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加快推动变型拖拉机报废淘汰清零的通告

金秀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加快推动变型拖拉机报废淘汰清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精神,为深化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对变型拖拉机的源头管理、技术检验、路面执法和宣传引导,稳步推进变型拖拉机报废淘汰清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变型拖拉机的定义

本通告所称的变型拖拉机,是指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地方以拖拉机名义注册登记,外观悬挂拖拉机号牌的车头与货厢和底盘为一体的机动车(包括悬挂桂13号牌及外地号牌的变型拖拉机),这类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强制标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

二、报废清零范围

金秀县辖区范围内。

三、报废清零时间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其他事项

(一)凡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变型拖拉机一律予以强制注销报废。

(二)凡强制注销报废的变型拖拉机一律禁止上道路行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凡强制注销报废及报废期满的变型拖拉机一律交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拆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的变型拖拉机牌证交县农业农村局注销。

(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与县农业农村局将持续加大路面联合执法力度,从严查处变型拖拉机假牌套牌、无牌无证、非法拼装、违法载人、超限超载、违反禁令标志、逾期未检以及货车假冒套用拖拉机牌证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强行闯卡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的,依法从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在辖区范围内广泛宣传动员,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农机车辆管理到个人,确保变型拖拉机报废清零行动顺利实施。监督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772-*******;县公安局110。

特此通告。


金秀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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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拖拉机 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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