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公告

关于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公告

一、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熟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执法程序,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年满18周岁,具有正常履行监督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程序

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工作由旗司法局具体实施,上报市司法局备案。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选聘的原则。

(一)向社会公告,可以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特别邀请等方式确定参聘人员;

(二)对参聘人员进行初步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天。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制作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名册向社会公告。

(四)旗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义务监督员颁发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

(五)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可以从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公众中选聘,优先从法律明白人、法律志愿者、法律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中选聘。

三、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任期届满需要继续聘任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的相关政策;

(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并对不持证上岗、不出示证件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举报;

(三)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应邀参加行政执法检查或者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五)参加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四、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不得以权谋私或者妨碍行政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以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四)举报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五)正确使用《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不得转借或者用于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条款。

五、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工作方式及保障

(一)工作方式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采取分散工作与集中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具体工作方式如下:

1.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首先出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以表明身份。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邀请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参与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并保障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合法权益。

2.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举报,旗司法行政机关发现不属于本级监督范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监督的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收到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反映的情况,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行政执法部门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法应当由司法、信访等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司法行政机关。超过三十日无正当理由未报送处理结果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作保障

1.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工作,不得干扰阻挠,不得弄虚作假、推诿扯皮,不得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任何人对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按照“谁选聘,谁管理”的原则,旗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旗司法局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培训,提供与履行监督职责相关的文件、学习和宣传资料,提高义务监督员素质和能力。

六、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解聘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司法局解除聘任: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

(五)将《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转借或者用于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情形。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在聘期内主动请辞的,应当由本人向发证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在聘期内辞职或者被解聘的,旗市司法局予以公告,并收回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

七、时间安排

(一)组织宣传阶段:2023年4月25日---5月15日,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工作。

(二)申报推荐阶段:2023年5月15日---6月5日,可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特别邀请等方式确定参聘人员。

(三)初审阶段:2023年6月5日---6月20日,对参聘人员进行初步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每个乡镇(街道)3--5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天。公示无异议,向社会公告名册。

(四)报备阶段:2023年6月20日---6月25日,旗司法局将工作开展情况及义务监督员名册报市司法局备案。

联系人:王倩电话:*******

地址:政府2号楼司法局6020室

附件1: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登记表

附件2:《推进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职业

职称、职务

学历

专业

毕业院校

工作单位

参加现职

工作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电 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主要学习工作经历(含奖惩情况)

旗市区

司法局

审核意见






标签: 行政执法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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