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3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学区、初中学校:
为顺利推进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办法的实施,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和《平阳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平阳县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平教普〔2018〕500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县2023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有序开展评价工作
(一)做好九年级下学期评价。各初中学校须于4月25日前完成九年级下学期的课程测评结果、获奖情况及突出表现的记录,在学生自评、同学互评、教师评价的基础上,形成每位学生各维度学期评价等第,由班主任和班级评价小组对各维度学期评价结果进行审定。
(二)做好初中毕业评价。各初中学校须于4月底前完成毕业评价,并将学生综合素质毕业评价等第结果于5月4日前导入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要确保综合素质评价系统与市中招管理系统等第信息完全一致。
二、结合实际,优化评价操作细则
初中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初中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和分析,各校要根据《平阳县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和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综合素质毕业评价工作。
(一)各校要在学期评价的基础上,依据系统自动生成的各维度评价总分,结合学生各维度日常表现,由班级评价小组初定每位学生各维度毕业评价等第,经学校评价领导小组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在评价管理系统中予以确认。
(二)严格控制评定结果,防止超比例。毕业学生综合表现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第,分别代表“优秀”“合格”“需努力”。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每类“A”等比例不超过本届学籍总人数的35%,C等比例不超过本届学籍总人数的5%,其余为B等。对于部分办学水平高、办学成绩突出的学校,给予各维度A等率一定的上浮奖励,其中浙江省现代化学校或温州市办学水平一级学校A等率给予上浮10%,温州市办学水平等级二级学校A等率给予上浮5%。各班级的评价结果等第比例由学校决定,但全校总体等第比例不能超过规定要求。毕业评价等第为A等和C等的名单须报学校评价领导小组审定。
(三)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各校要及时完整记录学生在初中阶段各方面的成长状况,特别是涉及到综合素质评价方面的原始材料要完整保留并存档。
(四)对于中途转入或因复学等原因导致综合素质评价不完整的学生,其毕业评价由学生现所在学校予以评定。在本县就读的外市户籍考生回其户籍地报考的,报考地若需其提供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由就读学校评定提供。
(五)本县户籍在县外市内就读、要求回户籍地报考的学生,其综合素质毕业评价由就读学校评定提供。市外回平的本县户籍考生须向户籍所在报名点提供7-9年级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科目学期考核成绩,其毕业评价由各报名点根据考核成绩予以评定。
(六)往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原毕业学校出具证明,考生要及时将证明材料报送各自报名点,其评定结果由各报名点于5月4日前录入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
三、加强指导,落实保障措施
各校要高度重视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及时调整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应提前公布,学生互评结果、教师评议结果和综合评价结果需在学校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时间须5个工作日以上。学校要主动宣传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应用,当学生或其监护人对毕业评价结果有异议时,班主班应及时向学校评价领导小组提出复议申请,对学生的评议过程进行全面了解,并给予复议结论,最终结果须经学生及其监护人签名确认。
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考试评价改革的重要举措,各校要加强综合素质评价的宣传工作,要开好毕业班学生家长会,积极争取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四、其他事项
各学区、学校在实施过程如有问题请及时和县教育局普教科联系,联系人:徐启路;联系电话:******(教育网)。
平阳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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