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龙头作业区二期工程12#、13#散货泊位(一阶段)主要装卸设备一标段(第二次)-招标/资审公告
重庆港龙头作业区二期工程12#、13#散货泊位(一阶段)主要装卸设备一标段(第二次)-招标/资审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1 10:29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本招标项目重庆港龙头作业区二期工程12#、13#散货泊位(一阶段)主要装卸设备一标段已由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重庆港龙头作业区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涪发改委发〔2017〕29号)文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以《关于重庆港龙头作业区二期工程12#、13#散货泊位(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批复》(涪交发〔2021〕248号)文批准,资金来自业主自筹和银行贷款,项目出资比例为30%为业主自筹,70%为银行贷款,项目法人为重庆龙头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人为重庆龙头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进行公开招标。
2.1 交货地点:涪陵区龙桥街道北拱社区招标人指定地点。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本工程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龙桥镇北拱居委会长江右岸,建设范围东至 13#泊位,西至龙头港一期工程进出港道路与茶涪路交叉处,南至茶涪路,北至长江。陆域形成顺岸长 841m,纵深 218m,占地面积约 19 万平方米。本项目拟建造两台25t-32m浮式起重机布置在散货进口泊位趸船上,以及两艘趸船尺度为90m×20m和相应附属设备,用于散货的卸船作业。
2.3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约 5000万元。
2.4 招标范围:包含但不限于2台25t-32m浮式起重机、2艘90m×20m趸船及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部装成套、总装、运输、安装、调试、试验、验收(取得CCS船检及船籍证书和起重机设备质检证书)、试运行、培训等整体移交及售后服务全过程(具体要求详见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2.5 工期要求: 10 个月,质保期:具体要求详见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1)投标人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浮式起重机生产企业须具备a、b条件之一:
a.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类型须涵盖门座式起重机,级别B级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
b.《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起重设备)》(类型须涵盖门座式起重机,级别B级及以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起重设备)》(类型须涵盖门座式起重机,级别B级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
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不超过2 个单位组成;
(2)联合体投标的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同时明确各联合体成员的责任和义务。本项目联合体牵头人为浮式起重机生产企业;
(3)联合体被授权人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授权即可;
(4)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交纳;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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