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025年度气电集团城燃运营管理系统配套硬件采办计划公示
2023-2025年度气电集团城燃运营管理系统配套硬件采办计划公示
采办计划公告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项目采办信息,现将2023-2025年度气电集团城燃运营管理系统配套硬件采办合同采办计划公开如下:
序号 | 采办包 名称 | 采购范围与主要技术指标 | 预计发标时间 | 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 备注 |
1 | 2023-2025年度气电集团城燃运营管理系统配套硬件采办合同 | 采办名称:2023-2025年度气电集团城燃运营管理系统配套硬件采购 采办内容:为完善气电集团城燃运行管理系统功能,提升城燃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现拟采购一批运行管理系统配套硬件,包括阀门井泄漏监测终端、调压箱(柜)压力监测终端、智能燃气数据采集终端、手持激光检测仪等相关硬件设备以及路由器、采集网关等辅助器材等,并完成以上设备的安装调试。 项目所在地:福建省、广东省、辽宁省、海南省等。 服务期:3年,采用1+1+1合同模式。 交货期:卖方收到订单后10个自然日内到货,30天内完成安装调试。 | 2023年5月 | (1)投标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2)持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 *****-2016/ISO *****:2015。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2.既往业绩: (1)投标人近五年(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具有1项已完成的石油化工行业泄漏监测终端或调压箱(柜)压力监测终端供货业绩,且单项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业绩合同关键页(至少包括:合同首页、双方签字盖章页、合同签订日期页、工作范围描述页、主要技术要求页)和服务完成证明文件(如:采购方与供应商签字的服务报告或结算发票等能够证明服务完成的材料)。未提供业绩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认定上述业绩要求的,视为无效业绩。3)业绩认定时间:以采购方与供应商签字的服务报告签字时间或结算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如各方签字日期时间不一致,以最晚签字日期为准。 (1)财务状况: 提供近三年(2019年至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投标人,应提供自成立时起的财务报表。 (2)信誉要求: ①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货物的制造商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②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货物的制造商不得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③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货物的制造商不得被各级法院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④近三年内(2021年-2023年)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为便于投标人复核,投标人应自行到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本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信息,确认没有行贿犯罪的页面截图打印出来,写明“经查我单位及法人在截至本次投标时无行贿犯罪记录”加盖其公司公章提供给招标人; ⑤近三年内(2021年-2023)投标人所投货物的制造商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行为。为便于投标人复核,投标人应自行到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投标人的制造商以及其法人代表的行贿犯罪信息,确认没有行贿犯罪的页面截图打印出来,写明“经查我单位及法人在截至本次投标时无行贿犯罪记录”加盖其公司公章提供给招标人; ⑥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
本次公开的采办计划是本批项目采办工作的初步安排,实际采购应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所有提供和反馈的信息只作为项目采办参考。
本次公告有效期为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在此期间,有意参与该采办包的系统用户可在集团公司采办系统中提交反馈材料。
为促进供应商诚信投标,守法经营,进一步净化采办投标环境,对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按照中国海油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在全海油范围内进行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投标的,视造成损失程度给予至少“禁用一年”处理;
2)在招投标环节围标、串标的,给予“禁用两年”至“长期禁用”处理;
3)开标后在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中途撤销投标的,获取中标资格或成交资格拒签订合同的,给予“禁用一年”至“禁用两年”处理;
4)无事实依据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进行乱投诉、举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长期禁用”处理。
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办共享中心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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