投 标 报 价 除 外的 为 有效 报 价 。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原 则 :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2 总 价 金 额 与 依 据 单 价 计 算 出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 但 单 价 金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后 的 价 格 经 投 标 人 确 认 后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经 投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的 算 术 错误 修 正 后 价 格 低 于 投 标 报 价 的 , 以 修 正 后 的 价 格 作 为 中 标 价高 于 投 标 报 价 的 , 以 投 标 报 价作 为 中 标 价 。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本 款 规 定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
29
签 订 合 同 时 , 在 中 标 价 总 价 不 变 前 提 下 , 相 应 调 整 存 在 错 误 的 综 合 单 价 或 其 他 费 用 等 ,结 算 时 , 变 更 签 证 项 目 按 调 整 后 的 综 合 单 价 及 相 关 费 用 执 行 。对 于 漏 报 综 合 单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不 再 进 行 修 正 。3.2.5判 断 投 标 是 否 为 无 效 投 标判 断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是 否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全 部 条 件 在 本 章 附 件 A 中 集 中 列 示 。 评 标 委 员 会 在评 标包 括 初 步 评 审 和 详 细 评 审过 程 中 , 依 据 本 章 附 件 A 中 规 定 的 无 效 投 标 条 件 , 判 断 投标 人 的 投 标 是 否 为 无 效 投 标 。3.3 详 细 评 审只 有 通 过 以 上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方 可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3.3.1 判 断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工 程 成 本
本 项 目 采 用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总 价 进 行 比 较 , 当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成 本 时 , 评 审 委 员 会判 定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成 本 。 评 标 委 员 会 判 定 低 于 成 本 的 , 应 当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参 与 计 算 的 投 标 报 价 :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后 低 于 或 等 于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投 标 报 价 可 参 与 计算 , 当 可 参 与 计 算 的 投 标 报 价 6 个 及 以 上 时 , 去 掉 1 个 最 高 报 价 及 1 个 最 低 报 价 , 其 余 报 价参 与 计 算否 则 , 全 部 报 价 参 与 计 算 。不 低 于 成 本 的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 可 进 行 以 下 评 审 评 分 。3.3.2投 标 报 价 评 审 和 评 分3.3.2.1计 算 评 标 基 准 价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评 标 基 准 价 E 确 定 方 式 : E P100-N %P值 的 确 定 方 式 : 各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当 有 效 投 标 家 数6 时 , 全 部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参 与 P 值 的 计 算 当 有 效 投 标 家 数6 时 ,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和 一 个 最 低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 其 余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参与 P 值 的 计 算 。N值 在 开 标 时 由 所 有 投 标 人 中 随 机 抽 取 的 代 表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 N 值 的 取 值 范 围 为0-4 。3.3.2.2计 算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差 率 。 投 标 报 价 偏 差 率100%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评 标 基 准价/评 标 基 准 价 。3.3.2.4投 标 报 价 得 分 计 为 A。3.3.3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和 评 分(1)按 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分 值 设 定各 项 评 分 因 素评 分 标 准 , 对 项 目 管 理 机 构进 行 评 审 和 评 分 , 得 分 记 为 B。
(2)项 目 经 理 资 格企 业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 需 提 供 项 目 经 理 证 书学 历 证 书工 程 施 工 承 包合 同应 包 括 合 同 封 面协 议 书签 署 页工 程 类 型开 竣 工 日 期项 目 经 理 等 要 素 的 页 面 和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登 记 表或 工 程 质 量 竣 工 验 收 记 录 表。(3)按 照 招 标 人 要 求 和 项 目 需 要 , 提 供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名 单 , 提 供 相 应 岗 位 人 员 配 置 信 息姓名性 别身 份 证 号社 保 缴 纳 证 明, 须 提 供 证 书 复 印 件 。3.3.4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审 和 评 分
30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分 值 设 定各 项 评 分 因 素评 分 标 准 ,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进行 评 审 和 评 分 , 得 分 记 为 C。3.3.5 汇 总 投 标 人 得 分汇 总 投 标 人 得 分 ABC。 分 值 计 算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四 舍 五 入。3.3.6漏 项 处 理 。对 于 投 标 人 报 价 中 工 程 量 清 单 漏 项 项 目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其 他 有 效 投 标 人 有 该 项 投标 报 价 的 最 高 价 计 入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总 价 ,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附 件 , 用 于 漏 报 项 目 发 生 变 更 签 证时 确 定 综 合 单 价 的 依 据 。3.4 澄 清3.4.1在 初 步 评 审 和 详 细 评 审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和 清 标
结 果 经 审 议 需 要 投 标 人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的 , 形 成问 题 澄 清 通 知, 并 向 投 标 人 发 出 。 澄 清 的内 容 仅 限 于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明 显 文 字 或 者 计 算 错 误 。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的 澄 清 。投 标 人 接 到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出 的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后 , 应 按 通 知 要 求 的 时 间地 点 和 方 式 提 交 问 题 的 澄 清等 相 关 资 料 , 未 按 通 知 要 求 提 交 的 ,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澄 清 不 能 改 变 投 标 文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除 外。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澄 清 时 间 需 要 较 长 的 , 可 以 暂 停评 标 工 作 。3.4.2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4.3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 直 至 满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
3.5 汇 总 评 分 结 果 并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3.5.1 汇 总 评 审 评 分 结 果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填 写 详 细 评 审 评 分 汇 总 表 。3.5.2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评 审 工 作 全 部 结 束 后 , 汇 总 各 个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评 分 结 果 , 并 按 照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至 低的 顺 序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排 序 , 推 荐 对 应 标 段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 形 成 评 审 结 果 。3.5.3 编 制 评 标 报 告评 标 委 员 会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评 标 情 况 报 告 。 评 标 情 况 报 告 应 当 由 全 体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对 评 标 结 果 持 有 异 议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阐 述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 并 在 评 标 报告 中 注 明拒 绝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且 不 陈 述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 视 为 同 意 评 标 结 果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相 关 情 况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3.5.4重 新 招 标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 1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 所 有 投 标 均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3 经 初 步 评 审 后 ,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2个 的 。
31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完 成 评 标 工 作 。3.6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置 程 序3.6.1关 于 评 标 活 动 暂 停(1)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执 行 连 续 评 标 的 原 则 , 按 评 标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程 序内 容方 法标 准完 成 全 部 评 标 工 作 。 按 规 定 应 当 暂 停 或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评 标 工 作 无 法 继 续 时 , 评 标 活 动 方可 暂 停 。(2)发 生 评 标 暂 停 情 况 时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封 存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记 录 , 待 按 规 定 应 当暂 停 情 况 或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结 束 且 具 备 继 续 评 标 的 条 件 时 , 由 原 评 标 委 员 会 继 续 评 标 。3.6.2关 于 评 标 中 途 更 换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除 非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在 评 标 中 途 更 换 :
1 因 不 可 抗 拒 的 客 观 原 因 , 不 能 到 场 或 需 在 评 标 中 途 退 出 评 标 活 动 的2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需 要 回 避 的 。退 出 评 标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 其 已 完 成 的 评 标 行 为 无 效 , 由 候 补 专 家 替 代 继 续 评 标候补 专 家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时 , 可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商 采 购 机 构 就 近 选 择 1 名 评 审 专 家 库 成 员 , 作 为 替代 者 继 续 进 行 评 标 。3.6.3记 名 投 票在 任 何 评 标 环 节 中 , 需 评 标 委 员 会 就 某 项 定 性 的 评 审 结 论 作 出 表 决 的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体 成 员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 以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 并 做 好 记 录 。
32
附 件 A: 无 效 投 标 条 件 无 效 投 标 条 件A0.总 则本 附 件 所 集 中 列 示 的 无 效 投 标 条 件 , 是 本 章评 标 办 法的 组 成 部 分 , 是 对 第 二 章投标 人 须 知和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所 规 定 的 无 效 投 标 条 件 的 总 结 和 补 充 , 如 果 出 现 相 互 矛 盾 的 情 况 ,按 本 附 件 的 规 定 执 行 。A1.无 效 投 标 条 件投 标 人 或 其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其 投 标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A1.1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且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
A1.2 有 串 通 投 标弄 虚 作 假行 贿 或 者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A1.2.1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视 为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的2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的3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成 员 出 现 同 一 人 的4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5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的6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的7 法 律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串 通 投 标 的 情 形 。
A1.2.2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弄 虚 作 假 : 1 通 过 挂 靠受 让 或 者 租 赁 等 获 取 资 格资 质 证 书方 式 投 标 的2 使 用 伪 造变 造 单 位 资 质个 人 资 格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等 证 件 的3 提 供 虚 假 财 务 状 况 或 者 业 绩 的 : 4 提 供 虚 假 项 目 经 理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的5 提 供 虚 假 信 用 证 书证 明 的6 法 律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的 情 形 。A1.3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的 。A1.4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未 提 供 联 合 体 各 方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的
A1.5 在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中 , 联 合 体 成 员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投 标 或 者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A1.6 联 合 体 成 员 与 资 格 预 审 确 定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A1.7 在 形 式 评 审资 格 性 评 审响 应 性 评 审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不符 合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项 评 审 标 准 的 。
33
A1.8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的 。A1.9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对 开 标 结 果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签字 确 认 , 且 经 现 场 监 督 工 作 人 员 核 实 无 误 后 , 仍 拒 绝 签 字 确 认 的 。A1.10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不 全 或 关 键 字 迹 模 糊无 法 辨 认 。A1.11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制 定 相 应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的 。A1.12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子 目 编 码子 目 名 称子 目 特 征 描 述计 量 单 位工 程 量与 招 标 文 件 中 工 程 量 清 单 不 一 致 的 。A1.13 投 标 人 未 按 第 二 章投 标 人 须 知前 附 表 第 12.5 款 规 定 提 供 电 子 版 文 件 的 。 会后 经 确 认 投 标 电 子 版 文 件 无 法 打 开 的 ,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投 标 人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
34
附 件 B: 评 标 价 计 算 方 法 评 标 价 计 算 方 法评 标 委 员 会 对 低 于 或 等 于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性 错 误漏 报 综 合 单 价 进 行 分析 和 修 正 , 形 成 评 标 价 。B1.算 术 性 错 误 分 析 和 修 正B1.1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原 则 :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2 总 价 金 额 与 依 据 单 价 计 算 出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 但 单 价 金 额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B1.2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或 等 于 最 高 投 标 限 价低 于 工 程 成 本 的 投 标 报 价 除外为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 否 则 , 该 投 标 人 不 能 通 过 响 应 性 评 审 。B2.漏 报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和 修 正分 析 投 标 人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列 出 其 中 漏 报 综 合 单 价 的 清 单 项 目 , 并 按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中该 项 目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的 最 高 报 价 作 为 漏 报 清 单 项 目 价 格 , 修 正 计 算 得 出价 格 差 额 B 。该 修 正 后 报 价 作 为 评 标 阶 段 的 过 程 数 据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此 改 变 报 价 。B3.对 评 标 价 的 澄 清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投 标 人 澄 清 情 况 , 计 算 各 投 标 人 最 终 评 标 价 。B4.评 标 价 计 算评 标 价 投 标 报 价 最 终 差 值2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以 上 计 算 , 按 评 标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对 投 标 人 报 价 进 行 下 一 步 评 审 。
35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以 最 终 签 订 版 本 为 准
36
第 一 部 分 合 同 协 议 书发 包 人全 称:承 包 人全 称:根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遵 循 平等自 愿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双 方 就 工 程 施 工 及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 共 同达 成 如 下 协 议 :一工 程 概 况1.工 程 名 称 : 。2.工 程 地 点 : 。3.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4.资 金 来 源 : 。
5.工 程 内 容 : 招 标 文 件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含 全 部 内 容6.工 程 承 包 范 围 : 。二 .合 同 工 期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 日 历 天实 际 工 期 以 开竣 工 报 告 为 准 。三 .质 量 标 准工 程 质 量 符 合 国 家 质 量 验 收 合 格 标 准 。四 .签 约 合 同 价 与 合 同 价 格 形 式1.签 约 合 同 价 为 :人 民 币大 写( 元 )
其 中 :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人 民 币大 写( 元 ) 2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金 额 :人 民 币大 写( 元 ) 3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金 额 :人 民 币大 写( 元 ) 4 暂 列 金 额 :人 民 币大 写( 元 )。2.合 同 价 格 形 式 : 。五 .项 目 经 理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身 份 证 号 :
六 .合 同 文 件 的 构 成本 协 议 书 与 下 列 文 件 一 起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 1 中 标 通 知 书2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3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37
4 通 用 合 同 条 款5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6 图 纸7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8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在 合 同 订 立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文 件 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 属 于 同 一 类 内容 的 文 件 ,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须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七 .承 诺1.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筹 集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2.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组 织 完 成 工 程 施 工 ,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 不 进
行 转 包 及 违 法 分 包 , 并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及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工 程 维 修 责 任 。3.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通 过 招 投 标 形 式 签 订 合 同 的 , 双 方 理 解 并 承 诺 不 再 就 同 一 工 程 另 行 签订 与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相 背 离 的 协 议 。八词 语 含 义本 协 议 书 中 词 语 含 义 与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赋 予 的 含 义 相 同 。九签 订 时 间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十签 订 地 点本 合 同 在 签 订 。十 一补 充 协 议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合 同 当 事 人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十 二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自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生 效 。十 三合 同 份 数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发 包 人 执 份 , 承 包 人 执 份 。发 包 人 : (公 章 ) 承 包 人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法 定 注 册 地 址 : 法 定 注 册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信 箱 : 电 子 信 箱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账 号 :
38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此 部 分 按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示 范 文 本GF-2013-0201 中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 第 三 部 分 专 用 条 款1.一 般 约 定1.1 词 语 定 义1.1.1 合 同1.1.1.10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 招 标 文 件含 答 疑 记 录修 改 补 充 通 知 等 投 标 书 及其 附 件 。
1.1.2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方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指 承 担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的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勘 察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监 理 单 位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承 担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 在工 程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对 工 程 质 量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工 程 质 量 承 担 全 面 责 任 , 不 得 违 法 发 包肢 解 发 包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要 求 勘 察设 计施 工监 理 单 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 其 违 法 违规 或 不 当 行 为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质 量 问 题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勘 察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保 证 勘 察 设 计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要求 , 对 因 勘 察设 计 导 致 的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质 量 问 题 承 担 责 任 。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应 当 按 照 经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和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施 工 , 对 因 施工 导 致 的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质 量 问 题 承 担 责 任 。监 理 单 位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有 关 技 术 标 准设 计 文 件 和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进 行 监理 , 对 施 工 质 量 承 担 监 理 责 任 。1.1.2.4监 理 人 :名 称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1.1.2.5 设 计 人 :名 称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39
1.1.3 工 程 和 设 备1.1.3.7 作 为 施 工 现 场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包 括 : / 。1.1.3.9 永 久 占 地 包 括 : / 。1.1.3.10 临 时 占 地 包 括 : / 。1.3 法 律适 用 于 合 同 的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投 标 法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建 筑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理 条 例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37号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实 施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规 定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建 办 质2018 31 号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条 例及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 国
家 及 江 苏 省淮 安 市 颁 发 的 现 行 文 件 。1.4 标 准 和 规 范1.4.1 适 用 于 工 程 的 标 准 规 范 包 括 : 不 低 于 最 新 颁 布 实 施 的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及 应 答 承 诺 质 量 标 准 。 工 程 所 需 的 所 有 标 准规 范 或 制 定 施 工 工 艺 的 费 用 , 由 承 包 人 自行 承 担 。1.4.2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规 范 的 名 称 : 不 提 供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规 范 的 份 数 : /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规 范 的 名 称 : / 。1.4.3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功 能 要 求 的 特 殊 要 求 : 符 合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和 发 包人 的 要 求 。
1.5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及 优 先 顺 序 为 :1 本 合 同 协 议 书有 关 工 程 的 洽 商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或 文 件2 中 标 通 知 书 3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4 招 标 文 件含 答 疑 记 录修 改补 充 通 知 等5 投 标 书 及 其 附 件 6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7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8工 程 量 清 单 1.6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1.6.1 图 纸 的 提 供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期 限 : /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数 量 : /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内 容 : / 。
1.6.4 承 包 人 文 件需 要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 包 括 :按 GB/T
*****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7.1和 7.2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施 工 措 施 计 划施 工 方 案施 工 进 度 计 划 报 发 包 人 确 认项 目 经 理 的 姓 名职 称注 册 建 造 师 的 编 号联 系 方 式授 权 范 围 等 事 项 , 和 与 承 包人 之 间 的 正 式 聘 用 劳 动 合 同承 包 人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有 效 证 明 , 报 送 发 包 人 确 认工 程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及 措 施 文 件质 量 检 查 制 度质 量 控 制 文 件 , 报 送 监 理 人 审 核 和 发
40
包 人 确 认工 程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及 措 施 文 件安 全 检 查 制 度安 全 控 制 文 件 , 报 送 监 理 人 审 核 和 发包 人 确 认危 大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其 他 发 包 人 管 理 需 要 的 其 他 文 件 。 上 述 文 件 如 发 包 人 因 管 理 需 增 加 时 , 承 包 人 有 义 务 按 发 包 人 提 出 的 形 式格 式数 量 时 间 等 要 求 提 供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期 限 为 : 进 场 前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数 量 为 :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形 式 为 : 加 盖 承 包 人 鲜 章公 章的 书 面 文 件 及 电 子 文 档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期 限 :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文 件 后 14 天 内 。
1.6.5 现 场 图 纸 准 备关 于 现 场 图 纸 准 备 的 约 定 : 发 包 人设 计承 包 人 在 中 标 后 5 日 内 会 审 结 束 , 承 包 人 进场 施 工 。1.7 联 络1.7.1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7 天 内 将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批 准证 明证 书指示指 令要 求请 求同 意意 见确 定 和 决 定 等 书 面 函 件 送 达 对 方 当 事 人 。1.7.2 发 包 人 接 受 文 件 的 地 点 :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承 包 人 接 受 文 件 的 地 点 : 承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监 理 人 接 受 文 件 的 地 点 : / 监 理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 1.10 交 通 运 输1.10.1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关 于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于 投 标 前 自 行 勘 察 现 场 , 对 可 能 影 响 工 程 施 工 的 不利 因 素 已 计 入 报 价 , 结 算 时 不 调 整 。 施 工 队 进 场 前 3 日 内 完 成 施 工 场 地 与 公 共 道 路 的 通 道 开通 , 施 工 期 间 施 工 场 地 内外 道 路 由 承 包 人 维 护 畅 通 。1.10.3 场 内 交 通关 于 场 外 交 通 和 场 内 交 通 的 边 界 的 约 定 : 规 划 红 线 。关 于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免 费 提 供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的 场 内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的 约 定 : 不 提
供 。 1.10.4 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运 输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费 用 和 其 他 有 关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承 担 。1.11 知 识 产 权1.11.1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的 图 纸发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自 行 编 制 或 委 托 编 制 的 技
41
术 规 范 以 及 反 映 发 包 人 关 于 合 同 要 求 或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发 包 人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仅 限 本 工 程 使 用 。1.11.2 关 于 承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所 编 制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承 包 人 在 该 项 目 所 有 对外 申 请 的 创 新专 利新 技 术新 材 料新 工 艺 的 应 用 及 QC 课 题 在 申 报 前 均 须 报 备 发 包 人 否 则 , 一 经 发 现 , 发 包 人 有 权 将 给 予5 万 至10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处 罚 。 在 本 工 程 的 实 施过 程 中 , 图 纸工 艺配 方 等 包 含 的 知 识 产 权 , 其 归 属 按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执 行 , 如 归 一 方 所 有 ,另 一 方 在 本 工 程 的 实 施管 理维 护 中 可 无 偿 使 用 。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与 本 工 程 有 关 的 文 件 不 得 外 泄 。1.11.4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采 用 的 专 利专 有 技 术技 术 秘 密 的 使 用 费 的 承 担 方 式 :承 包 人 承 担 , 费 用 已 含 在 报 价 中 。2.发 包 人
2.12发 包 人 代 表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职 务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发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代 表 发 包 人 行 使 权 利 和 义 务 。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指 令 通 知 由 其 本 人 签 字 后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出 。 确 有 必 要 时 , 发 包 人 代 表 可 以 发 出 口 头 指 令 , 并 在72小 时 内 给 予 书 面 确 认 , 承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指 令 应 予 执 行 。 发 包 人 代 表 不 能 及 时 给 予
书 面 确 认 的 , 承 包 人 应 于 发 包 人 代 表 发 出 口 头 指 令 后 7日 内 提 出 书 面 确 认 要 求 。 除 发 包 人 代表 外 , 发 包 人 派 驻 工 地 的 其 他 人 员 无 权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任 何 指 令 。 本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 所 有 应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又 须 发 包 人 代 表 审 批 或 确 认 的 事 情 均 不 能 免 除 或 减 轻 承 包 人 应 负 的 合 同 责 任 。2.4 施 工 现 场施 工 条 件 和 基 础 资 料 的 提 供2.4.1 提 供 施 工 现 场关 于 发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的 期 限 要 求 : 发 包 人 应 最 迟 于 开 工 日 期 7 天 前 按 既 有 条 件 向承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2.4.2 提 供 施 工 条 件关 于 发 包 人 应 负 责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条 件 , 包 括 : 现 地 形 地 貌 移 交 承 包 人 , 由 承 包 人 按 施工 要 求 清 理 到 位 。
2.5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及 支 付 担 保发 包 人 提 供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的 期 限 要 求 : 不 提 供 。发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 不 提 供 。发 包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的 形 式 : / 。3.承 包 人
42
3.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9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内 容 : 竣 工 图竣 工 结 算 及 其 资 料含 电 子 版 文 件。承 包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套 数 : 四 套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费 用 承 担 : 承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移 交 时 间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日 后 15 天 内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形 式 要 求 : 装 订 成 册 的 纸 质 文 件 四 套 和 电 子 光 盘 或 U 盘 一 份 。 10 承 包 人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A.承 包 人 进 场 后 上 报 具 体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汇 总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设 备 名 称数 量规 格及 到 场 时 间 , 并 在 到 场 时 间 的 前 1 个 月 内 负 有 及 时 提 醒 和 告 知 义 务 。 否 则 , 因 此 而 引 起 的 工期 延 误 等 后 果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此 外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每 日 按 照 工 程 合 同
价 的 2 进 行 处 罚 。B.应 提 供 计 划报 表 的 名 称 及 完 成 时 间 : 每 周 六 前 向 发 包 方 提 供 周 施 工 进 度 计 划已 完工 程 量 报 表含 工 程 变 更 及 签 证 预 算 上 周 未 完 工 作 及 纠 偏 措 施承 包 人 须 严 格 按 照 所 报工 期 完 工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和 设 备 清 单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和 设 备 清 单材 料 和 设 备 的 进 场计 划劳 动 力 及 用 款 计 划 等 资 料 报 送 给 发 包 单 位 。C.承 包 人 应 遵 守 军 队 营 区 管 理 规 定进 入 营 区 的 施 工 人 员 应 政 治 可 靠无 劣 迹, 办 理人 员 和 车 辆 出 入 营 区 的 相 关 证 件 ,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的 有 关 法 规 及 要 求 , 严 格 按 安 全 生产 标 准 组 织 施 工 , 并 随 时 接 受 行 业 安 全 检 察 人 员 已 发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查 ,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措 施 ,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 夜 间 施 工 不 得 超 过 19 点 。 承 包 人 若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 须 向 发 包 人 缴 纳1000元 /次 的 违 约 金 。
D.承 包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施 工 场 地 交 通环 卫 和 施 工 噪 音 管 理 等 相 关 手 续 , 费 用 由 承 包人 承 担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罚 款赔 偿 等 费 用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E.已 竣 工 工 程 未 交 付 发 包 人 前 , 承 包 人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负 责 已 完 工 程 的 保 护 工 作 , 保 护 期间 发 生 损 坏 的 , 由 承 包 人 自 费 予 以 修 理 。F.做 好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构 筑 物含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古 树 名 木 的保 护 和 观 测 工 作 , 因 承 包 人 责 任 造 成 财 产 和 人 身 损 失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G.施 工 场 地 清 洁 卫 生 达 到 标 准 化 施 工 现 场 的 要 求 。 符 合 发 包 人 提 出 的 一 切 文 明 施 工环境 卫 生 等 的 管 理 规 定 。 工 地 现 场 如 出 现 脏乱差 现 象 , 经 发 包 人 检 查 要 求 整 改 仍 不 达 标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每 次 支 付 违 约 金 1000元 。 若 超 过 三 次 上 述 情 况 , 除 违 约 金 外 , 发 包人 有 权 要 求 第 三 方 完 成 场 地 管 理 , 全 部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发 包 人 分 包 工 程 纳 入 承 包 人 管 理
范 围 。H.承 包 人 应 办 理 施 工 人 员 生 活 污 水 , 以 及 涉 及 环 保环 卫治 安营 区 管 理 的 相 关 手 续 。自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7 个 日 历 天 内 , 承 包 人 负 责 将 搭 建 的 临 时 设 施 拆 除 , 并 将 承 包 人 施 工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建 筑 垃 圾生 活 垃 圾 清 理 出 营 区 , 直 至 发 包 人 通 过 验 收 , 否 则 发 包 人 要 求 第 三方 拆 除清 理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将 在 承 包 人 的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I.除 地 材 外 的 所 有 材 料 实 行 进 场 申 报 制 度 , 品 牌质 量 需 发 包 人 书 面 认 可 , 承 包 人 提 供
43
样 品 被 验发 包 人 指 定 价 格 进 入 报 价 的 特 殊 材 料设 备 , 由 承 包 人 购 买 时 需 发 包 人 认 价签证 。 若 发 现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设 备 的 质 量 不 合 格 或 与 指 定 的 不 符调 换 或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 承包 人 需 支 付 与 该 批 次 材 料设 备 价 款 等 额 的 违 约 金 , 并 责 令 按 要 求 重 新 采 购 。J.发 包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已 明 确 的 材 料设 备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样 品 , 经 发 包 人 书面 认 可 后 方 可 进 场 使 用 。 若 发 现 与 指 定 的 不 符调 换 或 者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 承 包 人 需 支 付 与 该批 次 材 料设 备 价 款 等 额 的 违 约 金 , 在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K.由 发 包 人 会 同 承 包 人 做 好 施 工 现 场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构 筑 物含 文 物 保 护建 筑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工 作 。 如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中 发 现 问 题 应 及 时 报 告 发 包 人 , 由 发 包 人 设 计 单 位 出 具 解 决 方 案 。 如 因 承 包 人 不 报 告 或 者 报 告 不 及 时 造 成 损 坏 的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赔 偿 。3.5 分 包
3.5.1 分 包 的 一 般 约 定禁 止 分 包 的 工 程 包 括 : 所 有 工 程 。主 体 结 构关 键 性 工 作 的 范 围 : /。3.5.2分 包 的 确 定允 许 分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包 括 : 。其 他 关 于 分 包 的 约 定 : / 。3.5.4 分 包 合 同 价 款关 于 分 包 合 同 价 款 支 付 的 约 定 : / 。3.6工 程 照 管 与 成 品半 成 品 保 护承 包 人 负 责 照 管 工 程 及 工 程 相 关 的 材 料工 程 设 备 的 起 始 时 间 : 自 工 程 开 工 之 日 起 至 工
程 移 交 发 包 人 止 , 已 竣 工 工 程 未 交 付 发 包 人 前 , 承 包 人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负 责 已 完 工 程 的 保 护 工作 , 保 护 期 间 发 生 损 坏 的 , 由 承 包 人 自 费 予 以 修 理 。工 程 在 交 付 前 , 承 包 人 对 其 承 包 的 所 有 工 程 内 容 负 责 成 品 保 护 , 费 用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款 内 。承 包 人 不 得 损 坏 其 他 承 包 人 所 承 担 的 施 工 内 容 。 如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发 生 损 坏 , 承 包 人 负 责 赔 偿并 承 担 修 复 费 用 。 如 交 付 后 , 发 包 人 要 求 承 包 人 继 续 保 护 , 费 用 另 行 商 定 。 当 损 失 或 破 坏 是由 第 三 方 原 因 造 成 时 ,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向 有 关 责 任 人 追 偿 。 但 追 偿 的 过 程 及 结 果 不 应 影 响 承 包人 对 这 类 损 失 或 破 坏 进 行 整 改 的 进 度 及 质 量 。3.7 履 约 担 保承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 提 供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金 额 及 期 限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7 日 内 ,
以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缴 纳 形 式 一 次 性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中 标 价 款 的 10% 到 发 包 人 指 定 账 户 , 承包 人 在 合 同 工 期 内 竣 工 ,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5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履 约 保 证 金该 工 程 达 到 合 同 约 定质 量 标 准 , 无 息 退 还 质 量 保 证 金 。5.工 程 质 量5.1 质 量 要 求5.1.1 特 殊 质 量 标 准 和 要 求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GB
*****-2013 的 规
44
定 。 若 质 量 等 级 达 不 到 合 格 标 准 , 扣 除 质 量 保 证 金 , 但 并 不 减 少 承 包 人 应 履 行 的 义 务 和 承 担的 责 任在 施 工 过 程 中 若 通 过 鉴 定 , 承 包 人 施 工 质 量 达 不 到 约 定 质 量 标 准 , 发 包 人 有 权 通 知停 工 , 直 至 令 其 退 场 并 更 换 施 工 队 伍 。 承 包 人 无 条 件 退 场 , 同 时 承 包 人 须 将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合格 部 分 工 程 款 的 20%补 偿 给 续 方 , 由 发 包 人 扣 留 后 交 付 续 方 , 不 合 格 部 分 发 包 人 不 付 工 程 款 ,而 且 没 收 全 部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和 工 期 保 证 金 。关 于 工 程 奖 项 的 约 定 : / 。5.3 隐 蔽 工 程 检 查承 包 人 提 前 通 知 发 包 人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 提 前 24 小 时 以 上 。发 包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检 查 时 , 应 提 前 24 小 时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
关 于 延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24 小 时 。6.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与 环 境 保 护6.1安 全 文 明 施 工6.1.1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的 达 标 目 标 及 相 应 事 项 的 约 定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管 理 教 育 和 安 全 责 任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费 用 含 在 措 施 费 中 , 承 包 人 根 据 施 工 周 边 条 件 和 环 境 , 加 强对 相 邻 建 筑道 路 及 人 员 的 安 全 防 护 ,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确 保 安 全 施 工 不 发 生 人 员 伤 亡 事 故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生 任 何 人 员 机 具 事 故 , 事 故 责 任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必 须 符 合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固 定 式 配 电 箱 应 设置 围 栏 并 有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严 禁 非 专 业 人 员 接 拆 电 线 , 防 止 发 生 触 电 事 故 , 严 禁 使 用电 炉 子 等 妨 碍 现 场 安 全 的 用 电 设 备 。
现 场 消 火 栓 及 其 它 消 防 器 材 配 备 齐 全位 置 合 理 , 应 有 明 显 的 警 示 标 志 , 严 禁 挪 用 ,保 证 消 防 道 路 畅 通施 工 现 场 严 禁 吸 烟 , 剧 毒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及 施 工 动 火 必 须 有 专 人 负 责 管理 。 确 因 工 程 需 要 必 须 动 用 明 火 时 , 必 须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方 可 施 工 。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须 着 装 整 齐 , 必 须 佩 带 安 全 帽 , 在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不 准 赤 膊穿 拖 鞋 短 裤 , 要 佩 带 胸 卡 , 严 禁 闲 杂 人 员 进 入 施 工 现 场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必 须 佩 带 安 全 帽 , 高 空 作 业必 须 系 好 安 全 带 , 严 禁 工 人 酒 后 上 岗 , 严 禁 攀 爬 脚 手 架 , 高 处 作 业 严 禁 向 下 抛 掷 物 品 。 各 种 施 工 机 械 的 合 格 证检 测 证 及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齐 全 。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应 有 专 门 负责 安 全文 明 施 工 的 管 理 人 员 , 定 期 检 查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整 改对 发 包 人 提 出 的 其 它 有 关 安全文 明 施 工 等 方 面 问 题 必 须 积 极 配 合 , 认 真 履 行 。6.1.4 关 于 治 安 保 卫 的 特 别 约 定 :施 工 现 场 布 局 及 工 序 安 排 应 考 虑 噪 声照 明 控 制 ,
严 格 按 照 淮 安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避 免 扰 民施 工 现 场 必 须 设 置 专 用 厕 所 , 并 有 专 人 管 理 , 严禁 随 意 大 小 便生 活生 产 废 水 及 施 工 降 水 未 处 理 合 格 , 不 得 排 入 市 政 下 水不 得 破 坏 树 木 绿 地垃 圾 外 运 过 程 , 严 格 按 程 序 操 作 , 不 得 遗 洒 , 同 时 应 有 避 免 扬 尘 的 措 施 。施 工 人 员必 须 办 理 相 关 证 件 , 禁 止 非 施 工 单 位 人 员 在 工 地 留 宿 , 施 工 现 场 禁 止 聚 众 打 牌饮 酒 闹 事 传 阅 淫 秽 物 品禁 止 在 施 工 现 场 抽 烟禁 止 施 工 人 员 在 非 施 工 区 随 意 走 动 , 严 禁 发 生 冲 突 。施 工 车 辆 进 出 时 注 意 交 通 安 全 , 必 须 缓 速 行 驶 , 避 开 交 通 高 峰 期 , 必 须 封 路 施 工 时 , 须 征 得
45
发 包 人 同 意 , 并 在 路 口 设 置 明 显 的 提 示 标 志 。关 于 编 制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管 理 计 划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6.1.5 文 明 施 工合 同 当 事 人 对 文 明 施 工 的 要 求 :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文 明 施 工 , 承 包 人 需 严 格 按 照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江 苏 省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建 筑 工 地 施 工 扬 尘 专 项 整 理 工作 方 案建 办 督 函2017 169号 建 筑 工 地 扬 尘 防 治 标 准江 苏 省 DGJ32/J203-2016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调 整 建 设 工 程 按 质 论 价 等 费 用 计 取 方 法 的 公 告 江 苏 省 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厅2018 第 24号等 规 定 相 关 工 作 要 求 施 工拆 除 及 施 工 中 产 生 的 垃 圾 承 包 人 必须 及 时 清 运 。 严 禁 从 高 空 抛 洒 垃 圾 及 乱 堆 施 工 垃 圾 , 如 有 违 反 , 承 包 人 应 支 付 1000 元 /次 的违 约 金 , 三 次 以 上 将 加 倍 支 付 违 约 金 。 因 施 工 过 程 中 建 筑 垃 圾建 筑 材 料 的 堆 放 影 响 周 边 环
境绿 化 的 必 须 当 日 清 理 , 如 有 违 反 , 承 包 人 应 支 付 1000元 /次 的 违 约 金 , 并 承 担 发 包 人 雇佣 清 理 的 费 用 。 现 场 施 工 及 管 理 人 员 均 需 挂 牌 进 场 , 否 则 , 发 包 人 有 权 对 承 包 人 处 以 500元 /人 /次 的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将 直 接 从 工 程 进 度 款 中 扣 除 。 其 他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6.1.6 关 于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支 付 比 例 和 支 付 期 限 的 约 定 : 与 工 程 款 同 步 支 付 。7. 工 期 和 进 度7.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7.1.1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应 包 括 的 其 他 内 容 : / 。7.1.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提 交 和 修 改承 包 人 提 交 详 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 会 审 及 交 底 后 7 日 内 承 包 人 应 完 善 修 正施 工 组 织 设 计施 工 方 案和 进 度 计 划 , 并 报 发 包 人 审 批 。
发 包 人 在 收 到 详 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由 发 包 人 收 到 施 工组 织 设 计 (施 工 方 案 )和 进 度 计 划 后 2 日 内 确 认 完 毕 , 并 交 由 发 包 人 派 驻 的 工 程 师 在 3 日 内 予以 确 认 。 若 有 修 改 意 见 ,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修 改 意 见 后 3 日 内 完 成 , 进 行 最 终 确 认 。7.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7.2.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发 包 人 在 收 到 修 订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由 发 包 人 收 到 施 工组 织 设 计 (施 工 方 案 )和 进 度 计 划 后 2 日 内 确 认 完 毕 , 并 交 由 发 包 人 派 驻 的 工 程 师 在 3 日 内 予以 确 认 。 若 有 修 改 意 见 ,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修 改 意 见 后 3 日 内 完 成 , 进 行 最 终 确 认 。7.3 开 工7.3.1 开 工 准 备
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交 工 程 开 工 报 审 表 的 期 限 : 开 工 前 7 日 内 。关 于 发 包 人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及 期 限 : / 。关 于 承 包 人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及 期 限 : 。7.3.2开 工 通 知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之 日 起 天 内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提 出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
46
7.4 测 量 放 线7.4.1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测 量 基 准 点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 面 资 料 的 期 限 : 开工 前 3 日 提 供 水 准 点 , 并 按 施 工 图 由 发 包 人承 包 人 现 场 交 验 。 交 验 后 , 承 包 人 应 妥 善 保 护场 内 水 准 点 及 控 制 点 , 因 保 护 不 善 或 蓄 意 破 坏 造 成 水 准 点控 制 点 被 破 坏 或 遗 失 的 , 由 承 包人 负 责 赔 偿 损 失 。7.5 工 期 延 误7.5.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7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其 他 情 形 : 由 于 发 包 人 原 因 延 误 , 工 期 顺 延 , 不 承担 任 何 延 误 费 用 。7.5.2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每 延 迟 一 天 发 包 人 有 权 要求 承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每 日 按 工 程 合 同 价 的 2 进 行 处 罚 , 但 最 高 以 合 同 总 价 5%为 限 , 罚 款额 超 过 合 同 总 价 的 5%时 , 发 包 人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并 保 留 向 承 包 人 索 赔 的 权 利 , 发 包 人 索 赔的 范 围 以 承 包 人 违 约 行 为 所 造 成 损 失 为 准含 直 接 损 失 和 间 接 损 失, 索 赔 金 额 不 受 合 同 金额 5%的 限 制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上 限 : 误 期 赔 偿 费 不 设 上 限 。7.6 不 利 物 质 条 件不 利 物 质 条 件 的 其 他 情 形 和 有 关 约 定 : 除 不 可 抗 力 外 , 工 期 不 顺 延 。7.7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同 意 以 下 情 形 视 为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 无
7.9 提 前 竣 工 的 奖 励提 前 竣 工 的 奖 励 : / 。8.材 料 与 设 备8.4 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的 保 管 与 使 用8.4.1 发 包 人 供 应 的 材 料 设 备 的 保 管 费 用 的 承 担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费 用 已 含 在 合 同 价内 。 8.6 样 品8.6.1 样 品 的 报 送 与 封 存需 要 承 包 人 报 送 样 品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 样 品 的 种 类名 称规 格数 量 要 求 : / 。8.8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8.8.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关 于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费 用 已 含 在 合 同 价 内 。8.8.2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的 结 算 方 法 : 如 存 在 甲 供 材甲 方 供 应 材 料暂 定 价 见 发 包人 供 应 材 料 价 格 表乙 方 所 领 甲 供 材 料 数 量 与 结 算 审 计 确 定 的 量 误 差 超 过 1%时 , 按 甲 方 实际 采 购 最 高 价 加 20%采 保 费 用 及 资 金 占 用 费 用 从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 计 划 用 量 内 的 按 招 标 人 提 供的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一 览 表中暂 定 价 格减 1 保 管 费 后 乘 以 计 划 用 量 扣 款 。
47
8.10.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设 备8.10.1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设 备 的 约 定 : 1 承 包 人 采 购 所 有 主 材 按 质 量 环 保 合 格 要 求 采 购 必 须 符 合 规 范 标 准设 计 要 求 及 地 方 有 关 规 定2 材 料 进 场 按 规 定 办 理 手 续 。 3 甲 控 材料 须 由 承 包 人 在 材 料 进 场 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写 明 进 场 材 料 的 品 种名 称规 格 等 报 于 监 理 发 包 人 , 待 发 包 人 认 样封 样 后 通 知 承 包 人 , 由 承 包 人 进 行 采 购 。 甲 控 材 料 需 做 样 板 , 待发 包 方 认 可 款 式颜 色做 法 等 后 方 可 全 面 施 工 。 4 甲 供 材 料 须 由 承 包 人 在 材 料 进 场 前 依据 发 包 人 甲 供 材 申 报 制 度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写 明 进 场 材 料 名 称规 格数 量 等 报 于 监 理发 包人 , 待 发 包 人 审 核 批 准 后 , 供 应 所 需 材 料 。 5 在 施 工 期 间 发 包 人 有 权 将 承 包 人 采 购 的 部 分材 料 变 更 为 甲 供 材 或 甲 控 材 。 6 甲 控 材 料 品 牌 为 承 包 人 投 标 时 所 报 的 符 合 发 包 人 要 求 的 品牌 。 承 包 人 不 得 随 意 更 换 品 牌 。 否 则 承 包 人 应 无 条 件 返 工 并 承 担 因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费 用 ,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 并 同 时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5%的 违 约 金 。 7 其 余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9. 试 验 与 检 验9.1试 验 设 备 与 试 验 人 员9.1.2 试 验 设 备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置 的 试 验 场 所 :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备 的 试 验 设 备 :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具 备 的 其 他 试 验 条 件 : 。9.4现 场 工 艺 试 验现 场 工 艺 试 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 工 程 需 要 承 包 人 进 行 试 验 和 检 验 的 材 料工 程 设 备 和 工 艺 ,按 现 行 法 律法 规规 范 和 行 业 规 定 , 以 及 合 同 约 定 确 定 。
本 工 程 需 要 由 监 理 人 和 承 包 人 共 同 进 行 试 验 和 检 验 的 材 料工 程 设 备 和 工 艺 按 合 同 约定合 同 中 未 约 定 的 , 另 行 协 商 确 定 。 。10. 变 更10.1变 更 的 范 围关 于 变 更 的 范 围 的 约 定 :发承 包 双 方 认 可 的 设 计 变 更 补 充 协 议 发 包 人 均 认可 的 现 场 签 证 变 更 程 序 及 审 批 : 1 在 施 工 期 间 , 属 技 术 类 变 更 的 项 目 , 承 包 人 不 得 私 自 与 设 计 单 位 联 系 , 必 须 向 发包 人 派 驻 的 工 程 师 书 面 提 出 , 经 发 包 人 协 调 设 计 单 位 审 定 后 , 由 发 包 人 书 面 下 达 设 计 单 位 出具 的 变 更 通 知 单 及 变 更 图 。
2 在 施 工 期 间 , 属 发 包 人 要 求 变 更 的 项 目 , 由 发 包 人 商 设 计 单 位 同 意 后 , 由 设 计 单位 出 具 变 更 通 知 单 及 变 更 图 , 发 包 人 书 面 下 达 。 3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变 更 通 知 或 变 更 图 后 2 天 内 编 制 好 变 更 预 算 , 发 包 人 派 驻 的 工 程师 在 2 天 内 完 成 审 核 , 交 发 包 人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批经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始 施 工 。 否 则 , 由 此 引 起的 造 价 变 更 或 造 成 的 损 失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0.4 变 更 估 价
48
10.4.1 变 更 估 价 原 则关 于 变 更 估 价 的 约 定 : 投 标 清 单 报 价 中 有 相 同 子 目 的 , 套 相 同 子 目无 相 同 子 目 但 有相 近 子 目 的 , 套 相 近 子 目优 惠 比 率 同 等 下 浮 无 相 同 或 相 近 子 目 的 , 按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计算 工 程 量 后 , 单 价 由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商 定 。10.5承 包 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监 理 人 审 查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期 限 : 收 到 承 包 人 的 建 议 , 在 7日 内 完 成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期 限 : 收 到 承 包 人 的 建 议 , 在 7 日 内 完 成 。承 包 人 提 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降 低 了 合 同 价 格 或 者 提 高 了 工 程 经 济 效 益 的 奖 励 的 方 法 和 金额 为 : 另 行 商 定 。10.7暂 估 价
暂 估 价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明 细 详 见 附 件 11:暂 估 价 一 览 表。10.7.1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对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确 认 和 批 准 采 取 发 包 人 招 标 方 式 确 定 。10.7.2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对 于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确 认 和 批 准 采 取 发 包 人 发 包 方 式 确 定 。第 3 种 方 式 : 承 包 人 直 接 实 施 的 暂 估 价 项 目承 包 人 直 接 实 施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约 定 : 发 包 人 指 定 价 格 进 入 报 价 的 特 殊 材 料设 备 ,由 承 包 人 购 买 时 需 发 包 人 认 价签 证 。 若 发 现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设 备 的 质 量 不 合 格 或 与 指 定的 不 符调 换 或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 承 包 人 需 支 付 与 该 批 次 材 料设 备 价 款 等 额 的 违 约 金 , 并 责令 按 要 求 重 新 采 购 。
10.8 暂 列 金 额合 同 当 事 人 关 于 暂 列 金 额 使 用 的 约 定 : 发 包 人 的 暂 列 金 额 , 投 标 人 应 计 入 报 价 中 , 但 不应 视 为 投 标 人 所 有 。 如 由 中 标 人 施 工 , 竣 工 结 算 时 按 实 结 算 , 剩 余 部 分 仍 归 发 包 人 所 有 。11. 价 格 调 整11.1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的 调 整市 场 价 格 波 动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约 定 : 不 调 整 。因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 采 用 以 下 第 / 种 方 式 对 合 同 价 格 进 行 调 整 :第 1 种 方 式 : 采 用 价 格 指 数 进 行 价 格 调 整 。关 于 各 可 调 因 子定 值 和 变 值 权 重 , 以 及 基 本 价 格 指 数 及 其 来 源 的 约 定 : / 第 2 种 方 式 : 采 用 造 价 信 息 进 行 价 格 调 整 。
2 关 于 基 准 价 格 的 约 定 :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的 材 料 单 价 低 于 基 准 价 格的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单 价 涨 幅 以 基 准 价 格 为 基 础 超 过 / %时 , 或 材 料 单 价跌 幅 以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材 料 单 价 为 基 础 超 过 / %时 , 其 超 过 部 分 据 实 调整 。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的 材 料 单 价 高 于 基 准 价 格 的 : 专 用 合 同 条
49
款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单 价 跌 幅 以 基 准 价 格 为 基 础 超 过 / %时 , 材 料 单 价 涨 幅 以 已 标 价 工 程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材 料 单 价 为 基 础 超 过 / %时 , 其 超 过 部 分 据 实 调 整 。 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的 材 料 单 价 等 于 基 准 单 价 的 : 专 用 合 同 条款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单 价 涨 跌 幅 以 基 准 单 价 为 基 础 超 过/ %时 , 其 超 过 部 分 据 实 调 整 。第 3 种 方 式 : 其 他 价 格 调 整 方 式 : / 。12. 合 同 价 格计 量 与 支 付12.1 合 同 价 格 形 式1 单 价 合 同 。综 合 单 价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 施 工 期 间 所 有 材 料 价 格人 工 费 均 不 调 整 。工 程 量 风 险 范 围 : 承 包 人 漏 项少 量 的投 标 过 程 中 未 提 出 且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现 工 程 量
清 单 单 个 子 目 的 工 程 量 量 差少 算 在 该 子 目 实 际 工 程 量10%以 内含或 影 响 造 价 达 到 工程 实 际 总 造 价 的10%以 内 (含 )的承 包 人 漏 项少 量 的 除 外。风 险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承 包 人 投 标 时 充 分 考 虑 风 险 范 围 并 计 入 报 价 , 已 含 在 合 同 价 内 ,不 予 调 整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合 同 价 格 的 调 整 方 法 : 在 施 工 中 发 现 工 程 量 清 单 少 量漏 项 , 且 单 个 子目 的 量 差 超 出 该 子 目 实 际 工 程 量 的10%或 漏 项 造 价 达 到 工 程 实 际 总 造 价 的10%以 上 的投标 人 漏 项少 量 的 除 外, 超 出 部 分 按 实 调 整 。 则 该 子 目所 有 工 程 量单 价 均 按 各 投 标 人投 标 单 价 的 算 数 平 均 值 进 行 调 整 , 其 它 情 况 下 不 作 调 整 。2 总 价 合 同 。总 价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 / 。
风 险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合 同 价 格 的 调 整 方 法 : / 。3 其 他 价 格 方 式 : / 。12.2 预 付 款12.2.1 预 付 款 的 支 付预 付 款 支 付 比 例 或 金 额 : 合 同 价 款 的 30% 。预 付 款 支 付 期 限 : / 。预 付 款 扣 回 的 方 式 : / 。12.2.2 预 付 款 担 保承 包 人 提 交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期 限 : / 。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形 式 为 : / 。12.3 计 量12.3.1 计 量 原 则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 参 照 行 现 行 国 家 标 准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GB
*****-2013及房 屋 建 筑 与 装 饰 工 程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范 GB
*****-2013 等 9 本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范 江苏 省 建 筑 与 装 饰 工 程 计 价 定 额 2014版江 苏 省 安 装 工 程 计 价 定 额 2014版
50
江 苏 省 市 政 工 程 计 价 定 额 2014版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费 用 定 额 2014 省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建 筑 业 实 施 营 改 增 后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的 通 知 苏 建 价
*******号 文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调 整 建 设 工 程 按 质 论 价 等 费 用 计 取 方 法 的 公 告江 苏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2018 第 24号及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及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执 行 。12.3.2 计 量 周 期关 于 计 量 周 期 的 约 定 : 每 月 26 日 前 将 当 月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送 报 发 包 人 。12.3.3 单 价 合 同 的 计 量关 于 单 价 合 同 计 量 的 约 定 : 每 周 六 前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周 施 工 进 度 计 划已 完 工 程 量 报 表(含 工 程 变 更 及 签 证 预 算 ) 上 周 未 完 工 作 及 纠 偏 措 施承 包 人 须 严 格 按 照 所 报 工 期 完 工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和 设 备 清 单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和 设 备 清 单材 料 和 设 备 的 进 场 计 划劳 动 力及 用 款 计 划 等 资 料 。12.3.4 总 价 合 同 的 计 量关 于 总 价 合 同 计 量 的 约 定 : / 。12.3.5总 价 合 同 采 用 支 付 分 解 表 计 量 支 付 的 , 是 否 适 用 第 12.3.4 项总 价 合 同 的 计 量 约 定 进 行 计 量 : / 。12.3.6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合 同 的 计 量其 他 价 格 形 式 的 计 量 方 式 和 程 序 : / 。12.4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12.4.1 付 款
1 本 项 目 预 付 款 为 合 同 价 款 的 30%2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 支 付 至 合 同 价 款 的 70%, 无 息 退 还 100%的 履 约 保 证 金 3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竣 工 结 算 经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审 计 单 位 审 核 完 成 后 , 支 付 至 审 定 价 款 的90% 4 发 包 人 竣 工 决 算 报 经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 支 付 至 审 定 价 款 的 95% 审 定 价 款 的 5%为 保 修 金 , 质 量 保 修 期 满 后 , 30内 一 次 付 清 。工 程 结 算包 括 现 场 签 证审 减 额 低 于 8% 含, 审 计 费 用 由 发 包 方 承 担审 减 额 超过 8%, 审 计 费 用 由 承 包 方 承 担 。其 他 约 定 :承 包 人 必 须 对 工 程 现 场 管 理 和 施 工 人 员 全 部 实 行 实 名 制 考 勤 管 理 ,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设
立 工 资 存 储 专 户 , 按 照 工 程 进 度 和 工 人 实 名 制 登 记 信 息 , 按 月 足 额 由 银 行 代 发 工 资 , 按保障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条 例 国 令 第 724号 关 于 印 发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农 民 工 工 资专 用 账 户 管 理 细 则的 通 知苏 人 社 规2022 3 号 关 于 印 发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农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管 理 办 法的 通 知苏 人 社 规2022 4 号关 于 严 格 落 实 建 设 单 位 按时 足 额 拨 付 人 工 费 用 和 施 工 单 位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徐 人 社 发 2022 18 号等 相 关 文 件 执 行 。
51
农 民 工 工 资 按 月 支 付 , 发 包 人 按 照 工 程 实 际 进 度 , 每 月 5 日 前节 假 日 顺 延拨 付 当月 应 付 工 程 款 的 25%以 上 到 承 包 人 农 民 工 工 资 专 用 账 户 。12.4.2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编 制关 于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编 制 的 约 定 : / 。12.4.3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提 交 1 单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 。 2 总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 。 3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 。12.4.4 进 度 款 审 核 和 支 付 1 监 理 人 审 查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的 期 限 : / 。
发 包 人 完 成 审 批 并 签 发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的 期 限 : 收 到 报 送 的 付 款 申 请 后 7日 内 。 2 发 包 人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期 限 : 。发 包 人 逾 期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式 : 无 。12.4.5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总 价 合 同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 / 。单 价 合 同 的 总 价 项 目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 / 。13. 验 收 和 工 程 试 车13.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验 收13.1.2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验 收 时 , 应 提 前 24 小 时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关 于 延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48 小 时 。
13.2 竣 工 验 收13.2.2竣 工 验 收 程 序关 于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的 约 定 : 1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承 包 人 提 供陆套 完 整 的 竣 工 图 和 竣工 资 料含 电 子 版 并 且 完 成 对 发 包 人 物 业 管 理 人 员 的 培 训 , 以 及 提 供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竣 工 图 纸 和 资 料 必 须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部 门城 建 档 案 管 理 部 门物 业 单 位 要 求 。 竣 工 资 料应 按 归 档 要 求 整 理 成 册 , 交 监 理 人 审 定 无 误 后 提 交 发 包 人 。 如 有 延 误 , 发 包 人 将 对 承 包 人 处以5000 元 /天 的 违 约 金 。2 中 间 交 工 工 程 的 范 围 按 照 通 用 条 款 另 行 协 商 。3 竣 工 时 间 以 发 包 人 组 织 的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日 期 为 准 , 其 余 验 收 程 序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4 外 部 专 项 和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不 作 为 项 目 交 付 的 时 间 节 点 , 应 以 完 成 竣 工 及 竣 工 资 料 移
交发 包 人 及 物 业 管 理 部 门 接 受 时 间 为 准 。发 包 人 不 按 照 本 项 约 定 组 织 竣 工 验 收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 按 通 用条 款 执 行 。13.2.5移 交接 收 全 部 与 部 分 工 程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移 交 工 程 的 期 限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并 对 验 收 提 出 的 问 题 整 改 完 毕 之 日起 30日 内 。
52
发 包 人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接 收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 。承 包 人 未 按 时 移 交 工 程 的 ,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每 逾 期 1 天 , 每 天 按 照
***** 元 支 付违 约 金 , 发 包 人 有 权 采 取 任 何 补 救 措 施 来 弥 补 该 延 误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13.3.1试 车 程 序13.3工 程 试 车13.3.1 投 料 试 车工 程 试 车 内 容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 1 单 机 无 负 荷 试 车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2 无 负 荷 联 动 试 车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3.3.3 投 料 试 车
关 于 投 料 试 车 相 关 事 项 的 约 定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3.6 竣 工 退 场13.6.1 竣 工 退 场承 包 人 完 成 竣 工 退 场 的 期 限 : 竣 工 验 收 后 , 施 工 单 位 的 管 理施 工 人 员材 料设 备 必须 在 七 个 日 历 天 内 全 部 退 出 现 场 , 并 自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承 包 人 全 部 清 理 完施 工 现 场 的 垃 圾 , 完 成 场 地 的 回 填 工 作 , 每 延 迟 一 天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1000元 。14. 竣 工 结 算13.4.1 竣 工 结 算 申 请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 。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应 包 括 的 内 容 : / 。13.2 竣 工 结 算 审 核发 包 人 审 批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工 程 结 算 须 发 包 人 审 计 , 核 对 和 结 束 时 间 需 根 据 被审 核 单 位 的 认 可 进 度 确 定 。发 包 人 完 成 竣 工 付 款 的 期 限 : / 。关 于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异 议 部 分 复 核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 收 到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后 2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 并 约 定 复 核 时 间 。14.4 最 终 结 清14.4.1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承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份 数 : 一 式 肆 份 。
承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算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4.4.2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和 支 付 1 发 包 人 完 成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审 批 并 颁 发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的 期 限 : 30日 内 。 2 发 包 人 完 成 支 付 的 期 限 : 30日 内 。15. 缺 陷 责 任 期 与 保 修15.2缺 陷 责 任 期
53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具 体 期 限 : 2年 , 从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15.3 质 量 保 证 金关 于 是 否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约 定 : 审 定 价 款 的 5 , 在 工 程 和 承 包 人 所 提 供 材 料设 备无 质 量 缺 陷 且 承 包 人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质 保 期2年满 后 14天 内 付 5% 扣 除 发 包 人 自 行 修缮 费 用。 质 量 保 修 金 不 计 利 息 。15.3.1 承 包 人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方 式质 量 保 证 金 采 用 以 下 第 2 种 方 式 : 1 质 量 保 证 金 保 函 , 保 证 金 额 为 : /2 审 定 价 款 5%的 工 程 款3 其 他 方 式 : / 。
15.3.2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 采 取 以 下 第 / 种 方 式 : 1 在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时 逐 次 扣 留 , 在 此 情 形 下 ,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计 算 基 数 不 包 括 预 付款 的 支 付扣 回 以 及 价 格 调 整 的 金 额2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时 一 次 性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3 其 他 扣 留 方 式 : 每 次 结 算 时 扣 除 。关 于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补 充 约 定 : / 。15.4保 修15.4.1 保 修 责 任工 程 保 修 期 为 : 按 国 家 规 范 执 行 。
15.4.3 修 复 通 知承 包 人 收 到 保 修 通 知 并 到 达 工 程 现 场 的 合 理 时 间 : 承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修 理 通 知 之 日 后 3天 内 派 人 修 理 , 修 理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6. 违 约16.1 发 包 人 违 约16.1.1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发 包 人 违 约 的 其 他 情 形 : / 。16.1.2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发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前 7 天 内 下 达 开 工 通 知 的 违 约 责 任 : 无 。
2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 无 。 3 发 包 人 违 反 第 10.1款变 更 的 范 围第2 项 约 定 , 自 行 实 施 被 取 消 的 工 作 或转 由 他 人 实 施 的 违 约 责 任 : 无 。 4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工 程 设 备 的 规 格数 量 或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 或 因 发 包 人原 因 导 致 交 货 日 期 延 误 或 交 货 地 点 变 更 等 情 况 的 违 约 责 任 : 无 。 5 因 发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造 成 暂 停 施 工 的 违 约 责 任 : 无 。
54
6 发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没 有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发 出 复 工 指 示 , 导 致 承 包 人 无 法 复 工 的 违 约责 任 : 另 行 商 定 。 7 其 他 : 无 。16.1.3 因 发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承 包 人 按 16.1.1项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约 定 暂 停 施 工 满 30 天 后 发 包 人 仍 不 纠 正 其违 约 行 为 并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16.2 承 包 人 违 约16.2.1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承 包 人 违 约 的 其 他 情 形 :承 包 人 未 按 要 求 投 入 人 员机 械 设 备 及 资 金 造 成 的 工 期 延 误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质 量 问 题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安 全 文 明 生 产 责 任 事 故 承 包 人
上 报 结 算 存 在 严 重 虚 报 的 。16.2.2承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承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承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承 包 人 未 按少 于投 标 计 划 投 入 人 员施 工 机 械 的 , 须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2000 元 /天 的 违 约 金承 包 人 必 须 服 从 发 包 人 的 管 理 监 督 , 施 工 中 发 生 的 质 量 问 题 必 须 及 时 整 改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被 责 令 停 工 和 返 工 ,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承 包 人 污 染损 坏 营 区 内 道 路 必 须清 理修 复 , 如 污 染 城 市 道 路 , 一 切 责 任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竣 工 结 算 后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结 算书 , 如 审 核 后 总 的 核 减 率 在 8含 8之 内 , 审 计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支 付核 减 率 超 过 总 价8 , 超 出 部 分 所 支 出 的 审 计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拖 欠 与 本 工 程 有 关 工 人 的 工 资 及材 料 款 , 对 发 包 人 造 成 影 响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将 该 部 分 费 用 从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 直 接 拨 付 工 人 工
资 或 材 料 款 。16.2.3 因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关 于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的 特 别 约 定 : 1 项 目 经 理 累 计 不 在 位 达 10天 , 视 为 承 包 人 违 约 , 发 包 人 可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 并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相 应 损 失2 因 承 包 人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超 过 20天 , 且 发 包 人 要 求 增 加 人 员 及 施 工 机 械 拒 不 实 施 的3 承 包 人 在 发 包 人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执 行 发 包 人 指 令 超 过 三 次 , 经 发 包 人 催 告 后 拒 不 纠正 执 行 的 。发 包 人 继 续 使 用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材 料设 备临 时 工 程承 包 人 文 件 和 由 承 包 人 或以 其 名 义 编 制 的 其 他 文 件 的 费 用 承 担 方 式 :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17. 不 可 抗 力
17.1 不 可 抗 力 的 确 认除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之 外 , 视 为 不 可 抗 力 的 其 他 情 形 : 。17.4 因 不 可 抗 力 解 除 合 同合 同 解 除 后 , 发 包 人 应 在 商 定 或 确 定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款 项 后 30 天 内 完 成 款 项 的 支 付 。
55
18. 保 险18.1 工 程 保 险关 于 工 程 保 险 的 特 别 约 定 : 发 包 人 委 托 承 包 人 投 保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和 安 装 工 程 一 切 险 。因 投 保 产 生 的 保 险 费 和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 包 含 在 合 同 总 价 中 。 如 因 承 包 人 未 按 要 求 投 保 导 致 的一 切 后 果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8.3 其 他 保 险关 于 其 他 保 险 的 约 定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为 其 施 工 现 场 的 全 部 人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并支 付 保 险 费 , 包 括 其 员 工 及 为 履 行 合 同 聘 请 的 第 三 方 的 人 员 。 承 包 人 应 为 其 施 工 设 备 等 办 理财 产 保 险 。 所 有 保 险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包 含 在 签 约 合 同 价 格 中 。承 包 人 是 否 应 为 其 施 工 设 备 等 办 理 财 产 保 险 : 承 包 人 自 行 考 虑 , 若 发 生 任 何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8.7 通 知 义 务关 于 变 更 保 险 合 同 时 的 通 知 义 务 的 约 定 : 变 更 前 3 日 通 知 。20. 争 议 解 决20.3 争 议 评 审合 同 当 事 人 是 否 同 意 将 工 程 争 议 提 交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决 定 : 否 。20.3.1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确 定争 议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确 定 : / 。选 定 争 议 评 审 员 的 期 限 : /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报 酬 承 担 方 式 : / 。
其 他 事 项 的 约 定 : / 。20.3.2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决 定合 同 当 事 人 关 于 本 项 的 约 定 : / 。20.4仲 裁 或 诉 讼因 合 同 及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发 生 的 争 议 , 按 下 列 第2 种 方 式 解 决 : 1 向 /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2 向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军 事 法 院 起 诉 。21 补 充 条 款 1承 包 人 不 得 拖 欠 工 人 工 资 , 如 发 生 因 拖 欠 工 资 上 访闹 事 等 情 况 , 发 包 人 有 权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措 施 来 保 证 自 身 权 益 , 承 包 人 不 得 提 出 异 议 。
2农 忙 季 节 不 得 停 工 。 3施 工 过 程 中 , 承 包 人 无 条 件 配 合 发 包 人 处 理 周 围 相 关 事 宜 及 相 关 发 包 人 指 定 分包 工 程 的 施 工 。 4承 包 人 必 须 遵 守 发 包 人 现 场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规 定 , 服 从 发 包 人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 5施 工 过 程 中 , 承 包 人 如 违 反 现 场 管 理 制 度 和 规 定 , 发 包 人 有 权 对 承 包 人 进 行 经济 索 赔 , 违 约 金 必 须 3 日 内 缴 纳 , 若 未 按 期 缴 纳 , 发 包 人 有 权 暂 缓 支 付 工 程 款 直 至 缴 纳 违
56
约 金 。 (6) 如 承 包 人 拒 绝 执 行 发 包 人 的 合 理 指 令 , 发 包 人 有 权 另 行 委 托 第 三 方 执 行 指 令 , 并视 情 节 轻 重 支 付 发 包 人 1000-5000 元 /次 的 违 约 金 , 且 执 行 指 令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支 付若 承包 人 拒 绝 支 付 , 则 发 包 人 有 权 从 承 包 人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 如 因 发 包 人 指 令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费 用则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7) 对 发 包 人 支 付 的 工 程 款 , 承 包 人 应 优 先 用 于 支 付 工 人 劳 动 报 酬承 包 人 如 有 拖 欠 克 扣 工 人 劳 动 报 酬 的 行 为 , 发 包 人 有 权 在 承 包 人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相 应 款 项 , 同 时 承 包 人 还 应 赔偿 因 此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 发 生 农 民 工 群 访 事 件 的5 人 以 上, 每 次 向 发 包 人 支 付5 万 元 的 违 约 金 。(8) 承 包 人 在 招 投 标 时 已 详 细 勘 察 了 施 工 现 场 及 周 围 的 环 境 状 况 , 掌 握 了 所 有 与 工 程
施 工 有 关 或 对 施 工 有 影 响 的 情 况发 包 人 将 施 工 场 地 移 交 给 承 包 人 后 , 承 包 人 有 责 任 和 义 务保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 应 对 施 工 现 场 发 生 的 一 切 负 责施 工 过 程 中 若 发 生 非 发 包 人 原 因如 其他 势 力 的 干 扰 等而 影 响 施 工 导 致 工 期 拖 延 和 财 产 损 失 的 , 发 包 人 概 不 负 责 , 由 承 包 人 自 行解 决 。(9) 保 修 期 内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给 发 包 人业 主 或 他 人 造 成 财 产 损 失和 人 身 伤 害 的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10) 发 包 人 有 权 对 承 包 人 的 违 章 现 象 与 安 全 文 明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并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 承 包人 接 到 通 知 后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进 行 整 改 的 , 发 包 人 将 按 照 现 场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索赔 。 (11)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而 产 生 的 赔 付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12) 本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承 包 人 与 第 三 方 产 生 的 债 权债 务 均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解 决 , 与 发包 人 无 关 。(13) 中 标 后 被 发 现 有 出 卖 资 质非 法 挂 靠 行 为 的 中 标 人承 包 人,发 包 人 有 权 单 方解 除 施 工 合 同 , 清 退 施 工 人 员 并 按 合 同 总 价 的 5%收 取 违 约 金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承 包 人 必 须在 10 日 内 退 场 , 并 且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对 发 包 人 不 利 的 要 求 。(14) 当 工 程 到 达 某 一 付 款 节 点 , 而 发 包 人 资 金 尚 未 拨 付 下 来 ,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期 间 保证 不 得 以 资 金 等 任 何 原 因 为 借 口 , 拖 延 工 期 或 擅 自 停 工 。 否 则 , 每 拖 延 一 天 承 包 人 愿 承 担 合同 总 价 1 的 违 约 金 。(15) 遵 守 有 关 部 门 对 施 工 场 地 交 通施 工 噪 音 以 及 和 安 全 生 产 有 关 的 管 理 规 定 , 按规 定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知 会 发 包 方 ,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 并 严 格 按
照 环 境 检 查 审 核 要 求 , 加 强 施 工 现 场 的 环 境 管 理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严 格 落 实 粉 尘废 水 等 污 染防 治 措 施 及 生 态 保 护水 土 保 持 措 施 。 并 且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及 罚 款 由 承 包 方 负 责 。 施 工 过 程所 需 一 切 证 件包 括 夜 间 施 工 证由 承 包 方 及 时 自 行 办 理 。 如 发 生 扰 民 和 民 扰 自 行 妥 善 处 理 。(16) 为 保 证 施 工 质 量 , 施 工 难 点 以 及 容 易 发 生 质 量 通 病 的 地 方 , 承 包 方 应 先 报 施 工 方案 经 发 包 方 确 认 , 发 包 方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要 求 承 包 方 无 偿 做 施 工 样 板 , 样 板 经 发 包 方 验 收 合 格后 承 包 方 方 可 按 样 板 进 行 大 面 积 施 工 。
57
17关 于 违 法 分 包 , 由 于 乙 方 违 法 分 包转 包 等 原 因 造 成 甲 方 被 起 诉 到 法 院 的 , 视为 乙 方 违 约 , 并 由 乙 方 承 担 合 同 价 10%的 违 约 金 , 在 支 付 工 程 款 时 甲 方 一 并 扣 除 。 18 质 保 金 , 在 约 定 的 质 保 期 满 后 发 包 人 视 工 程 质 量 情 况 予 以 支 付 不 计 利 息到 期后 由 承 包 人 提 出 书 面 支 付 申 请 , 发 包 人 组 织 保 修 期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 验 收 通 过 后 予 以 支 付 , 如有 代 为 维 修 费 用 等 , 应 先 行 扣 除 后 再 支 付 , 如 承 包 人 对 保 修 期 内 出 现 的 质 量 问 题 不 积 极 予 以解 决 , 按 发 包 人 代 为或 预 计 将 发 生维 修 费 用 的 双 倍 扣 除 。 发 包 人 在 每 次 付 款 前 , 承 包人 应 提 交 符 合 税 务 要 求 的 合 法 合 规 票 据 , 否 则 发 包 人 有 权 拒 付 , 由 此 造 成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承 包人 承 担 。 19 承 包 人 应 自 行 解 决 其 外 欠 债 务包 括 对 材 料 供 应 商 的 所 欠 材 料 款 以 及 农 民 工 工资, 如 因 承 包 人 未 及 时 偿 还 债 务 而 导 致 发 包 人 涉 案涉 诉 的包 含 被 法 院 要 求 协 助 冻 结
扣 划 款 项, 以 及 被 政 府 部 门 要 求 垫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的 , 则 发 包 人 有 权 将 冻 结扣 划 款 项 从 承包 人 工 程 款 及 其 他 方 面 资 金 中 扣 除 外 , 还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承 担 发 包 人 聘 请 律 师 发 生 的 律 师 费用参 照 江 苏 省 司 法 厅江 苏 省 物 价 局 有 关 律 师 业 务 收 费 标 准 的 上 限, 以 及 有 涉 案涉 诉引 起 的 其 他 费 用包 含 但 不 限 于 诉 讼 费仲 裁 费执 行 费保 全 费拍 卖 或 变 卖 费差 旅 费等上 述 一 切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直 接 从 承 包 人 工 程 款 及 其 他 方 面 资 金 中 扣 除 , 视 同 已 支 付 相 应 款项按 已 发 生 以 及 预 计 将 发 生 金 额 计 算。 20 在 施 工 期 间 所 有 施 工 人 员 应 按 照 发 包 人 要 求 上 报 近 期 的 行 程 和 接 触 的 人 员 , 原 则上 不 得 到 疫 情 严 重 地 区 , 不 得 接 触 从 疫 情 严 重 地 区 来 的 人 员 。
58
合 同 附 件 一 :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发 包 人全 称:承 包 人全 称:发 包 人承 包 人 根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和房 屋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办 法, 经 协 商 一 致 , 对 签 定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一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和 内 容承 包 人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法 规规 章 的 管 理 规 定 和 双 方 约 定 , 承 担 本 工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包 含 工 程 量 清 单 内 所 有 内 容 , 以 及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项 目 。 具 体 保 修 的 内 容
双 方 约 定 如 下 :本 工 程 约 定 质 量 保 修 内 容 及 保 修 期 执 行 国 务 院 2000年 1月 30日 颁 发 的 279号 令 和 2000年 6 月 30日 建 设 部 令 第 80 号 发 布 的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办 法, 其 余 按 投 标 书 承 诺 及甲乙 双 方 协 商 约 定 。二质 量 保 修 期双 方 根 据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及 有 关 规 定 , 约 定 本 工 程 的 质 量 保 修 期 如 下 :1.地 基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为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该 工 程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2.屋 面 防 水 工 程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漏 为 5 年 3.装 修 工 程 为 2 年 4.电 气 管 线给 排 水 管 道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为 2 年
5.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 为 2 个 采 暖 期供 冷 期 6.教 学 区 内 的 给 排 水 设 施道 路 等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为 2 年 7.其 他 项 目 保 修 期 限 约 定 如 下 : 按 国 家 现 行 规 定 执 行 。质 量 保 修 期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三缺 陷 责 任 期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为 2 年 , 缺 陷 责 任 期 自 工 程 实 际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 单 位 工程 先 于 全 部 工 程 进 行 验 收 , 单 位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自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算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后 , 发 包 人 应 退 还 剩 余 的 质 量 保 修 金 。四质 量 保 修 责 任
1 属 于 保 修 范 围内 容 的 项 目 ,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接 到 保 修 通 知 之 日 起 3 天 内 派 人 保 修 。承 包 人 不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派 人 保 修 的 , 发 包 人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修 理 。2 发 生 紧 急 抢 修 事 故 的 , 承 包 人 在 接 到 事 故 通 知 后 , 应 当 立 即 到 达 事 故 现 场 抢 修 。3 对 于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质 量 问 题 , 应 当 按 照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办 法的 规 定 ,
59
立 即 向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由 原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级 的 设 计 单 位 提 出 保 修 方 案 , 承 包 人 实 施 保 修 。4 质 量 保 修 完 成 后 , 由 发 包 人 组 织 验 收 。五保 修 费 用保 修 费 用 由 造 成 质 量 缺 陷 的 责 任 方 承 担 。六其 他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事 项 : 有 规 定 按 规 定 , 无 规 定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本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 由 施 工 合 同 发 包 人承 包 人 双 方 在 竣 工 验 收 前 共 同 签 署 , 作 为 施 工合 同 附 件 , 其 有 效 期 限 至 保 修 期 满 。
发 包 人 (公 章 ): 承 包 人 (公 章 ):地 址 :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60
合 同 附 件 二 :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协 议主 协 议 单 位 : 编 号 :发 包 单 位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承 包 单 位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甲 方建 设 方将 项 目 委 托 乙 方 施 工 , 为 了 明确 双 方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 确 保 施 工 安 全 , 双 方 在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的 同 时 :受 建 设 方 的 委 托 ,乙 方 在 施 工 期 间 的 安 全 生 产 活 动 , 纳 入 总 包 安 全 管 理 范 围 , 在 建 设 方 与 乙 方 签 订 合 同 的 同 时 签 订 本 协 议 , 双 方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
一承 包 工 程 项 目 :1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2 工 程 地 址 : 3 承 包 范 围 :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4 承 包 方 式 : 包 工 包 料 。二工 程 项 目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开 工 至 年 月 日 完 工 。三协 议 内 容 :1 甲 乙 双 方 必 须 认 真 贯 彻 国 家 和 上 级 劳 动 保 护安 全 生 产 主 管 部 门 办 法 的 有 关 生 产 消 防 工 作 的 方 针政 策严 格 执 行 有 关 劳 动 保 护 法 规条 例规 定 。2 甲 乙 双 方 都 应 有 安 全 管 理 组 织 体 制 , 包 括 抓 安 全 生 产 的 领 导 , 各 级 专 职 和 兼 职 的 安全 干 部应 有 各 工 种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特 种 作 业 工 人 的 审 证 考 核 制 度 及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岗 位 责
任 制 和 定 期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3 甲 乙 双 方 在 施 工 前 要 认 真 勘 察 现 场 1 工 程 项 目 应 由 甲 方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2 工 程 项 目 由 乙 方 按 甲 方 的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制 订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全 技 术措 施 , 乙 方 必 须 严 格 按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要 求 施 工 。4 甲 乙 双 方 的 领 导 必 须 认 真 对 本 单 位 职 工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及 安 全 技 术 知 识 教 育 , 增强 法 制 观 念 , 提 高 职 工 的 安 全 生 产 思 想 意 识 和 自 我 保 护 的 能 力 , 督 促 职 工 自 觉 遵 守 安 全 纪 律 制 度 法 规 。5 施 工 前 , 乙 方 应 组 织 召 开 管 理施 工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会 议 , 并 通 知 甲 方 委 派 有 关人 员 出 席 会 议 。 介 绍 施 工 中 有 关 安 全 防 火 等 规 章 制 度 及 要 求 , 乙 方 必 须 检 查督 促 施 工 人 员严 格 遵 守认 真 执 行 。
6 施 工 期 间 , 乙 方 指 派 同 志 负 责 本 工 程 项 目 的 有 关 安 全防 火 工 作甲 方 指派 同 志 负 责 职 系 予 以 协 助 督 促 乙 方 执 行 有 关 安 全防 火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应 经 常联 系 , 相 互 协 助 检 查 工 程 项 目 中 有 关 安 全防 火 工 作 , 共 同 预 防 事 故 发 生 。7 乙 方 在 施 工 期 间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和 遵 守 甲 方 的 安 全 生 产 防 火 管 理 的 各 类 规 定 , 接 受 甲方 的 监 督检 查 和 指 导 。 甲 方 有 协 助 乙 方 搞 好 安 全 生 产 防 火 管 理 以 及 督 促 检 查 的 义 务 , 对 于
61
查 出 的 隐 患 , 乙 方 必 须 限 期 整 改 , 对 甲 方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规 定制 度 等 情 况 , 乙 方 有 要 求 甲 方整 改 的 权 利 。8 在 生 产 操 作 过 程 中 的 个 人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 由 各 方 自 理 , 甲 乙 方 都 应 监 督 施 工 现 场 人员 自 觉 穿 戴 好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9 甲 乙 双 方 人 员 对 各 自 所 出 的 施 工 区 域作 业 环 境操 作 施 工 设 备工 具 用 具 等 必 须认 真 检 查 , 发 现 隐 患 , 应 即 停 止 施 工 , 并 由 有 关 单 位 落 实 整 改 后 方 准 施 工 。 一 经 施 工 , 就 表示 施 工 单 位 确 认 施 工 现 场 。 作 业 环 境 , 设 施 设 备 , 工 具 用 具 等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和 处 于 安 全 状 态 。施 工 单 位 对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后 果 自 行 负 责 。10 由 甲 方 提 供 的 机 械 设 备 , 脚 手 架 等 设 施 , 在 搭 设安 装 完 毕 提 前 使 用 前 , 甲 方 应 会同 乙 方 共 同 按 规 定 验 收 , 并 做 好 验 收 及 交 付 使 用 手 续 。 严 禁 在 未 经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情 况下 投 入 使 用 , 否 则 由 此 发 生 的 后 果 概 由 擅 自 使 用 方 负 责 。
11 乙 方 在 施 工 期 间 所 使 用 的 各 种 设 备 以 及 工 具 等 均 应 由 乙 方 自 备 。 如 甲 乙 双 方 必 须 相互 借 用 和 租 赁 。 应 由 双 方 有 关 人 员 办 理 借 用 租 赁 手 续 。 借 出 方 应 保 证 借 出 的 设 备 和 工 具 符 合安 全 要 求 , 但 借 入 方 必 须 进 行 检 验 。 借 入 使 用 方 一 经 接 收 , 设 备 和 工 具 的 保 管维 修 以 及 在使 用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故 障 损 坏 遗 失 或 造 成 伤 亡 事 故 均 由 借 入 使 用 方 来 承 担 责 任 , 负 责 赔 偿 。12 甲 乙 双 方 的 人 员 。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脚 手 架各 类 安 全 防 护 措 施安 全 标 志 和 警 告 牌 ,不 得 擅 自 拆 除更 动 。 如 确 实 需 要 拆 除 更 动 的 , 必 须 经 工 地 施 工 负 责 人 和 甲 乙 双 方 指 派 的 安全 管 理 人 员 的 同 意 , 并 采 取 必 要可 靠 的 安 全 措 施 后 方 能 拆 除 。 任 何 一 方 人 员 , 擅 自 拆 除 所造 成 的 后 果 , 均 由 该 方 人 员 及 其 单 位 负 责 承 担 。13 特 种 作 业 必 须 执 行国 家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经 省市 地 区 的 特 种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考 核 站 培 训 考 核 后 持 证 上 岗 , 并 按 规 定 定 期 审 证中小 型 机 械 的操 作 人 员 必 须 按 规 定 做 到定 机 定 人和 持 证 操 作起 重 吊 装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遵 守十 不 吊
规 定 , 严 禁 违 章 , 无 证 操 作严 禁 不 懂 电 气机 械 设 备 的 人 , 擅 自 操 作 使 用 电 器机 械 设 备 。14 甲 乙 双 方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各 类 防 火防 爆 制 度 。 易 燃 易 爆 场 所 严 禁 吸 烟 及 动 用 明 火 ,消 防 器 材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电 焊气 割 作 业 应 按 规 定 办 理 动 火 审 批 手 续 , 严 格 遵 守十 不 烧 规 定 , 严 禁 使 用 电 炉 。 冬 季 施 工 如 必 须 采 用 明 火 加 热 防 冻 措 施 时 , 应 取 得 防 火 主 管 人 员 同 意 ,落 实 防 火防 中 毒 措 施 , 并 指 派 专 人 值 班 。15 乙 方 需 用 甲 方 提 供 的 电 气 设 备 , 在 使 用 前 应 先 进 行 检 测 , 如 不 符 安 全 规 定 的 应 及 时向 甲 方 提 出 , 甲 方 应 积 极 整 改 , 整 改 合 格 后 方 准 使 用 , 违 反 本 规 定 或 不 经 甲 方 许 可 , 擅 自 乱拉 电 器 线 路 造 成 后 果 均 由 肇 事 者 单 位 负 责 。16 贯 彻 先 定 合 同 后 施 工 的 原 则 。 甲 方 不 得 指 派 乙 方 人 员 从 事 合 同 外 的 施 工 任 务 。 乙 方应 拒 绝 合 同 外 的 施 工 任 务 ,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均 由 有 关 方 负 责 。17 甲 乙 双 方 的 施 工 中 , 应 注 意 地 下 管 线 及 高 低 压 架 空 线 路 的 保 护 , 甲 方 对 地 下 管 线 和
障 碍 物 应 详 细 交 底 , 乙 方 应 贯 彻 交 底 要 求 , 如 遇 有 情 况 , 应 及 时 向 甲 方 和 有 关 部 门 联 系 , 采取 保 护 措 施 。18 乙 方 在 签 订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合 同 后 , 应 自 觉 地 向 区县公 安 派 出 所 办 理 临 时 户 口户 籍 手 续 , 并 向 区县城 建 办建 设 局安 监 站劳 动 局 劳 动 保 护 监 察 部 门办 理 施 工登 记 手 续 。19 贯 彻 谁 施 工 谁 负 责 安 全 原 则 , 乙 方 人 员 在 施 工 期 间 , 造 成 伤 亡火 警火 灾机 械
62
等 其 它 事 故包 括 由 乙 方 责 任 造 成 甲 方 人 员它 方 人 员行 人 伤 亡 等, 甲 方 有 协 助 紧 急 抢救 伤 员 的 义 务 , 乙 方 负 责 事 故 上 报 , 经 济 赔 偿 及 善 后 处 理 。 甲 方 有 权 追 究 乙 方 对 甲 方 造 成 相关 损 失 。20 其 他 :1 乙 方 负 责 对 自 己 施 工 的 范 围 开 展 安 全 管 理 , 并 有 完 整 的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 必 须 配 备 专职 安 全 员 ,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资 料 应 提 供 甲 方 备 案 , 甲 方 负 责 检 查 督 促 。2 乙 方 使 用 劳 动 力 必 须 符 合 地 方 规 定 , 并 提 供 加 盖 乙 方 公 章 的 施 工 人 员 名 册 人 员 有 变动 , 乙 方 必 须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 凡 提 供 名 册 外 的 人 员 发 生 事 故 由 乙 方 全 部 负 责 。3 工 期 延 长 , 本 协 议 顺 延 。
甲 方 : 单 位 名 称 : 乙 方 : 单 位 名 称 :法 人 委 托 人 : 法 人 委 托 人 :地 址 : 地 址 :电 话 : 电 话 : 年 月 日
63
合 同 附 件 三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廉 政 责 任 书工 程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项 目 地 址 :招 标 人甲 方:施 工 单 位乙 方:为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中 的 廉 政 建 设 , 规 范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承 发 包 双 方 的 各 项 活 动 , 防 止 发 生 各种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保 护 国 家集 体 和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工程 建 设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规 定 , 特 订 立 本 廉 政 责 任 书 。
甲 乙 双 方 的 责 任 一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关 于 市 场 准 入项 目 招 标 投 标工 程 建 设施 工 安 装 和 市 场 活 动 等 有关 法 律法 规 , 相 关 政 策 , 以 及 廉 政 建 设 的 各 项 规 定 。 二严 格 执 行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承 发 包 合 同 文 件 , 自 觉 按 合 同 办 事 。 三业 务 活 动 必 须 坚 持 公 开公 平公 正诚 信透 明 的 原 则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者 外,不 得 为 获 取 不 正 当 的 利 益 , 损 害 国 家集 体 和 对 方 利 益 , 不 得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管 理施 工 安 装的 规 章 制 度 。 四发 现 对 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有 违 规违 纪违 法 行 为 的 , 应 及 时 提 醒 对 方 , 情 节 严 重 的 ,应 向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纪 检 监 察司 法 等 有 关 机 关 举 报 。甲 方 的 责 任
甲 方 的 领 导 和 从 事 该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作 人 员 , 在 工 程 建 设 的 事 前事 中事 后 应 遵 守以 下 规 定 : 一不 准 向 乙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索 要 或 接 受 回 扣礼 金有 价 证 券贵 重 物 品 和 好 处 费感 谢费 等 。 二不 准 在 乙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报 销 任 何 应 由 甲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 三不 准 要 求暗 示 和 接 受 乙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为 个 人 装 修 住 房婚 丧 嫁 娶配 偶 子 女 的 工 作安 排 以 及 出 国境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 四不 准 参 加 有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乙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的 宴 请 和 健 身娱 乐 等 活 动 。 五不 准 向 乙 方 介 绍 或 为 配 偶子 女亲 属 参 与 同 甲 方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有 关 的 设 备材料工 程 分 包劳 务 等 经 济 活 动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乙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推 荐 分 包 单 位 和 要 求 乙方 购 买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规 定 以 外 的 材 料设 备 等 。
乙 方 的 责 任应 与 甲 方 保 持 正 常 的 业 务 交 往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程 序 开 展 业 务 工 作 , 严 格 执 行 工 程建 设 的 有 关 方 针政 策 , 尤 其 是 有 关 建 筑 施 工 安 装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规 范 , 并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一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甲 方相 关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索 要接 受 或 赠 送 礼 金有 价 证 券
64
贵 重 物 品 和 回 扣好 处 费感 谢 费 等 。 二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为 甲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报 销 应 由 对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 三不 准 接 受 或 暗 示 为 甲 方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装 修 住 房婚 丧 嫁 娶配 偶 子 女 的 工 作 安 排以 及 出 国境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 四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为 甲 方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组 织 有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宴 请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违 约 责 任 一甲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责 任 书 第 一二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规 定 给 予 党 纪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给乙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
二乙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责 任 书 第 一三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规 定 给 予 党 纪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给甲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本 责 任 书 作 为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 附 件 , 与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经 双 方 签 署 后立 即 生 效 。本 责 任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双 方 签 署 之 日 起 至 该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时 止 。本 责 任 书 一 式 四 份 , 由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送 交 甲 乙 双 方 的 监 督 单 位 各 一 份 。
甲 方 单 位 :盖 章乙 方 单 位 :盖 章
65
合 同 附 件 四 :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单 位 工程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建 筑 面 积 结 构形 式 层 数 生 产能 力 设 备 安装 内 容 合 同 价 格 元开 工 日期 竣 工 日 期
66
合 同 附 件 五 :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序号 材 料 设 备名 称 规 格型 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交 货方 式 交 货地 点 计 划交 货时 间 备 注
备 注 :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 表 所 列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数 量 不 考 虑 施 工 损 耗 , 施工 损 耗 被 认 为 已 经 包 括 在 承 包 人 的 投 标 价 格 中 。
67
合 同 附 件 六 : 承 包 人 按 照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保 密 承 诺 书 模 板 , 随 合 同 一 并签 订 。 保 密 承 诺 书:我 方 参 加 的 编 号 为工 程 名 称的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 根 据 有 关 保 密 法 规 制 度 ,知 悉 应 当 承 担 的 保 密 义 务 和 法 律 责 任 。 承 诺 如 下 :一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和 军 队 保 密 法 规 , 建 立 完 善 并 严 格 落 实 保 密 管 理 制 度 , 不 向 无 关 人 员透 露 军 事 秘 密 ,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二招 标 文 件 以 及 相 关 技 术 文 件 等 涉 军 涉 密 文 件 资 料 专 人 管 理专 盘 存 储专 室 专 柜 存放 , 不 擅 自 复 制扩 散 三不 在 联 接 国 际 互 联 网 计 算 机 中 处 理 或 者 存 储 涉 军 敏 感 信 息 四不 通 过 电 话传 真邮 政快 递 和 国 际 互 联 网 等 渠 道 传 递 涉 军 涉 密 信 息 , 不 违 规 记录存 储复 制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相 关 信 息 五未 经 军 队 批 准 , 不 对 合 作 项 目 进 行 摄 影摄 像 和 录 音 , 不 以 任 何 方 式 泄 露 或 传 播 本次 采 购 项 目 的 名 称地 点规 模功 能 用 途 等 涉 密 信 息 六未 经 招 标发 包人 审 查 批 准 , 不 擅 自 在 互 联 网通 讯 媒 体 等 发 表 涉 及 此 次 采 购 项目 相 关 内 容 或 资 讯 , 不 将 承 担 的 涉 密 项 目 作 为 业 绩 成 果 宣 传
七对 可 能 接 触 军 事 秘 密 的 人 员 , 进 行 背 景 审 查 和 保 密 教 育 并 签 订 保 密 承 诺 书 八项 目 结 束 后 , 对 相 关 涉 军 秘 密 载 体 进 行 清 理 , 全 部 移 交 军 队 单 位 , 不 作 留 存 九我 单 位 如 中 标 , 实 施 过 程 中 严 格 遵 守 部 队 保 密 规 定 , 落 实 封 闭 施 工 现 场划 定 安 全警 戒 区 域办 理 进 出 场 地 证 件 等 安 全 保 密 规 定 十不 违 反 国 家 和 军 队 的 其 他 保 密 要 求 。如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 愿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 接 受 相 关 处 罚 。投 标 人 全 称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或 授 权 代 表:年 月 日
68
合 同 附 件 七 : 履 约 担 保 发 包 人 名 称:鉴 于发 包 人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发 包 人 与承 包 人名 称 以 下 称承 包 人 于 年 月 日 就工 程 名 称 施 工 及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共 同 签 订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我 方 愿 意 无 条 件 地 不 可 撤 销 地 就 承 包 人 履 行 与 你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 向 你 方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1. 担 保 金 额 人 民 币大 写元。2. 担 保 有 效 期 自 你 方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你 方 签 发 或 应 签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之 日 止 。3. 在 本 担 保 有 效 期 内 , 因 承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给 你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时 , 我 方 在 收 到 你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的 在 担 保 金 额 内 的 赔 偿 要 求 后 , 在 7 天 内 无条 件 支 付 。4. 你 方 和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合 同 时 , 我 方 承 担 本 担 保 规 定 的 义 务 不 变 。5.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 可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提请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6.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担 保 人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 年 月 日
69
合 同 附 件 八 : 预 付 款 担 保 发 包 人 名 称:根 据承 包 人 名 称 以 下 称承 包 人 与发包 人 名 称 以 下 简 称发 包 人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的工程 名 称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承 包 人 按 约 定 的 金 额 向 你 方 提 交 一 份 预 付 款 担保 , 即 有 权 得 到 你 方 支 付 相 等 金 额 的 预 付 款 。 我 方 愿 意 就 你 方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的 预付 款 为 承 包 人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
1. 担 保 金 额 人 民 币大 写元。2. 担 保 有 效 期 自 预 付 款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起 生 效 , 至 你 方 签 发 的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说 明 已 完 全 扣 清 止 。3. 在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内 , 因 承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而 要 求 收 回 预 付 款 时 ,我 方 在 收 到 你 方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 在天 内 无 条 件 支 付 。 但 本 保 函 的 担 保 金 额 , 在任 何 时 候 不 应 超 过 预 付 款 金 额 减 去 你 方 按 合 同 约 定 在 向 承 包 人 签 发 的 进 度 款 支 付证 书 中 扣 除 的 金 额 。4. 你 方 和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合 同 时 , 我 方 承 担 本 保 函 规 定 的 义 务 不 变 。5.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 可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提请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6.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担 保 人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 年 月 日
70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一工 程 量 清 单 说 明1.1 本 工 程 量 清 单 是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GB
*****-2013 和 配 套 的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范GB
*****-2013 GB
*****-2013 (以 下 简 称计价 计 量 规 范)以 及 招 标 文 件 等 编 制 。 计 价 计 量 规 范 中 规 定 的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中 没 有 的 子 目 ,应 在 本 章 第 1.4 款 约 定计 价 计 量 规 范 中 规 定 的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中 没 有 且 本 章 第 1.4 款 也 未约 定 的 , 双 方 协 商 确 定协 商 不 成 的 , 可 向 省 级 或 行 业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申 请 裁 定 或 按 照 有合 同 约 束 力 的 图 纸 所 标 示 尺 寸 的 理 论 净 量 计 算 。 计 量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的 基 本 计 量 单
位 。 1.2本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人 须 知通 用 合 同 条 款专 用 合 同 条 款技 术 标准 和 要 求 及 其 他 章 节 内 容 一 起 阅 读 和 理 解 。1.3本 工 程 量 清 单 仅 是 投 标 报 价 的 共 同 基 础 , 竣 工 结 算 的 工 程 量 按 合 同 约 定 确 定 。 合 同 价格 的 确 定 以 及 价 款 支 付 应 遵 循 合 同 条 款 (包 括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和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 技 术 标 准 和 要求 以 及 本 章 的 有 关 约 定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是 招 标 人 依 据 国 家 标 准招 标 文 件设 计 文 件 以 及 施 工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编制 的 , 随 招 标 文 件 发 布 供 投 标 报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包 括 其 说 明 和 表 格 , 同 时 也 是 编 制 最 高 投标 限 价 的 依 据 之 一 。
1.4补 充 子 目 的 子 目 特 征计 量 单 位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及 工 作 内 容 说 明 如 下 : / 。1.5 本 条 第 1.1 款 中 约 定 的 计 量 和 计 价 规 则 适 用 于 合 同 履 约 过 程 中 工 程 量 计 量 与 价 款 支付工 程 变 更索 赔 和 工 程 结 算 。1.6本 条 与 下 述 第 2条 和 第 3条 的 说 明 内 容 是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的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组 成 部分 。二投 标 报 价 说 明2.1投 标 报 价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有 关 计 价 要 求 , 并 按 照 下 列 依 据 自 主 报 价 。(1)本 招 标 文 件 (2)现 行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
*****-2013 和 配 套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范
GB
*****-2013 GB
*****-2013 (3)国 家 或 省 级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计 价 办 法 (4)企 业 定 额 , 国 家 或 省 级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计 价 定 额
71
(5)招 标 文 件包 括 工 程 量 清 单的 澄 清补 充 和 修 改 文 件 (6)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7)施 工 现 场 情 况工 程 特 点 及 拟 定 的 投 标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施 工 方 案 (8)与 建 设 项 目 相 关 的 标 准规 定 等 技 术 资 料 (9)市 场 价 格 信 息 或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10)其 他 的 相 关 资 料 。2.2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每 一 子 目 须 填 入 单 价 或 价 格 , 且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2.3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标 价 的 单 价 或 金 额 , 应 包 括 所 需 人 工 费材 料 费施 工 机 械 使 用 费 和 管理 费 及 利 润 , 以 及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费 用 。 所 谓一 定 范 围 内 的 风 险是 指 合 同 约 定 的 风 险 。
2.4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投 标 人 没 有 填 入 单 价 或 价 格 的 子 目 , 其 费 用 视 为 已 分 摊 在 工 程 量清 单 中 其 他 已 标 价 的 相 关 子 目 的 单 价 或 价 格 之 中 。2.5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中 的 投 标 总 价 由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措 施 项 目 费其 他 项 目 费规费 和 税 金 组 成 , 并 且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中 的 投 标 总 价 应 当 与 构 成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分 部分 项 工 程 费措 施 项 目 费其 他 项 目 费规 费税 金 的 合 计 金 额 一 致 。2.6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按 下 列 要 求 报 价 :2.6.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 施 清 单 项 目 计 价 应 依 据 计 价 计 量 规 范 中 关 于 综 合 单 价 的 组成 内 容 确 定 报 价 。2.6.2如 果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中 涉 及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单 价 表中 列
出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 则 按 照 本 节 第 3.3.2 项 的 报 价 原 则 , 将 该 类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暂 估 单价 本 身 以 及 除 对 应 的 规 费 及 税 金 以 外 的 费 用 计 入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 施 清 单 相 应 子 目 的 综合 单 价 。2.6.3如 果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中 涉 及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一 览表(见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三 部 分 附 件 五 )中 列 出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 则 该 类 材 料 和 工程 设 备 供 应 至 现 场 指 定 位 置 的 采 购 供 应 价 本 身 不 计 入 投 标 报 价 , 但 应 将 该 类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的 安 装安 装 所 需 要 的 辅 助 材 料安 装 损 耗 以 及 其 他 必 要 的 辅 助 工 作 及 其 对 应 的 企 业 管 理 费及 利 润 计 入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应 子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 并 在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报 价 中 计 取 与 合 同约 定 服 务 内 容 相 对 应 的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
2.6.4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所 列 各 子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组 成 中 , 各子 目 的 人 工材 料 和 机 械 台 班 消 耗 量 由 投 标 人 按 照 其 自 身 情 况 做 充 分 的竞 争 性 考 虑 。 材 料消 耗 量 包 括 损 耗 量 。2.6.5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并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的主 要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选 用 表中 所 列
72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价 格 是 指 此 类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到 达 施 工 现 场 指 定 堆 放 地 点 的 落 地 价 格 ,即 包 括 采 购包 装运 输装 卸堆 放 等 到 达 施 工 现 场 指 定 落 地 或 堆 放 地 点 之 前 的 全 部 费 用 ,但 不 包 括 落 地 之 后 发 生 的 仓 储保 管库 损 以 及 从 堆 放 地 点 运 至 安 装 地 点 的 二 次 搬 运 费 用 。 主 要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选 用 表中 所 列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价 格 应 与 构 成 综 合 单 价 相 应 材 料 或工 程 设 备 的 价 格 一 致 。 落 地 之 后 发 生 的 仓 储保 管库 损 以 及 从 堆 放 地 点 运 至 安 装 地 点 的 二次 搬 运 等 其 他 费 用 均 应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考 虑 。2.7.总 价 措 施 项 目 按 下 列 要 求 报 价 :2.7.1总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计 价 应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以项为 单 位 计 价 。 投 标 人所 填 报 价 格 应 包 括 除 规 费税 金 外 的 全 部 费 用 。
2.7.2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中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应 按 国 家省 级 或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计价 , 不 得 作 为 竞 争 性 费 用 。经 过 测 算 , 国 家省 级 或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费 率 不 能 满 足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所 需费 用特 别 是 扬 尘 治 理 所 需 要 的 投 入 造 成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的 增 加, 投 标 人 应 当 根据 实 际 情 况 填 报 相 应 费 用 。2.7.3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总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中 所 列 项 目 仅 指 一 般 的 通 用 项 目 , 投 标 人在 报 价 时 应 充 分全 面 地 阅 读 和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相 关 内 容 和 约 定 , 包 括 第 七 章技 术 标 准 和要 求的 相 关 约 定 , 详 实 了 解 工 程 场 地 及 其 周 围 环 境 , 充 分 考 虑 招 标 工 程 特 点 及 拟 定 的 施 工方 案 和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对 招 标 人 给 出 的 总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的 内 容 进 行 细 化 或 增 补 。
2.7.4 总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中 所 填 写 的 报 价 金 额 , 应 全 面 涵 盖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的投 标 人 中 标 后 施 工竣 工交 付 本 工 程 并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和 保 修 期 内 维 修 其 任 何 缺 陷 所 需 要 履行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全 部 费 用 。2.7.5对 于总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中 所 填 写 的 报 价 金 额 , 应 按 照总 价 措 施 项 目清 单 报 价 分 析 表对 措 施 项 目 报 价 的 组 成 进 行 详 细 的 列 项 和 分 析 。2.8其 他 项 目 清 单 费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报 价 :2.8.1暂 列 金 额 按暂 列 金 额 明 细 表中 列 出 的 金 额 报 价 , 此 处 的 暂 列 金 额 是 招 标 人 在 招标 文 件 中 统 一 给 定 的 , 并 不 包 括 本 章 第 2.8.3 项 的 计 日 工 金 额 。2.8.2暂 估 价 分 为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单 价 和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两 类 。 其 中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单 价 按 本 节 第 3.3.2项 的 报 价 原 则 进 入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之 综 合 单 价 ,不 在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中 汇 总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直 接 按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表中 列 出 的 金 额 和 本节 第 3.3.3 项 的 报 价 原 则 计 入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报 价 。2.8.3计 日 工 按计 日 工 表中 列 出 的 子 目 和 估 算 数 量 , 自 主 确 定 综 合 单 价 并 计 算 计 日 工
73
金 额 。 计 日 工 综 合 单 价 均 不 包 括 规 费 和 税 金 , 其 中 :(1)劳 务 单 价 应 当 包 括 工 人 工 资交 通 费 用各 种 补 贴劳 动 安 全 保 护社 保 费 用手 提手 动 和 电 动 工 器 具施 工 场 地 内 已 经 搭 设 的 脚 手 架水 电 和 低 值 易 耗 品 费 用企 业 管 理 费 和利 润 (2) 材 料 价 格 包 括 材 料 运 到 现 场 的 价 格 以 及 现 场 搬 运仓 储二 次 搬 运损 耗保 险 企 业 管 理 费 和 利 润 (3) 施 工 机 械 限 于 在 施 工 场 地 (现 场 )的 机 械 设 备 , 其 价 格 包 括 租 赁 或 折 旧维 修维 护和 燃 油 等 消 耗 品 以 及 操 作 人 员 费 用 , 包 括 承 包 人 企 业 管 理 费 和 利 润 , 但 不 包 括 规 费 和 税 金 。辅 助 人 员 按 劳 务 价 格 另 计 。
2.8.4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列 出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 按总 承 包 服 务 费 计 价 表所列 格 式 自 主 报 价 。2.9规 费 和 税 金 应 按规 费税 金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所 列 项 目 并 根 据 国 家省 级 或 行 业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列 项 和 计 算 , 不 得 作 为 竞 争 性 费 用 。2.10 除 招 标 文 件 有 强 制 性 规 定 以 及 不 可 竞 争 部 分 以 外 , 投 标 报 价 由 投 标 人 自 主 确 定 , 但不 得 低 于 其 成 本 。2.11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所 涉 及 的 生 产 资 源 (包 括 各 类 人 工材 料工 程 设 备施 工 设 备临时 设 施临 时 用 水临 时 用 电 等 )的 投 标 价 格 , 应 根 据 自 身 的 信 息 渠 道 和 采 购 渠 道 , 分 析 其 市场 价 格 水 平 并 判 断 其 整 个 施 工 周 期 内 的 变 化 趋 势 , 体 现 投 标 人 自 身 的 管 理 水 平技 术 水 平 和
综 合 实 力 。2.12 管 理 费 应 由 投 标 人 在 保 证 不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基 础 上 做 竞 争 性 考 虑利 润 由 投 标 人 根据 自 身 情 况 和 综 合 实 力 做 竞 争 性 考 虑 。投 标 人 在费 率 报 价 表中 填 报 的 费 率 与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中 所 使 用 的 费 率 应 一 致 ,不 一 致 时 以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所 反 映 的 费 率 为 准 , 并 遵 照 下 列 原 则 :针 对 同 一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 如 果 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未 使 用 统 一 的 企 业 管 理 费 费率 及 利 润 率 ,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需 要 采 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相 应 费 率 组 成 新 增 子 目 的 综 合单 价 时 , 将 适 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相 应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子 目 单 价 中 所 采 用 费 率 的 最 低 值 , 措施 项 目 亦 适 用 同 样 原 则 。
2.13投 标 报 价 中 应 考 虑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投 标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范 围 以 及 相 关 的 费 用 。2.14 投 标 总 价 为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支 付 金 额 的 总 和 , 为 实 施完 成 招 标 工程 并 修 补 缺 陷 以 及 履 行 招 标 文 件 中 约 定 的 风 险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责 任 和 义 务 所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2.15有 关 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 说 明 : 。
74
三其 他 说 明3.1词 语 和 定 义3.1.1工 程 量 清 单是 表 现 本 工 程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项 目措 施 项 目其 他 项 目规 费 项 目 和 税 金 的 名 称 和 相 应数 量 等 的 明 细 清 单 。3.1.2总 价 子 目工 程 量 清 单 中 以 总 价 计 价 , 以项为 计 量 单 位 , 工 程 量 为 整 数 1 的 子 目 , 除 专 用 合 同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总 价 固 定 包 干 。 采 用 总 价 合 同 形 式 时 , 合 同 订 立 后 , 除 本 章 第 3.2.4 项 约定 的 情 况 外 ,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工 程 量 均 没 有 合 同 约 束 力 , 所 有 子 目 均 是 总 价 子 目 , 视
同 按 项 计 量 (合 同 条 款 第 15 条 约 定 的 变 更 除 外 )。3.1.3单 价 子 目工 程 量 清 单 中 以 单 价 计 价 , 根 据 有 合 同 约 束 力 的 图 纸 和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进 行 计 量 , 以 实际 完 成 数 量 乘 以 相 应 单 价 进 行 结 算 的 子 目 。3.1.4子 目 编 码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中 所 列 的 子 目 名 称 的 数 字 标 识 和 代 码 , 子 目 编 码 与 项目 编 码 同 义 。3.1.5子 目 特 征构 成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子 目措 施 项 目 的 实 质 内 容决 定 其 自 身 价 值 的
本 质 特 征 , 子 目 特 征 与 项 目 特 征 同 义 。3.1.6规 费承 包 人 根 据 省 级 政 府 或 省 级 有 关 权 力 部 门 规 定 必 须 缴 纳 的 , 应 计 入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造 价 的费 用 。3.1.7税 金国 家 税 法 规 定 的 应 计 入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造 价 内 的 增 值 税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教 育 费 附 加 及地 方 教 育 附 加 等 。3.1.8总 承 包 服 务 费总 承 包 人 为 配 合 协 调 发 包 人 发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以 及 发 包 人 采 购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等 进 行 管
理服 务 以 及 施 工 现 场 管 理竣 工 资 料 汇 总 整 理 等 所 需 的 费 用 。3.1.9同 义 词 语本 章 中 使 用 的 词 语招 标 人和投 标 人分 别 与 合 同 条 款 中 定 义 的发 包 人和承包 人同 义就 工 程 量 清 单 而 言 ,子 目与项 目同 义 。
75
3.2工 程 量 差 异 调 整3.2.1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工 作 内 容 分 类子 目 列 项特 征 描 述 以 及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中 附 带 的 工 程 量 都 不 应 理 解 为 是 对 承 包 (招 标 )范 围 以 及 合 同 工 作 内 容的 唯 一 的最 终 的 或 全 部 的 定 义 。3.2.2 投 标 人 应 对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进 行 认 真 细 致 的 复 核 。 这 种 复 核 包 括 对 招 标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子 目 编 码子 目 名 称子 目 特 征 描 述计 量 单 位工 程 量 的 准 确 性以 及 可 能 存 在 的 任 何 书 写打 印 错 误 进 行 检 查 和 复 核 , 特 别 是 对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 施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中 每 个 工 作 子 目 的 工 程 量 进 行 重 新 计 算 和 校 核 , 对总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与 计 价 表中 列 项 进 行 校 对 。 如 果 投 标 人 经 过 检 查 和 复 核 以 后 认 为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存 在 差 异 , 特 别 是总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中 存 在 可 能 对 造 价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漏 项 ,则 投 标 人 应 将 此 类 差 异 的 详 细 情 况 连 同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提 交 的 要 求 招 标 人 澄 清 的 其 他 问 题一 起 提 交 给 招 标 人 , 招 标 人 在 核 实 差 异 后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颁 发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补 充 和(或 )修 改 文 件 。3.2.3如 果 招 标 人 在 检 查 投 标 人 根 据 上 文 第 3.2.2项 提 交 的 工 程 量 差 异 问 题 后 认 为 没 有 必要 对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进 行 补 充 和 (或 )修 改 , 或 者 招 标 人 根 据 上 文 第 3.2.2 项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进行 了 补 充 和 (或 )修 改 , 但 投 标 人 认 为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工 程 量 依 然 存 在 差 异 , 则 此 类 差 异 不 再提 交 招 标 人 答 疑 和 修 正 , 而 是 直 接 按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包 括 招 标 人 可 能 的 补 充 和 (或 )修 改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人 在 按 照 工 程 量 清 单 进 行 报 价 时 , 除 按 照 本 节 2.7.3 项 要 求 对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总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的 内 容 进 行 细 化 或 增 补 外 , 不 得 改 变 (包 括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子 目 的 子目 名 称子 目 特 征 描 述计 量 单 位 以 及 工 程 量 的 任 何 修 改增 加 或 减 少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分 部 分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和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 即 使 按 照 招 标 范 围 的 约 定 并 不 存 在 的 子 目 , 只要 在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 施 量 清 单 中 已 经 列 明 , 投 标 人 都 需 要 对 其 报 价 , 并纳 入 投 标 总 价 的 计 算 。3.3暂 列 金 额 和 暂 估 价3.3.1 暂 列 金 额 明 细 表中 所 列 暂 列 金 额 (不 包 括 计 日 工 金 额 )中 已 经 包 含 与 其 对 应 的 企业 管 理 费利 润 和 规 费 , 但 不 含 税 金 。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将 此 类 暂 列 金 额 直 接 纳 入其 他 项 目 清 单 的 投 标 价 格 并 计 取 相 应 的 税 金 , 不 需 要 考 虑 除 税 金 以 外 的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
3.3.2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表中 所 列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是 此 类 材 料工 程 设备 本 身 运 至 施 工 现 场 内 的 工 地 地 面 价 , 不 包 括 其 本 身 所 对 应 的 企 业 管 理 费利 润规 费税金 以 及 这 些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安 装安 装 所 需 要 的 辅 助 材 料安 装 损 耗驻 厂 监 造 以 及 发 生在 现 场 内 的 验 收存 储保 管开 箱二 次 倒 运从 存 放 地 点 运 至 安 装 地 点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必
76
要 的 辅 助 工 作 (以 下 简 称暂 估 价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安 装 及 辅 助 工 作)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及 其 对应 的 企 业 管 理 费利 润规 费 和 税 金 。 除 应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将 此 类 暂 估 价 本 身 纳 入 分 部 分项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应 子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以 外 , 投 标 人 还 应 将 上 述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安 装 及 辅 助 工作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以 及 与 此 类 费 用 有 关 的 企 业 管 理 费 和 利 润 包 含 在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应 子目 的 综 合 单 价 中 , 并 计 取 相 应 的 规 费 和 税 金 。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表中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损 耗 率 , 投 标 人 可 以 根 据 当 地 工 程 定额 结 合 自 身 管 理 水 平 自 行 确 定 , 并 体 现 在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中 。 竣 工 结 算 时 , 暂 估 价 材 料 和 工程 设 备 的 数 量 为 按 照 合 同 图 纸含 变 更和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计 算 得 出 的 数 量加上 按 照 下 述 原 则 确 定 的 损 耗 率 所 计 算 出 的 损 耗 量 , 实 际 消 耗 量 超 出 上 述 竣 工 结 算 数 量 的 , 其
超 出 部 分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1 当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承 包 人 填 报 的 损 耗 率 大 于 当 地 工 程 定 额 所 含 损 耗 率 的 , 以 当地 工 程 定 额 所 含 损 耗 率 为 准 。 2 当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承 包 人 填 报 的 损 耗 率 小 于 当 地 工 程 定 额 所 含 损 耗 率 的 , 以 已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承 包 人 填 报 的 损 耗 率 为 准 。3.3.3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表 中 所 列 的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已 经 包 含 与 其 对 应 的 企 业 管 理 费利润 和 规 费 , 但 不 含 税 金 。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将 此 类 暂 估 价 直 接 纳 入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的投 标 价 格 并 计 取 相 应 的 税 金 。 除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将 此 类 暂 估 价 纳 入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的 投 标 价格 并 计 取 相 应 的 税 金 以 外 , 投 标 人 还 需 要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内 容 考 虑 相 应 的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以 及 与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有 关 的 规 费 和 税 金 。3.4其 他 补 充 说 明 。
77
第 六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一工 程 建 设 地 点 的 现 场 条 件 :1 现 场 自 然 条 件 : 投 标 人 自 行 踏 勘 现 场 获 取 。 包 括 : 现 场 环 境地 形地 貌地 质水 文地 震 烈 度 及 气 温雨 雪 量风 向风 力等2 现 场 施 工 条 件 : 投 标 人 自 行 踏 勘 现 场 获 取 。 包 括 : 建 设 用 地 面 积建 筑 物 占 地 面 积场 地 拆 迁 及 平 整 情 况施 工 用 水电 及 有 关勘 探 资 料 等 二本 工 程 采 用 的 技 术 规 范 : 执 行 现 行 技 术 规 范 。
执 行 国 家江 苏 省 及 淮 安 市 颁 发 的 现 行 行 业 规 范相 关 标 准 及 相 关 文 件 。三对 施 工 工 艺 的 特 殊 要 求遵 照 施 工 图招 标 文 件 及 相 应 的 国 家江 苏 省 及 淮 安 市 颁 发 的 现 行 行 业 规 范相 关 标 准及 相 关 文 件 。备 注 : 针 对 本 工 程 的 其 他 相 关 规 范 执 行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四甲 控 材 料 设 备 参 考 品 牌 或 厂 家 清 单本 项 目 无 甲 控 材 料 , 承 包 人 选 用 及 使 用 的 所 有 材 料 设 备 , 执 行 标 准 应 全 部 按 国标 执 行如 材 料 无 相 应 国 标 , 可 参 考 相 应 行 业 标 准 企 标。
78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79
一投 标 文 件 总 说 明1.1投 标 文 件 应 分 为 以 下 几 册 进 行 装 订 :1.1.1商 务 标1.1.2技 术 标1.1.3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1.2 每 册 单 独 编 制 目 录 ,目 录 应 围 绕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的 各 项 评 审 因 素 制 作 ,并 标 明 页码 。2.每 册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应 参 照 第 二 章 中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进 行 编 制 。二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的 部 分 审 查 因 素 格 式 如 下 :
80
项 目 名 称施 工 招 标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标
投 标 人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
81
一投 标 函: 一根 据 已 获 取 的 工 程 招 标 文 件清 单及 现 场情 况 , 按 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及 有 关 规 定 , 我 单 位 经 考察 现 场 和 研 究 招 标 文 件 后 , 愿 以 人 民 币 (大 写 ) 元小 写元的 总 价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清 单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的 要 求承 担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装 修 改 造 施 工 任 务 。 二我 单 位 保 证 在 收 到 贵 单 位 发 出 的 书 面 开 工 通 知 立 即 开 工 ,并 在 日 历 天 内 竣 工 。 如 果 工 期 不 能 保 证 , 则 无 条 件 同 意 发 包 人 采
取 的 有 关 处 理 办 法 。 三我 单 位 保 证 投 标 有 效 期 :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60天 。 四我 单 位 保 证 本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标 准 。 五贵 单 位 发 布 的 招 标 文 件工 程 量 清 单答 疑 等 将 构 成 约 束我 们 双 方 的 合 同 条 件 。投 标 人 (法 人 印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
年 月 日
82
二投 标 函 附 录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人项 目 经 理 身 份 证 号建 筑 面 积 质 量 标 准 工 期 (日 历 天 )总 价 金 额 小 写 金 额 : 元大 写 : 元
其 中 一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1.拆 除 工 程2.装 饰 工 程3.安 装 工 程.......二措 施 项 目其 中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三其 他 项 目 (124)1 暂 列 金2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3 计 日 工4 总 承 包 服 务 费四规 费五税 金计 划 开 工 日 期 计 划 竣 工 日 期对 招 标 文 件 的
确 认 和 意 见报 价 中 未 包 含内 容 及 要 求 发包 人 配 合 条 件备 注 :此 表 不 得 擅 自 增 减 内 容 , 不 许 总 体 优 惠 和 总 体 计 取 风 险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需 根 据 工 程 量 清 单内 容 调 整 。
83
三保 密 承 诺 书:我 方 参 加 的 编 号 为工 程 名 称的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 根 据 有 关 保 密 法 规 制 度 ,知 悉 应 当 承 担 的 保 密 义 务 和 法 律 责 任 。 承 诺 如 下 :一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和 军 队 保 密 法 规 , 建 立 完 善 并 严 格 落 实 保 密 管 理 制 度 , 不 向 无 关 人 员透 露 军 事 秘 密 ,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二招 标 文 件 以 及 相 关 技 术 文 件 等 涉 军 涉 密 文 件 资 料 专 人 管 理专 盘 存 储专 室 专 柜 存放 , 不 擅 自 复 制扩 散 三不 在 联 接 国 际 互 联 网 计 算 机 中 处 理 或 者 存 储 涉 军 敏 感 信 息
四不 通 过 电 话传 真邮 政快 递 和 国 际 互 联 网 等 渠 道 传 递 涉 军 涉 密 信 息 , 不 违 规 记录存 储复 制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相 关 信 息 五未 经 军 队 批 准 , 不 对 合 作 项 目 进 行 摄 影摄 像 和 录 音 , 不 以 任 何 方 式 泄 露 或 传 播 本次 采 购 项 目 的 名 称地 点规 模功 能 用 途 等 涉 密 信 息 六未 经 招 标发 包人 审 查 批 准 , 不 擅 自 在 互 联 网通 讯 媒 体 等 发 表 涉 及 此 次 采 购 项目 相 关 内 容 或 资 讯 , 不 将 承 担 的 涉 密 项 目 作 为 业 绩 成 果 宣 传 七对 可 能 接 触 军 事 秘 密 的 人 员 , 进 行 背 景 审 查 和 保 密 教 育 并 签 订 保 密 承 诺 书 八项 目 结 束 后 , 对 相 关 涉 军 秘 密 载 体 进 行 清 理 , 全 部 移 交 军 队 单 位 , 不 作 留 存 九我 单 位 如 中 标 , 实 施 过 程 中 严 格 遵 守 部 队 保 密 规 定 , 落 实 封 闭 施 工 现 场划 定 安 全
警 戒 区 域办 理 进 出 场 地 证 件 等 安 全 保 密 规 定 十不 违 反 国 家 和 军 队 的 其 他 保 密 要 求 。如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 愿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 接 受 相 关 处 罚 。投 标 人 全 称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或 授 权 代 表:
年 月 日
84
四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投 标 人 :单 位 性 质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 性 别 :年 龄 : , 职 务 :系投 标 人 名 称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 投 标 人 :盖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正反 面 粘 贴 处
85
五授 权 委 托 书本 人姓 名系投 标 人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委 托姓 名同 志为 我 方 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澄 清递 交撤 回修 改 项 目 编 号项 目 名 称施 工 投 标 文 件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为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身 份 证 号 码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身 份 证 号 码 :
年 月 日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正反 面 粘 贴 处
86
六企 业 资 质 证 书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七项 目 经 理 资 格 证 书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八营 业 执 照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九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提 供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87
十财 务 状 况 以 及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复 印 件 盖 公 章
88
十 一无 失 信 等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的 证 明未 被信 用 中 国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未 被 列 入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在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服 务 平 台 和 军 队 采 购 网 查 询 企 业 未 处 于 禁 止 投 标 期 限 内 的 证 明 材 料提 供 在 线 截 图, 在 最近 三 年 有 无 骗 取 中 标严 重 违 约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和 其 他 严 重 不 良 记 录 的 证 明 材 料 。 提 供在 线 查 询 截 图 。 截 图
89
十 二无 骗 取 中 标 等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的 证 明提 供 在 企 业 未 处 于 禁 止 投 标 期 限 内 , 最 近 三 年 有 无 行 贿 受 贿骗 取 中 标严 重 违 约重 大 工程 质 量 问 题 和 其 他 严 重 不 良 记 录 的 承 诺 书 , 承 诺 书 模 板 如 下 :承 诺 书驻 徐 某 部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并 承 诺
1.企 业 未 处 于 禁 止 投 标 期 限 内 。2.在 投 标 活 动 中 不 存 在 第 二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3.5.2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 不 存 在弄 虚 作 假行 贿 行 为 3.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无 行 贿 受 贿骗 取 中 标严 重 违 约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等 严 重 不 良 行 为 4.严 格 遵 守 有 关 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纪 律 , 保 守 军 事 秘 密 ,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5.不 存 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条 例第 四 十 条 和军 队 工 程 采 购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的 任 一 行 为 。 我 方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和 准 确 , 并 愿 意 承 担 因 我 方 就 此 弄 虚 作 假 所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 特 此 承 诺 投 标 人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90
十 三投 标 保 证 金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证 明 , 加 盖 公 章
91
项 目 名 称施 工 招 标投 标 文 件 技 术 标
投 标 人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年 月 日
92
项 目 经 理 简 历 表投 标 人 名 称姓 名 性 别 年 龄职 称 职 务 学 历社 保 缴 纳 编 号 拟 在 本 工 程 任 职 项 目 经 理毕 业 学 校 年 毕 业 于 学 校 专 业身 份 证 号 从 事 项 目 经 理 年 限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项 目 名 称 开竣 工日 期 建 设 规 模 等 工程 概 况 说 明 工 程 质 量 招 标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注 : 需 提 供 身 份 证近 半 年 社 保 缴 纳 复 印 件 。
93
十 四项 目 经 理 资 格 证 书复 印 件 盖 公 章十 五相 同 或 类 似 工 程 项 目 业 绩
列 出 汇 总 表 。 附 : 工 程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 应 包 括 协 议 书签 署 页工 程 类 型开 竣 工 日 期项目 经 理 等 要 素 的 页 面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登 记 表 或 工 程 质 量 竣 工 验 收 记 录 表 。 均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94
十 六项 目 管 理 机 构提 供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名 单 , 以 及 相 应 岗 位 人 员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表职 务 姓 名 职 称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备 注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社 保 缴 纳
附 件 : 1 提 供 近 6个 月 社 保 缴 纳 证 明 2 提 供 人 员 相 应 证 书 复 印 件 。
95
十 七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投 标 人 名 称注 册 地 址 邮 政 编 码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电 话传 真 网 址组 织 结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成 立 时 间 员 工 总 人 数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其 中 项 目 经 理营 业 执 照 号 高 级 职 称 人 员安 全 生 产 许 可证 编 号 中 级 职 称 人 员注 册 资 本 金 初 级 职 称 人 员
开 户 银 行 技 工账 号经 营 范 围体 系 认 证情 况 说 明 : 通 过 的 认 证 体 系通 过 时 间 及 运 行 状 况备 注
96
十 八施 工 组 织 设 计包 括 以 下 部 分 , 须 编 制 目 录 标 注 对 应 页 码 。 1 施 工 准 备 工 作 计 划 , 施 工 方 案 ,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劳 动 力材 料 和 构 件 供 应 计 划 2 施 工 方 案 与 技 术 措 施 3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4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5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6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与 措 施附 表 : 计 划 开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1 投 标 人 应 递 交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或 施 工 进 度 表 , 说 明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计 划 工 期 进 行 施 工 的 各 个 关 键日 期 。2 施 工 进 度 表 可 采 用 网 络 图 和或横 道 图 表 示 。
97
十 九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说 明 :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按 第 五 章工 程 量 清 单中 的 相 关 清 单 表 格 式 填 写不 能 改 动 清单 的 子 目 编 码子 目 名 称子 目 特 征计 量 单 位 和 工 程 量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单 独 成 册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的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包 括 第 五 章工 程 量 清 单有 关 工 程 量 清 单投 标 报 价 以 及其 他 说 明 的 内 容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
1
011*****1001 橡 胶 地 面 1 粘 结 层 厚 度材 料 种 类 : 拆 除跑 道 地 面 破 损 部 分 , 清 理 场 地刷防 水 底 漆 , 铺 设 基 材 及 塑 胶 地 面 具 体 颜 色 及 厚 度 同 施 工 现 场 2 压 线 条 种 类 : 划 线 m2 71.62
******001001 屋 面 卷 材 防水 1 名 称 : 屋 面 清 理 , 垃 圾 清 运2 防 水 层 做 法 : 铺 设 3mmSBS 弹 性体 改 性 沥 青 防 水聚 酯 胎 I型 -20C 卷 材 m2 336.483 011406001001 抹 灰 面 油 漆 1 名 称 : 墙 顶 面 涂 料 铲 除 , 批 腻子 二 遍2 油 漆 品 种刷 漆 遍 数 : 顶 面 刷乳 胶 漆 二 遍 m2 68.4
4 031001006001 塑 料 管 1 材 质规 格 : 拆 除 原 PPR水 管 ,安 装 PPR-40热 水 管 , 橡 胶 保 温 棉阻 燃 橡 塑 管 包 裹2 压 力 试 验 及 吹洗 设 计 要 求 :管 道 消 毒冲 洗 , m 35.25 011701003001 天 棚 活 动 脚手 架 1 搭 设 方 式 : 施 工 单 位 结 合 现 场自 行 考 虑 2 搭 设 高 度 : 施 工 单 位 结 合 现 场自 行 考 虑m2 686 011703001001 垂 直 运 输 项 1
98
附 件 一 : 开 标 记 录 表工 程 代 号项 目 名 称施 工 开 标 记 录 表招 标 人 : 开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开 标 地 点 :投 标 人 总 价元工 期 日 历 天对 开 标有 无 异 议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备 注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万 元 招 标 人 要 求 工 期 :日 历 天 1.开 标 过 程 中 的 其 他 事 项 可 另 附 说 明2.出 席 开 标 会 的 单 位 和 人 员附 签 到 表。招 标 人 代 表 : 记 录 人 : 监 标 人 : 年 月
99
附 件 二 :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编 制 及 报 送 要 求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编 制 及 报 送 要 求本 要 求 为投 标 人 须 知的 组 成 部 分 , 是 对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和 前 附 表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的 补 充 和 细 化 。1.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制 作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的 制 作 须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正 文 文 字 部 分 用Word WPS等格 式 。 2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数 据 采 用excel 文 件 格 式 。 3 证 明 资 料 的复 印 件应 为原 件 的 扫 描 件, 采 用PDF JPG等文 件 格 式 。 4 投 标 人 将 投 标 文 件 复 制 到 一 张 光 盘 或 U 盘 中 , 内 容 与 纸 质 文 件 一 致 。 5 提 交 的 光 盘 或 U盘 中 只 能 有 唯 一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文 件 , 不 能 有 其 它 任 何 文 件 , 同时 须 查 杀 病 毒 。 6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与 纸 质 版 不 一 致 时 , 以 纸 质 版 为 准 。2.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的 密 封 与 标 识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密 封 和 标 识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00
附 件 三 : 质 疑 函一质 疑 供 应 商 基 本 情 况质 疑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授 权 代 表 :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 邮 编 :
二质 疑 项 目 基 本 情 况采 购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包 号 :采 购 人 名 称 :采 购 文 件 获 取 日 期 :三质 疑 事 项 具 体 内 容质 疑 事 项 1:事 实 依 据 :法 律 依 据 :
四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质 疑 请 求请 求 :签 字 (签 章 ): 公 章 :日 期 :
101
附 件 四 : 正 本投 诉 书投 诉 人 名 称 :盖 章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
投 诉 日 期 :被 投 诉 人 名 称 :采 购 服 务 站工 程 招 标 人 或 供 应 商 名 称投 诉 处 理 管 理 部 门 名 称:针 对采 购 服 务 站 或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名 称组 织 的 采 购 项目项 目 编 号 :, 我 公 司 现 就 以 下 问 题 提 起 投 诉 :一 二
附 件 : 1.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2.质 疑 函 复 印 件3.质 疑 答 复 书 复 印 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