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再生水厂二期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招标/资审公告
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再生水厂二期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招标/资审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1 16:25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招标公告 | ||||||||||||||||||||||||||||||||||||||||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 ||||||||||||||||||||||||||||||||||||||||
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再生水厂二期项目(项目名称)EPC工程总承包 标段招标公告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再生水厂二期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无锡市滨湖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再生水厂二期项目)锡滨行审投备[2023]60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无锡滨湖都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0.0%、其他国有:10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招标人为 无锡滨湖都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江南梁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2.1.1建设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陆藕路与芙蓉路夹角建设空地,胡埭污水厂提标厂区南侧地块。 | ||||||||||||||||||||||||||||||||||||||||
2.1.2建设规模:新建卓胜微芯卓二期已落地项目配套的再生水厂,占地面积约28亩。按照8000t/d的处理规模进行规划设计及基础设施建设 | ||||||||||||||||||||||||||||||||||||||||
2.1.3合同估算价:*****.0万元 | ||||||||||||||||||||||||||||||||||||||||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240日历天。 | ||||||||||||||||||||||||||||||||||||||||
设计开工日期:2023年05月31日 08:00,施工开工日期:2023年06月20日 08:00, | ||||||||||||||||||||||||||||||||||||||||
工程竣工日期:2024年01月25日 17:30 | ||||||||||||||||||||||||||||||||||||||||
2.1.5其他:(1)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2015新标准)三级](含)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联合体最多由两家单位组成,所有联合体成员应共同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3)申请人为联合体的,其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再与其他单位组建新的联合体申请人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注:若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请联合体单位报名时同时插 CA,联合体单位下载招标文件的时候,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CA锁,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点击保存按钮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中标后续阶段(如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等环节)将无法显示成员单位名称。 | ||||||||||||||||||||||||||||||||||||||||
2.1.6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各阶段设计成果均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招标人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深度,报相关部门审批,经招标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部门批准,确保各类审图及时顺利通过。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规范要求,满足政府相关部门、发包人、监理验收,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出水水质标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2005)以及卓胜微关于本项目回用水质相关指标的要求,主要出水水质标准达日均值TOC≤0.2mg/L、浊度≤0.3NTU、TDS≤150mg/L、氨氮≤0.5mg/L、总硬度≤50mg/L。物资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等)采购质量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 | ||||||||||||||||||||||||||||||||||||||||
2.2招标范围:本工程为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再生水厂二期项目,工程规模按照 8000t/d 的处理规模进行规划设计及基础设施建设。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 ||||||||||||||||||||||||||||||||||||||||
资质条件: | ||||||||||||||||||||||||||||||||||||||||
(1) | ||||||||||||||||||||||||||||||||||||||||
(2)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资质条件:(A)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 [工程设计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乙级](含)以上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含)以上(资质)或[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资质](含)以上;(B) 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 ||||||||||||||||||||||||||||||||||||||||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 ||||||||||||||||||||||||||||||||||||||||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 ||||||||||||||||||||||||||||||||||||||||
1、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 ||||||||||||||||||||||||||||||||||||||||
(A)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 [工程设计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乙级](含)以上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含)以上或[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含)以上(资质); | ||||||||||||||||||||||||||||||||||||||||
(B)施工资质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 ||||||||||||||||||||||||||||||||||||||||
2、财务要求:2019至2021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 ||||||||||||||||||||||||||||||||||||||||
3、□企业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 ||||||||||||||||||||||||||||||||||||||||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近五年(自招标公告发布首日向前推算)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范围内日处理量4500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业绩。(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污水处理规模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相关信息为准。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B)设计业绩要求:近五年(自招标公告发布首日向前推算)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范围内日处理量4500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设计业绩。(业绩有效期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污水处理规模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相关信息为准。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以上二份材料缺一不可,二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C)施工业绩要求:近五年(自招标公告发布首日向前推算)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范围内日处理量4500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业绩。(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污水处理规模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相关信息为准。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 ||||||||||||||||||||||||||||||||||||||||
(A)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 ||||||||||||||||||||||||||||||||||||||||
(B)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 ||||||||||||||||||||||||||||||||||||||||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 ||||||||||||||||||||||||||||||||||||||||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近五年(自招标公告发布首日向前推算)以来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范围内日处理量4500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业绩。(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污水处理规模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相关信息为准。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B)设计业绩要求:近五年(自招标公告发布首日向前推算)以来,以项目负责人(或总设计师)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范围内日处理量4500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设计业绩。(业绩有效期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污水处理规模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相关信息为准。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以上二份材料缺一不可,二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C)施工业绩要求:近五年(自招标公告发布首日向前推算)以来以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范围内日处理量4500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业绩。(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污水处理规模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相关信息为准。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6、项目管理机构: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2017予以明确。 | ||||||||||||||||||||||||||||||||||||||||
7、其他要求:(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或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若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注:拟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仅可兼任其中一个,且需满足其资格要求)。(2)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工程建设类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施工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同时在本单位注册满3个月且无在建工程。(4)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得是同一人。(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b、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注:若组成联合体投标,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联合体牵头人在职员工,设计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在职员工,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2023年1月~2023年3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 ? 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 自2021年04月2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自2022年04月2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自2023年01月2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自1900年01月01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04月21日16:30时至2023年04月26日23:59时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下载招标文件,平台和工具软件使用费120元,售后不退。 | ||||||||||||||||||||||||||||||||||||||||
4.2 本项目不办理招标文件的邮寄。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05月22日9时30分,地点为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投标文件递交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规定。 | ||||||||||||||||||||||||||||||||||||||||
5.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
6.评标方法 | ||||||||||||||||||||||||||||||||||||||||
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具体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详见招标文件 | ||||||||||||||||||||||||||||||||||||||||
7.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交易中心、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 ||||||||||||||||||||||||||||||||||||||||
8.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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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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