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能源局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省能源局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全省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考核管理水平,推动培训机构专业化培训、标准化培训,提高培训质量。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5月13日前书面反馈为谢。


附件: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能源局

2023年4月23日


(联系人:莫基庆,电话:182*****827,邮箱:*********@qq.com)



附件:


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全省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考核管理水平,推动培训机构专业化培训、标准化培训,提高培训质量,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9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三项岗位人员”范围

煤矿“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二、培训考试相关单位职责

省能源局为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一)省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为省能源局安全培训主管处室,职责如下:

1.负责全省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2.全面统筹、安排全省煤矿“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组织、指导、监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4.其他有关工作。

(二)省能源安全技术中心为省级考试机构,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2.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3.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4.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

5.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6.其他有关工作。

(三)考试点职责

1.承担煤矿“三项岗位人员”理论和实操考试工作。

2.设立考务组,具体负责现场考务管理、布置考场、维持考场秩序、协助省级考试机构安排的监考人员完成考核工作。

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加强内部人员培训,树立良好职业道德。

4.负责考试点所有考试考核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接到考试任务后,系统、网络正常运行,设备安全运转。

5.加强考试点自身建设,按照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附件5考试点建设标准相关要求,不断提高软硬件水平。

6.提高考试过程安全防范意识,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7.建立应急管理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其他有关工作。

(四)培训机构职责

1.承担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工作。

2.设立教学管理组,具体负责学员考勤、现场教学管理、布置理论及实操教学教室、维持课堂秩序。

3.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课程、课时开展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工作。

4.负责审查培训学员学历证书、身份证明、任职文件以及工作经历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基本要求

(一)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规定的要求,具备基本的培训设施场地、培训设备和专兼职培训教师等条件。理论培训教室、特种作业操作培训地点安装视频监控并保存影像资料半年以上,配备人脸识别系统,建立学时打卡机制,并接入“能源云”系统。

(二)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培训教学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或内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章程、岗位责任制、培训教学管理、培训教师管理、培训学员管理、培训档案管理、培训教学评估、财务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后勤管理等。

(三)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要求在所授课程专业领域具有5年及以上实践经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

(四)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课程内容和培训时长开展培训工作,培训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并建立教材、课件定期更新、审查机制。

(五)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工作前,应将年度培训计划、考试计划报送省能源局备案,经省能源局同意后正常开展工作。

(六)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负责审查培训学员学历证书、身份证明、任职文件以及工作经历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禁止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学员参加培训。

四、煤矿考试点基本要求

(一)考试点应当配备不少于5名考务工作人员。

(二)办公及考试场所

1.考试点办公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考试场所应当分别设置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备考场所和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

2.考试点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及辅助设施,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3.考试点应当设置不少于1个计算机考试考场或者不少于1个实际操作考试考场。

4.考试点应当设置公示板,公布考试点管理规定、考试规则、考试科目时间表、考生注意事项等。

5.考试点应当设有考生咨询处、考生物品存放处、茶水供应处。考试点醒目位置应当悬挂标明考试点名称的标牌(标牌大小规格为35.9厘米×22.5厘米)。

(三)计算机考场基本配置

1.考试计算机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确保无安全隐患,并选择环境安静、便于管理、整洁、通风好的标准教室,考试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消防设施按标准配备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2.考试点应当设置有关安全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语、考场规则等。

3.每间计算机考场至少安装两台网络摄像机,用于对考试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时接入国家监控平台。考试点机房网络接入应当配备不小于2兆的光纤。

4.在考场入口设置1~2台身份证读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识别设备。

5.考试用计算机不少于30台,留有足够的备用电脑,各考位之间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少于1.5~2平方米。

(四)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基本配置

1.必须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6〕19号)要求,根据不同的作业类别配备相应的设备、仪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考试耗材、消防器材等。

2.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和消防各项要求设置。

3.考试点应当设置有关安全指示标志、警示标语、考场规则等。

4.至少安装两台摄像机,用于现场录像,有条件的考场应当安装网络摄像机,对考试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时接入国家监控平台。

5.在考场入口设置1-2台身份证读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识别设备,供核对考生身份使用。

6.设置有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

(五)其他管理要求

1.各考试点要持续加强考试点的建设工作,积极推进新设备、新技术的运用,不断改善考试点的条件,计算机考场、特种作业操作考试地点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必须配备人脸识别系统,并接入“能源云”系统。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2.考试点信息发生变化的,包含地址、法人(负责人)、设备更新、考试计算机增减、实操工种增减等都要书面报告省级考试机构,待核实报省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备案后才能正常开展相关考试工作。

3.培训主管部门、省级考试机构加强考试点条件动态监测和监管工作,定期对标对表核查,提出整改意见,考试点在接到整改意见后3个月内不能完成整改且不能说明情况的,考试点账号移出国家考试平台。

4.考试点不能持续满足考试点建设标准的,不能开展和从事与考试相关的工作,通报后未按期整改的,考试点账号移出国家考试平台。

5.考试点应能持续保持考试点建设标准的,在一年内没有正常开展考试工作的,在网上进行通报,通报后未按期整改的,考试点账号移出国家考试平台。

五、煤矿安全培训教考分离工作要求

加快推进专业考试点建设,推动考务人员与培训人员分开,申请考试人员计算机考试必须在符合国家资格考试认证考试点进行,原则上申请考试人员计算机考试点不与培训所在点重合。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考分离方案

1.省级考试机构按照工作实际制定每月考试计划并提前公布到省能源局官方网站。

2.在省中心城市、重点产煤市设立固定的专业考试点,专业考试点考试采用购买第三方服务或委托等方式实施。积极推进全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集中定点考试。

3.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完成培训后,根据省级考试机构考试安排提报考试计划至省级考试机构,审核通过后,申请考试人员持全国安全培训系统生成的准考证、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教考分离方案

1.省级考试机构按照工作实际制定每月考试计划并提前公布到省能源局官方网站。

2.考试地点

(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理论考试采取同一地区培训机构交叉考试方式进行,原则上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人员不得在该培训机构所建考试点进行理论考试。

(2)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可在原培训机构所建考试点进行,由省级考试机构对考试点考务人员进行交叉安排,考务人员不得在自身考试点执行考务工作。

3.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完成培训后,分批次提报考试计划至省级考试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培训机构将全国安全培训系统生成的准考证打印、发放,考试当天,参考人员凭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参加考试。

六、煤矿安全培训、考试调度机制

(一)每年12月底由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完成次年“三项岗位人员”培训需求市场调研,形成市场调研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给省能源安全技术中心及培训计划、考试需求。省能源安全技术中心形成次年煤矿“三项岗位人员”考试总体安排。

(二)每月10日前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将次月培训计划上报给省能源安全技术中心,培训计划力求做到准确。省能源安全技术中心为方便煤矿企业安排员工培训,可依培训机构申请将培训计划发布到贵州省能源局官网。

(三)省能源安全技术中心每月公布考试计划,方便培训机构统筹做好培训安排。

七、煤矿安全培训全过程监管

(一)开展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理论和实操教室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并保存影像资料半年以上。

(二)开展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在培训过程与考试中配备人脸识别系统,建立学时打卡机制,并接入“能源云”系统,以便于监管部门进行实时动态监管。

(三)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对煤矿安全培训过程进行现场检查,对发现涉嫌培训过程造假、培训质量低等问题要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并向省能源局报告。

(四)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考试计划派员参加监考、巡考,对考试过程、考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煤矿“三项岗位人员”上岗资格列入日常检查执法内容,通过现场抽查、网上比对等方式认真核查相关资格证件的真实情况。

八、动态考核机制

(一)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不定期对煤矿安全培训条件进行考核,重点检查理论及实操教学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培训课件是否满足培训大纲要求并及时更新、专职教师是否经培训合格上岗、食宿等后勤保障是否满足要求等内容。

(二)省能源安全技术中心对培训机构培训计划实现率、提报考试计划参考率、考试合格率等进行汇总分析,及时研究分析有关情况并向省能源局报告。

(三)对培训时间达不到要求,不符合培训基本条件以及违反相关培训要求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约谈等措施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按规定程序暂停或取消培训资格。

(四)对培训作假、学历造假、考试涉嫌作弊的培训机构及相关人员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对组织、参与、协助考试作假的考试点,一经查实取消考试点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九、建立举报制度

(一)在省能源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举报电话,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贵州省煤矿企业存在“三项岗位人员”无证上岗、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及培训学员毕业证等资料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省能源局进行举报。

(二) 举报人可选择实名或匿名举报方式,省能源局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举报内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标签: 培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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