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video_play").css("display","block");} 屏山县恒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江南生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商业用房招租公告 经出资人批准,屏山县恒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租人”)决定对屏山县江南生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商业用房面向社会公开招租。诚邀符合条件的意" />
屏山县恒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南生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商业用房招租公告
屏山县恒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南生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商业用房招租公告
屏山县恒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江南生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商业用房招租公告
经出资人批准,屏山县恒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租人”)决定对屏山县江南生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商业用房面向社会公开招租。诚邀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参与竞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租标的
本次公开招租的商业用房位于屏山县屏山镇君山大道西段525号,屏山县江南生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具体情况如下:
二、招租原则
按照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和竞价择优的原则确定承租方。
三、竞租人要求
竞租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接受联合体或合伙参与竞租。
四、租赁方式、租赁期限及递增幅度
(一)租赁方式
本次公开招租的商业用房以各标的为租赁单元分别竞价。以符合业态规划要求且综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同一竞租人可报名参加多个租赁单元的竞价。
(二)租赁期限及递增幅度
本次公开招租的商业用房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租赁期满,招租人将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回商业用房。租金递增幅度为每2年递增5%。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转租,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招租人有权提前收回并不予退还承租人已缴纳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如出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影响租赁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须征用(使用)所租赁商业用房的情形,招租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在发出通知后的15个日历天内收回租赁商业用房。承租人应自行考虑并合理控制租赁期间商业用房装饰装修及其设备设施投入,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招租人予以补偿。
五、物业管理费及装修期
(一)物业管理费
本次招租标的,竞得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需以合同约定的租赁建筑面积为准,按1.0元/㎡·月支付物业管理费(后期物业管理费用如有变动,以实际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费用为准)。
(二)装修期
本次招租标的,承租人可享受3个月装修期作为免租期(物业管理费正常计算)。
六、招租流程
(一)发布公告。招租人将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公开发布招租公告,其中:线上发布平台为屏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屏山县恒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线下发布方式为在君山大道西段525号智慧农贸商超门厅及岷江大厦12层招租人门厅处张贴公告。
(二)竞租保证金。
1.有意参加竞租者应仔细阅读招租公告及其所附资料,如有疑问可向招租人咨询(联系方式:李先生178*****588)。竞租人完成竞租保证金缴纳并完成报名手续后,即视为竞租人完全知晓出租物实际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出租物的水、电、气、建筑结构等一切现状),并接受本次招租公告及其附件资料的相关约定。确定参与竞租报名后,应按本公告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竞租保证金,并持保证金缴纳凭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报名手续。
2.报名前,参加竞租人须通过账户名为竞租人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竞租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保证金缴纳账户如下:
开户单位:屏山县恒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账号:6359 0120 0000 *****
竞租人如出现不参与公开竞价活动的,则视为竞租人放弃参与竞租,招租人将不予退还竞租人已缴纳的竞租保证金。竞租人未竞得承租权,招租人将在竞租结果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内,将其竞租保证金无息退还至竞租人缴款的银行账户;若竞租人成功竞得承租权,竞租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多退少补)。
(三)报名
1.报名时间:自2023年04月24日至05月9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2.报名地点:屏山县恒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岷江大厦12楼1221室)。
3.报名须知:竞租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招租人报名,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2)自然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委托他人报名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
(四)公开竞价
1.竞价时间及地点:2023年05月10日上午10:30,屏山县恒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岷江大厦12楼招租人会议室)。
2.完成报名手续的竞租人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竞租保证金转账凭据参加公开竞价。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本次竞价以招租底价(含每平米月租金和每年租金递增幅度)为基础,低于招租底价或低于规定增幅的报价为无效报价,每次报价增幅度不低于0.5元/㎡·月或在年租金递增率基础上增加0.5%,竞租报价须至少其中一项高于前一轮竞租报价且另一项报价不低于前一轮的竞租报价,最终确定综合报价最高的竞租人方为承租人。例如:A的报价12.5元/㎡·月、每2年递增5%,则B需按照12.5元/㎡·月、每2年递增5.5%,或13元/㎡·月、每2年递增5%等方式进行竞价。招租人将对竞价过程进行全程摄像记录。竞租人的报价一经提出即生效且不可撤销,否则视为竞租人违约,招租人有权取消其竞租资格并不予退还其缴纳的竞租保证金。
4.竞价完毕,综合报价最高的竞租人即为对应租赁商业用房的承租人,招租人与其当场签订租赁成交确认书。
(五)支付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及交付
1.履约保证金:承租人须于竞租成功后7日内向招租人转账支付首年2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账户须与竞租保证金账户一致。
2.合同签订:承租人需于招租公示期满后7日内,向招租人指定账户缴纳合同约定的首次租金(租金缴纳账户同竞租保证金账户一致),并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违约,招租人有权不予退还承租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3.商业用房交付:出租标的物的交付标准为租赁起始日现状交付。交接过程中,双方对交付现状以移交清单形式详细记录并签字确认,并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交付后的租赁期内,承租人作为租赁标的物的实际管理人,须自行承担租赁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切实履行维修维护、防火防盗防触电等安全管理责任,防止因用水渗漏给周边业主或环境造成损失,禁止危及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承租人所租赁商业用房在租赁期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煤气使用不当、意外伤害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与招租人无关。出租商业用房交付后,承租人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办理与经营业务范围相符合的证照等手续(涉及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不正当经营,否则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承租人如出现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处罚的,将视为承租人违约,招租人有权收回出租的商业用房,并不予退还承租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因承租人违约行为给招租人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六)租赁期间的使用管理要求以附件《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七、补充说明
(一)免责约定:因发生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影响租赁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15日内提供不可抗因素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二)通联约定:根据租赁合同履约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招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因租赁发出的通知、信函等往来文件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招租人给予承租人或承租人给予招租人的信函或电子邮件一经发出,信函以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确定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3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以电子邮件发出的往来文件以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确定的邮箱为准,并以邮件发出当日视为已经送达。
(三)违约及争议处理: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均构成违约行为,应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屏山县恒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租赁合同
屏山县恒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23年04月23日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屏山县恒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831-*******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有意租赁甲方房屋且甲方愿意出租,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利,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特制订如下条款以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 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屏山县屏山镇君山大道西段525号层号(营业房) ,建筑面积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金递增方式、装修期
1、租赁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且在乙方交纳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三日内将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由双方另行在附件中进行确认。
2、租金每年递增(递增率或递增金额)。
第三条 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交纳期限、方式
1、甲、乙双方议定该营业房首年租金每月每平方米元(含税价),合计月租金元,年租金为元,大写(含税价)。第一期租金在双方签订合同后3日内交纳给甲方;以后租金一年交纳一次,于该次租期届满前15日内支付下一期租金,并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的递增方式进行递增后足额支付对应的租金。甲方收取租金后五日内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屏山县恒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账号:6359 0120 0000 *****
乙方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账 户:
地 址:
电 话:
2、房屋履约保证金元/套(间),合计:元,大写。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支付第一期租金时一并支付给甲方,甲方收款后应出具相应的收据。
3、租赁合同到期双方交接完毕后3日内,除甲方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外,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4、租赁期间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自行缴纳。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本项目招租公告及租赁合同,对乙方在租赁期间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完成问题整改、扣除履约保证金、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商业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等措施,确保租赁商业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安全使用。
2、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使用权,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纳房租。乙方负责租赁物的维护、保养,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商业用房主体的完整正常,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乙方在租赁期间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其他防火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4、乙方在使用租赁商业用房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地方法规以及社区、政府职能部门、甲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而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商业用房建筑结构,影响商业用房及附属设施安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出租商业用房并要求乙方限期解决改建行为对商业用房建筑安全造成的影响。
6、乙方如需对租用商业用房进行必要的装饰装修,必须将装修方案报商业用房涉及物业管理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影响商业用房结构安全或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不得搭建违章建筑,如因此受到当地政府、社区或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出租商业用房,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违约行为造成的安全隐患和不良影响。乙方须综合考虑、合理管控并自行承担对出租商业用房的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建设费用投入,租赁期满或按本公告约定须终止租赁合同后,乙方投入到出租商业用房的装饰装修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权属无偿划归甲方所有,甲方对乙方投入的一切费用不作任何补偿。若乙方需在租赁商业用房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经甲方同意后并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报批手续。
7、商业用房交付后的租赁期内,乙方作为租赁商业用房的实际管理人,须自行承担租赁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切实履行商业用房维修维护、防火防盗防触电等安全管理责任,防止因用水渗漏给周边业主或环境造成损失,禁止危及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租赁商业用房在租赁期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煤气使用不当、意外伤害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办理与经营业务范围相符合的证照等手续(涉及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不正当经营,否则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乙方如出现因违法违规经营收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处罚的,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商业用房并不予退还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8、本合同提前终止或租赁期满,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租赁期满,乙方须于终止或期满后3个日历天内向甲方归还所租赁的商业用房。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归还租赁商业用房的,应按原合同租金标准的2倍向甲方支付逾期租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在甲方规定时限内仍未完成迁离或归还所租赁商业用房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租金等,并将其存放于所租赁商业用房内的物资实施迁离,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违约行为的,甲方将按照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金额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对损失缺额部分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若履约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完成问题整改、扣除履约保证金、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商业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等措施。
10、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违约行为的,应在收到甲方违约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支付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商业用房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租金,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等措施。
第五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1、房屋现状出租,在租赁期间甲方对出租房产一律不承担任何维修费用。
2、退租时需按照原租赁清单进行资产交接,如有物品损坏或遗失,由承租方按照交付标准进行恢复或等价赔偿,原则上不支持承租方花费大额费用进行装修,在退租时所安装的设施设备在不影响和损坏房屋结构、墙体、地面等情况下,可拆除带走,拆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在退租时,需自行腾空后恢复原状移交甲方。
4、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合同,出租方(甲方)均不对乙方承租房屋期间进行的装饰装修给予任何赔偿或补偿。
第六条 产权保证
1、如甲方在租赁期内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应保证本租赁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保证其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及出租权。若因甲方与第三方的纠纷导致房屋被拍卖、查封、扣押及甲方不具备合法权利等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应退还乙方预付租金中剩余部分。
第七条 安全责任
1、乙方应遵守有关部门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汛、防灾、用电、用水、用气等安全工作,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随意加大用电负荷,确保安全用电,做好安全防范。
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利用该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承租房屋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和经济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等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日租金的20%(以天数计)向甲方交付违约金,直至租金付清为止;逾期7日未向甲方交纳房屋租金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乙方已交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日内搬离房屋,并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未交纳的房屋租金。
2、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乙方违反此约定,则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3、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除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还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甲方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为索赔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九条 免责条件
1、因政府行为和银行抵押贷款等因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应解除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毁灭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4、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所载地址为双方有效联系方式,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文书均按照该地址送达。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均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应承担送达不能的后果。
3、此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双方签字盖章页)
出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承租方(签字捺印):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房屋交割清单
房 屋 交 割 清 单
房屋附属家具、电器、装修及其他设备设施状况及损赔
名称 | 品牌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损赔额 | 名称 | 品牌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损赔额 |
其他相关费用
项目 | 单位 | 单价 | 起计时间 | 起计底数 | 项目 | 单位 | 单价 | 起计时间 | 起计底数 |
水费 | 上网费 | ||||||||
电费 | 车位费 | ||||||||
电话费 | 租赁税费 | ||||||||
供暖费 | 物业费 | ||||||||
燃气费 | 卫生费 |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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