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商银行境内外常年法律顾问(上市服务)供应商征集公告
晋商银行境内外常年法律顾问(上市服务)供应商征集公告
公告说明:晋商银行境内外常年法律顾问(上市服务)需求
采购需求描述:
晋商银行境内外常年法律顾问(上市服务)项目征集公告
一、项目名称
晋商银行境内外常年法律顾问(上市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背景
为确保我行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行公司治理及证券法律事务管理及服务水平,拟选聘外部律师事务所为我行提供境内外常年法律顾问(上市服务)。
三、工作内容
(一)境内上市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1. 协助我行完成作为香港上市公司的境内信息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审阅及协助修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根据我行的要求起草、审阅及协助修改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4016c571-e28e-11e9-89a0-7cd30aeb45ba 8****** 公告说明:晋商银行境内外常年法律顾问(上市服务)需求 采购需求描述: 晋商银行境内外常年法律顾问(上市服务)项目征集公告 一、项目名称 晋商银行境内外常年法律顾问(上市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背景 为确保我行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行公司治理及证券法律事务管理及服务水平,拟选聘外部律师事务所为我行提供境内外常年法律顾问(上市服务)。 三、工作内容 (一)境内上市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1. 协助我行完成作为香港上市公司的境内信息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审阅及协助修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根据我行的要求起草、审阅及协助修改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2. 协助我行按照境内法律法规和我行公司治理文件的要求,处理公司事务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 (1)起草、审阅及修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议案及会议决议等法律文件(但根据一般惯例应由我行或境外律师起草的除外); (2)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对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决议的合法有效性等出具律师见证意见; (3)根据我行要求,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4)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成员构成及审议事项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根据我行要求提供口头或书面的咨询建议和意见,以及根据监管要求提供法律意见; (5)对我行公司事务处理方式和公司治理文件是否符合境内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6)协助我行完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宜,开展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如需); (7)根据中国境内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协助我行制定或修订公司治理文件,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8)协助我行就公司治理相关事宜与监管机构沟通,起草、报送相关材料。 3. 跟进和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情况和监管要求的变动情况,及时汇总后提交我行并提供法律咨询。 4. 就公司治理涉及的中国法律事项与我行境内外专业顾问进行沟通讨论并根据我行要求出具相关文件。 5. 协助我行审阅重要制度、重大合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并提供相关的意见或建议。 6. 根据我行要求向我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或讲解。 7. 协助我行持续开展剩余未确权股东的确权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向我行提供意见或建议。 8. 供应商不负责关联交易的日常逐笔审查,但需根据我行要求,对我行存在疑问的有关关联交易法律、制度、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问题,提供意见或建议。 9. 供应商不负责股权管理的日常逐笔审查,但需根据我行要求,对我行存在疑问的有关股权管理法律、制度或内部审批程序等方面的问题,提供意见或建议。 10. 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我行涉及的境内证券法律事务和公司事务法律服务。 (二)境外上市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1.协助我行遵守不时生效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下称“《上市规则》”)及履行《上市规则》中订明我行上市后须遵守的持续责任,并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 2.协助我行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三章所载的要求并根据我行的指示,向我行股东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联交所”)履行信息披露的责任,包括内幕消息的披露等; 3.协助我行筹备召开股东大会及协调有关年度股息的事宜,包括草拟或审阅相关通函、公告、通知、议程及股东决议等; 4.协助我行筹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包括草拟或审阅相关通函、公告、通知、议程及股东决议、出席股东大会等;从香港《上市规则》角度协助审议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议案、决议及公告; 5.协助我行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所载的要求,准备须予披露交易的公告; 6.参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如有)的准备工作,包括审阅公布报告的时间表,起草、审阅及修改年度、中期和季度(如有)报告的内容、联络有关专业机构及协助我行确保有关报告符合《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 7.协助我行就其董事会、监事会及授权代表的人员变动通知联交所,并协助我行准备有关公告,向香港公司注册处进行报备; 8.起草、审阅及修改我行人员变动后的董事、监事及公司秘书的服务合同,以确保其符合《上市规则》有关要求; 9.按照《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的要求,协助我行遵守其中规定的良好企业管治原则及两个层次的相关建议(包括“守则条文”及“建议最佳常规”); 10.根据香港的普通法、《公司条例》及其它适用法律法规向我行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11.协助我行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包括权益披露及内幕交易的规定; 12.协助我行处理以下有关须予公布交易、关连交易事宜: (a)就我行拟进行的交易是否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和/或第十四A章中所定义的须予公布交易和/或关连交易、以及具体属于哪一类的交易、是否可以豁免等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b)审阅并修改《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和/或第十四A章中不需要股东审批的须予公布交易和关连交易的英文版公告,并协助我行审阅相关董事会会议材料,和提供相关香港法律意见;及 (c)负责与联交所沟通,回答联交所的问题,并协助获得其对有关公告的批准。 13.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报告》的规定,协助我行的董事会编制企业管治报告,内容主要涉及我行企业的常规管治、董事会的组织、运作、会议次数及董事薪酬等资料; 14.根据《上市规则》附录二十七《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的规定,协助我行的董事会编制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内容主要涉及我行的环境、社会及管治的管理方针、策略、相关重要性及目标以及它们如何与我行业务有关连; 15.协助我行筹备召开董事会,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草拟相关董事会公告; 16.按照我行的需要及要求就《上市规则》及香港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对我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专题培训; 17.就联交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的其它监管机构发出的提问代表我行作出口头或书面回复; 18.按照我行的需要及要求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提供相关协助及咨询意见; 19.在我行股价产生波动可能引致联交所提问时,按照我行的要求代表我行回复有关提问及草拟相关公告(如需要); 20.就我行章程等公司治理性文件或内部制度涉及的合规问题从香港上市规则角度提供法律咨询; 21.准备我行不时需要呈交给香港公司注册处的文件及表格; 22.一般法律咨询及其它经双方友好协商的未尽事宜。 四、供应商资质要求 1.信誉可靠、合法经营,合法注册且存续; 2.具有境内H股上市金融机构常年法律顾问项目经验; 3.近五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纪录、无重大司法及监管处罚; 4.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五、潜在供应商需提交的材料及方式、时间 (一)需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服务团队简介; 3.2018年至今(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律所承接的相关案例清单、简介、合同等证明材料; 4.提供公司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 注:上述资料均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二)提交方式:电子邮件,邮件名称:晋商银行境内外常年法律顾问(上市服务)项目+供应商名称。 (三)提交时间:2023年4月23日—2023年6月30日。 (四)我行将根据潜在供应商报名情况安排后续商务、服务交流时间。 六、联系方式 业务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155*****967 邮箱地址:majie@jshbank.com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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