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关于申报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的通知
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关于申报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孵化器(专业园区、创新中心、科技园):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河北省财政厅、工信厅、科技厅《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升级工作的通知》(冀财建〔2018〕172号)和保定国家高新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特色载体能力提升)管理暂行办法》(〔2019〕高区104号)要求,支持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展孵化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孵化器建设发展的引导作用,保定国家高新区开展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园区、创新中心、科技园)服务能力提升专项建设。为此,科技创新局研究编制了《科技资源支撑型载体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须知》、《特色载体能力提升建设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请申报单位务必认真阅读《科技资源支撑型载体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须知》、《特色载体能力提升建设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建设方案及支持性材料需统一装订成册,起脊装订,侧脊标明项目单位和项目名称,统一用A4纸印刷,纸质资料报送一式7份。所有报送的纸质资料都需加盖运营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高新区科技局315房间。电子版发至邮箱bdgxqkjfwj@163.com。
申报受理截止时间:2023年5月4日17:00
申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郭艳峰 0312—******* 130*****018
赵 倩 0312—******* 139*****968
附件:
1.科技资源支撑型载体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须知
3.特色载体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申报书编制要点
4.科技企业孵化器(园区)综合情况表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科技资源支撑型载体建设科技计划项目
申报须知
一、申报资格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高新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税收在高新区缴纳,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创新企业等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申报项目。
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有稳定的孵化服务经费投入,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有健全的孵化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行政机关不得作为项目申报单位或合作单位。
3.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组成人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城信用“黑名单”记录。
4.同一单位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5.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实施的科技人员,1963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鼓励45岁以下青年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6.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对项目申报书(含附件材料)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科研诚信要求贯穿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的全过程。在任何阶段,凡发现或通过举报发现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申报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其他单位名义、冒用他人或其他单位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项目内容涉及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应用以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生物安全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必须符合伦理原则并填写“生物安全承诺书”。根据研究内容,如实填报“人类遗传资源情况表”。
8.项目立项后,自筹经费额度、项目绩效评价考核目标及指标不得降低。
9.高新区科技资源支撑型载体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从《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10.项目具体申报要求详见申报指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符合以上申报资格要求的项目,不具备项目申报资格。
二、申报注意事项
1.关于申报书盖章页。申报项目的申报单位盖章页独立一页,每个合作单位盖章页独立一页。
2.关于申报书提交后再修改。在申报期间,申报项目资料提交至科技局后,如需修改项目内容,联系科技局同意后做出相应修改;超出申报截止时间,不予再修改。
3.关于申报书格式。A4纸起脊装订,书脊打印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申报书正文字体为仿宋GB2312三号,内容涉及英文专用名称括号注明解释。纸质版一式七份,电子版发至邮箱bdgxqkjfwj@163.com。
附件2
特色载体能力提升建设专项项目
申报指南
一、总体安排
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能力提升建设专项,聚焦高新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园区建设,围绕为在孵企业提供优质孵化公共服务,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拓展孵化服务功能,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该专项遵从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和保定国家高新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特色载体能力提升)管理暂行办法》(〔2019〕高区104号)要求。
特色载体能力提升建设专项每个项目一次性支持30万元,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0个月-1年。
二、支持方向及领域
支持方向。根据资金使用要求,支持载体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展孵化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支持载体建设研发、检测、小试中试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在孵企业创新创业;支持载体对接更多的专业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等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加快形成“科技+孵化”的产学研用协同发展机制,提升科技资源支撑创新创业的质量与效率;支持优秀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支持领域。依托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围绕保定高新区产业体系,建设科技研发与检测公共实验室,提升载体服务能力,开展专业化、个性化服务,促进载体内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辐射全区或区外科技企业,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壮大。支持公共服务职能突出的智慧园区、数字园区建设。支持具有极大影响力的双创活动,如双创大赛。本次申报最大限度压缩活动类内容,专项资金不支持创新创业辅导、会议、论坛、路演。
三、支持方式
强化资金使用的项目化,采取直接补助方式,用于符合支持方向和使用领域的项目。对财政已通过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四、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除应符合《科技资源支撑型载体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须知》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在高新区内注册的孵化器运营主体。
2.申报主体应具有孵化服务良好基础条件,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服务投入。
3.申报主体资产及运营状态良好,具有较高的孵化服务能力和创新创业辅导能力,具有相应的配套资金筹措能力,自筹经费与申请财政资助经费比例不低于1:1。
五、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编制科技企业孵化器能力提升项目建设申报书。
(二)支持材料。科技企业孵化器须填写《科技企业孵化器(园区)综合情况表》;提供孵化器认定资料、营业证照;申请资助的单位,其孵化服务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需提供孵化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且申报时后续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各申报单位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形式审查要点
存在以下任何一项不符合的,则形式审查不予通过:
1.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等符合《科技资源支撑型载体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须知》要求;
2.项目申报书按要求编写,内容完整,体例规范,承诺书、盖章页齐全;
3.申请的财政专项资金额度符合指南要求;
4.自筹经费与申请的财政专项资金比例不低于1:1;
5.研究服务内容与申报指南内容相符;
6.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7.提供自有资金证明。
附件3
特色载体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申报书
编制要点
一、基本情况
包括孵化器基本情况、功能、投资构成、在孵企业数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上市企业数量、科技服务机构入驻合作情况、在孵企业专利取得情况、投融资情况、经济概况(上年度园区企业实现总收入等),取得的主要成绩、孵化典型案例等。
二、当前运行情况
孵化器上年入驻企业数量、上年毕业企业数量(科技部明确的毕业标准)、当前的管理团队和运行机制、孵化措施。
三、项目建设内容
申报单位严格按照《指南》明确的支持方向及领域,确定建设目标,建设目标要明确、可量化,能够通过数据反映建设成果,包括能力提升的主要措施要切实可行,落实到可操作的具体事项上,包括团队建设、空间拓展、管理机制、孵化机制、购置研发检测设备清单、技术路线及创新点、项目执行期末服务主要行业(企业)数量(项次)、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新增专利数量等;通过创新资源共享、服务合作等方式支持园区以外中小企业内容及目标;科学制定孵化器发展规划。
明确资金投入额度,确定资金来源,开具自有资金证明或金融机构授信证明,做出详细预算安排。
四、保障措施
附件4科技企业孵化器(园区)综合情况表填报单位:(章)
一、孵化器基本情况 | ||||
孵化器名称 | 孵化器类型 | □综合孵化器 □专业孵化器 | ||
地址 电话 | 法人代表 | |||
孵化器性质 | □全额拨款事业□差额拨款事业□自收自支事业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 | 成立时间 | ||
级别 | □国家级□省级 | |||
指 标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
二、孵化器投资构成 | ||||
财政投资 | 万元 | |||
企业投资 | 万元 | |||
社会组织投资 | 万元 | |||
其他投资 | 万元 | |||
三、孵化器收入来源 | ||||
孵化器总收入 | 万元 | |||
其中:综合服务收入 | 万元 | |||
物业收入 | 万元 | |||
投资收入 | 万元 | |||
其它收入 | 万元 | |||
净利润 | 万元 | |||
上缴税金总额 | 万元 | |||
获得各级财政资助额 | 万元 | |||
四、在孵企业投融资概况 | ||||
孵化器孵化基金总额 | 万元 | |||
当年获得孵化基金投资的在孵企业数量 | 个 | |||
在孵企业累计获得风险投资额 | 万元 | |||
当年获得风险投资额 | 万元 | |||
累计获得投融资的企业数量 | 个 | |||
当年获得投融资的企业数量 | 个 |
续表1:
指 标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五、孵化器管理人员概况 | ||
管理机构从业人员 | 人 | |
其中:大专以上人员 | 人 | |
接受专业培训人数 | 人 | |
六、孵化器使用面积 | ||
孵化器使用总面积 | 平方米 | |
其中:办公用房 | 平方米 | |
在孵企业用房 | 平方米 | |
公共服务用房 | 平方米 | |
其它 | 平方米 | |
七、在孵企业经济概况 | ||
在孵企业 | 个 | |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 | 个 | |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业 | 个 | |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 个 | |
当年新增在孵企业 | 个 | |
在孵企业从业人员 | 人 | |
其中:大专以上人员 | 人 | |
留学人员 | 人 | |
千人计划人员(附清单) | 人 | |
吸纳应届大学毕业生 | 人 | |
在孵企业总收入 | 万元 | |
在孵企业R&D投入 | 万元 | |
在孵企业累计获得财政资助额 | 万元 | |
八、在孵企业获知识产权情况 | ||
当年知识产权申请数 | 件 | |
当年知识产权授权数 | 件 | |
其中:发明专利 | 件 | |
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数 | 件 | |
其中:发明专利 | 件 | |
软件著作权 | 件 | |
集成电路布图 | 个 | |
植物新品种 | 个 | |
累计购买国外技术专利 | 件 | |
当年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 项 | |
当年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 项 |
续表2:
指 标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九、毕业企业概况 | ||
累计毕业企业 | 个 | |
毕业企业累计上市企业 | 个 | |
毕业企业平均孵化时限 | 月 | |
当年毕业企业 | 个 | |
当年上市企业(附清单) | 个 | |
当年被兼并和收购企业 | 个 | |
当年营业收入超过2千万元企业 | 个 | |
十、孵化器开展创业辅导情况 | ||
对在孵企业培训人次 | 人 | |
创业导师行动开展情况 | ||
其中:企业联络员 | 个 | |
创业辅导员 | 个 | |
创业导师 | 个 | |
创业导师对接企业 | 个 | |
十一、孵化器运行管理 | ||
孵化器内企业总数 | 个 | |
通过国家减免税收政策审核(国家级孵化器填写) | 1.是 2.否 | |
当年免税金额总计 | 万元 | |
其中:房产税 | 万元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万元 | |
营业税 | 万元 | |
所得税 | 万元 | |
孵化器签约中介机构数量 | 个 | |
孵化器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投资额 | 万元 | |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总收入 | 万元 |
级别:指经科技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应级别科技企业孵化器。
财政投资:指到本统计年度,国家或地方财政投资累计总额。
企业投资:指到本统计年度,企业对孵化器的投资累计总额。
社会组织投资:指到本统计年度,各类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对孵化器的投资累计总额。
其他投资:指到本统计年度,上述情况外的投资累计总额。
孵化器总收入: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直属企业自身技工贸收入之和。
综合服务收入:指本统计年度内,通过技术中介咨询和各种服务形式所获得的收入。
物业收入: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管辖范围内楼宇出租及物业管理的总收入。
投资收入:指本统计年度内,通过自有资金入股、投资等形式所获得的收入。
净利润: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在上缴税后的剩余部分,(亏损以“-”表示)
上缴税金总额: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及能源基金、教育附加费等。
获得各级财政资助额: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所获得的各级政府拨款资助的资金总额。国家科技计划经费额:指在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定义见下面 “当年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指标解释中内容)经费资助的总额。
孵化器孵化基金总额:指到本统计年度,在政府、开发区、民间的拨款、捐款、周转金、股资入股等多种形式支持下,由孵化器建立起来用于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总额。
当年获得孵化基金投资的在孵企业数量:指本统计年度内,获得孵化基金投资的在孵企业数量。
管理机构从业人员:指在本统计年度内,在孵化器管理服务机构工作的专职总人数。
大专以上人员: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
接受专业培训人数: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中接受孵化器初、中、高级从业人员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数。
孵化器使用总面积: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实际占用的场地面积,以及与相关单位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之和。其中包括:用于孵化器办公场地、在孵企业使用场地、公共服务平台场地(包括会议室、复印室、餐厅、活动室、实验室等用于公共服务的场地)、与孵化器具有关联的其他企业、机构等占用的场地面积之和。
办公用房: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用于办公室的房屋建筑面积。
在孵企业用房:指本统计年度内,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在孵企业所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
公共服务用房:指本统计年度内,为在孵企业服务所使用的会议室、复印室、餐厅、健身房、公共服务平台等使用的建筑面积。
其它:指本统计年度内,除以上使用面积以外的其他面积。
在孵企业:指本统计年度末,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的总数。
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指本统计年度内,新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在孵的企业数。
在孵企业从业人员:统计年度内,在在孵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总和。
千人计划人员(附清单):指本统计年度内,在在孵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中,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需提供类别(创业类/创新类)、姓名、企业名、批次。
吸纳应届大学毕业生:指本统计年度内,在孵企业内聘用的应届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总数。
在孵企业总收入:指在统计年度内,由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所实现的技、工、贸等各种收入之和。
在孵企业R&D投入:指在统计年度内,在孵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总支出。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只要实际用于上述三类项目经费支出都应计算在内。
在孵企业累计获得财政资助额:指在孵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到本统计年度内所获得的各级政府资助的资金总额。
当年知识产权申请数:指在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申请的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总数。
当年知识产权授权数:指在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获批准的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总数。发明专利:指在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获批准的发明专利件数。
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数:指报告期末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各类知识产权的总数。发明专利:指报告期末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的总数。软件著作权:指报告期末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拥有的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程序和文档授予的著作权的总数。集成电路布图:指报告期末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拥有的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授予的对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的布图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拥有的,由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授予的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新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
累计购买国外技术专利:指在孵企业累计购买的全部国外技术专利数。
当年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各类国家级项目的项目种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 973计划;3.国家863计划项目;4.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5.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 6.科技兴贸行动计划;7.国家级成果重点推广计划;8.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9.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10.国家级火炬计划;11.国家支撑计划;12.国家星火计划项目;13.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14.国际科技合作计划;15.国家重点试验计划;16.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7.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18.科研院所计划开发专项;19.其它。(不包括地方审批的各类项目)
当年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指在本统计年度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科技计划(基金)立项和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在孵企业的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科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科学基金、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科技惠民计划、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火炬计划、支撑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重点试验计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软科学研究计划、科研院所计划开发专项等。
毕业企业:指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中毕业企业标准的孵化企业。
累计毕业企业: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成立后累计毕业企业总数。
毕业企业平均孵化时限(月):指到统计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平均在孵时间(按月计算)。
当年毕业企业: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毕业企业的总数。
当年上市企业(附清单):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历年毕业企业在本统计年度内上市的企业名单。需提供上市板块(如主办、中小板、创业板、纳斯达克等),股票代码。
当年被兼并和收购企业:指在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被兼并和收购的企业数。
当年营业收入超过2千万元企业:指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营业收入超过2千万元的企业数。
对在孵企业培训人次: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组织对在孵企业人员进行辅导培训的人数/次数。
企业联络员: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专门为导师、辅导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对接服务的工作人员。
创业辅导员:指本统计年度内,创业导师的补充形式,参照创业导师条件,由孵化器直接聘任,履行创业导师的基本职责和任务人员。
创业导师:指本统计年度内,经由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良好声誉、突出业绩、奉献精神,并自愿为科技创业企业和创业者的成功发展,传承经验、提供资源的成功人士。
创业导师对接企业:指本统计年度内,与创业导师签订辅导协议的企业总数。
孵化器内企业总数: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使用面积内所有企业总数。
通过国家减免税收政策审核(国家级孵化器填写):指在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否通过国家科技部对国家级孵化器符合有关税收政策条件审核。
当年免税金额总计:指在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免税收的总额。
孵化器签约中介机构数量:指与孵化器签订合同的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数量,包括会计、律师事务所、科技服务机构等。
孵化器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投资额: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投入的资金总额。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总收入:指在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展对孵化器内外机构进行公共技术服务获得的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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