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临清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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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22〕3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临清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内容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30日。

意见建议邮箱:lqsnyj@lc.shandong.cn

联系电话:0635-*******

临清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30日

附件:

临清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山东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临清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清市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土地。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的出租、入股等法定方式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经济活动。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土地经营权是指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土地流转方式,依法取得的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第二章 审查审核

第六条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便民便企。持续优化管理与服务,确保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办事少跑腿、更透明、减负担。

(三)农地农用。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四)护权护利。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依法保护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权益。

第七条流转时限。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期限由流转双方视实际情况确定,也可以采取分期流转的方法。流转期限一律不得超过土地二轮承包剩余的时间,二轮承包时间到期后按照法律法规确定承包或延包期限。

第八条 流转备案。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承包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九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镇(街道)辖区域内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50亩(含)至200亩,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具体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进行审查审核,具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超过200亩(含);

(二)在跨镇(街道)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不能拆分办理审查审核;

(三)单次通过流转取得整村(组)土地经营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的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

第十一条 审查审核内容。

(一)资格审查。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当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支付、违约赔偿、风险防范等保障能力,无违法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流转土地经营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具备履约能力,没有不良征信记录,没有纳入失信人名单,没有较大数额的负债等。

(二)项目审查。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用途管制、农业产业规划等要求,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审查审核资料。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及平面图;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守信承诺书;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

个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银行征信记录、没有失信及较大数额负债的承诺书、流转意向协议书、个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审查审核资料的,已经受理审查审核的,终止本次审查审核;已经形成审查审核意见的,撤销审查审核意见,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承担。

第十二条 审查审核程序。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应遵循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四至、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备案的标准以及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审查审核相关材料。

(三)各级审查审核应当依法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通过查看书面报告和现场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在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监督下,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五)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一份、备案机构一份、鉴证机关一份。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三条 对大规模、长时间,以及整村(组)流转、涉及农户群体较大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要进行重点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必须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十四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积极履行如下责任:

(一)风险保障金。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用于支付受让主体中途退出拖欠的农户租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约金和对土地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坏地质的补偿等,不足支付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以三年作为一个周期进行调整,流转费用应根据流转农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地质、利用率、区位、农业基础设施状况、获利能力等情况来综合确定,不得强行定价。

(三)租地预付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实行先付租金、后用地制度。受让主体应按照合同双方约定,提前支付一年以上的租金,以后每年都要提前一个月付清下一年度土地租金。未提前支付的,可视受让主体违约并采取相关措施直至收回土地经营权。

第十五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落实属地责任,对规模流转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和保障农地农用。动态监测具体内容及禁止事项如下:

(一)产前主要检查审查审核、登记备案、合同签订、履约保证金、流转费用缴纳支付情况;产中主要检查流转土地规模、种植品种、生产经营情况;产后主要检查合同履行、废旧农膜、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处理、有毒有害物品处理、环境保护等情况。

(二)禁止改变农村土地的农业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防掠夺性经营、毁地、设施损毁和土地污染事件发生,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三)受让方将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或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原承包农户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六条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实施区等违反产业规划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对失信流转农地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流转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发包方和承包方有义务对流转出去土地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有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反映。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和发包方可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要求赔偿。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四章纠纷调处

第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实行属地管理。流转双方因流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部门联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流转指导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以及审查审核、备案登记、档案管理制度,依法规范流转管理。落实属地责任,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产前、产中、产后监管,及时报告违法违规事项。

市农业农村局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分级审查”原则,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经营项目的跟踪审查、评估和年度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对流转土地“非农化”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流转主体的基本信息。

市财政局按照政策要求和部门职能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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