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克拉玛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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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克拉玛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人员对《克拉玛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进行讨论、修改,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文本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克拉玛依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机关2号楼828室)
邮编:******
联系电话:0990-*******
电子邮箱:*********@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
克拉玛依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
《克拉玛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促进和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高公民文明素养,推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概念】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遵循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实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建立健全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
(三)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信、教育、公安、财政、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体广电和旅游、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共同参与】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个人应当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等,遵从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的引导,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七条【公共秩序文明】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升国旗、唱国歌和祭奠烈士时应当庄严肃穆;
(二)遵循公共礼仪,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使用粗俗和低俗、侮辱性和歧视性等言语;
(三)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等场馆,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时,服从工作人员指挥,遵守场馆内外公布的警示,文明喝彩助威和交流互动,离场时随身带走垃圾;
(四)组织或参加广场舞、露天表演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场地,依照规定使用外放音响设施、设备,控制外放音量,不得扰民;
(五)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六)开展娱乐健身活动时避免妨碍他人;
(七)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非禁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八)不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住宅小区等场所散发、张贴、喷涂小广告;
(九)合理使用园林绿化、文化娱乐、道路照明、城乡绿道、景观等设施;
(十)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卫生文明】在维护公共卫生秩序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等废弃物,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二)维护公共厕所清洁卫生,文明如厕,不占用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
(三)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注意用手帕、纸巾等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五)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疾病传播,尽快就医,自觉遵守有关公共卫生防疫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交通文明】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驾驶机动车,不追逐竞驶、违规鸣笛、强行加塞、向车外抛物,在道路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临时停车和打开车门下人时避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按规定规范有序停放车辆;
(二)文明营运出租车,不甩客、欺客和拒载,做到用语文明、服务规范;
(三)文明乘坐公共交通车,不滋扰其他乘客、向车外抛物、强行占座,遵从引导、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乘客让座;
(四)文明骑行非机动车,不乱穿道路、逆行、观看电子设备、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违规载人载物,规范佩戴头盔,注意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
(五)文明通过交通道路,遵守交通信号指示,不乱穿道路、停留嬉闹,不推挤他人、不抢行;
(六)爱护和合理使用共享交通工具,按要求规范停放,不得占用盲道、机动车道;
(七)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医疗文明】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医疗机构各项诊疗服务制度;
(二)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听从工作人员指引;(三)保持诊疗场所整洁,不随意丢弃医疗废弃物;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恪守医德,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和隐私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
医疗机构应当优化服务流程,对危重急诊患者遵循“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实施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医患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患者及其家属不得在诊疗场所聚众滋事,不得侮辱、谩骂、威胁、伤害医务人员。
第十一条【校园文明】在维护校园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教育机构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防止校园欺凌现象发生,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二)教育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秉承良好师德师风,引导学生合理、规范使用电子产品,不侮辱、谩骂、体罚学生;
(三)学生遵规守纪,尊重师长,诚实守信,团结互助,自觉抵制校园欺凌及黄、赌、毒等违法行为;
(四)家长自觉维护校园安全,尊师重教,遵守教学秩序,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教育工作者,营造和谐校园环境;
(五)其他维护校园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社区文明】在社区和谐建设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乱搭乱建建(构)筑物;
(二)不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和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悬挂物品;
(三)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防止建(构)筑物的附着物或悬挂物、搁置物等掉落;
(四)不在建(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杆及其他户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
(五)不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宠物外出须栓牵引绳,避免伤害、惊扰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等废弃物;
(六)不制造生活噪声,进行室内装修装饰或者开展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避免影响邻居正常生活;
(七)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八)不将电动车推入电梯,不私自接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九)不乱停乱放车辆;
(十)不占用、损毁公共设施,不私拉乱接水、电、气、通讯等线路;
(十一)其他社区和谐建设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家庭文明】在增进家庭和睦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注重言传身教,弘扬家庭美德,培育良好家风;
(二)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不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
(三)尊敬长辈,孝顺父母,赡养老人;
(四)夫妻和睦,平等相待,互相忠诚,促进家庭和谐;
(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亲子陪伴,严慈相济;
(六)其他增进家庭和睦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低碳文明】在推进低碳生活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用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减少产生生活垃圾,做好生活垃圾的源头控制、分类投放;
(三)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景观河道等洗涤、游泳、捕鱼、倾倒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不违反规定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五)野外宿营就餐时不污染、不破坏环境;
(六)不猎捕、买卖、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就餐节约、理性消费,践行光盘行动;
(八)节俭办理婚丧嫁娶等活动;
(九)其他推进低碳生活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出行文明】在出行旅游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二)维护景区景点游览秩序,服从引导和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自觉将垃圾投入指定地点,维护景区环境;
(四)爱护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得随意刻划、涂画、张贴、攀爬,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触摸;
(五)在设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景区内,不实施有损庄严肃穆氛围的行为;
(六)其他出行旅游的文明行为规范。
旅行社、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文明提供旅程和导游服务,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第十六条【网络文明】在网络活动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侵犯他人隐私;
(二)尊重自主创新,保护他人知识产权,不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不下载未经授权的网络产品;
(三)传播先进文化,不发布、传播具有迷信、色情、低俗、恐怖、暴力等内容的视听资料和信息;
(四)抵制网络谣言,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经证实的信息;
(五)文明上网,不参与网络赌博等违法活动;
(六)文明互动,理想表达,不实施谩骂、侮辱、诽谤、恐吓、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行为;
(七)其他网络活动的文明行为规范。
网络运营者应当文明办网,依法依规经营,采取有效措施配合相关部门维护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七条【经营文明】在市场经营方面,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诚信经营,不欺诈、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
(二)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三)未经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四)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保持商铺、摊位规范整洁;
(五)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宣传;
(六)其他文明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文明倡导】在弘扬社会正气方面,倡导公民实施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
(三)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六)以其他方式为有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促进和保障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促进】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应当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履职,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文明行为信息,并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网信部门应当强化网络信息监督管理,强化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净化网络环境,引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二)教育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学内容,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和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组织开展学校与家庭、社会的文明共建活动,促进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的宣传,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
(四)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志愿服务指导,引导文明节俭办理婚事,促进文明祭祀,倡导绿色殡葬,规范殡仪服务,制止和纠正相关不文明行为;
(五)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六)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车和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七)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医疗行业文明建设,注重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完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引导文明就医,推进文明行医;
(八)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依法劝告、制止、查处与城市管理相关的不文明行为;
(九)文体广电和旅游、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制定并完善行业文明服务规范,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依法查处相关领域违法行为;
(十)从事公共服务的窗口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公开办事流程,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
(十一)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倡导文明行为,制止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条【文明活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建设贯穿文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全过程,提升全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第二十一条【帮扶和礼遇】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先进模范人物困难帮扶和礼遇机制,对实施慈善公益、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无偿献血等文明行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待遇。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二十二条【设施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公用设施,加强日常管理,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一)在居住区、医院、学校、景区、商业集聚区等停车设施供给不足的周边区域,增建公共停车设施;
(二)在幼儿园、学校周边等行人横过道路集中路段,合理设置过街设施;
(三)新建居住区和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设置公共充电设施;
(四)按照规定配套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五)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无线网络、手机充电等便民服务设施;
(六)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规范设置垃圾容器、果皮箱等环卫设施;
(七)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文明引导标识标志和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
第二十三条【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举报不文明行为。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媒体促进】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及其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依法曝光不文明现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机关人员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不文明行为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处罚的,可以由有关执法机关对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七条【酌情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为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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