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五届〕第6号

《克拉玛依市城市绿化条例》已于2022年11月22日经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克拉玛依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2023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克拉玛依市城市绿化条例》,由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克拉玛依市城市绿化条例

(2022年11月22日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29日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绿地、绿化设施、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工作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城市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行绿化工作绩效考核。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财政、自然资源、水务、林业和草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鼓励居民利用自有居住空间开展绿化。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驻市的石油、石化等央企应当按照所在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自行组织义务植树活动。

第七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绿化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绿化知识,倡导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绿色环保理念,增强全社会绿化意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各类绿地。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共同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线、绿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形确需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调整后的绿地总量不得减少。因调整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补足相同面积的规划绿地。

第十一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建设项目不能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的,应当在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承担相应面积的绿化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城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等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用设施附属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驻市的石油、石化等央企,以及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由该央企和相关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公共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商业中心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六)其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竣工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于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绿化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地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备绿化条件已审批的建设用地,逾期三个月未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满足以植物覆盖裸露土地、防止扬尘的要求。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备绿化条件尚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建设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以确定相关绿化单位进行临时绿化。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应当选用适宜本地生长条件的树木花草。以种植树木为主,做到乔、灌、花、草有机结合,乔灌木面积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禁止种植未经检疫的树木花草,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的树木花草;已经种植的,应当逐步改良或者更替。

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树木花草的科学研究,会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绿化植物名录,每五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等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用设施附属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驻市的石油、石化等央企,以及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由该央企和相关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公共绿地,由居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商业中心附属绿地,由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六)其他绿地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的绿地,由绿地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定期对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绿地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进行养护,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检查树木花草生长情况,及时修剪、补种或者更换受损死亡的树木花草;

(二)维护绿化灌溉系统和其他绿化设施;

(三)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四)做好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病虫害的预防与控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职责。

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未按照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进行养护或者未履行养护职责,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应当补植。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绿地临时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恢复绿地;由于季节原因无法按期恢复的,可以延长至下一个绿化季节。

临时占用绿地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在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办理延长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手续,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城市绿化用水,建设绿化用水泵房和专用管线。

积极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应用,发展节水型绿化,采用滴灌、微喷、渗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加强对再生水和雨水的综合利用。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民居住安全;

(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安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民居住安全,且无移植价值;

(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安全,且无移植价值;

(四)发生病虫害,确实无法挽救;

(五)树木已经死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移植、砍伐树木不满十株的,由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十株及以上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故确需移植、砍伐树木的,有关单位可先行处置,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并通知绿地养护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相关设施管理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掐花、摘果、攀折树枝、剥刮树皮、刨挖树根、损坏草坪;

(二)在树木上刻字、打钉、搭棚、拴系牲畜、拉绳晒物、架设电线;

(三)在绿地内擅自摆摊设点、设置广告牌和标语牌;

(四)在绿地内挖沙取土、堆放物料、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

(五)在绿地内烧烤、放牧、养殖、开垦种植;

(六)在绿地内停放车辆、辗压绿地;

(七)在绿地内倾倒废弃物、有害物质;

(八)损毁绿化设施;

(九)其他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五十年以上树木后备资源或者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树木的管理和保护,做好调查、登记、认定和建档工作,设立标志,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绿化巡查机制,及时处置城市绿化违法行为,加强对各类绿化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移植、砍伐树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用于绿化的土地。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克拉玛依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

的起草说明

——2021年12月22日在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次会议上

克拉玛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廖 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克拉玛依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克拉玛依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建设,1998年、2013年制定和修订《克拉玛依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多年来,该《办法》对规范和加强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原《克拉玛依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上位法作出重大修改。2017年国务院对《城市绿化条例》进行修订,2020年自治区也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因此,我市现行《办法》有关内容应作出相应调整;二是现行《办法》部分内容不全。例如,异地绿化补偿费缺少执行标准,砍伐移植树木审批程序不明确;三是现行《办法》中行政处罚内容不完善。例如,对绿化施工不符合标准、养护管理不到位等方面的罚则缺失,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补充。因此,制定《克拉玛依市城市绿化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形成过程

制定《克拉玛依市城市绿化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之一,市住建局作为责任单位,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在充分借鉴北京、沈阳、乌鲁木齐等城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2020年9月完成《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发布公告的方式广泛征求政府各部门、企业、专家和群众的意见,收集意见21条,采纳14条。2021年5月,市住建局邀请市委党校(克拉玛依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对《条例(草案)》再次修改完善,进一步增强《条例(草案)》的专业性、严谨性。2021年12月,充分汲取广州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问题的通报教训,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中有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以及砍伐移植树木审批等条款内容,保障绿化工作高质量发展。目前,已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

三、《条例(草案)》的结构和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为六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明确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二章规范了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流程;第三章细化了开展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程序;第四章阐述了绿化保护管理主体及其责任,明确禁止损坏绿地的各类行为;第五章对违反《条例(草案)》的行为作出了规定;第六章明确制定实施细则等相关内容。

四、《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条例(草案)》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完善了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特别是罚则设立等相关内容,并力求有地方特色,有亮点,可操作性强。

一是规范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进一步确定住建、林草、执法等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结合本地实际,对新建居住区、商业用地绿化规划指标进行了明确。制定了认建认养和砍伐移植树木流程,以及绿化建设补偿费、绿地占用费相关标准的实施细则,提高条例可操作性。

二是加强园林绿化信用体系建设。规定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开展动态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参与园林绿化活动的重要参考,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市场行为。

三是设立完善了行政处罚制度。通过地方立法补充设立了未按批准绿化方案施工、未履行绿化养护责任以及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等三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为城市绿化行政执法提供了处罚依据。

四是突出地方特色。从本市实际出发,首先规定绿化规划中应保护和利用石油文化等自然和人文资源;其次重申驻本市石油、石化等央企必须参加绿化委员会组织的义务植树活动;第三规定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的树木花草,对已经种植的,应当治理或者改良,减少因植物飞絮引起群众身体不适的问题。

以上报告连同《克拉玛依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克拉玛依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11月22日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 戴步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12月22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对《克拉玛依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总体结构较为合理、内容较为完备,但在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部分条款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够强,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会后,法工委将条例草案文本印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区人大常委会和相关单位,并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克拉玛依日报》上进行了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2022年5月,法工委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成立调研组,就条例草案相关内容开展调研,先后到成都、南充、乐山、阿克苏等地市进行考察学习城市绿化立法经验。2022年6月,调研组又召集克拉玛依市四个区的4个街道办事处、2个立法联系点、7个社区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多场次座谈,收集意见和建议。7月,法工委与市司法局及30多个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沟通协调,研究条例草案修改事宜;同时,发函征求地方立法专家顾问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自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以来,通过多种方式共收到100多条(处)修改意见和建议,采纳了50 余条(处)。法工委多次召开工作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逐项讨论、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专题汇报。2022年11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工委对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报告,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修改稿。11月21日,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草案结构

条例草案一审稿共六章三十六条。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专家顾问提出,条例草案一审稿“第三章义务植树”的相关内容,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9年颁布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重复,在本条例中作专章规定已无必要,可在总则中增加“义务植树”相关条款即可。法工委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经过整合,条例草案基本结构修改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

二、关于总则部分内容

(一)准确表述条例的法律依据

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发布并于2011年1月、2017年3月做了两次修改的《城市绿化条例》,是制定本条例草案的直接法律依据。2019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不能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依据。因此,法工委经研究,删除条例草案一审稿第一条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内容。

(二)完善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条例草案一审稿第四条、第五条只笼统规定了政府和主管部门职责,没有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防止出现推诿扯皮,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经法制委员会审议,将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由两条合并为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并增加一款:“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财政、自然资源、水务、林业和草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同时,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表述作了修改完善。

(三)增加义务植树条款

在研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法工委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条中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驻市的石油、石化等央企应当按照所在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自行组织义务植树活动。”

三、关于规划和建设内容

(一)增加绿线管理制度

根据部分专家顾问建议,法工委经研究,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条中规定了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共同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法制委员会审议后,采纳了法工委的意见。

(二)增加绿地建设责任分工内容

国务院的《城市绿化条例》对绿地建设责任,只做了原则性规定,不好操作。为明确建设责任,法工委根据专家顾问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中,按照不同绿地类型,对城市绿地建设责任分工做了明确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同意了法工委的上述修改意见。

(三)完善临时绿化条款

条例草案一审稿只规定了明确使用权人的建设用地临时绿化问题,而对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建设用地临时绿化问题没做规定。法工委根据相关部门的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中作了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备绿化条件尚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建设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以确定相关绿化单位进行临时绿化。”

(四)优化树木花草选用的规定

条例草案一审稿对栽种树木花草仅做了简单的原则性要求,操作性不强。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城市绿化应当选用适宜本地生长条件的树木花草。以种植树木为主,做到乔、灌、花、草有机结合,乔灌木面积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禁止种植未经检疫的树木花草,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的树木花草;已经种植的,应当逐步改良或者更替。”

四、关于保护和管理内容

(一)增加养护单位职责条款

在立法调研中发现,克拉玛依市绿化管理工作中存在养护单位职责不清等问题,导致树木花草因养护不到位死亡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工委在借鉴相关城市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中规定了绿地养护管理责任单位五项养护职责。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同意了法工委的修改意见。

(二)增加准许移植、砍伐树木的具体情形

条例草案一审稿对移植、砍伐树木的审批情况作了规定,部分专家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不规定准许移植和砍伐树木条件,会导致执法上的随意性,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分别规定了四种准许移植树木的情形和六种准许砍伐树木的情形,并在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了批准移植、砍伐树木的部门和权限。

(三)删除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条款

条例草案一审稿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绿化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内容。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克拉玛依市社会信用条例》已经公布实施,在绿化条例中无需作重复性规定,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删除。

(四)完善有关部分内容

为使条例草案相关条款能够满足克拉玛依市的实际需要,草案修改稿对“绿化用水”“临时占用绿地”“树木修剪”以及“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行为”等条款内容,进行完善和补充,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五、关于法律责任内容

(一)完善损坏树木和绿化设施责任条款

条例草案一审稿对“损坏树木和绿化设施责任”规定的过于模糊,不好把握,操作难度大。因此,法工委根据专家顾问的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中对相关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完善了对损坏树木和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内容。

(二)删除不履行义务植树责任条款

由于不履行义务植树的法律责任,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中已经作了明确规定,本条例不作重复性规定,因此删除了相关处罚条款。

六、其他修改内容

为增强逻辑性和表达的准确性,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一审稿中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并对个别条款中的文字、表述方式、标点符号等作了修改。此外,还删除了个别无操作性条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条例草案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克拉玛依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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