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予以价值评估
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予以价值评估
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予以价值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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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3日 17:51 |
阜康市人民法院 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通知 (2023)新2302执恢50号 根据案件执行需要,经我院移送执行,对被执行人张晓星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69号铜锣湾广场1栋1层004号商业用房(不动产权号:新(2017)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号)予以价值评估; 对被执行人孙瑜婷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69号铜锣湾广场1栋1层005号商业用房(不动产权号:新(2017)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号)予以价值评估; 对被执行人吴育龙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瑞街889号山水兰德住宅小区35栋1单元2403室(不动产权号:新(2017)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号)予以价值评估; 对被执行人张皓程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和硕街1号兰乔圣菲小区D22号住宅楼4室(不动产权号:新(2020)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号)予以价值评估; 对被执行人张皓程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和硕街1号兰乔圣菲小区D22号住宅楼地下室4(不动产权号:新(2020)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号)予以价值评估。 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请于2023年4月27日10:00前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报名。报名期限届满将通过系统摇号随机确定评估机构。 联系人: 王书凤联系电话:0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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