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鹏波通讯终端设备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3〕97号)

乐山市市中区鹏波通讯终端设备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3〕97号)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3〕97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鹏波通讯终端设备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82RJY9N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东路94号1层


经营者:纪文鹏


2022年1月4日,我局接到广州泓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表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投诉,称当事人使用苹果公司第*******号“\”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2023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同广州泓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东路94号1层的当事人经营门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经营中对外店招内容为“\天时利通讯”的图案及字样,店内有“iPhone14”、“\维修换新服务商”等内容的牌匾,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苹果公司授权委托书;店内货架上在售的苹果20W电源适配器6个,苹果无线耳机Air pods7个,上述2中商品外包装上均印有“\”图案,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商标标识\)的产品。当事人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经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的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对纪文鹏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2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


现查明:2018年11月28日,当事人系经核准取得《营业执照》,在乐山市市中区人民东路94号从事手机及其配件销售、维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10月,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在经营中对外使用带“\(苹果图形商标)”的店招,有“\iPhone14”、“\维修换新服务商”等内容的牌匾,并开展手机及其配件销售、维修业务。


另查明,2022年1月10日,当事人从顺茂通讯部处,以15.00元/个的价格购进了印有“\”图案的苹果20W电源适配器10个,2022年12月30日,当事人从微信名为“A-susu.手机配件”处,以20.00元/个的价格购进了印有“\”图案的苹果无线耳机Air pods10个。购进后以苹果20W电源适配器30.00元/个、苹果无线耳机Air pods45.00元/个售价销售。其中一部分苹果20W电源适配器以赠品形式赠送。至案发当事人店内仍有印有“\” 图案的苹果20W电源适配器6个,苹果无线耳机Air pods7个在售,被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商标标识\)的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为495.00元。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未能向我局提供有效财务证明,未能提供准确的供货商信息及有效的成本证明,执法人员不予认定,当事人不能提供2022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间真实有效的财务证明,无法证明上述时间段销售上述产品的数量、金额等,故违法所得不予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州泓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送达的《行政投诉书》1份,证明该案件来源及投诉人身份信息;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纪文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纪文鹏自然人的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照片7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图案的等苹果标识、销售印有“\”图案的商品的行为;


4.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图案的苹果注册商标未经授权,销售的印有“\”图案的商品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商标标识\)的产品的事实;


5.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图案的苹果注册商标、销售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商标标识\)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95.00元的事实;


6. 第*******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第*******号商标合法有效。


2023年2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罚告〔2023〕9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图案作为店招、牌匾,从事手机及其配件销售、维修,与苹果公司的第*******号注册商标相同,且属于在近似类别上的使用。当事人销售的印有“\”的图案的电源适配器和数据线,与苹果公司的第*******号注册商标相同,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及该条款第(三) 项:“(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已经认识到错误,并立即进行了整改,现已完成整改,并于2023年2月14日向我局申请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对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苹果20W电源适配器6个、苹果无线耳机Air pods7个;


2.并处罚款4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08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6日


标签: 行政处罚 通讯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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