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通知

青应急委办〔202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

为做好2023年度全省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从源头上及时发现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2〕12号)等有关规定,将2023年度全省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目的,积极开展全省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征兆,为下一步地质灾害综合防治提供科学依据,进而为推进乡村振兴、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强化认识,落实职责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及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识到地质灾害排查是后续科学防治的重要基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分工,将做好地质灾害排查作为践行“群众路线”“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行动,排查过程中多走访群众,问需于群众,问计于群众,找出问题和不足,更好地完成排查工作。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要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主导下开展,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自然资源部门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责任,各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教育、能源、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和黄河上游等流域水电工程管理及建设部门,在开展各自领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三)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本着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加大对威胁人员的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力度。在排查过程中,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增强全民防灾意识,提升公众自救互救技能,尽最大努力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对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安全的所有已知和潜在地质灾害隐患,全部纳入排查范围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将威胁城镇、人口聚集区、风景名胜旅游区、工矿企业、重要公共基础设施、水利水电临时安置区、重点文物保护区的地质灾害隐患以及人类活动强烈的公路、铁路、水库、输油(气)管线、农村房屋前后等地质灾害隐患地段进行重点排查。

三、重点任务

(一)目的

通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全面准确掌握全省范围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基础设施安全的已有和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致灾体、承灾体及防治设施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地质灾害迹象或前兆,为应急避险转移和下一步避险搬迁、工程治理等综合防治奠定基础,从而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任务

1.全面核查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已知地质灾害隐患致灾体、承灾体、防治设施的变化情况,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提出防治对策建议。

2.对具有地质灾害成灾风险的高陡自然斜坡,修路、取土、建房、采矿形成的人工边坡,弃渣堆放、松散物质多的沟道等潜在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初步查明其孕灾地质条件和基本特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提出防治对策建议。

3.对遥感识别的疑似地质灾害隐患,开展地面核查验证,若为已知或潜在地质灾害隐患,按已知或潜在地质灾害隐患开展排查。

4.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进行应急调查,初步查明其孕灾条件、形成原因、引发因素、影响范围等,提出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以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5.在开展地质灾害排查的同时,针对受威胁群众、各级防灾责任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和应急避险演练,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6.形成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相关工作总结,及时总结排查成效和经验教训。

四、工作安排

(一)已知和潜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认真组织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开展经常性的巡回检查,以县(市、区、行委)为主进行,按照“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的要求开展,排查工作技术要求见附件。5月15日前完成汛前排查,并形成汛前排查总结;9月15日前完成汛中巡查,并形成汛中巡查总结;11月15日前完成汛前复查,并形成汛后复查总结。

1.重点排查区域

湟水流域中下游地区,涉及西宁市城西区、城东区、城中区、城北区、湟中区、大通县、湟源县,海东市乐都区、平安区、互助县、民和县;黄河流域玛尔挡下游地区,涉及海东市循化县、化隆县,黄南州同仁市、尖扎县,海南州共和县、贵德县、兴海县、同德县、贵南县,果洛州玛沁县;黑河及大通河流域中游山区,涉及海北州祁连县、门源县;柴达木盆地周缘山区,涉及海西州德令哈市、格尔木市、茫崖市、都兰县、乌兰县、大柴旦行委;青南高原东部峡谷区,涉及玉树州玉树市、囊谦县、称多县,果洛州班玛县、久治县。

2.分级排查要求

(1)省级指导:省自然资源厅对全省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全省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抽查监督,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开展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见附件)排查。

(2)市(州)监管:市(州)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督促各县(市、区、行委)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相关工作。

(3)县(市、区、行委)组织排查:县(市、区、行委)政府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对本辖区所有已知和潜在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认定与核销,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4)乡(镇、街道)具体排查: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成以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干部和群测群防员为主要成员的基层排查组,逐村逐户开展实地排查,发现地质灾害灾险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

3.部门排查要求

在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党委政府领导下,自然资源部门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作用,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教育、能源、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以及黄河上游等流域水电工程管理及建设部门,做好各自领域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相关工作,包括在建工程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1)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做好威胁城镇、村落等人口聚居区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

(2)林业和草原部门重点做好绿化管网渗漏及灌溉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

(3)交通运输部门重点做好威胁公路、铁路、输(油)气管道等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

(4)水利部门重点做好人饮工程渗漏、引水蓄水工程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

(5)文化和旅游部门重点做好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重点做好市政公用设施、农村住房建设可能引发、遭受地质灾害的排查。

(7)农业农村部门重点做好农田灌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隐患、农民宅基地选址遭受地质灾害的排查。

(8)教育部门重点做好学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9)能源部门重点做好电力设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10)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重点做好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11)民族宗教主管部门重点做好寺庙道观和宗教活动场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12)黄河上游等流域水电工程管理及建设部门重点做好水电库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二)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调查

出现因灾死亡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或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100人以上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时,由省自然资源厅、其他相关部门会同市(州)、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地质灾害技术支撑单位赴现场调查,初步查明地质灾害灾险情的引发因素、孕灾条件、发展趋势、影响范围等,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将相关情况报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出现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100人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时,由市(州)、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会同地质灾害技术支撑单位赴现场调查,查明地质灾害灾险情的引发因素、孕灾条件、发展趋势、影响范围等,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将相关情况报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市(州)人民政府。

(三)地质灾害宣传培训演练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及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教育、能源、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要结合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在本区域及本行业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避险自救等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活动,重点强化面向基层干部群众的宣传培训,使广大人民群众、干部了解地质灾害的一些基本知识,提高全民识灾、防灾、避险自救技能,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科学应对能力。根据当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防灾避险演练,着重突出主动避让、临灾避让的演练工作,使广大群众通过参与避险疏散、自救互救,增强防灾意识,提高临灾处置能力。

(四)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成果编报

各县(市、区、行委)要根据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宣传培训和避险演练等的开展情况,及时组织编写地质灾害隐患汛前排查总结、汛中巡查总结和汛后复查总结,分别于5月20日前、9月20日前、11月20日前交由市(州)自然资源部门总结分析和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部门汇总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教育、能源、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领域内地质灾害隐患汛前排查总结、汛中巡查总结和汛后复查总结分别于5月20日前、9月20日前、11月20日前提交至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市(州)级地质灾害隐患汛前排查总结、汛中巡查总结和汛后复查总结,并分别于5月30日前、9月30日前、11月30日前提交至省级主管部门。

突发性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调查结束后,各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及时编写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和地质灾害调查报告(见附件),原则上要在现场调查结束的当日内分别向市(州)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

在汛期(6—9月),各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部门必须每日和每月分别向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地质灾害日报表和月报表(见附件),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当日和当月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省自然资源厅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好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责任,指导和监督全省地质灾害排查相关工作,对各市(州)、县(区、市、行委)进行技术指导。市(州)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行委)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监督。县(市、区、行委)政府要担负起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属地责任,组织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落实排查要求,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省、市(州)、县(区、市、行委)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教育、能源、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以及黄河上游等流域水电工程管理及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各自领域内地质灾害排查。

(二)加大资金投入,做好资金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于2022年12月提前向各市(州)自然资源部门印发了《青海省2023年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其中部署了各市(州)2023年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项目,安排了专项补助经费,用于各技术支撑单位开展全省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省级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教育、能源、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以及黄河上游等流域水电工程管理及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也要投入资金,用于本领域本行业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在安排年度支出预算时,适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开展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宣传培训和演练、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发放。同时,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省、市(州)、县(区、市、行委)自然资源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责任。省、市(州)、县(区、市、行委)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教育、能源、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以及黄河上游等流域水电工程管理及建设部门,在做好各自领域内地质灾害排查的基础上,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相关工作。要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排查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关心、支持地质灾害防治事业。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张正兴

电话:0971—*******(传真)

省应急管理厅丁付利

电话:0971—*******

附件: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技术要求

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4月17日

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技术要求(2).doc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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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全省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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