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江县2023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江县2023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中江县2023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十九届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中江县2023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
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2〕155号)要求,为提高池塘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我县绿色兴渔、质量强渔、渔民增收,推动我县渔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三农”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按照总体稳定、结构优化、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的思路,提高池塘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资金来源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2〕155号),下达我县2023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渔业绿色循环发展370.62万元。
三、任务清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2〕155号),下达我县2023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集中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1200亩,2023年完成。
四、实施主体
(一)基本条件
1.依法在行政审批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项目地点符合《中江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年—2030年)》要求,在其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不在禁养区范围内。
3.项目实施主体具有池塘养殖面积50亩以上或高位池养殖水体达1000m3以上,池塘《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承包合同确权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
4.具有一定的水产专业技术支撑条件。
5.信用良好,没有被列入失信名单。
6.财务管理规范,有相应的财力支撑项目建设实施并完成验收。
7.配合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无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近三年内部、省、市、县各级水产品抽样检测无阳性样品。
8.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二)优先条件
1.连片水产养殖池塘优先支持。
2.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书优先支持。
3.被农业农村部(农业部)、省农业农村厅授予“农业农村部(农业部)、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的优先支持。
(三)不重复奖补
已完工项目或三年内有关职能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和财政奖补的建设项目不列入该项目范围内。
五、财政补助
(一)补助方式
按照《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24号)和《四川省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
(二)补助标准
按照项目审计投资金额进行分档补助,项目审计投资21万~—31万元(包含21万元,不包含31万元,下同),补助10万元;项目审计投资31万~—41万元,补助15万元;项目审计投资41万~—51万元,补助20万元;项目审计投资51万~—61万元,补助25万元;项目审计投资61万~—71万元,补助30万元;以此类推,项目审计投资401万~—411万元,补助200万元。单个水产养殖场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补助范围
一是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重点开展池塘整形清淤、挖沟起垄、护坡及生产道路、管理用房改造、进排水沟渠及管道、泵房泵站等相关项目。二是尾水达标治理。重点开展复合人工湿地尾水处理模式、“三池两坝”(稳定塘+过滤坝)尾水处理模式、池塘底排污模式、工程化循环水模式、多营养层级立体生态养殖模式、鱼菜共生综合种养原位处理模式等。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态沟渠、沉淀池、生物接触氧化池、潜流/表流湿地、生态塘、过滤坝、底排污系统装置以及养殖水槽、曝气增氧、吸污系统、精准投饲等环保养殖设施设备。三是水质监控和环境调控系统建设。支持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养殖水域环境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增氧控制系统、精准投饲系统、远程智能控制系统等。
六、申报程序及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按照“业主自愿申报、乡镇确认、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原则,满足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场自愿申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2023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对上报的申请表进行审核、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项目实施对象。项目实施对象按项目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相应资质。
申报资料:
(1.)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水产养殖池塘(高位池)承包合同;
(6).水域滩涂养殖证书复印件;
(7).养殖记录、用药记录等6种记录佐证材料;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警示标识佐证材料;
(9).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佐证材料;
(10).取得“农业农村部(农业部)、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佐证材料;
(11).人民银行出具的完整的《企业/个人信用报告(简单版)》。
以上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每页都必须加盖公章(鲜章)。每个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
(二)检查验收
采取“主体自验、乡镇初验、县级验收”的方式,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主体按要求准备验收资料,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主体的验收申请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局邀请相关技术专家等对项目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设施,及时通知实施主体进行整改。逾期不交资料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兑现补助
验收合格的实施主体,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项目审计,根据项目投资审计结果兑付补助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用好补助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安排领导和专人负责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相关工作。同时,相关乡镇也要落实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工程进度,严把工程质量关。
(二)加强资金管理
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冒领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收回补助资金。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
2.2023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专家评审表
附件1
2023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
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建设地点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养殖品种 | 池塘标准化改造和 尾水治理面积(亩) | ||||
水产养殖 基本情况 | |||||
计划建设 内容 | 可另附页 | ||||
总投资 (万元) | 计划申请补助(万元) | ||||
项目申报单位意见 | 我单位对本次项目申报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法人签字: 年月日(盖章) | ||||
乡镇畜牧兽医站意见 | 年月日(盖章) |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年月日(盖章) | ||||
县级审批意见 | 年月日(盖章) |
备注:水产养殖基本情况和计划建设内容可另附页。上交此表时必须把相关证明材料一起上交。
附件2
2023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
专家评审表
申请单位 | 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序号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
1 | 依法在行政审批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公司等的得15分,养殖大户得10分。 | 15 | ||||||
2 | 池塘养殖面积50亩以上得7分,每增加10亩加1分,最高不超过15分;集约化工厂、高位池水体达1000m3以上,每增加100m3加1分,最高不超过15分。 | 15 | ||||||
3 | 推进水产绿色发展思路清晰、实施方案可行的得15分,推进水产绿色发展思路较清晰、实施方案较可行的得8分,推进水产绿色发展思路不清晰、实施方案不可行的得0分。 | 15 | ||||||
4 | 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书得10分,已申报正在办理得6分,未办理得0分。 | 10 | ||||||
5 | 养殖记录、用药记录等6种记录齐备规范得15分,少1种扣2.5分,记录不规范的每种扣0.5分,记录很不规范的每种扣1分。 | 15 | ||||||
6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警示标识齐备得15分,少1项扣7.5分。 | 15 | ||||||
7 | 被农业农村部(农业部)授予“农业农村部(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得10分,被省农业农村厅授予“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得6分,未取得0分。 | 10 | ||||||
8 | 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得5分,落实较好得3分,未落实得0分。 | 5 | ||||||
合计 | 100 | |||||||
评审小组签名 | 姓名 | 单位 | 职称/职务 | |||||
姓名 | 单位 | 职称/职务 | ||||||
姓名 | 单位 | 职称/职务 | ||||||
姓名 | 单位 | 职称/职务 | ||||||
姓名 | 单位 | 职称/职务 | ||||||
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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