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测序仪租赁项目(项目编号:BH-XYS2023228)竞争性磋商公告
基因测序仪租赁项目(项目编号:BH-XYS2023228)竞争性磋商公告
受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委托,天津博汇招标有限公司将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基因测序仪租赁项目实施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一)项目名称: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基因测序仪租赁项目
(二)项目编号:BH-XYS*******
二、项目内容及项目预算:
项目内容:基因测序仪租赁 1套
项目预算:28-6万元
三、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磋商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查询的截止时点为2023年5月9日14:30。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1 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须提供2021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或磋商之日前一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3)供应商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须提供2022年7月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和2022年7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未到缴税时间的新注册的公司应提供未拖欠税款及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20年4月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并加盖单位公章。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截至磋商之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供应商须提供非联合体参与磋商声明函,格式自拟。
3- 若法人参与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若为被授权人参与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
五、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方式
(一)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8日(每日北京时间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方式:
1-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地点:天津博汇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烟台道23号)
2-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500元人民币/包,未购买磋商文件者不得参加磋商。
六、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一)提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3年5月9日14:30(北京时间)
(二)提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开启及磋商地点:天津博汇招标有限公司评标室(天津市和平区烟台道23号)
七、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名称: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
(二)采购人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88号
(三)采购人联系人:刘老师
(四)采购人联系电话:022-********
八、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博汇招标有限公司
(二)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烟台道23号
(三)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杨慧杰、刘芯彤
(四)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22-********
(五)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号:
标书款和磋商保证金专用账户:
开 户 名称:天津博汇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河东支行
银行账号:120*****540*********
九、质疑方式: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或磋商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天津博汇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四、询问与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十、公告期限
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即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6日止。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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