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松江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松江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新要求,完善政策设计。针对历年专项资金补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申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反馈,进行内容完善和补充。
文件进一步细化了非遗项目、传承人、非遗传习基地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规范申报流程,完善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等。
二、文件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标准):明确了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具体补助标准。
第三部分(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申报流程、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评审方式和管理要求。
第四部分(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要求。
第五部分(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单位和实施时间。
三、新旧政策差异
《管理办法》在原《松江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松文旅局规字〔2020〕6号)的基础上,对部分原有政策作了适当的新增和调整,例如进一步明确补助范围、细化补助标准等,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1.明确补助范围。“对非遗项目补助费、非遗传习基地补助费在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中已经安排经费的部分;对相关基建工程、固定资产购置、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发放、经营生产成本等的经费申请;对传承人的日常生活经费开支申请”,均不属于本办法“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
2.细化补助标准。明确“国家级和市级非遗传承人补助费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补助标准参照每年下达的具体通知,不重复享受”。细化了不同级别非遗项目的最高补助标准,删除了最低补助标准。明确“国家级非遗项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个,市级非遗项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8万元/个,区级非遗项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6万元/个”。完善了区级传承人和非遗传习基地补助费的单位描述。
3.调整申报时间。原文件中“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区文化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调整为“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区文化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文化旅游局进行材料初审,具体申报时间参见当年的申报通知”。
4.增加申报条件。明确“非遗项目自公布后第二年起可申请项目补助费”,“编制内在职人员,或传承活动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传承人,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5.完善评审方式。原文件中“区文化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由专家评审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陈述等进行综合评审”,调整为“区文化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由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陈述等进行综合评审”。经评审提出补助额度时,增加了“结合专项资金预算情况”的内容。
6.增加验收要求。明确“资金使用单位须于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内上报上一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区文化旅游局将进行检查验收,并作为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评审的重要依据”。
7.增加核减、停拨资金或者追回已拨资金的情况。明确“接受专项资金补助,却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承活动,或者将资金用于与传承保护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的传承人或申报单位,区文化旅游局可以视其情况,作出核减、停拨资金或者追回已拨资金的处理”。
一、文件制定的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新要求,完善政策设计。针对历年专项资金补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申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反馈,进行内容完善和补充。
文件进一步细化了非遗项目、传承人、非遗传习基地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规范申报流程,完善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等。
二、文件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标准):明确了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具体补助标准。
第三部分(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申报流程、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评审方式和管理要求。
第四部分(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要求。
第五部分(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单位和实施时间。
三、新旧政策差异
《管理办法》在原《松江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松文旅局规字〔2020〕6号)的基础上,对部分原有政策作了适当的新增和调整,例如进一步明确补助范围、细化补助标准等,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1.明确补助范围。“对非遗项目补助费、非遗传习基地补助费在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中已经安排经费的部分;对相关基建工程、固定资产购置、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发放、经营生产成本等的经费申请;对传承人的日常生活经费开支申请”,均不属于本办法“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
2.细化补助标准。明确“国家级和市级非遗传承人补助费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补助标准参照每年下达的具体通知,不重复享受”。细化了不同级别非遗项目的最高补助标准,删除了最低补助标准。明确“国家级非遗项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个,市级非遗项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8万元/个,区级非遗项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6万元/个”。完善了区级传承人和非遗传习基地补助费的单位描述。
3.调整申报时间。原文件中“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区文化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调整为“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区文化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文化旅游局进行材料初审,具体申报时间参见当年的申报通知”。
4.增加申报条件。明确“非遗项目自公布后第二年起可申请项目补助费”,“编制内在职人员,或传承活动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传承人,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5.完善评审方式。原文件中“区文化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由专家评审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陈述等进行综合评审”,调整为“区文化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由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陈述等进行综合评审”。经评审提出补助额度时,增加了“结合专项资金预算情况”的内容。
6.增加验收要求。明确“资金使用单位须于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内上报上一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区文化旅游局将进行检查验收,并作为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评审的重要依据”。
7.增加核减、停拨资金或者追回已拨资金的情况。明确“接受专项资金补助,却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承活动,或者将资金用于与传承保护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的传承人或申报单位,区文化旅游局可以视其情况,作出核减、停拨资金或者追回已拨资金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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