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二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违法案例曝光

2023年第二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违法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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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4-20

成文日期: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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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其他

2023年第二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违法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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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重点企业、重大风险和重点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处罚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减少一般事故。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例教育引导、警示震慑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达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现镇海区应急管理局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一、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案例介绍

2023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宁波市镇海爱达威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楼仓库内存有硼酸袋装2吨,亚硝酸钠1吨(部分亚硝酸钠无化学品安全标签),仓库内还存有切削液、液压油、三乙醇胺等产品,亚硝酸钠具有毒性,属于强氧化剂,应密封保存,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亚硝酸钠、硼酸独立保存,存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2023年3月22日镇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镇海爱达威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二、为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 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 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例介绍

2023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对宁波科隆阁机械有限公司进行 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存放2桶溶剂清洗剂,每桶170公斤重,共计340公斤,经核实为浓度75%的乙醇溶 液,属于危险化学品,由宁波市镇海研程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宁波科隆阁机械有限公司出售,每桶 1340元,总价为2680元,宁波市镇海研程化工有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1年3月11日到期,存在经 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延期申请,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2023年4月3日镇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镇海研程化工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三、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设施案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 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 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 (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 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案例介绍

2023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江北鑫金龙铁艺配件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喷塑车间气体浓度报警器关闭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2023年4月6日镇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江北鑫金龙铁艺配件商行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四、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案例介绍

2023年1月29日执法人员对宁波藜姿日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其现场堆放有大量酒精消毒液(外包装标注主要成分为75%酒精,属于危险化学品),系该公司无证生产经营,其场地是向宁波市镇海大港机电塑胶厂租赁,宁波市镇海大港机电塑胶厂作为出租单位,未及时发现宁波藜姿日用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2023年3月22日镇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镇海大港机电塑胶厂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案例介绍

2023年2月17日上午,执法人员检查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已停产,正在拆除生产线设备,施工单位杭州飞杰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一名工人正在从事气割动火作业,经核查,该名工人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气割动火作业,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对取证结果无异议。

(三)处罚结果

2023年3月20日镇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杭州飞杰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


标签: 安全生产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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